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失去土地的出嫁女并肩

农村

她和父母挤在9平米的房间里,睡觉就躺在一张行军床上,总想着上方的壁柜会不会掉下来,这是年轻时的李慧英对居住空间突然被压缩的记忆。

收缩出现在小哥哥结婚后,家里的一间房因此分出去了。李慧英感受到家庭对待女儿和儿子的分别心,来到城市的父母保留着农村的观念:女儿要出嫁,儿子要娶妻,家里的房子要留给儿子。

后来做妇女研究时,李慧英接触到农村出嫁女。她们和外村或外组的男性步入婚姻后,从自己的娘家被分离出去。即便这些女性因为种种原因仍留在自家村内生活,村委会也不承认她们的村集体成员身份,会收走她们的宅基地和承包地。

一边是过去的自己,在哥哥婚后与父母蜗居在小房间里,一边是“房无一间、地无一垄”的农村出嫁女们,命运在此刻有了连接。

十个案子里,只有一件胜诉

李慧英是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研究学者、原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她所关注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由来已久。

她记得,1998年全国妇联组织研讨会,有人提到,199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文件提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对妇女产生了影响。

这一政策提倡,只要确定承包经营关系,就不要因为新增人口的变化而增减承包地。调查发现,很多妇女结婚后在丈夫的村里作为新增人口变得没有土地了,她留在娘家,村里又不同意。

法律工作者也在接案中察觉到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千千律所)就不断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村出嫁女的求助。她们说,“土地被征用后,分不到征地补偿款”、“申请不到宅基地,没法盖房”、“结婚前有土地,结婚后土地被收回去了”。

千千律所的律师徐维华对出嫁女杨丽华的案子印象深刻,这起案子是李慧英做田野调查时留意到后介绍给千千律所的。

1993年,湖北洪湖市柏枝村的杨丽华和外村丈夫结婚,婚后夫妇俩就留在柏枝村生活。丈夫是城镇户口,当时杨丽华无法把户口迁去,就保留在了原村。到了第二年,村里分鱼分肉时,杨丽华的份额就没了,被告知“嫁了的女儿没有”。

按照村里的规定,男性结婚,村里分两间宅基地,出嫁女没有。村里以她出嫁后失去本村村民身份为由,剥夺了她的配股分红权。在村子里,与她情况相似的,还有另外37位出嫁女。

杨丽华在村里待不下去,就多年在外打工。

了解杨丽华等出嫁女的情况后,徐维华先去找了市领导反映问题,没成。她又从市里跑到村里,联系上村支书,她记得,对方当时说出嫁女在村里赖着不走,就是跟村里人争地、争财产。

在湖北洪湖为出嫁女争取集体收益分配权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随着农村人口增长,既有的土地资源变得紧张。村集体默认女性婚后“从夫居”,参与分配对方村中的资产,如果女性婚后户口没有迁出,她的子女也会来参与村集体的经济分配,那出嫁女“两头占”,就影响了其他村民的利益,由此大多数村民排斥出嫁女这一群体,反对出嫁女享受同等待遇。

事实上,也有不少农村女性在婚后遭遇“两头空”,由于各种原因留在娘家,她们渐渐失去了村民身份和权利。

2014年4月,徐维华帮助杨丽华为首的出嫁女们递了诉状。当地法院还从未立过此类案件,法院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称要请示领导,没有马上给她回复。

另一边,杨丽华找到了湖北省妇联。案件一审前,省妇联权益部的几位工作人员到法院进行沟通,参与了一审旁听。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不应当受理,二审维持一审结果,再审申请亦被驳回。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道,(此案)“属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嫁女

杨丽华等人的二审、再审申请裁判文书

杨丽华等人的二审、再审申请裁判文书

千千律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项目负责人林丽霞说,20年来,律所受理的3000多起农村女性土地权益投诉,胜诉的占一成,更多是败诉或法院不受理。她表示,法院一般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规定,不能受理,或者说集体收益的分配应该遵从村规民约。

一般而言,村规民约主要由男性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来制定,而他们和出嫁女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林丽霞说,留在村里的“出嫁女”是少数群体,她们不分或少分资源,男性村民就可以多分。

