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十年 项目 南科大启动两项联合国 对于海洋你了解多少

6月6日,南方科技大学在深圳坝光举办“海洋十年”行动国际启动会,启动两项新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的项目:“智慧立方”研究海湾CO2排放与“提升公民海洋素养”实施伙伴。此次会议旨在汇聚各方力量,促进全球合作和可持续海洋发展。

海洋十年 行动 已取 得成果

现场举行了启动仪式与两个项目的揭牌仪式。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理事长张占海围绕《联合国“海洋十年”的进展与未来》作报告。在演讲中张占海表示,“海洋十年”是联合国最具影响力的全球海洋行动,是为提升海洋科学能力和知识应用水平、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实施的全球性重要行动,是以“科学变革”的思想全面推动海洋科学与全球海洋治理深度融合。

目前,“海洋十年”行动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全球范围广泛参与、注重推进机制建设、参与全球治理进程、生成大量知识产品、吸引和培养了一批青年海洋专业人员。“已有超过3700个合作伙伴机构参与,超7.7万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十年行动。已发起了4000多项能力建设项目,支持20万青年学者参与其中。”

“海洋十年” 下一步怎么走?怎么面对海洋存在的十大挑战?张占海认为,用传统海洋科学的思想范围已经不够,要构建当下与未来所需要的海洋科学。因此要开展科学变革,“海洋十年”的核心就是“变革”。

推动全民海洋知识的普及与提升

南方科技大学海洋高等研究院院长林间院士在报告中介绍了联合国“海洋十年”实施伙伴的目标愿景,指出该项目旨在通过提升公众的海洋素养,提高社会对海洋保护的意识,并宣布启动“全民海洋素养”指数项目,旨在科学评估和推动全民海洋知识的普及与提升。

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林间介绍,此次南方科技大学有两大项目新入选联合国“海洋十年”行动,一方面体现了该校在国际化发展方面的战略布局,另一方面展现了南方科技大学师资团队雄厚的海洋领域科研实力。此次启动会上,南方科技大学首次发布了深圳市民“海洋素养”指数,未来该项目指数报告将保持每年发布频率,并将指数样本扩大到更多城市、更广人群。

提升普通老百姓海洋素养,有哪些现实意义?林间表示,如果大家不能很好地了解海洋的重要性,遇到有关海洋的重大决策就无法认同其必要性,有碍决策的落地实施。“海洋将全球连接在了一起。深圳是面向南海和太平洋的桥头堡,因此我们希望从深圳做起,走出一条新路,拓展到全国、全世界,最终提升全球公民海洋素养。”

助力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

南方科技大学科学与工程系讲席教授张传伦介绍了联合国“海洋十年”iCUBES智慧立方项目,他指出智慧立方项目将开发一套智能的三维海洋生态集成监测系统,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海洋碳中和评估与生态健康监测提供强有力支撑。

此次活动是对联合国“海洋十年”承诺的具体实践,南方科技大学和深圳将向世界展示其在海洋科学革命和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卓越成就与坚定决心。通过搭建国际交流合作的桥梁,提高公众对海洋的认识与保护意识,形成“人人皆海洋”的社会氛围,为构建共同期待的海洋贡献力量,助力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

会议吸引了来自国内外的海洋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的广泛关注与参与。来自西班牙、沙特、阿根廷、巴基斯坦等国家的海洋领域代表在线参加并纷纷表达祝贺。

据悉,坝光位于大鹏半岛东北端,片区规划中包含了深圳海洋大学、深海科考中心、海洋博物馆“三海”项目等,深圳海洋大学校址已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

