致1死60伤的广西景区将闭园!亲历游客 腰椎骨折了不能动

据“崇左发布”消息,8月10日,广西德天瀑布景区登高观瀑魔毯项目发生故障。经初步核实,事故造成1名游客死亡,60名游客受伤,涉事项目已停止运营。当晚,大新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已有救援人员去事发现场救援处理。一名受伤游客称,“因此腰椎骨折了。”

德天瀑布景区。

据通报,8月10日13时56分,广西德天瀑布景区登高观瀑魔毯项目发生故障。经初步核实,截至18时30分,事故造成1名游客死亡,60名游客受伤(其中,重伤1名,轻伤59名),受伤游客已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大新县第一时间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县应急局、文旅、消防、医护人员已到现场实施救治、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游客安抚工作。目前,德天瀑布景区登高观瀑魔毯项目已停止运营。

10日21时许,大新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已有救援人员去事发现场救援处理,关于伤亡的最新情况尚不清楚,以最新通报为准。

一名受伤游客告诉南都记者,出现故障后,很多乘坐魔毯的游客骨折受伤,“这名死者事发时与我挨得很近,真的很唏嘘。”其表示,“我腰椎骨折了,不能动,到现在都没法吃饭,大老远过来游玩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

魔毯项目。

德天跨国瀑布景区曾介绍,飞天魔毯依山而建,不想走路上山就乘坐魔毯,两段魔毯合计长度约356m,在喀斯特风貌的映衬之下,气势蔚为壮观。

事发后,景区发布通知称,因设备设施维修检查,景区将于8月11日起暂时闭园,后续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凡在网上已预订门票的游客,均可在原购票平台免费办理退票手续,退款金额将原路返回。

据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官网信息,德天跨国瀑布景区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位于大新县硕龙镇德天村与越南交界的边境线上,为亚洲最大的跨国瀑布。官网称,“近年来,德天跨国瀑布景区狠抓5A级景区创建,在软硬件提升、精品景观打造、运营机制创新、跨境旅游合作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成为行业标杆。”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我妈妈说法她现在的腰很痛,医 生说腰上骨折了,骨头在变小,请问应该怎么办才是最好的治疗方法?谢谢!

中药保守治疗,腰痛是骨质增生,腰椎盘突出引起的,肾俞和志室两大穴痛,然后压迫神经。

求运动中出现的急性骨折(闭合性、开放性)的救护方法!

