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4A景区宣布关停背后的诉争 案件进入二审 镇政府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瓷天下海丝谷景区。受访者供图

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瓷天下·海丝谷”,近日通过其公众号称景区被迫关停。文章中,投资方福建瓷天下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瓷天下公司”)董事长陈小兴控诉闽清县政府,称当地存在违法调整景区用地性质、违法强拆等情况,引发热议。

6月6日下午,闽清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县里已经关注到此事,闽清县一贯重视支持企业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县里多次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

“下一步,县里也会加强与企业的沟通,积极地听取企业诉求,鼓励企业坚定信心,一起面对困难、共渡难关。”该负责人表示。

澎湃新闻获得闽侯县法院作出的两份政企双方诉争的判决书。其中一份判决书是瓷天下公司诉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6年时间政府仍未按规定解决出让地“三通一平”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2024年3月26日,闽侯县法院认为其没有合同依据,驳回瓷天下公司诉讼请求。

另一份判决书是瓷天下公司诉闽清县东桥镇政府在2023年6月、7月期间多次违法强拆。2024年4月30日,闽侯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闽清县东桥镇政府强制拆除 “瓷天下海丝谷”场地作物和设备行为违法,并要求东桥镇政府支付赔偿金约138万元。

目前两个判决都未生效,都已被上诉至二审法院。

瓷天下董事长陈小兴在关停的景区门口 本文图均为受访者 供图

曾经的“蜜月期”:开业5年成全县首个4A景区

公开信息显示,“瓷天下•海丝谷”景区,是瓷天下旅游投资开发的“中国瓷天下”旅游区的一期项目,占地面积525亩,拥有80多个项目和景点,该景区以陶瓷文化为主题,集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

这一项目始于2016年,是瓷天下旅游在福州市闽清县的招商引资中取得,随后跟闽清县政府签约,拟在闽清东桥深挖“海丝源头”文化,计划开发规划总面积达3500亩的“中国瓷天下”旅游区。

从对外的宣传报道来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瓷天下公司和闽清县当地政府都保持着非常良好的互动关系。

2018年11月17日,瓷天下旅游景区一期——海丝精灵谷开业。《福州日报》次日报道称,这是福州市首家海丝文创旅游景区。

“瓷天下旅游项目的开业,填补了闽清文创产业空白。”时任闽清县委常委张薇对《福州日报》表示,闽清县委、县政府靠前服务瓷天下项目发展,投资1.6亿元建设了5万平方米的游客集散中心和溪沙停车场。

2023年7月27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福建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关于确定5家旅游景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公告》,瓷天下·海丝谷榜上有名。《福州日报》报道称,这是闽清县首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同时,瓷天下·海丝谷同时也是福建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福建省级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

在福州市政府官网检索“瓷天下”可以找到的83条消息中,多是当地政府和瓷天下公司相关的利好消息,该景区也多次被列为闽清县乡村振兴品牌样板对外推介,省市领导也曾前来调研走访。

2021年3月12日,瓷天下董事长陈小兴作为少数女企业家之一被授予“第三届福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2024年2月23日,闽清县委书记孙利在接受《福州日报》专访时仍提及瓷天下景区,称在瓷天下等乡村振兴“六个样板”的基础上,“打造新一批看得见、有经验、可复制、能推广的典型样板”。

一段看似美好的政企关系,在3个多月后最终却以“撕破脸”的方式出现在世人面前。

2024年5月30日,瓷天下海丝谷景区对外发布暂停营业公告,称“近期将实施场地及设备维护休整工程”。

5天后的夜里,瓷天下公司董事长陈小兴发布视频控诉闽清县政府,揭开双方合作“蜜月期”后的多桩纠葛。

闽侯县法院一审判处闽清县东桥镇政府强拆违法

各执一词:企业称政府强拆等多项违法,政府称企业利用舆论干预司法

在公开的视频中,陈小兴控诉内容主要包括:闽清县未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进相关土地性质变更程序;闽清县东桥镇政府对瓷天下景区进行大规模强拆;闽清县不解决出让地的“三通一平”问题,导致景区配套的度假村项目也无法开发。