采写:南都记者 伍曼娜 实习生 钟正阳

主办方供图


保护海洋的措施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近年来,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 通过加强立法、增加投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计划、重点海域碧海行动计划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沿海经济建设和海洋产业开发给海洋环境带来的压力,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局部海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1 概述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海洋环境保护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政府的一贯高度重视。 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相继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并颁布实施。 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和旨在保护海洋防止陆上活动影响的国家行动方案。 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加大了海洋环保的法制化进程,目前与海洋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达30余部。 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沿海经济建设和海洋产业开发带来的环境压力。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海洋存亡,匹夫有责”,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致辞中强调,人类社会再也不能把世界海洋当成一个方便的废品倾倒场,或被当作一个取之不尽的财富来源。 敦促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再次显示对海洋的尊重,竭尽全力确保自然资源受到保护和可持续的利用。 我国积极响应,履行对海洋的承诺,此间,开展了大规模的全国海洋环保联合执法检查,并发表了海洋环境保护的白皮书。 行动表明,我国正在不断的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局部海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2 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 2.1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总称。 1979年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方面作了规定,1983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我国管辖海域及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活动和行为。 1999年,根据海洋环保工作实践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海洋生态保护等有关内容。 该法是我国较早颁布实施的一部环境资源法律之一,对于切实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合理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先后颁布实施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 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渔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体系。 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综合排放标准以及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 这些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一些地方的法规,构成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体系,为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也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船舶防污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 2.2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原则 从1982年制订到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反映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和思路的转变。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除保留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公众参与等原则外,重点体现了坚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并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中得到了体现。 海洋是人类的巨大资源宝库,海洋环境污染、资源损害、生态系统的破坏,都会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有效的保护生态系统,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体现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由于海洋活动涉及许多方面?熏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也涉及到许多行政主管部门。 对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则作了较为明晰的分工。 即形成了各级政府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涉海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监督管理的体制,各自的职责、权力也义务划分相对明确和具体。 体现了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3 主要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管理,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除了对原有的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海洋环境污染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作了必要的充实外,还根据现实需要,新规定了若干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和倾倒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的淘汰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和监视信息管理制度、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 防止船舶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海上船舶污染源具有流动性、国际性以及污染后果严重性等特殊性质,目前主要的法律制度,相当一部分受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同时国内的法律制度也尽可能的在与国际公约接轨。 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有义务把“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作为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造成海洋污染的最低要求;“73/78防污公约”要求船舶的所有国、船舶营运国和违章事件发生地国都应根据本国法律禁止污染行为并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船舶所有人的免责、赔偿范围、所有人的责任限制、以及强制保险制度作了相应规定;〃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要求缔约国做好大的油污事故的应急防备和进行区域性、国际性合作的制度。 