胜诉的案子,执行起来也是难题

对于一些出嫁女的权益诉求,林丽霞认为,法院并非无能为力。

200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沙梁村的28位出嫁女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当时村里每个人可以享有1.5亩地、一套住宅房、一套70平米左右的商铺,可她们没有。

为了解决纠纷,法院在判决时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类推判断的民法理论——法院认为该案中的28名出嫁女除性别以外,其他条件和男性村民都相等,所以也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一判例在2007年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有时候,即使案子胜诉了,执行起来也是难题。

有次徐维华和林丽霞去湖南的一个村,那里有条规定,女性超过28岁不享有村民待遇。但经起诉后,法院支持了两个维权女性,每人可以分到2000多元,村里不愿执行。法院去强制执行时,村里又说账户里没钱。

维权女性和律师在乡镇财政所查账后,发现有300万的钱款落在村里一个村民头上,不在村集体账上。后来他们得知,有村民此前去乡镇闹过,说如果乡镇政府把他们的钱执行了,就纠集人来乡镇政府闹事。

另外一起案子发生在山东菏泽鄄城县,有位外嫁来的女性起初分到了地,丈夫与她离婚后离开了老家,她就带着两个不受婆家待见的女儿继续留在了村里。一晃30多年过去,她的前夫突然带着再婚的妻子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回村了,于是村里把原本属于她们母女三人的租地款都剥夺了。然而这起案子2022年和2023年获得的胜诉判决,至今仍未执行到位。

和当事人一起维权,律师们见到了维权过程给这些女性带来的影响。

林丽霞印象深刻的,有一位农村出嫁女维权联盟的领头人王洪英。她在维权过程中,家里反对声很大,她离婚了,又得了乳腺癌。她原本是一位非常能干的女性,如今租房居住,她感觉自己一无所有,有时会自怨自艾。林丽霞说,“当这些失去土地的妇女站出来维权时,她们往往会变成一个家庭、一个村庄的敌人。”有的出嫁女住在村里,一出门村里人就会说三道四,村里连收废品也不收她家的;还有人被村民扒了口粮田。

不仅是出嫁女在村里受到敌视的目光,在帮助她们维权时,律师也受村里质疑。2006年左右,律师郭建梅在河南为出嫁女和村集体协商,没谈拢,当地一些男性村民开始挥舞着棒子示威。类似的事,徐维华也遇到过。

千千律所律师郭建梅在广东办理农村妇女土地权案件

有时林丽霞和千千的其他人也会劝出嫁女不要维权了,因为她看到不少女性从黑发到白发,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律师们劝她们当路走不通时,不妨先放下,先把工作、生活弄好,再寻找时机维权,但她们很执着。

徐维华

林丽霞听心理专家讲过——权利受到侵害会造成心理创伤,“为什么很多人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有点偏执的态度?就是因为她们内心受到了创伤,觉得很不公平。”

来找到千千律所的出嫁女多数是一审二审都败诉了。林丽霞说,对于来求助的都会尽力去帮助,如果解决不了,能够倾听她们的故事,认同她们的诉求,这也是对她们的一种支持。

审理意见与村规民约

除了接手个案,帮助具体的女性,千千律所和李慧英也尝试过改变一些外部环境,比如在各地法院审理意见与村规民约里寻找内部松动的可能。

2006年起,千千所开始尝试通过一些项目试点,与地方妇联、地方政府或法院合作,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一计划陆续在河北、湖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

获知陕西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过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的审理意见,千千把这一法院的副院长请到了河北邢台中院的会议上参与研讨。

林丽霞回忆,邢台中院当时的审判长马维东一开始认为此类案子法院不该受理,在研讨时和请来的嘉宾有诸多争论,但经历多场专家研讨后,认识发生了变化,认为这确实对女性不公平,不能因为观念问题限制妇女权利。

2010年初,邢台中院出台《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审理意见中对“农嫁女”进行集体成员认定,而成员资格正是享受成员待遇的前提条件。

邢台的规定出来后,当地此类纠纷数量下降了60%。

后来林丽霞了解到,安徽省高院、天津市高院、重庆市高院、海南省高院等也相继出台了这类规定。2015年,四川农业厅也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

