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曾在网上备受关注的“四川一女乘客高速路下车后被发现身亡”一案,在四川苍溪县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乘客周女士的死亡并未发生在案涉出租汽车运输过程中,司机赵先生在执行运输合同时也无违约行为;虽然赵先生和所在的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违反了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但与周女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赵先生所在出租车公司返还周女士家属运费6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时间回到2023年10月,有网友爆料“四川广元一出租车高速甩客致乘客身亡”,但出租车司机及公司均回应“乘客自己要下车”,一度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红星新闻记者曾独家调查了解到,警方证实周女士是被高速巡逻人员带离高速路后,于2023年10月4日下午在绵阳市三台县西平镇凯江河中被发现溺亡,经调查排除他杀。今年2月,周女士的家属起诉赵先生及其所在公司,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近80万元。
8月12日下午,周女士的丈夫汪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因为放暑假,他将两个孩子接到了他打工的浙江进行照顾,开学前再送回苍溪,“不准备上诉了”。
事发:
女乘客高速路下车后被发现溺亡
家属起诉出租车司机及其公司,索赔近80万元
2023年10月9日,有网友爆料称:“广运集团苍溪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国庆期间高速甩客,造成无辜女性身亡……”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事后,死者丈夫汪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妻子曾说过要回雅安娘家,事发当天上午,他多次给妻子打电话但无人接听,直到下午接到警方电话才得知妻子已离世。他向警方了解到,妻子当天搭乘出租车到雅安,中途在高速路上下车,下午被发现死亡。他称妻子曾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经治疗已有两年没发病。
出租车司机赵先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称,10月4日7时05分,在苍溪县某小区附近,女乘客招手搭车前往雅安,约定价格1400元,先支付了1000元,到达后再支付400元。当车行至绵阳三台一个小镇出入口时,乘客要求下高速,他只好先下高速,同时告诉乘客高速路不收费,到雅安还是走高速。乘客同意,但上高速路两三分钟后,乘客多次要求下车。
赵先生称,当时乘客情绪有点激动,他担心乘客抓方向盘或跳车会造成更大危险,于是慢慢开到应急车道上,车速减到20多码时,乘客直接打开车门,他只能紧急刹车,然后乘客下车。他表示自己曾多次劝说对方,并称到服务区下车,未获乘客同意。他还称,女乘客在车上时手机响了多次其均未接听。
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向红星新闻出示了一份提供给苍溪县交通运输局的说明,内容与赵先生所说一致。该说明还显示,经公安部门了解,周女士被高速巡逻人员发现后带下高速公路,自己搭乘一辆三轮车到三台县西平镇,于当日下午3点过被发现溺水死亡。
据警方介绍,当时周女士漂浮在水面,警方接到报警后在岸边发现她的挎包,里面有身份证、手机及现金等,经调查排除他杀。同时,在接到报警前一小时,周女士给家人打了视频电话。警方经调取监控,发现死者从高速路口乘坐三轮车到了西平镇,后来步行前往溺亡地。
今年2月,周女士的母亲、丈夫以及一对儿女作为原告,将赵先生和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书显示:赵先生收取了死者周女士从苍溪到雅安的车费,二者之间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而其未安全地将死者送到目的地,在途中遇到急病、遇险时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半路甩客,放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死者,长期行走在高度危险的高速公路上,最终导致死亡,已严重违约,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先生还收到一份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清单,包含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万余元,赵先生和所在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77万余元。
审理:
司机未甩客也无违约行为
虽违反“后合同义务”,但与死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今年2月29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于3月27日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4月12日、5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争议焦点为被告方在履行案涉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违反后合同义务?是否应当对周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苍溪县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从时间上看,周女士死亡是在其下车后的数小时;从空间上来看,不仅没有在运输工具上(出租车内),而且在远离下车地点的三台县西平镇凯江河。因此,周女士的死亡与运输合同没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联系,并非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与案涉运输合同没有关联。
那么,司机赵先生是否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法院认为,周女士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对出租车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下车的危险性具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而周女士不听劝阻,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强行下车,系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非赵先生不履行将周女士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即中途“甩客”。同时,虽然周女士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但从其搭乘赵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后的言行表象来看,并无明显异常,赵先生无法判断其有精神疾病,也未发生需要救助的情况。而且,在高速巡逻人员发现周女士在高速路上行走后将其带离高速,也没有发现周女士的行为和精神异常,因此赵先生不存在未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形。