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提出了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 3 当前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政策措施 3.1 海洋污染防治 1、总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恢复和改善近岸海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为立足点,以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为基本途径,以陆源污染防治和海岸带生态保护为重点,以碧海行动为载体,河海统筹,陆海兼顾,努力遏制近岸海域污染加重的趋势,实施重点海域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基本改善沿岸水体和海域水质状况;加强法制,依靠科技,强化监督,重点抓好沿海城市毗邻海域、主要河口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2、全面实施“碧海行动计划”。 经国务院批复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两年多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国即将启动东海和南海的碧海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循环经济战略,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调整产业结构,减轻社会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具体措施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废品处理厂建设、开展生态农业、生态养殖、小流域治理、沿海防护林、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以及代表性、典型性海洋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等措施,初步遏制海洋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在国家行动方案实施中,建立了国家环保总局指导、协调、监督,综合部门提供政策和资金,涉海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的团结治污的机制。 正在实施的重点流域和海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国家发改委指导和督促国家支持的项目;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科技部负责有关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建设部指导和监督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废品处置工程的实施;交通部等部门指导和监督有关港口船舶的污染防治计划和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水利部指导和检查有关水土保持及流域治理计划的实施;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有关生态农业、生态渔业与生态养殖计划的实施;林业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实施有关海岸生态隔离带及绿化工程等项目;海洋局指导和监督有关海上石油平台、海洋倾废等方面的工作;军队环保部门组织和督促有关军舰军港的污染防治。 3、全面推行入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我国已经在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的试点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测算各海域的环境容量,以容量控制入海排污总量,进而提出消减总量。 严格控制陆源、船舶和养殖污染物的排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源头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等多种措施,在经济总量和污染物产生量有较大增长的同时,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较好的控制,污染物入海总量有所减少。 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推行清洁生产,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 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从末端治理转变到全过程控制,严格实行污染源达标排放。 对新上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做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计划的消减。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废品处理场建设,完善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除磷脱氮能力,要求2010年沿海所有城市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 通过“城考”、“创模”等手段,控制和减少城市的排污量。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和海水养殖污染。 通过生态省、市、县的创建活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颁布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海水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和立体养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5、严格控制船舶和港口污染。 通过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制化建设,建立以“协作共商、预防预控、诚信管理”为内容的工作新机制,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建设,严格执法,规范管理等举措,使船舶和港口的污染治理情况逐年提高。 启动船舶油类物质污染物零排放,实施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制度。 建立大型港口废水、废油、废品回收处理系统,实现船舶污染物的集中回收,岸上处理。 各地加强了船舶运输危险品审批和现场监督检查,开展了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积极推进海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反应体系的建设,督促港口和船舶配备污染应急设备,提高了污染事故的防御能力。 6、防止海上倾废和海上石油污染。 严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按照程序科学的选划倾倒区,严格执行海洋倾废条例及环评制度,进行充分论证。 并加强对倾废过程的监管和环境的监测。 要求钻井、采油和作业平台配备相应的油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3.2 海洋生态保护 1、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 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指导,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洋生态环境全面恶化。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海洋自然保护区80余处,其中国家级的有24处。 这些保护区的建设,对典型性的海岸、滩涂、河口、湿地、海岛、红树林、珊瑚礁等各种生态系统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2、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制订了控制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增加的“双控”制度,加大控制新增渔船数和压缩现有作业渔船数的力度。 禁渔线管理、人工渔礁建设、增殖放流、伏季休渔制度及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计划,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通过专项行动与日常执法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有力的打击了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动。 