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赔偿19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房租

西安大三女生程橙(化名)的生命定格在20岁。两年多前,她因退房租被房东辱骂挖苦、继而喝农药自杀。女孩父母以侵权将七旬房东告上法庭,法院强调“人无德不立”,判房东赔偿19万余元。房东不服提起上诉。

2024年5月22日,西安中院二审结果维持了原判。

>>报警留遗言

“我不需要抢救……我只需要任××的道款”

2021年12月12日下午,程橙先后发出两条短信,最先收到短信的是她的高中同学、闺蜜阿彬,写着:“我在×××苑×号楼××××,我带了两部手机,一部苹果13,一部苹果xr,里面有我和任××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帮我保存好。他说了我死了就会给我道歉,我的行李箱在宫园美禹××××,住的民宿。我的小狗现在和我在一起,你可能要帮我照顾它几天了。对不起,麻烦你来送我最后一程了。”阿彬看到消息后,立即给程橙打电话,但始终没人接听,她赶紧拨打110报警。

当日下午,陕西公安12110短信报警台也收到了程橙发来的短信,“我现在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苑×号楼××××。我已经服农药自杀。现手机静音,接不到电话,接下来的事情交给你们了,谢谢。我的苹果13和xr手机屏幕上面都有我父母的联系电话。不用送我去医院了,我不需要抢救,就算抢救也已经来不及了。我只需要任××的道款尚可安息。谢谢你们。”

警察赶到后立即将程橙送往医院抢救。程橙的父亲程师傅当天下午5时40分接到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自强路派出所民警电话,说孩子出事了。

当天晚上,程师傅和妻子刘女士急匆匆地赶到西安市中心医院,看到女儿的时候,已经洗过胃了,看着精神也还可以,但很快,他们从医生那里得知女儿喝的是农药“敌草快”,情况很不乐观,让他们做最坏的打算。

次日下午两点多,20岁的程橙给父亲说了最后一句话“你们一定要给我讨一个公道,要房东道歉”,之后便陷入昏迷,再也没能醒过来。

程师傅后来才得知,“敌草快”是女儿在抖音上买的,共买了两瓶,喝了一瓶。他和妻子不明白,女儿为何寻短见。

程师傅查看女儿的遗物,在微信聊天记录上找到了她自杀的原因。

2021年6月11日,程橙在西安市新城区租住了×××苑任某某的房子,租期一年,合同约定,从2021年6月14日起到2022年6月13日止。房租每月1900元钱,押金3000元钱。房租共分两次交,第一次交房租时间是2021年6月11日,第二次交房租时间是同年11月14日。

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乙方(房客)中途擅自退租,应按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租金向甲方(房东)支付违约金,押金不退”。在合同末尾有个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内,如乙方想要转租,需要提前和房东协商,如经过房东同意,乙方可进行转租,转租成功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以及剩余房租”。

程橙的父亲说,2021年10月,女儿说想回家了,当月31日,他将女儿从西安带回商南县。当时,是他和妻子,以及程橙和她的叔叔4人一起打扫的房间,打扫干净后给房东退了房子,房东任某某当时并没提出问题,只说押金回头扣完水电费后返还。

房东赔偿19万元

根据程师傅提供的女儿手机微信记录显示,从2021年11月10日开始,程橙和房东任某某就开始协商退房租和押金一事。此间,女儿也多次从商南县前往西安,后来他才知道,女儿来西安就是去找房东退钱。

程橙前往曾经的租住处取遗落的物品时,得知房子已经有人入住,便给任某某发消息,提醒退钱,要退回的有押金3000元钱,水电费470元左右就算500元,还有一个月未住(房租1900元钱)。

任某某认为,叫人打扫卫生、擦玻璃、重设密码、卫生间花洒漏水、卫生间上的灯掉下来都需要扣钱,他认为只能退还2000元左右。同时任某某说,必须找到中介后才能退这些钱,而双方表示都找不到彼时的中介了,任某撂下话:“找不到中介2000元都不会给。”

>>矛盾升级

房东表示分文不退,等着起诉

后来,程橙将要退还的钱从3000元降到了2500元。期间,程橙发消息说,如若不然就要去法院起诉。该消息激怒了任某某,其发消息回复称:“你已经把叔叔说恼了”,表示分文不退,等程橙起诉。

随后,程橙花200元找人写了份诉状,同年12月8日,她来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缴了66元钱起诉费。之后的一天房东任某某发来的微信言辞激烈,先后出现了“可笑、玩弄、羞耻”等词,这让程橙很受刺激。

