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河南37岁法官被原告行凶报复 为泄愤丧心病狂

8月12日,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发布公告称,8月7日傍晚,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通报截图。图/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

党某某曾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在29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王佳佳实际审查时发现,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判令被告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党某某因对判决结果心生不满,对王佳佳行凶。

九派新闻查询发现,2021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周春梅同志因不徇私情,多次拒绝犯罪嫌疑人向某为其案件打招呼的非法要求,被向某残忍杀害。1月14日,王佳佳所在的郾城区人民法院曾转发人民法院报的声明公开声援湖南高院副庭长周春梅。

8月12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告诉九派新闻,王佳佳法官按住院15天判定各项费用并无不当,此交通事故的判决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指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若党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不满意王佳佳所做的判决,完全可提起二审上诉。但党某某为泄愤迁怒于他人,将火撒在法官身上,竟采取过激行为,将其杀害,丧心病狂,令人发指。

【1】案情回顾:嫌犯因诉讼请求未被全部支持心生不满

据漯河市郾城区公安机关侦查,8月7日18时26分,公安机关接报,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处有人被刺伤,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后发现王佳佳颈部被刀割伤,已无生命体征。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男,50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

8月12日,在该小区附近一家电子产品经营店的店主告诉九派新闻,事发当晚,该小区拉起警戒线,各入口不允许他人进入,“经常来我店里买东西的住户说,当时他们也不可以进小区。”

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

对于党某某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情况为,今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及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

因双方和解未成,7月4日,党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

此案由王佳佳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同时,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7月23日,王佳佳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王佳佳37岁,于2011年9月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郾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政治处、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工作,2021年12月任立案庭副庭长,2022年3月起在立案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

参加工作以来,王佳佳勤勉敬业,公正司法,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郾城区先进政法干警”“先进个人”“十佳办案能手”等荣誉。

【2】遇害法官所在单位曾声援不徇私情被杀害的法官

8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通报,似有公开声援意味。

因为2021年1月12日,湖南高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周春梅同志因不徇私情,多次拒绝犯罪嫌疑人向某为其案件打招呼的非法要求,被向某残忍杀害,年仅45岁。

同年1月14日,郾城区人民法院曾转发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公开声援湖南高院副庭长周春梅。该文章称,司法权威不容暴力挑衅,凶徒的这种暴力行为是对国家法治尊严的挑衅与践踏,但是这种行为动摇不了追寻正义、公正司法的坚定决心。“2021开年,我们竟如此失去了一位优秀的战友!我们强烈谴责杀害法官的暴力行为!正义绝不会向邪恶低头!”

文章指出,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一致共识。法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现今,亟待从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区域范围、对象范围、降低威胁法官行为的惩戒难度、增强法官安全防范意识、增加法官保护举措和力度以及增设藐视法庭罪几个方面来建立健全法官的人身保障机制,为法官提供更加安全的职业环境。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曾表明,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3】律师:基层司法部门调解工作尤为重要

赵良善表示,通报称,党某某的交通事故是一起轻微事故,而且党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或许住院病案显示29天,而实际住院只有15天,那么王佳佳法官按住院15天判定各项费用并无不当,此交通事故的判决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指出,毕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果党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不满意王佳佳所做的判决,完全可以提起上诉。

赵良善分析,一审判决认定党某某实际住院15天,或许成了党某某行凶杀人的主要导火索,党某某为了泄愤、迁怒于他人,将火撒在法官身上,竟然采取过激行为,将其杀害,丧心病狂,令人发指。

赵良善介绍,王佳佳在37岁的年纪成为一级法官,且担任副庭长,表明她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

九派新闻记者 付冰洁

编辑 王佳箐 肖洁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打官司找关系被拒,中年女子刺死女法官泄愤,这里面隐藏着什么?