此外,周女士在出租车高速行驶过程中要求下车,赵先生立即进行了必要的制止和劝阻,在周女士准备打开车门强行下车时,赵先生无法通过控制副驾驶车门锁的方式进行强制阻止。在国庆节长假期间车流量大,为避免发生意外,赵先生逐渐减低车速停靠在应急车道上让周女士下车,其在整个运输突然紧急状况下的处置行为并无不当。
对于赵先生及所在公司是否违反后合同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赵先生在周女士强行下车后,虽然案涉运输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终止,但赵先生作为专业的驾驶人员,对周女士在高速路上下车并在高速路上行走潜在的危险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在自认为无法将出租车临时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对周女士进行必要的疏导和劝阻的情况下,完全有责任和义务拨打报警或救助电话,让周女士尽快脱离危险地带。同时,赵先生将此情况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后,该公司也未安排赵先生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赵先生和所在公司不仅负有相应的后合同义务,而且违反了后合同义务。虽然如此,但并不必然导致周女士死亡,与周女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另外,周女士下车后,虽然赵先生和所在公司未拨打报警或救助电话,但周女士在高速路应急车道上行走潜在的危险,已经在高速巡逻人员将其带离高速并护送到安全地带后消除。因此,赵先生和所在公司违反后合同义务与周女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判决:
出租车公司返还600元运费
驳回家属其他诉讼请求,丈夫称“不准备上诉”
苍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周女士预付给赵先生的运费和实际运输的里程,原告要求返还部分运费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8月12日上午,赵先生和公司相关负责人早早来到法院,等候宣判,同时还有苍溪县部分出租车司机。不过,周女士的家属并未来到现场,只有代理律师出庭。上午10点,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赵先生所在公司返还原告运费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心里轻松了,这么久都没有睡好过觉。”拿到判决书,赵先生称“感觉心中一块石头落地了”。
12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周女士的丈夫汪先生,他介绍,他在浙江打工,现在放暑假,他将一对儿女接到了浙江由自己照顾,开学前再送回苍溪读书。“判决结果还没有给丈母娘说,但肯定会说的,不准备上诉了。”汪先生说。
山东女子带领未成年子女去偷栗子孩子溺亡,女子索赔三十万,法院咋判的?
法院咋判的
“她带着孩子偷栗子溺亡,凭什么要我赔偿?”山东日照,一女子带领未成年子女进入某植物研究所,不料,孩子掉入蓄水池,女子闻声跳入水中,将孩子托到池边上,但是,自己不幸溺亡。 事后,家属将植物所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植物所承担5%的责任,判赔5万余元,植物所不服,认为一分钱都不应该赔偿,上诉到二审法院。
这里是一处个人承包的植物研究所,外墙已经倒塌,未及时修缮,人员可以自由出入,而植物所内有水池、水库等危险区域,也没有围栏、遮盖等改善救助措施,据此,一审认为,植物所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5%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植物所无法接受,认为这无异于在纵容犯罪行为,误导社会大众对犯罪行为的合理认识和评价,它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其一、植物所是私人承包,用于植物栽培种植的私有空间,法律没有规定私有的植物所应设置围墙并保持完好,也没有规定用于灌溉的水池需要增加围栏、遮挡警示标识。
山东女子带领未成年子女去偷栗子孩子溺亡,女子索赔三十万
再说,植物所地处农村,没有农民在其种植区设置围墙,人员皆可自由出入,承包人与宾馆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不同,不需要对不特定第三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女子擅入他人所有的植物所盗窃栗子等农产品是违法行为,该违法性质不以植物所是否及时修缮围墙为改变。
换句话说,是否设置围墙,不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正当理由,该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其三、女子是成年人,应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私有空间的道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对环境不熟悉,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又对未成年子女属于监护,终致意外发生,其行为是故意实施的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
倒塌的围墙处也有醒目的“禁止入内”几个大字,事发地也有明显高于地面的围墙,因此,植物所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植物所,尽了最大的努力,希望能改变判决结果,可惜又失败了,二审认为,虽然,植物所是个人空间。
但是,内部建有蓄水池,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理应采取修建围墙、在水池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防止他人随意进入以致发生危险,而女子擅自带孩子进入,也存在过错,最终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酌定植物所承担5%的责任,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安全保障义务,最初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经营者”之中,经营者对进入经营场地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及人员的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后来,又扩大到车站、广场等更多的公共领域范围,该义务来源来自于法律规定、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决定了其适范围并非没有限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行业习惯,社会一般认知。 超出该范围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该植物所内建有水池等危险设施,就应当使用围墙将其与其他公共领域隔离开,就像他们认为农民也没有在地里设围墙,可是,通常的农田,也没有敞开的深水池,最终,围墙破损,使得此处危险暴露在公共领域中,即便没有女子发生意外,也可能会致使其他孩童,牲畜发生危险,因此,二级法院均认为植物所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此处围墙完好,女子仍执意翻墙进入,那么,这种情况下,女子发生意外就与他人无关了,在实务中,很多擅入者身亡,责任自负的案例。 本案也警示所有的经营者、管理人安全重于泰山,对于危险源,一定要做好防护、隔离措施,一句私人空间,并不是法律免责的理由。
醉汉闹事被追后溺亡,家属索赔38万,法院是如何进行判决的呢?