程橙回复“你不要再刺激我了”,得到的回复却是“……叔叔有足够的耐心等你上(起)诉,因为叔叔还不(知)道打官司怎么打,很希望尝试一下”。

同年12月9日14时25分,程橙在抖音下单,买了两瓶“敌草快”。16时57分,在警察的介入下,原本要退3000元押金的任某某,给退了1300元钱。余下的1700元,任某某认为,房子虽然租出去了,但因为程橙提前搬走、违约在先,剩余一个月的房租不退还。出租需要重新发布,找中介花掉900元钱,再次租给新房客的时候少收300元钱,再扣除500元钱水电费,这些扣过后,只能退还1300元。

程橙认为退的不够,继续向任某某要钱。从聊天记录来看,被羞辱后的程橙给任某某的微信名改为“不良房东任××”。任某某被问急了,突然回应“你这婊子,我真恶心你”。程橙不断重复“无良房东退钱”。

一段程橙和房东任某某的通话录音显示,双方在通话过程中,程橙称希望任某某不要再刺激她,如果她死了,任某某是有责任的。

程橙的母亲刘女士说,女儿谈恋爱,后来分手,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房东却以此来侮辱她。

另一段保存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的录音显示,程橙给情感电台打电话哭诉,因为和男朋友分手了,所以要退房子。房东拖了一个多月也不给退房租,说话还很难听,还骂她,称快要活不下去了。记者从该段录音中还得知,程橙说现在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称其有抑郁症,但已经好了,可以好好过下去,可房东明知道她不能受刺激还非要刺激她,她去死就是因为任某某,要让任某某受到良心上的处罚,要让任某某道歉。

“2021年10月6日,西安市中心医院曾诊断程橙患双相情感障碍。”程橙的闺蜜阿彬向记者回忆说,“她那段时间经过治疗其实已经恢复,她本来就是一个特别温柔、脾气也很好的人。”作为最后送程橙一程的人,阿彬说她至今都无法想象,身边的好朋友突然间离开人世,此事对她的影响也很大,之后就离开西安了,“我能做的就是帮程橙照顾好她的小狗。”

警方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程师傅和妻子将所有的录音及聊天证据予以保存,在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后,便起诉任某某,为女儿讨说法。

>>法院判决

人无德不立,房东赔偿19万元

2023年4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服毒自杀的西安大三女孩程橙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程橙父母认为任某某不愿退钱并在明知程橙不能受刺激的情况下,多次以嘲讽、辱骂及喝农药才退款等言语刺激程橙,致其身心俱疲、万念俱灰而含恨自杀,起诉房东任某某要求赔偿40万元。庭审播放程橙生前求助情感电台与警方的录音时,她的母亲刘女士多次捂嘴啜泣。

开庭时70多岁的男房东任某某未露面,他的律师认为程橙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任某某的言行与程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程橙去世后任某某承受了内心的煎熬及他人的责难,任某某才是真正受害者,程橙父母的不负责任应对程橙死亡负有更多责任。

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既有躁狂症发作,又有抑郁症发作的常见精神障碍,首次发病可见于任何年龄。当躁狂发作时,患者有情感高涨、言语活动增多、精力充沛等表现;而当抑郁发作时,患者又常表现出情绪低落、愉快感丧失、言语活动减少、疲劳迟钝等症状。

法院认为,任某某与程橙在协商退还租金及押金的过程中,对程橙进行辱骂和挖苦,给程橙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困扰,其言行违反公序良俗。虽然任某某对程橙的自杀行为无法预见,但在程橙反复提醒不要再对其进行刺激的情况下,任某某不但没有及时注意、理性沟通,还在明知程橙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系其与男友分手的情况下出言侮辱,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程橙作为成年人,对生活中遇到的纠纷,亦应及时调整心态,理性面对。

法院判决: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判任某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746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94643元。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法官认为,房东辱骂房客程某的行为,给程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存在过错,其行为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相悖。虽程某系服毒自杀,但房东任某某的行为与程某自杀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孩母亲

房东很多次说孩子喝农药就道歉

法院判决作出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程橙的母亲刘女士。刘女士说:“养大一个孩子不容易,那阵子她专升本的报名费都交了,后来才知道她为了退租的事报警3次,警方想调解,房东都不露面。”在程橙喝农药后警方来了解情况时的录音里,程橙声音嘶哑、断断续续地向警察说:“他很多次说我喝农药就道歉……”

