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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一罚三!
当事人申诉称,在违法所得计算方面,4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证监会表示,操纵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多次、操纵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纵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违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操纵4股盈利约2400万元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冯越峰、宋晓平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7年间,冯越峰长期派遣交易员携带电脑前往宋晓平办公场所办公,交易员在宋晓平办公场所办公期间,分别听从冯越峰、宋晓平的指令下单交易。宋晓平及其员工也曾在冯越峰办公场所下单交易。
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QQ聊天记录、相关统计表、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和宋晓平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洗售交易”)等手段,共同影响 “镇海股份”“美芝股份”“华体科技”“日盈电子”等4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经计算,两账户组操纵“镇海股份”亏损3356.85万元。两账户组操纵“美芝股份”获利877.98万元。两账户组操纵“华体科技”获利846.51万元。两账户组操纵“日盈电子”获利680.81万元。
综上,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共同操纵“镇海股份”“美芝股份”“华体科技”“日盈电子”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以上合计获利约240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电子报表、QQ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冯越峰、宋晓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被罚没约9600万元
在听证过程中,冯越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在账户控制关系方面,冯越峰未控制“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证券账户。
第二,在合谋操纵认定方面,冯越峰未与宋晓平合谋操纵,仅凭交易员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合谋,证据不足。
第三,在违法所得计算方面,四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
第四,本案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冯越峰涉案行为持续至2017年10月11日,而对冯越峰的立案调查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和2021年5月19日,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
第五,本案量罚过重。冯越峰系初犯,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综上,冯越峰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对冯越峰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认定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系综合冯越峰自认、交易员和配资中介等指认、交易员手机中的电子报表、资金关联和交易终端关联等证据维度综合认定的。“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账户均有至少三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相关证券账户由冯越峰控制使用。
第二,冯越峰与宋晓平合谋操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冯越峰及交易员的询问笔录、交易员的QQ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汇总表等证据,以及双方互相交易和相互配合在盘中拉抬股价的情况,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谋操纵。
第三,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冯越峰的涉案行为发生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该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证监会于2019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调查通知书》,上述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时效之内。
第四,操纵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多次、操纵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纵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违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五,本案量罚适当。冯越峰曾于2016年3月因参与操纵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冯越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于冯越峰、宋晓平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2400万元,其中,由冯越峰承担约1269万元、由宋晓平承担1136万元;处以约7200万元罚款,其中由冯越峰承担约3800万元、由宋晓平承担约3400万元。
责编:汪云鹏
校对:刘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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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陈国生相关质疑
在《每日经济新闻》的调查中,发现了一个名为“陈国生”的网络人物,他在网络上极力推荐一个炒股网站。 然而,当《每日经济新闻》试图访问该网站时,杀毒软件警告存在风险,提示该网站可能存在模拟登陆、未经许可的收费会员等欺诈行为,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 该网址归属于一家名为“上海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业类别为“证券投资”,并且联系人确实为“陈国生”。 在关闭杀毒软件的屏蔽功能后,调查人员进一步探索了这个网站,其界面典型地反映了非法证券网站的特征,包括展示个股战绩、收取会员费,并列有联系电话。 网站的核心区域写着“全国会员客户专线服务热线电话****”,这里的“陈国福”与证监会处罚的“陈国生”仅一字之差,引发疑问。 《每日经济新闻》拨通了这个电话,接电话者确认自己是“陈国生”,但对于网站名称的差异,对方解释为客服人员为“陈国福”,而老师是“陈国生”。 网站提供了五个不同等级的会员,价格从488元到4888元不等,且声称自己在2010年被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评为全国十佳证券网站,这显得颇为讽刺。 目前,这个非法网站的“陈国生”是否即为证监会处罚的那个人,仍存在争议,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
扩展资料陈国生作为个人投资者,在2009年利用其控制的账户操纵中捷股份、力合股份的股票价格。 2011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陈国生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约435.8万元,并处以约435.8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870多万元。
证监会对牛散开出亿元罚单了吗?
3月29日晚间,证监会公布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超级牛散”冯志浩和孟祥龙合计罚没逾1亿元。
证监会认定,冯志浩利用资金优势,虚假申报涨停后撤单,操纵启明星辰、先河环保等10只个股非法获利1802.47万元。 同日晚间,证监会还对另一位牛散孟祥龙操作中航三鑫股价的行为罚没4800万元。
证监会表示,冯志浩操纵市场的主要手法有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次日反向卖出、开盘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收盘以大单封死涨停后次日反向卖出等3种手段。 对此,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万元,并处以二倍罚款,合计罚没5407.41万元罚款。
根据对冯志浩处罚书公布的细节,以启明星辰为例,2015年4月21日13时10分16秒至13时22分03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第1档涨停价格50.06元申报买入300万股,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相同,与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相同。
期间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51.84%,申买委托最短驻留时间为7.25秒。 期间成交61万股,占市场成交量的34.87%。 期间撤单量238万股,占申报买入量的79.43%,占市场撤单量的56.16%。 期间股价维持于涨停价格50.06元。
13时35分47秒,冯志浩账户以第1档涨停价格50.06元申报买入50万股,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相同,高于前一刻买1档申报价0.01元。 13时35分47秒至13时41分45秒,50万股申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为50.06元。
当日共买入“启明星辰”1,117,246股,成交价格全部为当日涨停价50.06元,成交金额5592万元。
2015年4月22日9时33分26秒至9时55分22秒,“冯志浩”账户分5笔以接近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价格卖出4月21日买入的全部1,117,246股,最后一笔卖出成交于当日涨停价格55.07元,成交金额6047万元,获利413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数据足以认定。 听证中,冯志浩提出,无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自己为初犯,专业知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冯志浩自开户以来都是以其本人的单个账户自己操纵,相较同类型案件,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规操纵。 并主动宣传告知周围亲朋好友不要有同样的操纵。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证监会均不予采纳。 证监会指出,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万元,并处以3604.94万元罚款。
同日晚间,证监会官网还公布了另一位牛散孟祥龙的行政处罚,孟祥龙因操作中航三鑫股价被证监会罚没4800万元。
小女人王紫军指的是谁?炒股高手吗?