陈小兴称,自己为景区这片土地倾注了全部身家,作了巨大贡献,却换来这样的(被迫关闭)结局,因此不得不召开景区被迫关闭的新闻发布会。

针对陈小兴反映的上述一系列问题,闽清县政府工作人员对中国房地产报社旗下的“山海财经”表示,“他们借着二审还没出结果这个空子事先发布这些,可能有利用舆论干预司法的嫌疑,所以我们现在也不方便说具体的情况,还在等二审的最终结果。”

“这件事目前还没有定性,我们也不好对外公布。企业现在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上述五大问题,很明显有些主观和片面,这是不可取的。”该工作人员同时强调。

当问及景区是否遭遇强拆时,闽清县政府工作人员解释称,“景区没有被拆,他们那边目前是对景区关闭停止运营处理,我们没有对它进行一些手段的介入和干预的。”

6月6日下午,澎湃新闻联系闽清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由县委宣传部统一作答复。闽清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县里已经关注到此事,闽清县一贯重视支持企业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县里多次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

“下一步,县里也会加强与企业的沟通,积极地听取企业诉求,鼓励企业坚定信心,一起面对困难、共渡难关。”该负责人表示。

对于企业的几项具体指控,该负责人表示,需要下一步核实后再作答复。

两份一审法院判决:企业在耕地种植非粮化作物,镇政府强拆违法

陈小兴对澎湃新闻表示,2023年6月、7月期间,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多次以景区内存在违法占用一般耕地种植非粮植物的事实为由,对景区进行强拆。

陈小兴对强拆理由和强拆行为提出异议,于2023年10月9日正式向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30日,闽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瓷天下公司指控:2023年6月13日至17日、2023年7月13日,闽清东桥镇政府在未按法律规定书面通知瓷天下公司的情况下,强行进入瓷天下公司景区组织挖掘机进行强制拆除,造成瓷天下公司巨大财产损失。尤其7月13日闽清东桥镇政府于凌晨五点粗暴强制从后山闯入瓷天下公司景区,采用断电、断监控、拦路、拦住大门等方式组织挖掘机强拆野蛮行为。

东桥镇政府则回应称:本案不属于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案件。本案闽清东桥镇政府所实施的行为是因瓷天下公司在耕地上违法种植非粮化作物而采取的移除措施,并不涉及到对瓷天下公司房屋或设施的拆除,因此本案不属于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

庭审中,闽清东桥镇政府陈述2023年6月至7月期间,分别两次对案涉地块作物进行移除。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强制拆除程序。闽清东桥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其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陈小兴认为,《福建省闽清县东桥镇瓷天下旅游区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中明确将景区一期项目中的一般耕地规划为公园绿地。景区是按规划内的用地布局和合同相关规定在一般耕地上种植观赏植物。

闽侯县法院表示,案涉非粮化作物种植的区域土地用途为一般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一般耕地上种植非粮化作物,瓷天下公司在案涉地块种植非粮化作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种植上述地块的作物具有可移植价值,闽清东桥镇政府移除非粮化作物导致上述非粮化作物灭失,应向瓷天下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综上,闽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瓷天下海丝谷”场地作物和设备行为违法;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瓷天下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金 1379112元。

陈小兴称,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还未开庭。

另外一个案件涉及双方的土地合同纠纷。

陈小兴称,其从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间,先后7次向县政府发出申请,希望解决出让地所涉及的“三通一平”问题。然而,闽清县政府至今未给予解决。

2023年9月,陈小兴以闽清县人民政府未按规定解决出让地“三通一平”问题,将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庭,希望解除合同并予以赔偿。

对此,闽侯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企业“主张交地条件应为‘三通一平’没有相关合同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拆迁分:政府和商家,是不是赔款都不一样?