这些措施,促进了作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渔业资源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资源多样性有所改善。 3、沿海防护林建设。 “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经十余年的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一期工程结束,工程区森林覆盖率由24.5%上升到35.5%。 现在正在实施“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二期工程建设规划”。 建设区域范围北起辽宁的鸭绿江口,南至广西的北仑河口,大陆海岸线长公里,包括11个沿海省、市、区,总面积2598.22万公顷。 巩固一期工程建设的基础上,以泥岸盐碱地区和台风登陆频繁地区为重点,突出抓好沿海基干林带建设和山地丘陵水土保持林建设,使沿海基干林带全面合拢,珍稀红树林资源得到恢复和发展。 在沿海地区形成稳定防护林体系的同时,满足沿海发达地区美化优化生态环境的需要。 3.3 海洋环境监测 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作为全国环境监测网的重要成员,从80年代建立以来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建成了卫星、机载遥感和海上、陆地站网相结合的全方位、多要素的立体监测体系,与陆域环境监测网一起,形成了从流域到海洋的有效的环境监测体系。 对重点河口、港口、重点海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赤潮的监测能力显著增强。 目前包括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区域性海洋环境监测网及行业性海洋环境监测网。 在统一的监测标准和规范下,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实施。 形成了有效的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和预警能力,能够有效的掌握海洋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海洋环境管理提供了基础。 3.4 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近年来,我国在参与和推动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方面日益活跃,扩大了影响,树立了负责任的环境大国的形象。 我国是区域海行动计划东亚海行动计划与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成员国之一,同时积极参加UNEP倡导实施的防止陆上活动影响海洋全球行动计划。 同时,积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环境义务。 在双边和多边、区域国际合作中,坚持“以外促内”的原则,国际海洋环境合作项目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有力的推动了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在红树林、海草、珊瑚礁及湿地保护、防止陆源污染海洋、海岸带综合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4 政策建议 4.1 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从生产、消费、回收等环节,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从城市、农村等区域探索和实现循环经济模式。 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排放。 着手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等;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和干部考核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的一切政策措施必须符合科学的发展观要求。 4.2 完善税费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调整污水处理费、废品处理费等相关的收费政策,适应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制定有关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和油污赔偿基金制度。 为解决当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也需相应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 从国家、区域和产业三个层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4.3 发展促进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政策。 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当前面临的核心技术问题。 当务之急是要发展海洋环境容量测算、环境监测、海洋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碧海行动计划制定、海岸带综合管理、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等技术。 (作者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博士) 参考文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现状报告. 20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1999-2003. 张皓若,卞耀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北京,2000. 王灿法. 论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环境保护,2000.4?熏 p5-7. 吴景城. 论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 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学报. 2000.9?熏 p3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海洋出版社,北京,2001.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依靠群众,大家动手 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全文:一 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目前,总的来看,中国的海洋环境,基本上还是处于良好状态。 但在某些沿岸的海湾、河口及局部海域,如大连湾、辽河口、锦州湾、渤海湾、莱州湾和胶州湾等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某些海洋水产资源衰落,渔获量减少,少数珍贵海产品受损,一些海洋水产资源质量受到影响;部分滩涂荒废,滨海环境遭到损害。 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污染较轻,基本尚属正常。 当前,污染和损害中国海洋环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陆源污染物。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沿海地区每年排放入海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约60亿吨。 在生活污水中,以东海沿岸的排放量最大,其次为南海沿岸和渤海沿岸,黄海沿岸最小。 在工业污水中,也以东海沿岸排放量最大,占总量的50%;渤海沿岸和南海沿岸其次,黄海沿岸最少。 (2)船舶排放的污染物。 中国拥有各种机动船只10多万艘,每年进入中国港口和航经我国管辖海域的外轮几万艘次,有大量含油污水排放入海。 如1979年巴西油轮在青岛油码头作业,一次跑油380吨。 (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 中国沿岸分布着几个大油田和十几个石油化工企业,跑、冒、滴、漏的石油数量很可观,每年有10多万吨石油入海。 (4)人工倾倒废物污染。 过去把海洋当作大“废品箱”,任意倾倒废物。 如大连香炉礁海岸、葫芦岛、青岛、温州、湛江等地,把废品、矿渣、炉渣和其他废物堆放在海边或直接倒入海中。 (5)不合理的海洋工程的兴建和海洋开发,使一些深水港和航道淤积,局部海域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中国沿海各种类型的主要污染源有200多处,渤、黄海沿岸有100多处,东、南海沿岸100处左右。 