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各地对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微调 自然资源部

记者今天(8月14日)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自然资源系统将持续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 允许各地对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地要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平台作用,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针对农村地区空间布局无序化问题,在保持“三区三线”和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 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

此外,针对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问题,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统筹实施建设用地整理,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李建中介绍,对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土地,可结合整治工作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

同时,自然资源部明确,对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耕地、被生态保护红线围合的零星破碎、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以外。(总台央视记者 杨潇 金晓曦)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条件

一、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与一般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是按照国家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 哪些地是永久基本农田,需要查看比对当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有明确规定:1.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3条);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第34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35条);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35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37条)。 2.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第1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第13条)。 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_明确: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一般而言,永久基本农田是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水田或旱地),主要种植粮食(应当包括谷物类粮食、蔬菜等,也应当包括棉花、油、糖等,比如新疆的棉田、广西的甘蔗、东北的大豆、山东的蔬菜、河南的芝麻、花生、城市郊区的蔬菜、草莓等),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新的政策规定:无论是永久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都不能种植草皮。 这些规定在执行层面不好把握,有的地方连草莓、麦冬之类草本水果、药材都不允许种,让人无法理解。 那么,是不是除了耕种粮食之外永久基本农田就绝对不能占用和调整呢?显然不是,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也是可以占用、使用或调整的。 二、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以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新《土地管理法》第35条明确: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将上述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细化为六类情形:(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机场项目。 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 特殊政策: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能源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 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 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3.明确: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后两个文件尽管表述略有不同,但对照分析,可以看出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内容是一致的,基本限于国家或符合要求的省级重大项目,唯一区别之处是新文件第六类针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国家扶贫重点县,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允许扩展到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项目(省级以下,是否包括乡镇、村?)。 由于各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率都比较高,一般80%以上,甚至90%多的耕地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取消多划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的弹性规定后,线性工程及占地面积较大的一些单选项目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更为困难。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几类类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特别是线性工程,比如省级以下高速公路、一般省级公路、市级以下道路、水利,包括农村公路、道路等建设项目,如何落地将面临巨大挑战。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在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面有时会开点口子,比如近日浙江出台的15条稳经济政策措施提出:对急需建设的乡村振兴类建设项目,允许在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空间布局有优化的前提下,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等。 三、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链接:你问我答 | 临时用地能占用基本农田吗?)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同时,该文件还提高了临时用地审批层级:由此前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调整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3.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落实临时用地政策。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也就是说,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中满足条件且直接服务于铁路施工(公路为什么不可?)的制梁场、搅拌站临时用地,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其他临时用地难以避让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满足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土壤剥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用后复垦验收交还,报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四、符合严格条件的设施农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也就是说,不破坏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21年11月27日后,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五、曾经符合条件的种树种草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2021年11月27日后一律禁止了1.新《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非全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也就是说,2021年11月27日之后,永久基本农田一律不得种树种草,不得用于发展林果业、绿化带等。 六、符合条件的探矿采矿,经批准可以占用或临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 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 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 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 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七、符合条件的生态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 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原则上在所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所在市域范围内补划;非禁止人为活动的保护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中国网财经10月20日讯 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自然资源部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进行了答复。 具体如下:邵志清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 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 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 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三、关于监护人代为申请问题。 《民法通则》第16条、1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个人或组织等。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范围并未限定为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四、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如何判断国家秘密、哪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判断的主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进行,该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在一定范围内印发。 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为不动产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定密提供了明确依据。 国家保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范涉密不动产定密依据,加强涉密不动产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五、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 对于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关于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46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58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年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村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下一步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八、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因此,农村不动产依法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下一步将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实践需求,完善预告登记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 法规政策对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规定“2019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登记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规定,我部加强部门协同,通过信息、流程或人员集成,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19年印发了个人、企业和机关单位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指导各地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统一程序,绘制并公开本地流程图;2020年,我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多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目前,全国98%的市县均已公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经基本完成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业务。 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促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切实便民利企,力争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土地政策特点是

土地政策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多。 比如仅仅一个产业用地政策就涉及各种文件90个。 二是散。 就是对涉及某项事务的政策规定不是一个文件能解决的,而是散见于各种文件中。 比如旅游用地政策,就散见七八个不同文件。 三是新。 就是经常会出台各种新的政策规定,如果不经常关注、不经常学习,就可能成为外行。 四是变。 土地政策缺少稳定性、连续性,经常修改和变化。 比如设施农业用地政策,2007年以来,大的政策调整已有4次。 学习研究用地政策,应采取集成方式,而且要定期更新,在了解一般性规定的同时,应重点关注新的规定,尤其是一些特殊政策。 什么情形可暂不调规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提出: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链接:自然资源部等3部委《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什么情形可“先上车后补票”过去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提出可以边建边报、边占边补。 2021年3月2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2020年年底前允许边报批边建设的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项目,未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违法用地”。 也就是说,从2021年以后,深度贫困地区不能再“先上车后补票了”。 2021年7月2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2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如下特殊政策:一是对列入重点帮扶县的,每县每年安排600亩新增用地指标。 二是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还可以跨省调剂。 目前主要就是“先行用地”政策了。 原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可“先行用地”的目前还包括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 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时,征求意见稿曾有“先行用地”的规定,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哪些用地可以按原地类和用途管理一是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依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二是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三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依据:《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四是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依据:《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五是对利用现在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六是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七是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依据:《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八是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注意:此件已废止)什么是五年过渡期政策主要指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 如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链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重要提醒: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哪些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对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定了六类情形。 主要特殊政策是: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链接: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设施农用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土地整治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定: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 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生态用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 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原则上在所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所在市域范围内补划;非禁止人为活动的保护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 矿山修复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规定: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探矿采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 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 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 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 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什么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是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1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休闲广场等。 2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二是宅基地。 1符合“一户一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建设农民住宅。 2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3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住房问题。 4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 5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企业用地。 1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3规划确定的商业、工业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项目建设。 城镇零星分散小面积用地如何供地主要采取配建供地方式,具体规定是: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农村零星分散小面积用地如何办手续2019年6月1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这是个新提法,也是新的政策措施。 此前,四川省已就“点供”进行了探索,出台了《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省也会陆续出台相应具体政策规定。 (链接:用地新政‖国务院提出“点供”用地/四川率先出台具体政策规定)企业转型用地有什么政策规定一是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二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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