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 证监会征求意见!这16种情形将被

(原标题: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 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裁量 ,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 裁量权 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裁度、衡量过程。

第三条【指导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

第四条【裁量政策】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监管需要等因素,确保处罚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对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基本均衡。

第五条【裁量阶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外,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适中的处罚。

第六条【裁量阶次划分】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动10%的比例,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一)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

(二)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

(三)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第七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八条【免予处罚】违法主体消灭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三)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五)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三)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五)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

(二)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

(三)主观过错较小;

(四)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

(五)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七)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

(二)主观过错较大;

(三)侮辱、谩骂执法人员;

(四)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

(五)抢夺、隐藏证据材料;

(六)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

(七)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因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七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第十二条【不同情形并存的适用】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共同违法人的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各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共同违法人分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认定构成共同违法,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各当事人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

第十六条【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从以下方面考虑该人员与案件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一)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二)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

(三)知情程度; (四)知情后的态度;

(五)专业背景;

(六)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节。

第十七条【一个违法行为一次处罚】认定当事人有一个违法行为的,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认定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一事不二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均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条【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违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生效之前,终于修改生效之后的,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适用本规则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立体追责】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行刑衔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监督指导】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释义】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是指当事人受到他人威胁,迫于精神上的强制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引诱、欺骗,因被蒙蔽而实施违法行为。 “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是指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或者被引诱、欺骗而产生重大认识错误,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第二十六条【生效时间】本规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从重或者处分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如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企业如何发行股票的?

首先要符合上市条件,然后要按照股票上市步骤、履行股票上市规则,经过核准,即可上市。 具体如下:股票上市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可被暂停:(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1)上述暂停情况的(2)(3)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2)上述暂停情况的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股票发行上市的步骤及核准程序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要想发行股票必须首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请中介机构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 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期满6个月应在当地省级日报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会城市,除在省级日报公告外,还需在公司所在市县日报上公告。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考试。 3、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上市企业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辅导协议;(3)辅导计划;(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期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4、改制辅导调查辅导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期限满一年后,经辅导机构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辅导有效期为三年。 即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5、报送申请股票发行文件拟上市公司和所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由主承销商推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一方面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7、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8、核准发行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9、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0、发行股票发行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以后,就可以按照核准的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11、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怎么处理

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按情节严重处理,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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