首先要明白一点,各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同,原则上是根据本地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土地补偿平均价格来计算,表面上是房管和土地部门的估价师根据市场状况评估出来是,实际上也会受当地政府的意见所左右。 其中房屋新旧程度,地面附属物,青苗补偿都有补偿细则,文件和书本上的概念一般也比较笼统,因为房屋土地的个体差异都比较大,你想用具体文字来维权是说不过政府和专职估价人员的。 不过也不用担心,拆迁补偿是一个敏感问题,当地政府也怕出乱子,毕竟很多爱管事的新闻媒体都关注着呢,更何况搞拆迁政府是有他的利益点的,因为政府拆迁出来的土地可以招商,可以拍卖,政府不吃亏,老百姓也不会吃亏。 一般政府采取的措施都是实物(房子)补偿,多退少补。 如果你的房屋和土地周围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房屋和土地你还可能沾多点便宜。 因为如果有和你同类情况,政府会一视同仁,你闹也白闹,找也白找。 如果你是情况比较特殊,你甚至可以私下找一下评估人员给你多评一些,毕竟多出几个平方,到了补偿的时候就可能是几万、几十万的事。 如果你觉得补偿实在不合理,你可以找一些新闻媒体来扩大影响,也许能得到一些妥协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国家有严格的程序,首先在征地被批准后必须在被征地乡、镇、村里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也有具体的规定必须有批文的文号,征地范围等等,此外安置补偿公告也必须公告 如何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 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七、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行政诉讼第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法院,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八、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 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 九、遭强拆的事后补救(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后记:这篇文章,想必会引起拆迁人、开发商甚至地方政府的痛恨,但是,基于目前我拆迁法规违宪问题迟迟不解决的现状,为了弱势群体的基本合法权益,笔者撰此文,试图为被拆迁百姓争得更多的谈判筹码,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家里房子被强拆无人来管该怎么办 已经拖了两三年了 听别人说可以在网上发帖 怎么发

一个房屋被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粤行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 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 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 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 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 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 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34元。 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 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 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 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 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 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 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 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 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 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俊盛审判员窦家应审判员李婉鸣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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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征收片区内,又一起强拆!政府拒不承认,法院:不能免责!

上诉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马XX

被上诉人:顾XX 吕XX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律师 夏涛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2015年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顾先生房屋在内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顾先生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便没有与县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争取更多的补偿,顾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和夏涛律师。听完顾先生案子的来龙去脉,律师发现征收补偿决定有不少的违法点,决定就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没想到,诉讼还在进行中,顾先生的房屋就遭遇强拆。

在没有任何的通知书、催告的情况下,强拆行为赤裸裸的违法。在中央不断推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政府竟敢光天化日之下强拆,太不可思议了。于是,律师闻风而动,迅速就强拆提起行政诉讼。

1.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且就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已经提起诉讼,被告在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在法定节假日(周六)将二位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其行政强制行为严重违法。

2.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可以为原告恢复重建,原告也迫切需要房屋的存在,另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将原告屋内设施、物品等很多财产予以砸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县政府马上否认强拆是自己所为,原来在强拆一周前,顾先生已经不再涉案房屋居住了。但是,这并不能阻止诉讼的进行,作为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早就看惯了政府的伎俩。很多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征地拆迁的业绩,对那些拒不配合工作的村民房屋,直接拆除,事后愣是不承认。反正谁也没看到,证据也没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征收片区范围,被告县政府是强拆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县政府为征收补偿的主体,虽然其否认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系被告兰陵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被强拆的房屋,县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他主体强制拆除,故确认县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物品清单以证实损失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形,酌情确定房屋损失元,对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予以“重建房屋”,不予支持。

收到判决书以后,县政府不服,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是实施强拆的主体,对被上诉人房屋强拆不知情。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随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目前,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征收补偿问题已经协商解决。而强拆因为经过两审,也已经确定违法。至此,顾先生等人已经达到了诉讼维权的目的,非常高兴,悬在心底的石头终于落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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