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被评不满意 西安市三次回复高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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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民反映的“西安高新区兴隆街道办张牛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西安市政府8月12日作出第三次回复,表示已和反映者进行沟通解释,待新政策出台后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前在5月8日与5月15日,西安市政府已先后给出过两次回复,该网民均表示“不满意”。

4月24日,上述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陕西省委书记赵一德留言称:“我是西安高新区兴隆街道办张牛村村民,现年52岁。2012年张牛村征地时,西安高新区说给我们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今天去兴隆街道办咨询得知现在没有政策,高新给我交的47800元可能会返还给我,也可能60岁后就没有失地农民养老钱460元。请问领导,张牛村农民60岁后没有养老金如何生存?张牛村养老保险是如何制定的?能不能保障群众老有所依?”

手续 兴隆街道

对此,西安市政府于5月8日回复称,经核查,张牛村为托管前长安区办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项目,“目前,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社会事业服务局正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待处理意见明确后,为您办理相关手续。”

该回复中还提到:“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25日18点05分电话联系您并告知相关情况,您已知悉。”

不过,对于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这一回复,该网民于5月9日在“领导留言板”给出了“不满意”的评价。

随后,西安市政府于5月15日作出和4月25日相似的回复,并称:“2024年5月10日9时22分,再次联系您,对您反馈和咨询的问题予以解释,您表示已知晓。”

西安市政府

8月2日,该网民对于西安市政府的第二次回复,再次表示“不满意”。

8月12日,西安市政府第三次回复称:“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高度重视,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8日15点56分电话回复您本人,对您反馈和咨询的问题进一步沟通解释,向您解答政策制定出台的相关情况,待新政策出台后为您办理相关手续,您表示已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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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截屏图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截屏图


南昌高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怎样缴费?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 险执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原则。 1998年 2月31日前全部失去 土地的失地农民,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60%、政府补贴40%;1999年1月1日以后至试点方案实施以前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农民,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70%,政府补贴30%;试点方案实施后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农民,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80%,政府补贴20%。 年龄不同缴费年限不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不同的是,试点方案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年限与参保人年龄有着直接关系,分为3个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下人员参保,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至男70周岁、女65周岁人员参保,最低缴费年限以15年计,每增加1周岁减缴1年;男70周岁、女65周岁以上人员参保,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

连续被评不满意

重庆高新区征地养老保险39岁买多少年政府?

对于男 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 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 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d 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 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 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 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 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 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渭政办发 (2008)202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渭南市国土资源局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城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202号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和临渭区人民政府制订的《渭南城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渭南城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实施意见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临渭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渭南城区征地拆迁工作,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区各类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渭市发〔2008〕09号)文件精神,就渭南市城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征收征用的前期工作渭南城区凡需征收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项目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向市规划局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在上述手续完备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征收征用土地的申请,并附具以下文件: ①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文件(备案文件)。 ②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④特殊项目需提供环境评价报告、是否占压文物测评报告。 ⑤建设项目设计平面图。 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征地拆迁费用和缴纳国家有关税费资金落实到位的资金证明。 二、资料审核和勘测定界工作1.市国土资源局在对项目单位征地申请及有关资料初审的基础上,安排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用地转用和报批要求组织编制报地资料,进行资料审核。 对资料齐全、资金落实、符合报批条件的,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勘测定界报告。 2.在勘测定界工作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同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协商确定勘测定界的具体时间及征地工作等有关事项。 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征地村组干部及相邻单位负责人按约定时间参加现场指界。 三、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实施征地拆迁勘测定界面积确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由临渭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按勘测定界位置和面积,根据项目用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发布听证告知文书。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确定后,组织与被征地村组商谈征地和拆迁补偿事宜。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渭南中心城市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区域功能划分,依据被征地与城市中心区的距离、国家对被征地块基础设施的投入程度、土地利用成熟度等因素,参照城区近年来各类项目征地价格,将城区六办范围内未征的土地划分为三个区块:第一区块范围为城市中心区域,东至沋河西岸、西至渭清路、南至华山大街、北至乐天大街。 该区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及土地开发程度较高,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8万元。 第二区块范围为沋河以西华山大街至汉马街区域,乐天大街以北至渭河南岸,以及渭清路以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6.5万元。 第三区块范围为沋河以东,汉马街以南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5万元。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公益性用地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时,对被征地块内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经济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群众不得在已勘界范围内土地上抢栽抢建。 3.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办法征地中涉及村民宅基地拆迁的,由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持有效合法证件或批准文书的拆迁户逐户登记后,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地块内涉及到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估。 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依据评估结果,与产权人商谈拆迁协议,并依据协议按规定进行兑付,实施拆迁。 对非法占地、乱搭乱建等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占抢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4.统征协议书的签订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按勘测定界位置和面积,依据已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组织与被征地村组商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统征土地协议书,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 5.征地拆迁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⑴ 除国家、省、市大型重点项目外,城区范围内所有项目征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等,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勘测定界确定的面积,结合所征地块地面附着物的现状,并根据各项税费的征收标准,提出项目征地费用初步概算。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及用地单位三方共同核定后,由用地单位将征迁资金一次性转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指定帐户。 征地拆迁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拨付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帐户,各项税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标准分解上缴。 ⑵ 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 根据征地工作的进展情况,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分两次拨付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其中在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实施地面附着物登记前拨付60%,其余资金在征地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拨付完。 (3) 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的2.8%收取,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临渭区政府按1:1.8的比例分成,包干使用,以解决各自的报批费用和征地工作经费。 (4) 鉴于地面附着物情况复杂,为保证征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征地和各项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总额的3.5%提取不可预见费,由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包干使用,以解决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6.土地及征地拆迁资料的移交⑴ 土地移交:征地协议签订后,由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土地清表工作和圈扎围墙(圈扎围墙费用另计),并将净地交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组织供应或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列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⑵ 资料移交: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移交征地资料。 移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统征协议书、附着物兑付资料和报批应附具的相关资料(征地公告、听证告知及回执材料、地面附着物登记表、被征地村组失地农民调查基础资料、社会保障资金费用落实到位说明材料、保障方案审核表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材料)等。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拆迁安置办法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精神,市政府将新征地出让后土地净收益的30%划拨临渭区政府,由临渭区政府用于建立新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由临渭区政府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经核准后,按保障办法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2.对征地中需成片或整体搬迁安置的,由临渭区政府按照渭南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办理安置用地和安置房相关手续,具体应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安置面积,市规划局确定安置位置,临渭区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实施拆迁安置。 整体安置用地涉及异组用地的参照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对个别拆迁户和部分拆迁地段,由辖区办事处负责,在本组或本村范围内就地安置,由拆迁户按规划自拆自建。 3.拆迁安置用地和安置房的报建费用减免问题按照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执行。 五、土地上报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编制一书四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图件的收集和电子报盘的制作等,分批次上报土地报件。 六、其它事项1.工商用地:城区范围内(高新区除外)按征地面积7%的标准核定被征地村组工商预留地(工商用地面积不包含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工商用地使用时,由被征地村组、办事处提出工商用地项目意见,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定点(定点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尽可能安排到有利于发展村组集体经济的区域或地块),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用地预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项目用地的要求统一进行报批。 2.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内,涉及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参照本意见的有关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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