李慧英则尝试推动一些地方修订村规民约。

2015年,李慧英(左四)在河北邯郸农村进行妇女土地权益与修订村规民约交流

她牵头的课题组与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的梁军团队在河南周山村率先试点。当时周山村有干部说,女的结婚到男人家天经地义,男人是根,男的在哪女人就在哪。李慧英记得,在和持反对意见的人沟通时,梁军组织村民进行讨论,比如让他们自己算媳妇和女儿分别享有什么待遇。村里的人发现各地村规民约有所不同,有嫁来的媳妇可能会两边得利益,而周山村的女儿出嫁却会遭遇“两头空”。这让他们发现了其中的不公,原先的观念也受到了挑战。

2009年3月,梁军正在给周山村的村规民约修订成员进行培训

周山村于2009年颁布了我国首部体现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逐步将村民待遇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招婿家庭、婚出妇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的妇女及其子女等。

后来,黑龙江妇联借鉴周山村案例,在全省农村推动村规民约修订,维护妇女土地权益。千千律所在为出嫁女代理诉讼的同时,也与地方妇联合作,选点修订村规民约。

林丽霞 女性帮助女性

出嫁女们或是没有退路,或是为了孩子,持续地在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上前行。与之并肩的妇女工作者们,她们为何能持续关注和行动?

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徐维华当时被安排在一个维护妇女权益的论坛做秘书长。李慧英也参加了,她在“妇女研究在中国”论坛上做主旨发言。

1996年,李慧英到河南参加学术会议,听课受到震动,到了夜不能寐的程度,发现中国很多女性主义学者把学术研究和人生交织在一起。

她刚开始在中央党校做妇女研究,周围人不理解,世妇会已经结束了,为什么还要做妇女研究,但她觉得妇女研究使得人生充实,可以发挥人的主动性,推进男女平等。

上世纪90年代末,李慧英承接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的项目,与其他五位专家共同撰写了《社会性别与发展培训手册》。那时,她大量接触到西方社会性别的内容,“社会性别突出了权利,人的自主性、人的主体性。人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要去争取这个权利。”对妇女研究的浓厚兴趣是李慧英关注出嫁女土地权的动力之一。

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李慧英接触到十几个出嫁女,都是结婚以后在娘家生产、生活,但是丈夫、孩子的户口不能进入村庄,没有自己的宅基地,承包地征收了,却得不到征地补偿款以及回迁房,不得不净身出村。

座谈会上,她们说,一旦争取自己的权益,是没有退路的,父母不支持,村民和村干部反对,必须下狠心,姐妹们相互支持、坚持到底!声音蕴藏的力量进入李慧英心里,妇女在她面前不再是抽象的集体,而是具体鲜活的个体。她长期和不少出嫁女保持着联系。

她的力量还来自于修订村规民约带来的改变。2012年8月,李慧英来到黑龙江,哈尔滨市卫星村女书记带领村民修订村规民约,解决了出嫁女和上门女婿的土地权。此事让她相信,争取会带来改变。

徐维华上世纪80年代初即在全国妇联的法律顾问处工作,为那些因家暴而反杀丈夫的女性奔走。

徐维华

她过去有四年在农村里干活,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她对土地有感情,更对生活在土地上的具体的人有感情,“我觉得经济发展起来,土地成为一种货币,法庭上(村委)这些人为了自己生活更好一点,不顾姐妹,在利益面前把感情淡化了。”

徐维华认为这一代出嫁女和上一代不太一样,可能接受过教育,有学问,有思想,更重视个人权利。比如诸暨出嫁女周保利,“她是这个地方生养的人,大学毕业后回来这片土地,在此成家立业,但是被当作异类。”

今年74岁的她仍在千千律所工作,觉得只要自己还思路清晰,论证过程有理有据,就会继续站在法庭上,为权益受损的女性辩护下去。

林丽霞在加入千千律所之前,当了6年的中学老师。她觉得在妇女维权机构工作很有意义,从2010年开始做农村妇女土地权的项目,就一直做到现在。

“现在相较于五年、十年前改村规民约更困难了。”她说,千千很难找合作伙伴,开展项目受到很多限制,代理的很多案件不了了之,“一些出嫁女都走完了所有信访程序和诉讼程序,但最后都没解决问题”。

