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探索建立面向重整中小微企业的授信支持机制

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建立健全困境企业庭前诊断机制。为尽早发现、诊断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前的研判救助功能,在重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通过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引入专业力量,提前摸清企业资产负债底数,尽早谋划风险应对方案,为困境企业提供破产前辅导,实现庭外救治与庭内程序的联动衔接。”5月3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第三审判区,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对记者表示。

作为总部经济的聚集地,北京市承载着大型企业集团的债务风险化解和产业赋能更新。近年来,北京市通过打造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探索出台系列创新机制,统筹解决办理破产外部问题,协同化解企业困境。

据马强介绍,北京破产法庭成立5年来,北京一中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大要案协调机制、疑难个案会商机制和上市公司重整核查机制,在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前,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与北京一中院联合发布“办理破产案件府院联动典型案例及机制”。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于鸷隆在会上介绍,2021年,经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设立,这是全国首个在政府部门设立的破产行政协调机构,该机构由主管发展改革、政法、营商环境的三位市领导分别担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协调机制成员由23家市级单位、16个区政府及北京经济开发区的一把手组成,凝聚政府、法院、管理人、市场机构协同力量,为企业提供多渠道破产服务。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2024年3月2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围绕破产财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服务、注销登记等9个方面制定45条政策,提出无须解封也可拍卖被查封破产财产、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一口申报”信用修复、建立市级税务部门“一口进”债权申报渠道、优化破产信息查询“一站式”服务等创新举措,降低经营主体退出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此机制下,北京市率先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和公示制度,率先开通破产管理人信息查询“线上+线下”集成服务,率先实现财产解封与带封处置并举,推进简易注销制度改革,优化破产涉税办理服务,率先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机制。

“推动经营主体挽救和有序退出,积极探索多元化庭外调解机制,提高援助资金支持效率。”于鸷隆表示。

中电华通科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由于公司重整前经营不善,存在1条失信信息和3条经营异常信息,后续经营融资存在很大障碍。通过府院联动机制,重整企业通过信用修复“一口申报”窗口一次性完成前述4条异常信息的信用修复,有效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和企业后续正常经营融资。

“重整后的企业要重新参与市场竞争,就需要修复各种不良信息记录。如果无法修复,会直接影响重整后的企业正常经营、招投标和融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可以有效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问题。”北京破产法庭庭长常洁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据了解,为使破产援助资金申请更便捷,北京一中院将破产援助资金内部线下审批程序优化调整为北京法院“智汇云”线上平台办理,有效推动“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破产企业出清。

为全面落实市营商环境改革系列方案,北京一中院出台《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简化中小微企业重整流程,缩短重整期限,提升困境中小微企业尽早救治的积极性。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表示,中小微企业因为抗风险能力弱,在融资和交易的过程中,通常企业主会通过各种协议对企业债务进行担保,这种清算成本的外部化,决定了中小微企业危机救助与大型企业救助的根本差别。在法律制度上由企业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保留出资人权益,同步化解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都为中小微困境企业的拯救重生提供制度保障。

马来客说,下一步,在已有的府院联动机制基础上,将继续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工作:

一是推进中小微企业在陷入困境至破产前的预警机制。推动明确中小微企业前期风险预警的牵头单位、成员组成和工作职能,在工商、税务、社保、法院执行等部门形成合力的基础上,提示预警中小微企业早期意识到债务风险,尽快开展有效债务化解工作,防止风险累积蔓延。

二是在府院联动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重整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法院将和相关部门一道,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拓宽重整融资渠道,探索建立面向重整中小微企业的授信支持机制,支持各类基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

三是继续深化相关领域府院联动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在出清和拯救环节进一步缩短时间,减低成本。继续推进上市公司重整核查机制,做好上市公司监管与重整规则的衔接适用,实现重整信息与监管部门的共知共享;继续开展中小微重整企业在信息一体查询、信用修复、税收支持、资产划转等府院联动机制的深化实施;在前期破产不动产处置联席会议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不动产违法事项纠正、加快拍卖处置等工作,争取通过逐步积累堵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将个案层面的良好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层面的长效机制。

(编辑:孟庆伟 审核:郝成 校对:颜京宁)