程橙母亲数次强调,房东至今没有道歉。“这件事对她的弟弟妹妹影响很大,等事情都处理完了会按照程橙的遗愿把骨灰撒到大海里。”

>>房东辩解

“不能人不在了都是她对,法院判决是道德绑架”

一审判决后,记者曾致电房东任某某,他对判决表达了不满,表示要上诉。任某某说,女孩喝农药自杀,付出年轻的生命,他也感到怜惜和难过,但他认为不是因为退房租以及跟他争吵所致,其自杀的根本原因是病情,直接原因是与男友分手无法排解所致。想不通女孩自杀为啥要让他来承担责任。

6月6日,任某某表示要申请再审,他说,“骂人是她先骂的,是她不遵守合同,她应该给我道歉,不能人不在了都是她对,法院判决是道德绑架。”

程橙母亲说,判决生效十日内,房东依旧未支付赔偿金。目前,他们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高分 帮我找一个案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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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申诉人郑XX对XX省高院2005年3月30日(2005)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和XX中院(2004)X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5)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系村巡逻队员,为履行保安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与另一巡逻队员捉住小偷;小偷遭到围观群众怒打,申诉人予以制止;之后,为核实失主,申诉人离开现场,小偷由另一巡逻队员带回村办公室;申诉人回到村办公室见其他保安在拷问小偷,但他没有参与;后又出去找作案工具回来,还是以喝茶避开打人;最后,申诉人为了表示“合群”,并无加害被害人的故意,象征性地在小偷腿及背部打了两三下;后有“自残”行为的小偷在放回途中原因不明地死去;中院、高院据此认定为共同犯罪,在未查清小偷真正死因、真正加害人的情况下,对申诉人的显著轻微行为,重判13年。 申诉人认为,在“据以定罪、据以量刑”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凭想象判案,实难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申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再审,纠正错判。 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小偷)死因不明。 刑事案件的推理是具有唯一排他性的,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是必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这就必然要求‘据以定案’的案情事实必须完全清楚,那么本案中院判决和高院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吗?(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失血”案情未查清,被害人死因不明: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1、“在楼梯第4台阶东侧边沿及侧面有血迹、其下方地面也有少量血迹等现场情况。 ”(中院判决书P8);2、“…被害人方XX尸体现场位于陈埭镇洋埭村万泰盛公司对面家家乐便利超市前,尸体仰卧于店前一台球桌上、尸体头下的台球桌上有血迹(中院判决书P7)。 3、另一小偷汪XX证言证实:“我与方XX被扣在楼梯处的一些铁栏杆上,后不知怎么回事方XX的头磕破了一个口子流了些血,一直讲口渴、想上厕所、手很痛…”(审讯笔录P044)(中院判决书P6)4、被告人黄XX交待:“我们巡逻回来,看那穿白衣服(方冬海)的头有流血,问他们为什么会流血,那穿黑衣服的(汪XX)说是那穿白衣服的自己撞墙的,具体原因不清楚。 ”(审讯笔录P115.P112)5、郭XX交待,在晚11点半盘问殴打结束后,他离开时:“有个小偷在楼梯那里吵,身上有伤,但没有流血,也没有什么异样。 ”(审讯笔录P142)。 6、经审理查明:…在盘问中,被告人黄XX、郑XX、郭XX伙同陈X、许金条、许振华等人分别持巡逻队办公室内的橡胶棍、木棍等工具及用拳脚殴打方冬海、汪清明的手脚、背部及身体其他部位(中院判决书P4)以上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言、证人相互印证的这两处“血迹”的确凿证据证明了:①被害人“失血”了,它是尸检结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最直观的重要证据;②被害人头部“失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橡胶棍、木棍打击造成的,因此,可以确定是小偷“自残”行为造成的,不是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多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与申诉人郑XX更是无关。 但中院判决书和高院裁定书(下文称“两书”)却没有出示查明这些血迹是如何产生的?它与小偷方XX的死亡有何关系的证据。 这种“忽略”与被害人“失血”死亡的“流血”确凿证据的做法,让人不得不怀疑:小偷的死亡完全有非殴打原因造成的可能!