骨折创伤现场急救的目的是抢救生命,保护患肢,避免或减轻再次损伤或污染。 然后在医疗监护下,将病人送往医院,继续进行全面的救护治疗工作。 意外伤害造成骨折的同时,往往还会合并身体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如心搏或呼吸骤停、休克、大出血、气胸、颅脑损伤等,严重者常危及生命。 因此应根据伤势轻重缓急区别分类,并决定急救治疗的重点和安排。 若有下列症状之一者即为重伤:创伤后即昏迷者;胸部挤压伤:伴有内脏损伤或不能排除内脏损伤;呼吸功能障碍;四肢瘫痪或双下肢瘫痪;骨盆骨折有进行性出血、休克。 一、急救与一般护理1、首先用正确的方法将病人脱离危险境地。 如病人肢体被机器卷入,应立即断电停机,并尽一切可能将机器拆开,使受压肢体解脱,切忌倒转或硬拽。 被重物压伤者,应先移开重物,避免躯干扭转,平托躯干移至硬板上后转送医院。 2、对估计有生命危险的严重损伤病人,应以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迅速送病人到医院,就近治疗,争取时间。 同时对有出血伤口需立即止血:开放性气胸需堵塞伤口。 3、凡可疑骨折的伤员均按骨折处理。 一般情况下,夹板固定是最为简单易行的方法。 4、对闭合性骨折伤员不必脱去衣服或鞋袜,以免过多搬动伤肢而增加痛苦。 对露出伤口的骨折不应还纳,以免将污染物带进伤口深处而加重污染。 对离断肢体,用无菌敷料包好后放在塑料袋里,并置于冰块中妥善保存,同伤员一起送往医院。 二、创伤止血创伤后引起大出血往往可导致病人休克甚至死亡。 因此必须重视现场急救中的止血措施。 动脉出血为鲜红色,是喷射状,短时间内即可出现生命危险。 静脉出血为暗红色,均匀持续向伤口外涌流,危险性不及动脉出血大,但时间久,也可致休克甚至危及生命。 1、指压止血法:用手指将伤口近心端的动脉压向深部骨骼,以阻断血流,从而达到临时止血的目的。 (1)前头部出血:救护者或病人自己用拇指压迫耳屏前方,对着下颌关节部位的颞浅动脉按压。 (2)后头部出血:按压耳后突起下稍外侧的耳后动脉。 (3)颜面部出血:压迫下颌角前方1.2厘米处的面动脉。 (4)颈部出血:在喉结之下,胸锁乳突肌前缘可摸到颈总动脉搏动,将其压向颈椎即可止血,但禁止同时按压双侧颈总动脉。 (5)上肢出血:上肢出血时在锁骨上窝凹陷处向下、向后摸到搏动的锁骨下动脉,用拇指按压。 (6)前臂出血,在上臂内侧动脉搏动最明显处,将肱动脉压向肱骨。 (7)手掌部出血,用手压迫手腕内外侧的尺、桡动脉上。 (8)下肢出血:在腹股沟中点稍下方(大腿根部)摸到股动脉,用双手拇指重叠加压将股动脉压向股骨。 (9)小腿出血:按压腘窝中部的腘动脉。 足部出血,在踝关节下方的胫后动脉和足背的胫前动脉进行压迫。 2、加压包扎止血法:在病人伤口处垫上无菌消毒敷料或干净手绢,用力加以包扎,以能止血为度,但注意仅仅压迫静脉,保证动脉继续流动。 3、止血带止血法:用止血带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由于易引起组织坏死应慎用,主要用于经其他方法而不能控制的出血。 (1)可用橡皮止血带、布条止血带,忌用绳子、铁丝、电线等。 (2)常用止血带部位是上臂和大腿上1/3。 前臂及小腿不宜上止血带。 (3)上止血带前必须抬高肢体2分钟左右,使静脉血回流。 (4)止血带不能直接扎在皮肤上,应放置衬垫物,如棉花、布垫等。 (5)上止血带松紧适度,以摸不到远端动脉搏动为准。 (6)上止血带后每隔15~3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1~3分钟。 缚扎时间不超过1小时,并作好标记。 派专人负责松解和上止血带。 三、包扎伤口包扎的目的是保护创口,减少污染,固定骨折和减轻疼痛。 一般用绷带包扎,急救时,如头部、肩部、材,用干净衣服、毛巾、手绢等材料代替。 用绷带包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包扎四肢时应从肢体远端向近端包扎,以促进静脉回流,并露出指(趾)尖,以便观察血液循环情况。 