林丽霞参加联合国第56届妇女地位委员会,主题为农村妇女、赋权、减贫和农村发展。

2016年到2018年,林丽霞感觉“好像完全找不到路”,甚至不想再关注这个议题。但她又想,如果自己不做了,出嫁女们获得的支持就更少了。她们一直给出嫁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办理案件时,不仅不收律师费,连交通费和食宿费都基本上是自担,遇到条件很困难的出嫁女,有时还会请她们吃饭。

到2018年,两会代表提出相关议题,林丽霞感觉又看到了希望。2022年,林丽霞在“一席”平台讲了出嫁女的话题,受到很多媒体关注,话题讨论度变高。

7503份力量

还有一个希望点在于争取立法变化,这件事李慧英在做,千千律所、出嫁女们也在做。

2022年底,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发布,李慧英觉得意见稿第一次对成员资格予以界定,填补了公共政策的一项空白,但出嫁女仍未纳入成员分类,她与千千律所联手一起提交立法修改意见稿,7000多位妇女通过网络反馈意见。

2023年12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其中,第十二条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交给了成员大会多数表决。

林丽霞不认可这一条规定,她认为“出嫁女和其他村民存在利益冲突关系,让多数人去表决少数人的权利,这不符合逻辑和法理。”

李慧英撰写了立法建议,内容包括通过国家立法对集体成员资格予以界定;对成员进行具体分类,将离异妇女、丧偶妇女以及出嫁女纳入其中;将群众认可改为依法确认成员资格。这个立法建议后来被转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除了第十二条,千千团队对草案中涉及农村女性权益的其它条款也提出了修改意见,还整理出了简明版本,发给出嫁女群体,以便她们能更好地理解草案原文和建议的内容。

杨丽华

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出嫁女们表现得很积极,不仅自己,还动员家人、朋友通过网络和邮寄方式提交建议,不会用手机或电脑的就找外人帮忙,有些女性在邮寄时还会附上自己的信访答复或判决书,希望立法者对她们的真实情况和处境有更深入的了解。

这一次,农村妇女、妇女工作者、妇女研究者,共计7503人提交立法建议,反馈15700条意见。

今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该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林丽霞惊喜地发现,无论是两会代表,还是专家学者和千千团队的努力都没有白费。千千所提出的建议中,除了针对草案第十二条的建议未被完全采纳外,其它建议大部分都被采纳了。

法条中还增加了新规定,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数十年来,不少出嫁女和她们身后的妇女工作者仍在为这一议题奔走。很多女性带着共情、带着力量,支持和托举其他女性,也在托举女性的整体处境。

李慧英记得梁军说过,“我们就是哪里有缝就一点一点往里拱,给它拱得大一点。”她深深认同。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杨丽华、王洪英为化名)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出嫁的女儿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当然是不合法的,其不合法的地方并不是因为当事人已经出嫁了,而是因为宅基地本身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的,并不是当事人的私人财产,对于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子,出嫁的女儿是有继承权的。

一、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是不合法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也有遗产继承权。 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女儿在哪些情形下会失去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村民

继承人因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或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时效处理。 继承人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继承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或者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时间未超过2年,继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不管是出嫁的女儿还是儿子,都没有权利去继承宅基地,宅基地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 至于父母名下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能因为女儿嫁出去了就没有继承权。 除非父母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给女儿分配遗产。