(二)、两个殴打现场的案情事实不清,导致定罪不准,量刑失当“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全身广泛性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分析认为其损伤系钝器反复打击所致。 ”这些损伤到底是哪些人打的?用何种工具打的?这些损伤与死者的死亡有何关联?均没有查清。 1、第一重要作案现场(群众怒打)的案情不清楚(1)被盗出租房是第一殴打现场。 死者方XX作为一名小偷,在义愤填膺的群众面前,被群众殴打在所难免,且被打得也不会太轻。 黄XX交待:小偷方XX “因在出租房有被人打,带到队部脸色青青的,有点白。 他(指方XX)说‘他生病了’,我们不信。 ”(讯问笔录P112.116)这证言说明,方XX在出租房前已遭到致命殴打,伤情已经相当严重,也许这些殴打的损伤就是方XX致命死亡的主要原因。 完全有可能:即使不存在后面的殴打,小偷也会因群众的怒打已经很严重而死亡,但对此重要作案现场及产生的后果,在“两书”中却是个“空白”,没有对此证据进行认定,没有用任何证据来排除可以由此推断的可能性;(2)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中,确认在出租房门口有一本地男青年用木棍打被害人,那男青年是何人?拿哪条木棍?打什么部位?“两书”均没有提及。 尸体检验鉴定书写有:“右肩胛部有两处中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宽3.8cm”,这表明致右肩胛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是打击截面超过3.8cm的物体。 而现场勘查笔录写到“陈埭镇横坂村联防队一办公室内,有一辆白色的联防队用于巡逻的摩托车的左后侧卡着一根73cm、直径约4.5cm、带有雕制手柄的木棍”。 这表明,在出租房门口,有人用所带来的那根直径4.5cm的木棍殴打受害人。 此外,除了用木棍殴打受害人之外,还有用什么工具打?致伤程度如何?这些致伤和方XX之死有何关系?这是命案的重要案情。 但“两书”中却一点都没有提及在第一殴打现场,被害人遭众多围观群众殴打致伤的证人证言,而是完全回避,更没有查明众多围观群众中何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实施了什么样的殴打?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医鉴定结论,以确定围观群众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其实,另一小偷汪清明和被告人黄XX、郑XX的陈述都证明当时有众多围观群众,都是本地人。 为什么这个“本地人”的作案现场的案情反会成为“空白”呢? 为什么对此事实不予认定?(3)、高院认定郑XX参与了第一现场殴打是错误的中院及检察院都已经认定上诉人郑XX在群众殴打现场,没有参与殴打,可高院却一意孤行认定郑XX参与了殴打,这是什么目的?!是强化维持原判的正确性吗?!中院判决书是这样写的:①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14日晚,被告人……便将二人带至其行窃的地点查访失主,在被窃的出租房外,方、汪2人遭到围观群众的殴打(中院判决书P2)②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4日晚9时许,……便将方、汪二人抓获并带至其行窃的地点……查访失主。 在该出租房外,方XX、汪XX遭到围观群众的殴打(中院判决书P4)③中院判决书已经认定:“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被抓时已被群众殴打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中院判决书P9)④中院判决书认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且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交代其犯罪事实,……”以上说明:中院判决认定了郑XX在群众殴打现场,没有参与殴打。 但高院裁定书却武断写道:“经审理查明,……郑XX、郭XX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汪XX证言证实,2004年5月14日晚9时许,……带到其行窃的地方,被二名巡逻队员和周围群众殴打……” 认定郑XX参与第一现场殴打。 (高院裁定书P4)刑诉法规定不能轻信口供,单凭口供不能定案。 所以,口供只能作为辅助证据,用做印证其他证据,本身证明力并不强。 仅凭巡逻队员的口供不能定案。 所以,XX省高院认为的有力证据就是证人汪XX、证人王XX等的证言加上法医鉴定。 然而,法医鉴定不可确信,下面将分析得十分清楚;王XX等的证言不能说明申诉人有什么问题;高院居然让一个再也找不到人的踪影的、唯一的一次询问笔录、没有任何证据可相互印证的、被抓被打的小偷汪XX的“一句话的证言”作为判处抓小偷的巡逻队员的刑事证据。 其实,小偷的证言证明力不强,一是因为此案与他有利害关系,小偷有可能以此报复巡逻队员,甚至在回去的途中加害死者都有可能。 不然,为什么被拘留释放后就没了踪影,他完全可以站出来要求赔偿身体挨打的损失。 2、第二殴打现场案情也未完全查清楚:相互印证的证言证实,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共有6~8个人参与盘问、殴打小偷一个多小时,有的人打二、三十下;有的人拳打脚踢乱打;有的人打得很凶;有的人从开始到结束全过程参与殴打。 (讯问笔录P134.135,139.142.110.111.118.)本应查明各殴打者分别对受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 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的鉴定结论,确定殴打者各自对受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其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但“两书”同样只字不提。 