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持续完善基础设施让农牧民生产生活更加便捷

新华社拉萨7月2日电 题:西藏持续完善基础设施让农牧民生产生活更加便捷

新华社记者刘洪明、格桑边觉、魏冠宇

在西藏拉萨市曲水县茶巴拉乡茶巴拉村,46岁的村民尼玛次仁正和邻居们一起平整村旁一片荒滩地,为经营“林卡”(藏语意为郊游场地)做准备。因为家门口的高等级公路通车了,他看到了商机。

6月30日,全长245公里的拉萨至日喀则高等级公路全线建成通车,两市间驾车行驶时长缩短至3小时左右。

尼玛次仁曾常年外出务工和经商,他对进城去拉萨的路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

“以前大部分是土路,村里人去拉萨很麻烦,看病或做生意受路途影响被耽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他摘下遮阳帽,望着崭新的沥青路面说,“10多年前别说从日喀则到拉萨了,就是从我们村到拉萨大约也要3小时,现在1小时就能到。农畜产品运往拉萨售卖更便捷了,大家还打算把乡村旅游做起来。”

拉萨至日喀则高等级公路,是继林芝、山南、那曲之后,西藏自治区内连接拉萨的第4条城市间高等级公路。

拉萨至日喀则高等级公路景观(无人机照片,6月27日摄)。新华社记者 旦增尼玛曲珠 摄

中共十八大以来,西藏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建设突飞猛进。2021年6月,全长435公里、设计时速160公里的拉萨至林芝铁路建成通车;2023年12月,随着从成都飞来的国航CA4401航班平稳降落在拉萨贡嘎国际机场第二跑道,拉萨贡嘎国际机场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今年6月30日,全长6995米的国道318线西藏觉巴山特长隧道正式通车,避开的19公里山路减少了1个多小时的车程。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联乡也在拉萨至日喀则高等级公路边,乡长王生奎说:“路过和到达联乡的人流量、车流量、物流量将增多,我们准备发展农耕文化体验游、家庭餐馆等产业,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群众今后前往日喀则和拉萨更安全更快捷,会有更多人通过外出务工、经商等增加收入。”

雄奇瑰丽的自然风光和悠久独特的民族文化,使西藏旅游自带流量。得益于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基础设施飞速发展,进藏旅游持续火爆。2023年西藏接待国内外游客5517万人次,比2022年增长了83.7%。今年1至4月,拉萨市通过旅游业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17256人、22904人次、实现增收1.51亿元,同比去年分别增长12.74%、8.51%、21.65%。

每年夏季,布达拉宫门票常常一票难求,游客们天刚亮就排起长队。“近年来拉日铁路、拉林铁路、林芝至拉萨高等级公路通车后,游客明显增多。大部分游客除了在拉萨游玩,还会去林芝赏桃花、日喀则看珠峰等。”拉萨市一名导游张涛告诉记者,“今年自由行游客比报团游客多一些。”

西藏拉萨至日喀则高等级公路全线建成通车仪式现场(6月30日摄)。新华社记者 格桑边觉 摄

面对西藏敏感脆弱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均在不破坏生态的基础上逐年改善。在拉萨至日喀则高等级公路建设过程中,中铁二十一局对放置水泥和油料等物料的库房周围设置排水系统,以防外溢污染。同时还对于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处理,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和绿化。

雪域高原的明媚阳光被光伏发电项目转化为西藏绿色发展新动能。

山南市乃东区亚堆乡才朋村,平均海拔5100米,近8万块光伏板整齐排列,整个场区面积超过800亩。这个由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投资建设的50MW保障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于2024年初并网发电,是目前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光伏发电项目。

“这片山头两年前还是一片荒坡,现在已变成‘绿色能源库’。”才朋村党总支书记巴珠说,“光伏项目的建设不仅实现了荒地利用,还带动了群众就业增收,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高效结合,为乡村振兴增添了动能。”

据了解,才朋村的光伏项目预计年平均发电量0.9亿千瓦时,每年可节约标准煤2.8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9.2万吨。日发电量可同时满足4千户居民家庭一天的可靠用电,将有力保障西藏区域性、季节性用电需求。

截至目前,西藏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发电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超过90%,其中水电53.72%、光伏36.32%、风电1.4%,西藏电网基本实现了清洁能源供电。

生产生活设施更加便捷的同时,西藏群众的文化娱乐设施也得到了大幅提升。2023年11月,西藏美术馆建成开馆,填补了西藏没有省级美术馆的空白,内设“西藏题材当代美术成果展”“传承·创新精品唐卡展”等多个分展。

近年来,西藏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设备不断完善,实现了区、地、县、乡、村5级服务网络全覆盖,服务方式实现了“阵地服务+数字服务+流动服务”3级模式,服务效能和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西藏地区实行了什么政策