北京银行贷款业务

★一、个人抵押消费贷款(高评高贷、方便快捷、成功率高) 以自己或亲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房、买车、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房屋价值的70%,个人商用房(商铺、写字楼)也可操作,可长可短1-20年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或适当浮动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进行房产评估、贷前调查、审批 ◆审批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定期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结清,办理抵押房屋的撤押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或资产状况证明。 ◆抵押房屋的产权证明◆抵押中房产、信用记录极差、急于用款的均可操作;◆北京所有地区房产均可操作;◆评估值接近市值;◆享受利率优★二:企业无抵押贷款:放贷额度(10万-100万),期限(1-3年),贷款固定年利率:8%要求:(A)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全套章程,近半年银行流水兑账单 要求:(B)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后并予以上报批款,10-15个工作日银行下款 产品特色:◆无需抵押无需联保,解决企业缺乏抵押品的困扰,联保商户的繁琐◆建立银行信用,真正的信用放款,可以追加,可以综合授信,循环贷款◆建议的申请流程,手续简洁,审批快速,放贷及时◆适宜的贷款期限,金额,贷款期限长达36个月,初次贷款金额高达100万◆还款方式方便,配合正常经营现金流,减少利息负担和到期一次还本的资金流动压力★三:个人经营性贷款: 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的经营需要申请条件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有盈利即可操作,不限定盈利大小◆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所需材料 ◆抵押房屋所有权证◆用款企业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资料 ◆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贷款额度 循环授信,以住房抵押,最高可达房屋价值的80%,商用房亦可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5年,循环授信循环使用,按月/季还息,到期还本,还款非常灵活贷款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或适当上浮!如果,您想办理这方面的业务的话,可以咨询北京融德信、北京腾辉信德都可以,他们是北京地区比较专业的担保公司!

【新四板】有什么好处?

加入新四板有以下好处:1、享受政策性红利据2016年12月最新消息,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完成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规则,预示着四板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会占据愈加重要的地位,更是对中国上千万中小微企业的实在利好,可以实实在在享受到更多资本政策红利。 大部分当地政府对企业挂牌会分别给予股改补贴、挂牌奖励、技术改造补贴、土地政策、税收返还等多种扶持政策。 2、转新三板或IPO(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从挂牌发展到上市,是企业资本运作的终极目标,也是企业家实现人生价值和财富梦想之路。 3、企业展示服务企业可展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信息、股东情况、竞争优势、产品与服务、行业发展状况、管理团队、发展规划及融资需求等信息,发掘融资机会。 4、拓展融资渠道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表现在银行贷款高要求、民间借贷高成本、场内资本市场高门槛,高费用;而挂牌后,可以面向广大投资者进行包括私募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券融资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 5、企业资本增值挂牌后,通过估值报价服务,企业的整体价值得到提升,进而实现股东的财富增值。 6、企业价值变现挂牌前,企业缺钱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去贷款、借款等。 挂牌后,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交易中心合法的买卖转让,企业可根据需要出售一部分股权变现。 7、提升品牌价值挂牌后,企业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全面、充分地向广大机构投资者展示自身优势和亮点,实现企业品牌增值。 8、增加信誉等级挂牌后将会提高公司信用评级,增加银行授信额度。 9、规范企业管理通过挂牌构建规范的企业现代化治理结构,为IPO做好准备。 10、扩展企业人脉

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行为准则”有哪些内容?

作为银行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一类新型实施机构。 从6月29日开始,这类机构有了一套专门的“行为准则”。 银保监会6月29日晚间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共计6章67条的内容,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提高债转股效率。 设定具体设立要求 防止“一哄而起”《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同时规定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性条件,包括符合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有效的公司治理、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这主要是为了在满足机构设立需求的同时,防止‘一哄而起’,确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具备相应的风险抵御能力。 ”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考虑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是作为银行业债转股实施机构,《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并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 本着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办法》对境外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作出限制。 值得指出的是,为了推动债转股业务的顺利开展,《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 具体来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筹集渠道可以包括这五类:允许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允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明确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允许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推四大举措 防范道德风险《办法》再次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转股债权应当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 强调应当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二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 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 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掩盖不良资产。 三是明确转股对象和转股债权范围。 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金融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四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全面规范的业务经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与决策流程,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业原则,防止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m.srwj168.com.cn/jinrong/27613.html
端午时节 品特色文化看大美中国
小米 OV50K 50MP 15 主摄采用 手机影像规格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