虽然还有3人以上未归案,但已归案的3人的状况是可以查清的。 但“两书”却没有具体查明。 各加害人的责任不清,何以定罪?!何以体现罚当其罪?!(三)、尸体检验欠周全,鉴定结论存在不确定性:1、尸体检验主要表现为:头部不规则裂创,躯干及四肢多部位的挫伤(部分表现为中空性皮下出血)。 其中头部损伤及躯干部位的损伤是人体要害部位。 对于这些要害部位,没有进行详细检验。 如头部,仅检及颅骨情况,硬膜外及硬膜下没有血肿,未见提及脑组织有无损伤,脑内有无出血改变等。 对于尸体背部,因该部位有大面积的挫伤,应对脊髓进行解剖,以确认有无脊髓的损伤。 在做完系统检验后,如果大体病理未见明确的损伤,还应提取重要脏器作病理检验。 只有在排除了全身重要脏器均没有损伤的情况下,才能下“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的结论,但尸检并没有这样做。 也就是说,虽然此鉴定结论作出了定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个定性实际上并不是能够肯定站得住脚的,因为鉴定结论没有采取排他方法,还存在重重的疑点;那么这个不一定站住脚的尸检定性结论,也就必然给法院判案带来难度,带来判案的不准确性。 对此鉴定结论法院本不应完全采信。 2、未完全对致伤工具作出认定。 尸检鉴定书仅对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作出认定,而对头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未做认定。 头部的损伤特点是“左颞顶部见有不规则裂创”,解剖有“左颞顶部头皮下出血9×4cm,颅骨未见骨折,颅内硬膜外下未见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血,颅底无骨折”。 很显然,内行人一看就明白:头部的这种损伤特点是与不规则平面的物体作用形成的。 但在本案中,案犯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几个被告人的作案工具都是木棍和橡胶警棍,这些作案工具所形成的损伤特征与头部的损伤特征不符。 显而易见,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的证据(中院判决书P7.P8)完全可以推定:头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正是“在楼梯第4台阶东侧边沿及侧面”,这个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了受害人的“头部出血创伤”是由被害人自残所致。 此证据和前面“血迹”证据组合起来,正好可以明确推定出受害人死亡还有其它可能原因存在,即被害人自残也是重要死因之一!与此相反的是,法院对郑XX认定有罪、判处重刑证据不足,“推定”很勉强,根本无法从“两书”中找到象这些能够证明被害人“自残”的如此确凿、吻合与可以相互印证的诸多证据!比如:既然“推定”郑XX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之主犯,那么就应该举证并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郑XX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殴打腿、背的二三下)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 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 从现有证据看,连申诉人有罪的证据也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整个案情事实是:被害人在两个殴打现场被加害;从尸检鉴定书得出:被害人被殴打形成的全部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从相互印证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与证据组合证实:第一殴打现场(出租房)有本地人用“一辆白色的联防队用于巡逻的摩托车的左后侧卡着一根73cm、直径约4.5cm、带有雕制手柄的木棍”殴打被害人,形成了被害人“右肩胛部见有中空性条形皮下出血两处,大小为11×4cm、12×4.1cm,中空宽为3.8cm”这一个是被害人体表最严重的挫伤(讯问笔录P111);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没有启用这根卡在巡逻摩托车左后侧的木棍,而是用“在沙发上放置一根长55cm、直径3.5cm的木棍,一木桌上放置两根长为47cm的橡胶警棍”;加上前述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多种可能性,这些证据组合可以推断:第二殴打现场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可能是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 再者,在第二殴打现场有6~8人殴打被害人长达一个多小时,多人打得很凶,有的殴打20多下、30多下,或者拳打脚踢乱打,有的从开始到结束参与全过程(裁定书P4,判决书P6,讯问笔录P133-4.139.142.111,114);而申诉人郑XX的大部分时间主要是:在被盗出租房等待失主、到超威鞋厂去请老板通知失主、寻找小偷的作案工具等等;他在殴打现场的时间短,同时他还两次借喝茶有意避开殴打小偷;只是到了最后,为了“合群”,才随意拿起那根短木棍象征性的殴打被害人腿、背二三下。 