2、绷带缠绕时每一周绷带应遮压前面绷带宽度的1/2,以充分固定。 包扎开始和终了必须缠绕2周,防止脱落松散。 四、骨折固定骨折固定的目的是避免增加伤害,防止骨折端在搬运过程中移位,损伤周围神经、血管等软组织和内脏,同时减轻疼痛,便于运送病员。 急救过程中的固定首先需要判别断是否有骨折的存在。 骨折损伤,通常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有明确的肢体或颈、腰、髋部外伤史。 伤后受伤部位立即出现肿、痛各式各样功能障碍。 如果是完全性骨折,可以出现明显的畸形。 有时还可以搬动伤员时感觉到骨擦音或骨擦感,即骨折端互相摩擦的声音和障碍。 换言之,在较严重的外伤以后,如果伤员某一部位出现肿、痛和功能障碍,就可以按照骨折伤处理,给予适当的外固定,然后再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 车祸及生活中常见并需要在现场进行固定的,有锁骨、上臂肱骨、前臂尺桡骨、大腿股骨、小腿胫腓骨、颈椎骨、腰椎骨和骨盆等骨折。 颅骨和手、足小骨的骨折,可以仅做临时包扎,不一定要现场固定。 1、锁骨骨折固定:锁骨骨折多因摔伤或车祸引起,伤后肩上可以肿胀,触压或上肢活动时剧烈疼痛,有时可有明显隆起等畸形。 现场仅将伤侧上肢用三角巾、围巾或衣襟上翻包扎悬吊,并限制伤肢活动即可。 2、上臂肱骨骨折固定:肱骨在外伤骨折后,可以出现上臂的肿胀、淤血、活动障碍及疼痛,有时可有明显畸形存在。 如症状不典型,检查可将伤肢伸直并使手腕尽量背伸,轻扣手掌根,力量传导至上臂骨折部位,可引起疼痛。 肱骨骨折在现场可用木板木棍儿、杂志、书本、硬纸夹等敷于上壁内外侧,用三角巾叠成带状或其他布带、领带、皮带等环绕绑扎3--4匝,然后再用三角巾或绷带等将上壁悬吊并固定在躯干上。 注意所有硬质外固定物均应在用柔软的毛巾等敷料衬垫后使用,不要直接敷在肢体上,防止损伤皮肤、软组织及血管神经。 在没有木板等物品的时候,可以用多根布带将上臂绑扎固定在躯干上,然后再屈肘悬吊即可。 3、前臂骨折固定:前臂有尺、桡两根长骨,如果单根骨骨折,相对比较稳定,可以仅用三角巾等将伤肢悬吊固定即可:如果尺、桡骨双骨折,其固定的原则与上臂骨折相同。 也可以简单用书本、杂志等物托于前臂下方,然后直接悬吊固定。 注意应将肘、腕全部固定,才能真正起到前臂骨折固定作用,两端任一关节运动,都可以带动骨折断端活动。 另外,前臂肌间隙狭小,骨折出血肿胀严重,可以造成前臂骨筋膜室综合征,即压迫动脉血管,使肌肉缺血坏死。 所以,绑扎固定时应松紧适当,并及时调整固定带。 4、大腿股骨骨折固定:股骨粗大,多因车祸、高空坠落或重物砸伤等巨大外力打击造成骨折,因此,常合并有软组织严重损伤或大出血。 股骨闭合骨折(皮肤没有破裂)就可以出血800毫升以上,开放骨折出血会更为严重。 如不及时固定,可因骨折断端活动而加重出血,经常出现血压下降或休克等症状。 股骨骨折后,通常大腿肿胀严重,可以出现成角畸形或短缩,局部疼痛剧烈,不能站立行走,甚至不能挪动。 可以用一块长木板或木棍等,从伤侧腋下直到足跟敷于大腿外侧;另一块木板从大腿根部到内侧足跟敷于大腿内侧,用6~8根布带分别在胸部、腰间、髋部、大腿、膝关节、小腿等处绑扎固定,最后将踝关节“8”字固定于90度位。 注意所有骨性突起的部位,例如季肋、髋、膝、踝等,务必用于毛巾等敷料衬垫,防止磨损皮肤软组织。 在只有一块板时,可将木板敷于大腿外侧固定:如果没有外固定物,可以在两腿间衬垫衣物,然后用领带、皮带或其他布带等将两下肢绑扎到一起,利用健侧肢体作为外固定物。 此法也可用于小腿骨折的固定。 5、小腿胫腓骨骨折固定:小腿胫骨前方紧贴皮下,发生骨折后极易穿破皮肤造成开放骨折或骨外露,需要积极止血并尽早固定。 另外,小腿和前臂相似,闭合骨折后出血肿胀易造成骨筋膜室综合征,引起肌肉缺血坏死。 所以,固定时也应注意不要绑扎过紧,防止肢体远端血供不良。 小腿骨折的固定方法与大腿相似,可以用木板木棍儿或纸板、杂志等敷于腿内、外侧,然后用布带绑扎5~6匝固定,最后将双踝成90度“8”字绷带固定。 