这些污染源排放入海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烃、重金属污染物及有机物污染物。 河流携带是污染物入海的主要途径。 石油污染中国沿海油污染比较严重,石油是各种污染物中入海量最大的一种。 石油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危害极大,油在水面容易形成薄膜,阻止海气交换,使海水中的溶解氧减少,故油污染能引起大面积的缺氧现象。 油膜、油块能粘住大量鱼卵和幼鱼,使其窒息死亡;能使卵化的幼鱼畸形,导致鱼、贝蓄积某些致癌物质。 中国沿海油污染面积约12万平方公里。 相对而言,渤海和东海油污染比较严重,分别占石油排放入海量的34%和33%;南海占19%;黄海最少,占14%。 渤海油污染面积约4万平方公里,其中辽东湾为1.8万平方公里,油浓度(几何均值)为0.049ppm;渤海湾为0.9万平方公里,油浓度为0.050ppm;莱州湾为0.6万平方公里,油浓度0.059ppm;渤海中部海域为0.7万平方公里,油浓度0.041ppm。 可见,渤海湾和莱州湾的油污染比较严重,而辽东湾的污染面积最大。 黄海的油污染面积为2.6万平方公里,北黄海的油浓度为0.059ppm;南黄海北部油浓度为0.052ppm;南黄海南部油浓度为0.026ppm;大连湾和胶州湾分别为0.085ppm和0.062ppm。 表明北黄海污染程度较重,尤以大连湾最为突出;南黄海以胶州湾油污染较重。 东海油污染面积约3.4万平方公里,其中长江口至杭州湾一带的油浓度为0.059ppm;浙南至闽东一带油浓度为0.078ppm。 东海油污染以浙南至闽东一带较重,而污染范围则以长江口至杭州湾一带为广。 南海油污染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 珠江口一带的油浓度为0.055ppm,粤西沿岸为0.052ppm。 因此,珠江口附近油污染程度略重于粤西沿岸,而粤西沿岸油污染范围较大。 重金属污染主要指汞、镉、铅等。 中国沿海汞的主要污染源有60多处,尤以长江、珠江、鸭绿江、五里河等为汞的主要污染源。 汞以排放入东海的量最大,其次南海和黄海,渤海最少。 但汞的平均浓度以东海最高,渤海次之,南海最低。 渤海以辽东湾汞的浓度最高,均值为0.05mmb;渤海其它海域的汞的浓度为0.01ppb左右。 锦州湾、辽河口等是渤海汞浓度较高的地区。 北黄海、南黄海北部和南部汞浓度分别为0.04、0.02和0.01ppb;大连湾和胶州湾为0.02ppb。 黄海以鸭绿江口汞浓度较高。 东海汞浓度为0.01~0.23ppb,长江口至杭州湾一带为0.07ppb,浙南至闽东一带为0.04ppb。 南海汞浓度为0.02ppb。 中国沿海镉的主要污染源也有60多处。 镉也以河流携带入海为主,珠江、长江、滦河和漠阳江所携带入海的镉占总量的80%。 镉以排放入南海的量为最大。 整个中国沿海镉的浓度范围为0.02~0.45ppb,平均浓度为0.10ppb,以南海最高,东海最低。 渤海中以辽东湾和渤海湾浓度较高,黄海以大连湾较高。 中国沿海铅的主要污染源有80多处。 以流入南海的排污量最大,约占总量的60%;东海和渤海次之;黄海最少。 铅的入海途径也主要靠河流携带。 中国近海表层水中铅的浓度为0.05~51.44ppb,平均值为1.60ppb。 其中:渤海铅浓度平均值为2.95ppb;黄海为1.34ppb;东海平均浓度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限,但浙江南部曾达10~30ppb;南海铅浓度平均为7.68ppb,珠江口高达150ppb,为中国近海铅浓度最高区,粤西沿海为4.85ppb。 有机物污染海水的有机物污染通常可用化学耗氧量(COD)衡量。 主要有机物污染源在中国沿海有150多处。 每年入海的有机物以COD计,达700多万吨。 其中流入东海的约占50%,其余一半分别流入渤、黄、南海。 河流也是有机物排污入海的主要途径。 渤海COD的平均值较高,为1.63ppm。 其中又以莱州湾最高,达2.08ppm;其次是辽东湾;渤海中部最低。 莱州湾沿岸、辽东湾北部和滦河口等地COD已达“标准”,有些已超标,如辽河口达 10ppm。 黄海COD值平均为1.10ppm,其中大连湾高于黄海其他海域,鸭绿江口、北黄海沿岸和江苏近海局部地区也有超标现象。 东海COD值较低,约0.89ppm,长江口—杭州湾一带稍高于浙南至闽东沿海。 南海COD无一超标现象,平均值最低,为0.45ppm。 总之,石油是中国近海最主要的污染物,东海近岸和渤海是油污染的两个严重区。 从总体来看重金属污染并不严重,但在辽东湾北部、鸭绿江口及珠江口等局部海域,浓度较高,应引起注意。 至于有机物污染,在中国渤海及某些海湾有明显反映,COD值有自南向北增高的趋势。 二 中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措施: 海洋环境与陆上不同,一旦被污染,即使采取措施,其危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 因为治理海域污染比治理陆上污染所化费的时间要长,技术上要复杂,难度要大,投资也高,而且还不易收到良好效果。 所以保护海洋环境,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这应该说是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策略。 保护海洋环境不仅需要有正确的海洋开发政策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还需要有一整套科学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尤其是要抓好污染源的管理,这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海洋的自净能力也是一种资源,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海域的自净能力,以利于降低治理“三废”的成本,发展生产,同时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入海量,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 许多年来,中国在工农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积极治理工业“三废”,大搞技术革新,广泛开展综合利用,为消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很大成绩。 在广泛地调查研究和积累许多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实践证明,这也是搞好海洋环境保护的正确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保护环境,防患于未然的极其重要的措施,也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体现。 在安排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时,必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正确处理好工业和农业、重工业和轻工业、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城市和农村、生产与生活、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等关系。 要把保护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结合起来,加强计划性、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 要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力求避免或减少开发后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及对环境的影响。 在工、农、林、牧、渔、盐、副业、养殖以及其它海洋资源开发的布局上,除注意原料、动力、水源、交通等条件外,还需考虑地质、地形、海洋水文、气象条件以及生物资源的特点,要综合研究,权衡利弊,协调统一,反对各行其是,不能只顾生产,忽视环境保护,既要注意短期的效益,又要充分估计到今后可能会带来的长远的影响。 不能只顾利用,不顾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是发展社会主义企业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 “害”与“利”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害”是由生产中的“废”所造成的,“废”与“宝”又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也可以相互转化。 促进这个转化的条件,就是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的内容很广,一方面是指资源本身的综合利用,另一方面要建立经济、合理的联合企业。 只有把治理工业“三废”同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结合起来,才能尽量做到把“三废”中的危害物质消灭在生产过程中,许多原来弃之为害的“三废”,把它充分利用起来,大搞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就能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始末