在50年前的旧西藏,占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等农奴主,占有西藏几乎全部耕地、牧场和绝大部分牲畜。 农奴超过旧西藏人口的90%。 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 1950年的西藏有100万人口,其中没有住房的就达90万人。 农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贷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仅当时西藏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税种类就达200多种。 农奴为农奴主支的差,占农奴户劳动量50%以上,高者可达70%到80%。 藏族民谚中描写道:“农奴身上三把刀,差多、租重、利钱高;农奴面前三条路,逃荒、为奴和乞讨”。 农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劳动,却连温饱也得不到保障,经常要靠借高利贷勉强糊口,高利贷年利率高达20%到30%,使借贷者利滚利,造成永远还不完的“子孙债”和以借贷人和担保人全部破产而告终的“连保债”。 西藏地方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维护农奴主的利益。 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 农奴主运用成文法或习惯法,设立监狱或私牢。 地方政府有法庭、监狱,大寺庙也设法庭、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 刑罚极为野蛮残酷,如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 1959年,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百万农奴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的权利。 农牧区面貌:旧西藏地方政府统计,1950年的西藏约90%的人口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经过民主改革以来的伟大实践,西藏各族人民实现了居者有其屋,住上了安全适用的房子。 2008年,全区又解决了5.78万户农牧民的安居问题;以水、电、路、讯为重点的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医疗卫生:旧西藏,老百姓有病得不到医治,只能等死;现在全区所有农牧民已参加了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合作医疗,西藏人口平均寿命由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35.5岁提高到67岁。 教育方面: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 如今,全区农牧民子女的义务教育 “三包”经费标准一再提高,“两基”成果进一步巩固,“普六”、扫盲目标全面实现,“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95.6%以上。 交通条件:旧西藏没有一条公路,2007年全区公路总通车里程公里,由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组成的立体交通网络已经形成。 经济总量:全区GDP增长225倍衡量一个地区发展的主要指标是经济总量。 民主改革前,落后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959年,西藏的生产总值仅为1.74亿元,人均142元。 封建农奴制度的废除,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新西藏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 2008年,全区生产总值预计完成392亿元,比上年增长10.1%,与1959年相比增长了225倍多;农牧民人均纯收入预计达到3170元,增长13.7%。 农牧业是西藏经济发展的基础。 民主改革前,西藏的农牧业生产相当落后,主要是靠天种地、靠天放牧,广大人民群众一年辛苦到头,温饱尚得不到解决。 如今,这一状况已经得到根本扭转,2008年全区第一产业预计完成增加值58亿元,不仅吃得饱、还要吃得好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共识。 统计显示,西藏于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后,工业经济总量不断壮大,2008年全区第二产业预计完成增加值120亿元,比上年增长9.0%。 第三产业的发展与民主改革前相比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青藏铁路通车以来,西藏旅游业的“井喷”式发展,带动了餐饮住宿、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快速发展,实现了“三产大发展”。 2008年,全区第三产业预计完成增加值214亿元,比上年增长11.8%。

西藏自治区惠农政策有哪些?

“三农”问题一直是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关注的民生问题,围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这个首要任务,我区进一步加强农牧业基础,增加农牧民收入,保障农牧民权益,努力开创2009年“三农”工作新局面。 切实完善和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2009年,自治区将安排资金28.6亿元,促进我区农牧区的发展。 在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牲畜出栏补贴、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化肥补贴和大型农机具补贴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农牧民增收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 同时,我区有关部门将抓好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工作。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实行粮食主产县奖励制度。 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生产水平高,供给能力强的核心产区,加快推进“一江三河”流域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加大农区饲草料种植,继续加强草场承包工作,选育推广地方优良畜种,不断提高牲畜出栏率和商品率,以农区畜牧业的大发展带动全区畜牧业上水平。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让所有农牧民群众都住上安全适用的房屋;力争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80元;安排1.9亿元,全面完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任务;安排19个乡镇、213个行政村的公路建设,完成59个农牧区客运站点建设,完成260个乡镇的光缆建设,新增320个行政村通电话,解决35万农牧民的安全饮水问题,解决和改善11.3万农牧民用电问题。 大力发展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切实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和引导,提高乡村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 继续加大投入,加强农牧民教育培训,引导农牧民转变财富观念,着力培养有觉悟、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 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创新。 建立和完善多种补贴机制,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将种粮农民直补由每亩24元提高到30元,进一步提高农机、化肥和农药等补贴标准。 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共享征地增值收益的机制,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继续突进农牧区综合改革,进一步增强基层组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力争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新突破。 今年我区各级农牧部门将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投入,争取更多建设项目纳入国家扩大内需项目建设计划,今年力争农牧业项目国家投资12亿元。 进一步加强特色农牧业产业、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游牧民定居、退牧还草、农村沼气、动植物防疫体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微贮窖、人工饲草料基地、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等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发挥持久发挥效益。 加快特色产业发展。 2009年,自治区将安排农牧业特色产业资金6.17亿元,重点实施农牧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以及劳动力转移等项目。 根据投资重点,全区各地(市)将把抓紧抓实抓好项目前期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尽早审批实施。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农牧区供水保障水平,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持续改善农牧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牧区供水与用水、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及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牧区供水工程,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供水工程向农牧民或单位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工程。 第三条 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管护结合、规范管理、安全卫生、用水付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区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牧区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将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资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动态调整,保障农牧区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农牧区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质检测、供水单位运行成本补贴、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 第五条 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区供水安全保障负总责,统筹辖区内农牧区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方面的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并建立完善农牧区供用水方面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做好水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牧区供水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农牧区供水工程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区供水事业给予扶持,在用电、用地、收费、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 农牧区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农牧区生产用电价格。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农牧区供水安全和水源地保护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农牧区居民水源保护、用水安全、节约用水、用水付费等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牧区供水水源、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牧区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运行与管护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明晰产权,明确管护责任主体,逐步推行农牧区供水工程市场化运行、专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农牧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牧区供水工程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部门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牧区供水工程,产权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个人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牧区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根据投资者意愿决定产权归属。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牧区供水工程可以实行产权与经营权分离。 农牧区供水工程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农牧区供水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履行管理、维护和安全责任。 供水单位包括农牧区供水工程产权人和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等方式依法获得运行维护管理权的专业供水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个体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的农牧区供水工程,应当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等方式,确定专业供水企业为供水单位;无条件确定供水单位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履行运行管理、维护和安全责任。 产权归按份共有或投资者所有的供水工程,根据协议或投资方要求确定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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