村民组织讨论规定出嫁女分不到集体山林到户这样合法吗

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而来的一些法律诉讼也比较多。 给你个案例。 “出嫁女”的呼声:还我责任田! 目前,在我国农村,有些妇女出嫁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户口留在了娘家,承包的责任田,口粮田等等作为一个农民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留在了户口所在地。 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制定了“村规民约”,收回了出嫁女的责任田、口粮田,使一些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的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她们为了争回土地这一赖以维生的根本,多方奔走,直至走上法庭。 出嫁女没了承包田 1997年元月,26岁的王小菲嫁给了家住江苏省某市兴旺镇复兴村村民陈勇,同年11月13日生一子,取名为陈华。 但是,王小菲的户口仍然留在该市金桥镇红旗村的娘家,没有迁至丈夫处,她的责任田和口粮地也都留在了红旗村,她按时回村耕种,收割庄稼,并依照规定缴纳了各种农业税费,本以为以后也可以这样平安的生活,没有想到由于土地的变动,她不得不同她生活了20多年的镇子打起了官司。 1998年,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全国各地进行了一次土地大调整。 在这次土地调整过程中,红旗村召开了村民大会,经讨论决定对该村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再享受承包田等村民待遇。 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 在村里人看来,女人既然嫁了出去,就是外姓外地人了,土地当然就没有你的份儿。 红旗村遂以王小菲婚出为由,剥夺了她的土地承包权,未让其继续享受承包责任田。 更让王小菲着急的是,儿子的户口一直未能报上。 在户籍改革之前,子女的户口应随母亲的户口落户。 可是,公安机关让其出示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于是,她又找到红旗村村委会。 可村委会却以王小菲已嫁出,村委会没有出具证明的义务为由,拒绝为其出具证明。 如今儿子已6岁,已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户口却一直报不上。 我是农村户口,必须种地,必须从土地上吃饭,没了土地,就没处吃饭去了。 且自己完全是按照计划生育的规定生下儿子的,儿子却成了无处落户的“黑户口”,这让王小菲觉得很不公平。 她决定为自己和儿子奋力抗争。 为此,她多次申请村委会和镇政府对此作出处理,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2002年5月20日,她到金桥镇人民政府进行了上访,同年5月23日又向市信访局书面信访。 市信访局接到上访后,即时将申请信转给镇政府。 镇政府在经过调查核实后,亦未能给予王小菲满意的答复。 王小菲在经过几年的奔波后,仍然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和儿子讨回一个公道。 镇政府上了被告席 2003年7月14日,王小菲及其儿子陈华,以金桥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一纸行政诉状,将金桥镇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陈华办理申报户口事宜及落实王小菲承包田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王小菲、陈华认为,原告王小菲于1997年元月与兴旺镇复兴村村民陈勇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 同年11月13日生一子陈华。 原告王小菲被村里无端剥夺承包田等村民权利并且由于村里不出证明,陈华的户口至今无法申报。 为此,多次申请村委会、镇政府处理,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予答复意见。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陈华办理申报户口事宜及落实王小菲承包田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则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当。 首先,原告从未直接向被告递交过书面申请,被告仅收到市信访局转来的原告反映情况的人民来信。 对此,被告已向市信访局作了回复,故原告将被告列为诉讼主体不当;其次,原告要求被告为陈华办理户口申报,于法无据。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职能机关,陈华申报户口应依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原告要求被告为陈华办理户口申报手续无法律依据;第三,原告王小菲要求在金桥镇红旗村享受承包田等村民权利不合理。 原告王小菲1997年嫁到兴旺镇复兴村后,应将户口迁到复兴村。 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规定该村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再享受承包田等村民待遇。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的答辩,原告则予以反驳。 他们认为,自己曾向被告当面申请过,且原告寄出的上访信也转给被告处理,说明被告知道原告的申请内容;陈华申报户口,公安机关要村委会出证明,而村委会拒绝出证明,造成陈华户口至今未报,说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落实承包田给原告,反而歪曲事实,讲原告王小菲在兴旺镇其夫家已享有口粮田,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对此,被告则认为,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接到市信访局转来的王小菲的来信后,被告作了调查,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了市信访局,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事实;红旗村调整土地是按村民自治原则进行的,村规民约中的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分给承包田,并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符合国情、民情和村情;陈华申报户口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户口必须要村委会出具有关手续。 判决书定了是与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小菲婚后户口未迁出,所在村、组取消其承包田,虽然不分承包田给原告王小菲是村民代表研究决定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村民代表研究决定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均明确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田等应当受到保障。 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村民代表研究决定“不给婚出女王小菲划给承包田”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 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知晓这一情况后,做了一些调查和协调工作,但没有以政府名义正式行文责成所在村研究解决。 故原告王小菲要求被告就落实承包田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本院应当支持。 