《瞭望东方周刊》山旭|北京报道1982年12月,历时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落幕。 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漫长的国际多边谈判,在12月10日会议收尾这天,通过了拥有17个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 这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从南海到东海,因海洋权益问题而被中国人熟悉的术语:12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等,均源自这部《公约》。 正如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曾对本刊记者所言:它开始形成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 然而同时,“自从《公约》公布之后,各国都在为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找边界,都找对自己有利的法条。 ”王曙光说,它在全球范围内都不断引发新的纠葛。 对中国而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重返联合国后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多边谈判。 而从30年后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来看,它也许是对中国命运影响最为深远的国际谈判之一。 世易时移。 30年后的今天,有人认为,因为受到《公约》的严重束缚,中国应退出该条约体系。 同时,也有国内学者持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应该遵守《公约》的精神---在争端中依靠谈判解决。 而作为主流声音,政界和学界多表态:《公约》符合中国的发展利益,仍具有生命力。 一个令人迷惑的现实是,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对于《公约》同一条款的阐述和理解都有差异。 30年前,中国究竟以何种立场和角色参与了《公约》的制定?种种权益的坚持与妥协原因何在?作为现今一切海洋活动的法典,《公约》到底是一部怎样的文件?中国又如何努力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争端、使其为我所用?就上述问题,《瞭望东方周刊》专程采访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代表团的两位副代表---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许光建。 对于领海宽度有3海里到200海里12种说法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幕前,陈德恭曾是南京海洋地质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 1972年,他调到国家地质局,专门准备应对这次会议。 用他的话说,从此改行进入了海洋法领域。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全部共11期,陈德恭参与了第二期至第十期会议。 彼时,全球海洋权益斗争正达到一个巅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战结束后超级大国凭借其全球行动能力,在各大洋划定势力范围。 比如美国在1945年战争结束后立即宣布,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受其管辖及控制。 它甚至还在临接美国沿海的公海设立渔业区,将对海洋的管辖和控制范围扩展至领海以外。 南美国家首先面对来自美国的冲击:美国渔船不断进入南美沿海,而由于它们的大陆架非常狭窄,无法获得广泛的大陆架管辖区。 这样,首先是智利和秘鲁,随后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提出,宣布200海里领海或对200海里范围具有主权和管辖权。 为调解冲突,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但都没有取得令发展中国家满意的结果。 而从60年代起,一种新的矿产资源锰结核在海底被广泛发现。 它拥有30多种金属元素,其中大多数在陆地难以获得。 这引发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以及大型跨国财团向海底进军,有关海底资源归属的问题又成为焦点。 于是在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决定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是解决深海洋底,其次是广泛讨论各种有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公海渔业和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 ”陈德恭说。 到这次会议开幕时,各国对于领海这一最基本问题的主张千差万别,存在从3海里到200海里共12种主要说法。 陈德恭说,对于领海的定义,最深刻、直接地反映出各国对于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沿海国家的主权要求以及自由航行之间的冲突。 美苏等海洋大国有庞大的商船、渔业船队,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研力量,因此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 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宽度。 面对海洋大国的拓展态势,从1950年到1973年,主张3海里领海的国家从40个下降到25个,主张12海里的国家从3个上升到56个。 许光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时由一位国务院领导牵头,成立了中央层面的谈判领导小组,外交部、国家地质局以及当时归属国家地质局的国家海洋局、海军等单位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谈判在纽约、日内瓦等地举行。 中国驻这些地方联合国机构使团的负责人以及一些来自国内的省部级官员担任代表团团长。 除国家海洋局局长、副局长轮流参与会议,国家地质局的人员主要解决资源问题。 外交部由条法司派人参加,随团翻译人员也来自外交部翻译室。 后来中国最著名的外交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这次漫长的谈判,比如当时还是中国驻联合国使团随员的王光亚。 除了最后签署公约时的外交部副部长韩叙,有几位中国代表团长如今也已去世。 比如时任外贸部副部长的柴树藩,后来因在六机部、中船总公司任职时为中国船舶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被称为中国海洋事业的奠基人。 另一位著名外交家凌青在2010年去世,他的回忆录中专辟章节追述这次会议。 南海问题未成热点,中日就大陆架划界交锋1973年,中国海洋事业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日本共同完成中日海底电缆的调查任务。 这是中国第一条国际海底电缆。 6月,由上海沪东造船厂建造的“曙光四号”、“曙光五号”调查船出厂。 这类2000吨级的船只差不多是当时中国最好的调查船。 而其后一年,美国建成了排水量 3.5万吨的“格洛玛·勘探者”号,专门用于深海锰结核的试采和深海钻探工作。 其实,直到1977年第五期会议开始,谈判才真正转入国际海底开发问题。 毕竟,在领海等基本问题尚未解决前,它还无法提上议事日程。 1973年12月开始的第一期会议,主要确定组织、程序以及议事规则。 许光建回忆,美苏要求对实质问题采取“协商一致”,实际上要享有“否决权”。 经过激烈博弈,最后决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作为标准。 但大会主席仍然发表了一个类似“君子协定”的声明:尽一切可能在实质问题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这之前不应启动表决程序。 “议事规则这一整套办法,是妥协的产物,但为第三世界运用优势进行斗争提供了一定条件。 ”许光建说。 在近10年的谈判中,妥协成为一个关键词,并最终对《公约》的达成及实施影响巨大。 