与其他加害人相比,再结合行为人在本案中的前后善意行为综合考查,可以看出,这种被动的、象征性的打二三下,打击力度是不会重的。 (讯问笔录P133.139.123,书面回答P4)以上这些证据和证据组合证明:郑XX殴打被害人腿、背的二三下的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之次要因素,郑XX的轻微打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被害人离开巡逻队到死亡,这个重要时段的案情完全不清楚1、死亡地点为什么“移位”,没有查清。 (1)小偷汪清明证言:我们出了巡逻队办公室,就雇一辆两轮摩托车往洋棣方向开去,大约开了约六、七百米远的距离,方XX说他肚子很痛,受不了,我就扶他下来躺在路边,我就坐车去叫其父来…叫他坐我坐过来的这辆摩托车去找他儿子…(审讯笔录P045);(2)方XX(死者之父)证言:……至凌晨3时多,汪XX自己一人过来找我……说我儿子方XX在横坂村的路上,很危险……我就自己一个人走路到横坂,……看见我儿子方XX躺在一台球桌上,上前去叫他,他人已经死了,后来我就报案了。 ”(询问笔录P039,)(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被害人方XX尸体现场位于陈埭镇洋埭村万泰盛公司对面家家乐便利超市前,尸体仰卧于店前一台球桌上、尸体头下的台球桌上有血迹、台球桌下有一双黑色皮鞋等现场情况;”死者为什么不是死在另一小偷说的“躺在路边”,而是移位到台球桌上?从“躺在路边”到“家家乐便利超市”前的台球桌上到底有多远?被害人是怎么“移过去”的?2、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排除合理的怀疑对于被害人离开巡逻队之后至方父报案这一段时间(约3个小时),都发生过哪些情况,“两书”没有任何合法证据来排除下述三种合理的怀疑:①小偷汪XX没有讲实话。 为什么被拘留释放后就没了踪影,他完全可以等待索取身体挨打的赔偿;(中院判决书P9:“工作说明证实汪XX在治安拘留结束后便离开,经多次寻找未能找到,故未能对其作出伤情鉴定。 )②三个人坐一辆摩托车发生了事故;③方XX继续“自残”。 他说“肚子很痛”是借口,等汪XX和摩托车驾驶员离开后,他从容的从“躺在路边”移到“家家乐便利超市”前的台球桌上,然后把鞋脱下放在地上,再爬上台球桌、仰卧在台球桌上“自残”死亡。 这些问题都没有查明。 刑事案件的推理是具有唯一排他性的。 上述证据和证据组合说明:被害人被释放后,在回家的途中可能遭受其他加害行为而导致死亡,但“两书”没有任何的相关证据,排除因其它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3、没有任何证据排除死者自身是否存在内存性疾病本案卷宗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死者可能自身存在内存性疾病:黄XX在不同时间的两次交待,都说到小偷方XX的异常状态:“因在出租房有被人打,带到队部脸色青青的,有点白。 他(指方XX)说‘他生病了’,我们不信。 ”(审讯记P112.116);此证言可推定两种可能:①死者可能真有内存疾病?因为以常识分析,人体一般必须有主动脉大量出血才会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但本案卷宗没有被害人的人体主动脉出血的证据;②被害人在第一殴打现场已经被群众“怒打”成致命重伤。 然而尸检未进行五脏六腑解剖,没有排除死者身上是否有内存性疾病?是否由外伤引发内存性疾病暴发而死亡。 若此,外伤则是死亡之诱因,内存性疾病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本案“尸检鉴定书”支持了推断此种可能性:因为方XX的损伤主要表现是体表较大面积的挫伤,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因此就没有证据可以排除“内在疾病是死亡直接原因”的可能性。 这又一次表明,“两书”没有证据或证据组合来证明被害人方XX不存在其它任何导致其死亡的因素。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与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有如下四个不清楚:1、尸检的明确结论并不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站得住脚的正确结论,“两书”就无法排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它数个可能性,必然导致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实际上已经成为“多因一果”的“悬案”;2、第一殴打现场众多群众“怒打”小偷的案情没有审理清楚,致使“两书”没有相关证据来结合法医鉴定结论,以确定群众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3、第二殴打现场因为还有半数以上“故意伤害”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这是案情不清楚的客观原因;但是“两书”并没有根据已经到案的三个被告人的陈述,在查明三被告人分别对被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三被告人各自应该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4、“两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被释放后,在回家的途中未遭受其他加害行为,即没有排除有无其他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以上情况,证明了法院认定事实是不完全清楚的,认定的证据是不完全确实、充分的,因此对上诉人郑XX判决的证据是不足的,是随意推定的。 