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出首张电动自行车罚单 新修条例实施首日

央广网北京6月3日消息(总台记者周益帆 张寄予)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6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修订后的管理条例细化了禁止性规定。比如,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等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停放或充电。

新规还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主体和法律后果,为执法落实提供制度性保障。比如,条例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新规实施当天,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在黄浦区一社区开出了首张罚单,车主现场缴纳五十元罚款,并表示以后会注意规范充电和停车。修订后的管理条例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电动车治理?从常态化治理的角度,未来还有哪些工作要落实?

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首张罚单出现在黄浦区丽园路上的高城苑小区。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方晓东6月2日晚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介绍,在当天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门卫值班室门口,充电线接入值班室的插座充电。

方晓东讲述:“颁布实施的首日,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开展了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的专项整治。我们从早上六点半开始集合,七点到黄浦区丽园路上的高城苑小区,该小区是2000年以后的建筑,硬件设施还可以,不是老旧小区。但那天,确实发现了在门卫室里拉出了一根线,电动自行车在充电。”

城管部门当场对物业进行约谈,经了解发现,这辆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是一名装修人员,早晨6点40分到6点45分之间,见门卫室没有人,便私自拉线充电。

城管执法队员对车主进行了教育,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该电动车车主被罚款50元。

方晓东继续说道:“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整改和行政处罚。我那天查了两起类似私拉电线充电的案件,都是从门卫拉出来的线,不管是第一起还是第二起,在执法过程当中,我们的市民同志们还是非常配合的。”

据了解,截至6月1日17点,上海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247人次,开展执法检查716次,检查住宅小区859个。发现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违规停放、放置和充电问题共339个,教育劝阻、责令整改当事人337人次;共依法立案查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相关案件51起,其中私拉电线和插座“飞线充电”案件共47起、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案件2起、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入户充电”案件2起。

记者梳理发现,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亮点颇多,比如强化了对蓄电池的管理,以及对拼装、加装、改装等系列行为的治理。方晓东认为,从城管执法的角度来说,新规的权责更明确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职责上分得更清楚一些,可操作性更强一些,实际上,我们也想通过这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都知道,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也是要行政处罚的。我想,这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工作。我们市局四月份的时候出了一个整治方案,分了四个阶段,通过月度执法讲评会的形式予以通报,推进各个区城管的工作。”方晓东说。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表示,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说,各类规定、机制往往需要落实到有效的执法上。上海开出的罚单是对治理电动自行车难题的有益探索。

王丛虎说:“非常有必要。在公共管理中,这种治理效果毫无疑问是最明显的。从源头生产环节,到使用者的静态放置过程、骑行过程,各个执法部门通过地方制度规定,最终能对违法行为进行限制。”

在电动自行车治理过程中,多位专家还提出了全链条治理路径的思路,即从生产到销售,到居民合规使用及未来的电池更换回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城市交通研究分院院长赵一新表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围绕电池展开源头治理仍是关键,相关部门要严抓市场准入关。

“从源头上加强管理,使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有所改善。一是充电的安全性,二是电池的安全性。我们以前也做过调查,电池在充电中可能会出现问题,另外质量差的电池,在静止状态下可能也会出现问题。加强对电池的合规性、充电的合规性管理还是有必要的。”赵一新说。

此外,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运输研究中心主任程世东认为,下一步,还要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疏堵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方面需要加大力度提升电池的产品质量,另一方面要改变老百姓的充电场所和充电行为,要在更安全的地方充电。在执法的同时,要给老百姓提供一个相对便利、充足的停放和充电的条件。很多老旧小区,要解决这样的一个停放地方,要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其实不是那么容易,所以需要时间,需要常态化的治理。”程世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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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交规对电动车限定,我有一辆60v有长久牌的电动车,在新交规下可以上路吗?算超标车嘛?

2017年3月1日,所有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再上路将被视为违法,将依法处以50元罚款。 随着3月25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一处罚上限将提高至200元。 上海非机动车临时牌照3年有效期即将结束,近来,上海不少非机动车牌照申领点出现申领正式牌照的高峰。

关于上海对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行车,是指用小型汽油发动机带动行驶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 第四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 (三)制动器、转向器、车铃或者喇叭、前大灯和后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四)车轮直径不大于660毫米,不小于510毫米。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并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包括号牌、行车执照)。 无牌照或者牌照失效的助动自行车,不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列入《准许在本市申领牌照的助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方可申领本市牌照。 凡申请将本单位制造的助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产品注册商标、省级以上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经审核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并定期对外公布。 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两次检验为质量不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产品目录》中除名。 第七条 经销者经销未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应当在成交前以有效方式告知购买者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申领牌照。 第八条 凡申领本市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必须向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的,应当向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时,车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助动自行车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五)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助动自行车号牌分为以下两类: (一)市区号牌; (二)郊区号牌。 号牌须安装在车把前端固定位置。 第十二条 各县以及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的常住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助动自行车郊区号牌。 除已经领取的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外,本市不再核发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领取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报废后,其市区号牌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悬挂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准许在全市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只准在本市内环线以外的道路上行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缩小助动自行车通行范围。 悬挂非本市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并经交通法规、驾驶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方可在道路上驾驶。 凡持有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未按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 未按规定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本市对助动自行车郊区牌照的发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已经取得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况,逐步采取报废措施。 助动自行车报废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五)不准带人和拖带车辆; (六)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七)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八)醉酒时不准驾驶。 第二十条 持有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过户给除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外的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过户后的市区号牌更换为郊区号牌。 持有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可以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但不得过户给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 转让助动自行车,必须通过调剂商店、旧车交易市场或者拍卖行进行。 转让后的助动自行车,由受让人凭本市居民身份证、转让成交凭证和出让人退还牌照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自行车上加装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事项,按其他有关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电平车临时牌照好办吗

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其中特别规定,所有合法上路的电动自行车,都须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临时号牌》,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才能上路行驶。 9月1日起,未申领号牌的,将可被处以50-200元罚款。 为便于公众对现有电动自行车就近登记上牌,全市目前已设立了158个“临时号牌”登记申领点。 一、申领临时号牌的手续申领电动车“临时号牌”,应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申领“临牌”所需证件:●身份证明1、所有人是本市户籍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IC卡、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4、上述代理人或办理人是外省市户籍的,代理人或办理人还需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凭证1、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须为2013年11月8日前开具)。 2、无购车发票且系公民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不得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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