而在会议上的发言极其严肃和尖锐。 1974年第二期会议上,柴树藩批驳了南越代表对于西沙、南沙群岛的发言,“完全是颠倒黑白的无耻谰言!”不过,据陈德恭回忆,南海问题并未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成为热点。 “比如‘九段线’问题,现在很多人认为它与公约的内容冲突,但当时没有什么国家提出过这个问题,也没有反对意见,甚至还有东南亚国家表示支持。 ”陈德恭说。 另一个与中国有关的是东海问题。 在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讨论中,中国与日本激烈交锋。 “开会时,一些国家会明确论及和自己有关的纠纷,但大多数时候大家针对相关款项展开辩论,并不明说是为了某一个争端。 ”陈德恭回忆。 整个会议主要分为美苏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但各自内部又有分化。 比如苏联不像美国那样具有很长的海岸线,因此更加希望限制沿海国的权利。 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又分为沿海国、内陆国和群岛国家,以及海岸线短、面临窄海的地理不利国家等不同群体。 “会议形势错综复杂,《公约》草案为照顾各方立场,不可避免地是一个调和折中的产物。 ”许光建说。 各行其是的“无害通过”“我们坚决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 ”陈德恭说。 凌青在回忆录中说,支持200海里海洋权同反霸权相关联。 那时中国与拉美国家建交,都对这一问题明确表态。 “我自己也觉得支持是天经地义的事。 ”中国自己也面临霸权挑战。 1958年,中国就申明了12海里领海,但领海、领空一直受到外国侵扰,为此提出过数百次严重警告。 当时中国对抗入侵敌机的手段主要是地面防空部队,航空兵和军舰很难在更远的海域设置防御线,也很难有效驱逐进入偏远海域的外国船只。 最终,会议用有别于领海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作为折中,还确定了24海里毗连区的概念。 这是为保护沿海国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 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必要的管制权,并可惩戒违法者。 但是,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不包括海底和领空,这与领海有明显区别。 随后,谈判又进入另一个焦点环节:领海的航行制度。 在之前的相关国际条约中,一切国家的船舶可以在“无害”情况下通过他国领海。 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军用船舶可否如民用船舶一样“无害通过”,还是必须经过沿海国批准?海洋大国是这个制度的坚决支持者。 苏联虽在国内立法规定,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应经过批准,但在会议上却主张军舰可以“无害通过”。 中国在1958年就申明一切外国飞机和军舰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中国领海、领空。 从1978年的第七期会议开始,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不断联合提案,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前应事先通知该国或经该国允许。 支持这个主张的国家后来有30多个,反对的有20多个。 但在谈判中,“无害通过”一直没有从草案中去除。 到1982年第十一期会议,中国等近30个国家进行了最后的努力,要求沿海国可以自己制定法律、规章,管理无害通过其领海的船只。 结果,有46个国家支持这个修正案,30多个国家反对。 这时已到谈判最后阶段,这一分歧差点导致《公约》流产。 按照程序,如果没能“协商一致”,则将表决。 海洋大国很可能在表决中失败,然后拒绝签署整个《公约》。 大会主席为避免会议分裂,一再呼吁不要进行表决,并亲自邀请中国等提案国代表与美苏代表协商。 最后的结果是:既没有规定军舰通过他国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得到批准,也没有禁止沿海国制定法律进行管理。 换句话说,各国可在这一问题上自行其是。 在以后若干年间,各国做法林林总总:有的要求事先通知,有的要求得到本国批准,有的要求载有核设施及其他有害设施的船只需经批准,有的将批准改为通知,有的对数量提出要求。 但总体而言,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实现通知或经本国批准。 自由航行在1982年之后至今,一直是美国全球行动的基本主张,并成为它介入地区纠纷的方式之一。 2012年7月,美国国务卿克林顿说,南海问题涉及美国基本利益,首先就包括自由航行权。 10月,美国核动力航母“华盛顿”号抵达菲律宾访问。 舰长芬顿表示,美国航母出现在亚太海域,旨在在有争议的水域确保船舰的航行自由。 同样折中模糊的还有国际海峡的通行问题---《公约》既规定海峡沿岸国拥有主权和管辖权,又规定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200海里的两难选择如果从打破旧的海洋秩序、保护发展中国家权利的角度来看,发展中沿海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重要问题上,还是取得了重要胜利。 中国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坚决支持者,特别是对渔业的保护。 中国代表团曾主张在公约中明确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权管制外国军事活动和军事设施,从而保证其渔业和海底勘测活动的安全。 在1986年《渔业法》、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相关法律中,中国政府强调了捍卫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的态度,同时也表示尊重他国在自己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那时候,中国的渔业水平还不足以开发近海资源。 ”在上述法律制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陈德恭说,中国渔民从事大规模远洋捕捞是十几年之后的事。 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争执在于,海洋大国认为它应该是公海的一部分,并一度希望用200海里经济区的“优先权”取代发展中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 而凌青在回忆录中谈到,会上曾有一个小的发达国家给他一份材料,详细计算了建立200海里经济区后各国的利益分配。 得利最多的是美、苏、日、英等海洋大国以及海岸线长的发展中国家,“可能是想提醒中国不要那样无条件而且强烈地支持200海里”。 凌青说,这份材料和会议现场的实际情况启发了他,开始重新思考“究竟应怎样才最合理”。 1976年,凌青由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升任团长。 他询问了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对方都表示200海里对他们不利,但为照顾发展中国家团结“不得不接受”。 这个问题也在中国代表团内部引起过讨论。 “我再次上报领导,可否对200海里经济区作某些保留。 但此时已是‘马后炮’”。 他说,中国不可能在无条件而且明确支持十几年后突然转向,“任何领导都难做出这样的决定”。 “说到底,200海里经济区并非对海洋强国完全不利。 ”凌青说。 比如日本,领土面积只有37万多平方公里,而专属经济区有数百万平方公里。 他认为,只强调200海里经济区具有反对超级大国霸权的一面,“同时也是各国对海洋资源占有权进行重新分配的一面。 我们的认识显然不够全面”。 至少在东部海区,中国是半闭海国家,也就是地理条件半不利国家。 大陆架上的资源实际上都是由大陆上的大河,如长江、黄河等冲积而成。 如果没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只有大陆架原则,则这部分资源必然归中国所有,“从法理上和事实上都应无可争议,而现在则必须与邻国共享,如何划分还始终是个难题。 ”凌青说。 “在200海里经济区问题上,有得也有失。 至于得失比较究竟如何,恐怕谁也说不清楚。 ”凌青认为,中国在此问题上处于两难境地。 如果支持,有损中国在东海、黄海的利益;如果不支持,不仅得罪不少发展中国家,也伤及不少经济利益。 