法院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认为被告无过错,醉汉溺亡与他人无关。
醉汉喝醉后进入拉面店闹事,殴打顾客,与店老板发生争执,在殴打店老板后逃离,逃跑后,在另外一条街跨越护栏后跳入河中溺亡,家属索赔38万,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这种要求,认为在这个醉汉溺亡的事件中,拉面店老板没有过错,不存在主观的故意,这个醉汉应该为自己的溺亡负责。
醉汉进入拉面店殴打顾客以后,店老板阻止他与店老板之间发生争执,最后踢了老板一脚,随后逃跑。 在这期间店老板已经报警,随后追了出去,但只追了十几米就返回了店内继续经营,而这个醉汉自己逃跑以后,又跑了一条街在另外一条街上,跨越护栏坠入河中溺亡,所以他的意外死亡与这个店老板根本没有关系。 虽然这个店老板有追赶罪案的行为,但他只追了十几米,根本无法预料这个罪犯会跳河。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认为店老板虽然有追的动作和行为,但追踪的距离比较短,他无法预知这个逆亡的后果出现,更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所以他不应该为这个醉汉的溺亡而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请求,认为这个醉汉是一个成年人,他应该为自己的意外溺亡承担所有责任。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这个拉面店的老板本身就很倒霉,在正常经营期间有罪,还进入店里闹事,他报警和阻止对方的不当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 而这个醉酒的醉汉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醉酒后无法控制自己言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影响拉面店的正常经营,在挑衅他人后,自己逃跑,跳入河中溺亡,所以自己要承担所有责任,他的死亡与拉面店无关。 不过其他喜欢喝酒的人一定要吸取教训,不要过量饮酒,不然会让自己做出无法控制的事,还可能因为醉酒而出现猝死。
浙江女子偷瓜时被追赶落水身亡,家属索赔13万,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请求。
浙江女子偷瓜时被追赶落水身亡,家属索赔13万,法院驳回了,家属请求认为女子的落水身亡与瓜农以及水塘所在的工厂无关。 家属的索赔没有任何道理,因为在整个案件中,女子偷瓜属于偷窃行为,虽然南瓜不是财务数额巨大,但也属于瓜农的个人财产,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瓜农的财产权,属于侵权行为。
瓜农看到自己难过,被偷后在后面追赶,要求这个女子停止她的侵权行为是无可厚非的事情,甚至要求这个女子给予赔偿也是正当合理的要求。 但这个女子发现自己特难过的行为被光能发现以后,一味的逃跑在被对方追赶的过程中,投入了一个工厂,藏在了一个无人之岛的小角落中,而瓜农和他的儿子都没有发现他藏在哪里,还想通过工厂的工人寻找这个偷瓜贼。
瓜农和他儿子没有找到这个偷瓜的女子以后就返回了家中,但躲藏的偷瓜女子却因为不小心落入工厂中的池塘,导致溺水而亡。 到了晚上家人发现他没有回家,才知道女子失踪,两天以后,这个女子的尸体才在工厂的水塘中被打捞上来,她的家属认为女子落水溺亡于瓜农的追赶有直接的关系,于是起诉到法院索赔13万。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认为瓜农发现自己南瓜被偷追赶,偷难过的人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而女子为了躲避追捕,自己逃到角落,在角落中落水,追赶他的光荣根本没有发现,而工厂中的工人更是一无所知,所以他们都无法给这个落水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通过多番论证以后,法院认为工厂和瓜农都不需要为这个女子的死亡负责。 托管女子的死亡是因为自己偷窃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惊慌失措,失足落水,追赶他的瓜农和工厂的工人都不知道他落水这件事,所以他要为自己的落水死亡负责,家属对瓜农进行索赔,没有依据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