外固定物下面同样须用布料或衣服衬垫,防止皮肤软组织磨损;木板长度亦需超过小腿上下的膝、踝关节,才能真正起到固定的作用。 在不能找到外固定物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将伤肢与对侧健肢绑扎固定。 6、骨盆骨折固定:骨盆是连续躯干和下肢的重要支撑结构,当髋部或骶尾部被挤压、撞击或砸伤时,常可以将骨盆的完整性破坏。 骨盆骨折如果没有损伤盆腔内的脏器,其早期最大的危险是骨折断端在搬动时互相错动引起大出血,使伤员休克死亡。 所以在车祸或其他严重外伤后,如果伤员双髋挤压疼痛,怀疑有骨盆骨折时,应尽快给予包扎固定。 可以用衣服、床单、苫布或三角巾等兜住整个臀部,并在两髋前打结系紧,使骨折骨盆被环绕加压固定。 然后使伤员平卧硬板上,取屈膝位,膝下用衣物等垫实,以减轻伤员的疼痛。 7、胸、腰椎骨折固定:胸、腰椎骨折也是外伤中常见的损伤,在上下椎体间失去原有骨性锁定联结结构的情况下,甚至一点轻微的椎体旋转或屈曲都可能损伤脊髓而造成截瘫。 所以,当检查伤员发现腰背部压痛明显,局部肿胀,活动困难的时候,就应该按照腰椎骨折进行处理。 可以将伤员平仰卧在与肩同宽的木板或长桌面上,用衣物将其头颈、腰下膝下及足踝部空虚处垫实,然后分别在额、肩、胸、髋、大腿、小腿及踝部用布带扎紧固定。 注意在搬动伤员的时候,要将其当作原木一样来处理,严禁脊柱弯曲或扭转。 多人抬动担架运送伤员的时候,可将其置于俯卧位,使脊柱轻度背伸;而不要置伤员于仰卧位,使其脊柱呈屈曲状。 脊柱通常是因为外力使其过度屈曲而受伤,故在伤后搬运时,应尽量防止重复受伤的机制。 8、骨折固定时的注意事项(1)对开放性骨折应先进行有效止血和伤口包扎,然后再固定。 (2)固定时,应在夹板与骨突处及关节处放些软垫垫好,以免压迫过久皮肤坏死。 (3)伤肢固定应超过骨折上、下两个关节。 (4)纱布缠绕不要过紧。 四肢固定要露出手指或足趾,以便观察肢体的血液循环情况。 五、骨折病人的搬运搬运转送病人时,要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选择合适的搬运方法和工具。 病情较轻,转运路程短,可采用徒手搬运法,如扶持法、抱扶法、双人拉车式、平抱式等。 如怀疑有胸椎骨折,必须3人配合搬运,一人托住肩胛部,一人扶住腰部和臀部,另一人托起双下肢,三人同时把病人轻轻平托起或滚到硬板上,绝对不能让伤员躯干扭曲、屈曲。 对怀疑有颈椎损伤的病员,应由3~4人搬运,不能用滚动法,只能用平托法。 由一人专托扶病员头部,保持中立位,并沿身体纵轴方向略加牵引,绝对不能转动头部,并由其他2~3人平托搬运到担架上,颈下放一小枕头,头部左右用软垫或沙袋固定。 对骨盆骨折病员可用软垫衬在臀部两旁,用宽布单(或裤子)托住伤员臀部搬运。 转运途中的护理:1、位置安放要正确,确保身体和担架固定牢固。 昏迷、烦躁者应用布带约束,避免再次损伤。 2、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吸氧。 运送途中经常测脉搏、呼吸,检查瞳孔及伤口出血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对骨折固定及上止血带的病人,每隔30分钟观察肢体远端血运情况,若发现青紫或苍白要及时松解。 4、对转运途中的伤情变化、采取的措施、止血带时间等,均应记录在本子上,以便为医生救护时提供线索。

我右手直骨骨折,能不能评为伤残等级?

需要实际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总则1.1制定依据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十级残疾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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