谁的大陆架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样,大陆架概念也得到了承认。 但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标准,并没有明确解决。 ”陈德恭说,两个国家之间距离小于400海里,就必然存在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个集团:日本、印尼等23个国家共同提案采取“中间线”原则,它曾被之前的大陆架公约所采用,加上持支持态度的共有30多个国家。 中国等29个国家共同提案采取“公平原则”,认为中间线、等距线等只是划界方法,主要根据公平原则协议解决。 支持这个主张的有50多个国家。 中国是大陆架延伸原则的拥护者,在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大陆架外部范围不应界定为固定数字,而是按照地貌和地质标准确定。 当时中国代表团曾提出建议:大陆架的具体构成应更加灵活,从“大陆边包括陆架、陆坡、陆基”,改为“大陆边一般地包括陆架、陆坡、陆基”。 “这个建议得到了一些国家的好评,但没能充分讨论。 ”许光建回忆。 自己国家所处的自然环境造成主张对立。 “中间线”集团大多是大陆架延伸不够理想的国家。 在第九期会议后期和1981年第十七会议前期,两个集团各推选10个国家就划界标准直接辩论。 “像所有联合国会议一样,辩论贯穿了整个会议。 除了争取一些中立国家,谁也无法说服谁。 而中立国家的态度更多取决于自己的利益关系。 ”陈德恭说。 大会再次陷入彻底分裂的危险之中。 最终,新的折中方案提了出来:既没有直接提到中间线和等距线,也以“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替代了“公平原则”的明确说法。 不过,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他国军事活动的规定,并未写入《公约》。 2002年,美国军用探测船“鲍迪奇”号在黄海与中国渔船相撞。 当时美国国防部官员承认,“鲍迪奇”号确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海域内。 但是“我们有权呆在那里,他们也有权对我们进行核查!”正是由于对领海之外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军事活动的分歧,中美对2000年以后发生的数起飞机、舰船冲突事件都各执一词。 对于诸多核心事务,公约的措辞繁琐而模糊,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争端双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理解。 “它建立了框架,但因为各种原因,对很多关键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 ”陈德恭说。 他认为,这也正是中国利用《公约》捍卫权益的机会,“要灵活地利用《公约》”。 中国并未签字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管辖由于在公约中严重受限,美国政府直到今天仍拒绝批准《公约》。 陈德恭回忆,1982年《公约》通过的最后时刻,美国更换了代表团团长,突然宣布对公约有重大保留意见。 美国反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深海矿产问题上,包括要求在新成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拥有否决权。 与此同时,美国还与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等谋求另外订立条约,作为抗衡。 2012年春天,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开始了新一轮推动《公约》获美国参议院批准的努力。 这项表决可能在2013年进行。 在美国国内,对《公约》的态度也有分歧。 比如对于美国海军在亚太地区收集情报问题,有人认为《公约》并没有赋予美国这种权利,加入会受限;而帕内塔认为,加入《公约》才可以确保美国在这些海域航行自由和使用领空权。 享有权利而不受约束---这样的期待让一些国家对《公约》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而《公约》出于妥协需要的模糊表述又似乎提供了弹性空间。 根据《公约》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处理争端,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法庭、仲裁程序强制解决争端。 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一贯作风。 在中国外交语境中,任何国家之间的争端应当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平等基础上协商解决,而不是由第三方机构和国家介入或裁决。 早在1972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时,中国就没有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 1976年,中国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发言指出: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争端属于沿海国主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范围之内,应该按照沿海国的法律和规定处理,不应适用于公约的解决争端机制。 最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再次折中,将上述解决争端部分作为一个选择性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 中国并未签署这些文件。 “有些南海周边国家动不动就说拉我们去国际海洋法庭,毫无意义。 我们当年就没有答应受其管辖。 ”陈德恭说。 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闭幕。 在最后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韩叙再次声明:“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向和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 中国代表团对此曾经表明过自己的原则立场。 ”对于海洋领域而言,“走出去”的势头愈加明显,而《公约》看起来“对我们的限制越来越多”。 比如,中国近海渔业资源空间越来越小,与其他国家协议进行远洋捕捞在所难免。 不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公约》毕竟部分地改变了大航海时代以来的海权理论。 它期望在和平框架内通过协商、裁决,而不是通过造舰竞赛和海战来解决海洋争端。 正如凌青所说,二战前大国用战争瓜分了陆地资源,而这次对海洋资源的划分“竟然没有通过战争,却通过谈判方式取得共识,基本达成协议”。 同时,传统海权理论中并不存在的环境保护等都成为共识,这也是《公约》至今正面效应最为明显的部分。 “从这次会议和海洋法公约达成的实际情况来看,解决海洋纠纷的根本力量还是一个国家的实力。 ”陈德恭说。 《公约》是妥协折中的产物,因此很难对复杂的海权纠纷作出明确彻底的解决,当事国家的实力对比和利弊权衡,才是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决定性因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少海里?

扩大至24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的领海宽度从不超过12海里逐渐扩大至24海里,直至达到12海里宽度的极地海域。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公约还对深海海底资源、国际海底区域和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因此,各国必须遵守公约规定的海洋法规则,以确保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拓展资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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