本案原告2002年5月20日上访金桥镇人民政府1次,同年5月23日向市信访局书面信访,申请信转被告,但被告对原告上访未作详细登记,同时申请信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 根据举证责任规定的情形,原告申请虽然不很规范,但被告已实际知晓原告上访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原告依法申请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陈华申报户口是否是被告的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主管户籍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陈华申报户口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其出生后,由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户口登记簿》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报户口必须持村委会证明,现实中的报户口要村委会出证明,是不规范的,更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原告陈华的户口登记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故原告诉被告不依法履行为陈华办理户口登记这一职责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采纳。 2003年12月22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判决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王小菲要求享受承包田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两原告要求被告金桥镇人民政府履行为原告陈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职责的诉讼请求; 维权案留了思考题 这起发生在江苏省苏北某市的“出嫁女”维权案,重点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利问题。 这个案子的意义并不在于案件的本身,而是昭示了一个问题,就是女性因为出嫁而丧失土地承包权的状况在我国农村的的确确存在,有的地方甚至还很严重。 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央电视台曾就我国农村“出嫁女”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进行过报道。 据报道,在我国农村没有土地承包权的人中,有30.1%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的,有0.9%的女性是由于离婚失去的,还有22.6%的女性从未分到过承包地。 这种现象,就是在江苏省亦依然存在。 承办此案的法官,在判决书后语中这样写道:“该问题面广量大,仅金桥城区就有数以百计”。 该案同时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出嫁女”的权益屡遭侵犯,何日才是尽头?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确实关系到妇女的基本生存权利,应予重视和妥善处理。 针对“出嫁女”权益受侵犯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发生土地使用权益受到侵犯的“出嫁女”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1)与城镇居民结婚的妇女,因现行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因,一时无法迁入城镇落户;(2)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户籍未迁出的;(3)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的。 “出嫁女”的权益频遭侵犯,究其原因,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主要来自于五个方面:一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意识的作祟下,许多地方的村委会均以“村规民约”形式剥夺了出嫁女及其子女应当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使出嫁女在当地变成了“二等公民”。 一些农村土政策的制定明显置女性利益于不顾,名义上都通过了村民代表大会,大家签名盖章生效,而往往村民代表基本上全是男性参加,表面上看是“民主”的,但实际上完全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二是部分基层干部、党员法制观念淡薄,在“出嫁女”不停主张权利呼号面前,不少干部却以冷漠的态度泰然处之;三是一些地方政策上有漏洞,有关条文与法律相悖;四是一些地方政府保障措施乏力,一些老大难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五是“从夫居”的婚姻习俗使婚姻流动中的女性多于男性,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出嫁闺女都会将户籍带到男方,虽说将户籍留在原村的出嫁女毕竟是少数,但是她们可以说是少数或边缘人群,因而在一些权益上受到侵害的可能比较大,尤其是面对紧缺的资源时。 农村传统的惯例或村规往往无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使“出嫁女”、“倒插门”和离婚返村妇女受到很大的歧视。 对“出嫁女”土地承包权遭受侵犯问题的解决,有专家指出,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是健全法律、加强宣传,依法办事。 目前上访以及法律纠纷的增多,多是出现在土地的二轮承包过程中,这说明在这个过渡时期,缺少具体的相应法律法规。 尽管有《妇女权益保护法》,但它只是一个框架指导,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也缺少这方面具体的操作细则,因而,即使村民有法律意识,他们也不知具体应怎么做,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往往又不会考虑少数人群的要求,因而出嫁女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在各地都有存在。 因此,在农村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使大家认识到过去那种歧视女性侵害妇女权益的习俗观念都是错误的,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同时提高“出嫁女”的法律维权意识,并鼓励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出嫁女”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依法办事,在土地分配这个方面,对口粮田等基本土地分配,应严格按户籍执行,对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做法,要给予制裁。 另外,还应加强农村文明建设,改变农村风俗,“从妻居”与“从夫居”应得到相同的尊重,离婚丧偶妇女不被歧视,妇女的权益得到广泛切实地维护。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那么那些农村的妇女如果失去了土地,她们的生活将会处于贫困的状态,而她们的人格、她们的地位将不会独立,将成为男人的附属品。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兄弟姐妹,每一个人都有母亲,我们相信没有人希望看到自己的姐妹们或者母亲陷入孤苦无依的状态。 目前,我国正不断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法律将更加完善,各地执行力度将更加大,广大的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的权益免遭侵犯的日子不远了。 (文中人名、镇名、村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 未落实之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剥夺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

口粮田父母死亡后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吗?

女子嫁人,户口一般迁离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户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归集体。 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获得一份土地,则要看婆家村有无机动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赶上”了婆家村调整土地。 否则,妇女很可能因此失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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