1月12日7点30分,湖北省高院45岁的女法官周某某在地下车库内被人刺伤。 群众发现后打了报警电话,但民警赶到时,她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民警在现场控制住了女嫌疑人向某,向某现年44岁,和周某某系同乡关系。

此前,向某向法院提起过诉讼,请周某某为其打招呼,被周某某拒绝,心生怨恨,继而行凶报复。 周某某的丈夫陈某表示,向某和周某某只是校友,关系一般,向某过得不好,离婚了,可能被仇恨冲昏了头脑。 陈某和周某某的孩子现在才2岁多。

周某某是湖南高院2014年年度办案能手,她所办理的案件,全部为优秀,没有一件超过审理期限,也没有当事人上访过,没有一件因为过错被发回改判。

近些年来,法官遇害案时有发生,这一职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2020年11月,哈尔滨双城区一男子因为不服法院的离婚判决,将负责人郝某杀害;2017年1月,广西陆川一名退休的法官被杀害,嫌疑人是他22年前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2016年,湖北十堰市的胡某因为对劳动纠纷的判决结果不满,随身携带了一把水果刀,将审判员和两名法官捅伤。

法官的工作本就十分不易,因为他们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难免会遇到部分奇葩。 在生活中,除非是矛盾严重到了一定的程度,否则大多数人还是喜欢私底下解决,不想对簿公堂。 法官们面对的矛盾本就比较严重,当事人积累了不少的戾气,而判决结果必然是有胜有败,要求双方都心服口服是非常难的。 若是当事人陷入了极端情绪中,就很有可能将怒火发泄到法官身上。

一般来说,对于法官的攻击伤害,是因为施害者觉得自己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但在周法官的案例中,她简直是遇到了无妄之灾,只是想维护法律的公正,拒绝了别人打招呼的请求就被害,更体现出了向某的丧心病狂。 帮你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向某显然是不明白这一点的,她或许以为,老乡不帮自己,就是看不起自己,就是在把自己推向败诉的深渊,才走向了极端。

她的这一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挑衅,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必须要被严惩。 其实不光是法官,我们普通人在生活中也应该远离这种容易走入极端的废品人, 尽量和不会控制情绪的人保持合理的距离。

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才能够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地秉公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彰显出法律的意义。 国家可以从法律层面出发,给法官的人身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蔑视法庭罪,但我国还没有这一罪名,可以将其列入到刑法中,让部分人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若是侵害到了法官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加重情节来处理。

各级财政也应该增加对司法系统的安保投入,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增强法官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识别意识,可以对他们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自救能力。 要对全民进行普法宣传,主动宣传那些反面典型。 让法官应该被尊重、法律不得被践踏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要理解法官的工作。 其实,法官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轻松,很多法官年均结案数量在300以上,也就是说,平均一天多一点的时间就得审结一个案例,这需要他们查阅大量的资料和法律条文,才能够做出相对公平的判决,熬夜加班对于部分法官们来说是家常便饭,要给他们更多的尊重。

每个人对于公平的定义都是不同的。 遇到案件时,部分人会自顾自地认为,没有帮自己就是有黑幕,就是不公平,殊不知其实自己也是会犯错的。 跳出来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或许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答案,就不会觉得法官对自己不公平了。

公然在法庭内行凶杀害法官,吴德仁一审被判死刑,你支持此判决吗?

公然在法庭内行凶杀害法官,吴德仁一审被判死刑,你支持此判决吗?当然支持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德仁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判决被告人吴德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德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冲动是魔鬼,人财两空。 被告人吴德仁作了最后陈述。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是一起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被告人吴德仁公然在法庭内行凶杀人,肆意侵害法治捍卫者的生命权利。

蔑视和挑衅法律权威,必须依法严惩,建议判处吴德仁死刑。 吴德仁及其指定辩护人以吴德仁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进行了辩护。 此案件在法庭发生,是建国以来极少的残忍杀害致死法官案,不管有多少不服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其行为是故意杀人罪!坚决拥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能以此告诫那些正在或即将想采取对法官的行为人立即放弃任何幻想!对这些人必须零容忍!大家说对吗?

这个死刑没有意外,但是,同时也是在警示法官们一定要能够清晰的释法,让每一个司法过程的参与者都能够心服口服,做到案结事了!正义必须要伸张,一切邪恶都要毫不犹豫地铲除!法律尊严是任何人都不能触碰和践踏的!吴德仁酒后从家中携带尖刀到周家法庭向郝剑索要房产证,遭拒绝后,吴德仁不满,打了郝剑一拳,后被劝阻。 吴德仁在周家法庭大厅等待郝剑庭审结束,再次向郝剑索要房产证,后二人进入法庭门卫室,吴德仁持尖刀刺郝剑胸部一刀,欲继续捅刺时被他人阻止,后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郝剑在法庭内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因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肺、肺动脉损伤失血死亡。 吴德仁因民事诉讼活动而对人民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满,准备作案工具,公然持刀杀害人民法官,挑衅司法制度,藐视司法权威,践踏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遵法守法,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对普通公民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做一个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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