小女人王紫军动用67个账户 操纵中国纺机股价王紫军如果晚生一个月,就是名副其实的“80后”了。 令包括办案人员在内的很多人难以相信的是,这个出生于1979年12月的年轻女子,竟然在2006年春夏之交的51个交易日内,把中国纺机(现SST中纺)股票折腾得天翻地覆——调查显示,王紫军在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6万股,卖出4152.47万股,违法所得高达598.25万元。 根据其间中国纺机算术均价5.42元计算,51个交易日内,王紫军累计资金进出高达4.55亿元,平均每日891万元,操盘手段极为强悍。 “小女人”的“大手笔”调查显示,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交易了“中国纺机”,并且存在连续交易和对敲等行为。 2006年4月19日,王紫军开始买入中国纺机,至2006年5月18日持有中国纺机最高达437.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 截至2006年7月20日,持股89万股。 虽然王紫军并未透露选择中国纺机进行炒作的原因,但是从该股票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低这个特征,也可以部分揣测出其选股的思路——中国纺机流通股仅有2574万股,总股本却高达3.57亿股,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仅为7.2%,大大低于30%的平均水平。 因此,王紫军虽然实现了对流通股17%的控盘比例,但占总股本的比例却不到2%,既实现了对流通股一定程度的控盘,又规避了因相对总股本持股比例过高触发要约收购等方面的监管限制,也不可谓不妙了。 2006年5月25日,王紫军一天内对中国纺机的交易,竟然占当天该股总交易量的63.67%!与选股的手段相比,王紫军的拉抬行为更加“强悍”: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个交易日中,有39个交易日王紫军存在交易“中国纺机”股票的行为,其中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33.33%,13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4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11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5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1.57%。 王紫军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数额为2896万余股。 凡有操纵,几乎必有对敲,王紫军显然对这种拉抬手法谙熟于心。 51个交易日中的21个交易日,王均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41.18%,特别是,其中13个交易日,王紫军的对敲交易量占中国纺机总成交的30%以上。 2006年5月18日,王紫军一天的对敲交易就占到中国纺机总成交的50.48%。 王紫军在中国纺机上的所作所为,显著影响了该股股价走势,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中国纺机收盘价从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从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中国纺机收盘股价从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月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 之后,由于担心中国纺机进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军出掉绝大部分股票,结束了对该股的疯狂炒作。 具有市场操纵的典型特征王紫军案是一起以吸筹——控盘——拉抬——卖出为主要特征的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 一般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有案可稽的早期典型操纵案,是发生在1994年的界龙实业操纵案。 在大户马晓的“指挥”下,界龙实业股票连涨32天,从12元一直上涨至33元,而同期上证指数却从年初的800点下跌到7月末的333点。 界龙模式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庄家操纵市场的“典范”,其后的“德隆系”、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操纵案,无不遵循着类似的“操作规律”,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运行秩序,践踏了“三公”原则,伤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市场操纵是最为投资者和市场各方深恶痛绝的行为。 监管部门对操纵行为一直进行着严密监控和严厉打击,王紫军案的查处,也正显示出“三点一线”联动监管机制的巨大作用。 应该说,近年来这种“高举高打”的操纵案绝对数量已经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但王紫军案的发生说明,尽管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演变与“发展”,但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传统的、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并未终结。 违法行为和所得认定有突破王紫军案虽然案情较为老套,但对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而言,却有新的意义。 熟悉证券违法行为者均清楚,正确界定正常买卖和市场操纵行为,是坐实违法事实,将案件办成铁案的前提。 尽管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存在交易中国纺机的行为,但其中哪些交易行为与其非法得利存在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清晰联系呢?从处罚决定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集中于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及2006年7月12日至18日两个时间段内。 这是因为,在两个时间段共19个交易日中,王紫军均交易过中国纺机和进行对敲,交易比例和对敲比例均存在高于30%的纪录,并直接导致同期股价出现显著区别于大盘表现的结果。 对于王紫军操纵行为非法获利的认定,也参照了同样的口径,从而使得违法行为、违法效果和制裁一一对应。 2007年10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王紫军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8.25万元,并处罚款598.25万元。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面对高达1200万元的罚没款额,王紫军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