为了说明“两书”认定事实不清楚,不防补充几个数字。 (虽然“数字”比较单一、绝对,但却往往也容易让人“一目了然”明确问题之所在)①案发时间 约8个小时(约晚9时抓获小偷~次日5时方父报案)只查1.5小时 即只查约19%②案发过程阶段有三个(第一殴打现场出租房;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部;第三阶段回家路上)只查巡逻队部1个 即只查33%③第一殴打现场嫌疑人 有多人,其中一本地男青年“狠打”小偷 案情空白 即查0%④第二殴打现场嫌疑人 6~8人(见判决书P8) 只归案3人 即满算查50%⑤案情第三阶段即小偷回家路上,约3~4小时 案情空白 即查0%此外查案中还有一个让人不得不打问号的事实:第二殴打现场8个嫌疑人,本地人和外来工各占一半:⑥ 外来嫌疑人(郭XX 郑XX黄XX 陈X )4人 归案3人 即查75%⑦本地嫌疑人(许XX 许XX 一个开农用车的本地人 一个与房东一起的人 全部在逃 即查0%为简单起见,我们不防借用学生算术测算:(19+33+0+50+0+75+0)/7*100%=25.2857%当然这种计算是不科学的,但这种“毛估”却很说明问题:只查25%啊!学生考试还要60分才算及格嘛!一个“命案”就这样草草了结吗?!回顾“两书”的判决,都是“认定小偷就是被巡逻队员打死的”这个前提下判定的,他们认定小偷的死亡与群众殴打、与小偷自己寻死、与后来回去途中意外或他力致死、与小偷很可能潜在的疾病巧合、殴打加速死亡等等都没有主要因果关系。 然而事实上已经证明:这个“前提”已经站不住脚了。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那么这个案还能这么判决吗!?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 真正体现法律公正性的做法是:根据已经取得的证人证言(另一小偷和失主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和已经归案的三被告人的相关陈述,查明其分别对被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鉴定书证据(被害人被殴打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确定三被告人各自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继续查明死因及追捕在逃嫌疑人,搞清全部案情),而不是这样急急忙忙叫已归案的三个人来糊里糊涂的、全部的承担“死因不明”的小偷的死亡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法院定罪不准确,量刑不当由于整个案情所认定的事实存在诸多的不清楚,也许受“命案限期破案”的约束,XX中院急急忙忙根据可以相互印证的上诉人郑XX打了被害人腿背二三下的证据,就推定郑XX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之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中院判决书》称“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提出的郑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等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中院判决书P10);高院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称“上诉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高院裁定书P5~6)但是,在本案卷宗中并没有确凿证据或证据的组合来支持“两书”的这种“推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表现为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就本案整个案情涉及到那么多的嫌疑人,包括多个未归案的本地人及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殴打、并打得非常凶的人,其中可能有人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但上诉人郑XX在整个案情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则恰恰证明,他既不存在“直接故意”的行为,也没有主观“间接故意”的心理:(一)、郑XX在本案全过程的行为表现(按时间顺序):1、工作认真细致:晚上9点多和老巡逻队员黄XX一起出去巡逻时,是他首先发现形迹可疑的小偷,建议盘查,确认其行窃、进而抓获两小偷。 他没有“视而不见”,敷衍本职工作。 (讯问笔录P123,书面回答P1)2、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带小偷和失物去找失主,当群众义愤怒打小偷时,他并没参与殴打;当小偷被群众怒打后,他还喊住群众,叫他们不要再打了。 他担心 “这样打不行,怕出事。 ”建议黄开川把小偷先带回村委会。 (如果主观心理希望“故意伤害”致死,能制止群众殴打吗?能担心出事吗?)(讯问笔录P123.127、书面回答P1)3、认真执行本职工作:他主动对黄XX说“我在这里等失主,那两个小偷先带到村委会”;当他留下没有等来失主,又急忙到失主单位超威鞋厂找老板,请他帮找失主。 (讯问笔录P123.133.139,书面回答P1)4、尽量回避殴打行为:郑XX10点半多回村委会时,当时就看到黄XX、许XX和“小陈”三人都在殴打小偷,但他却是“换完拖鞋,去

上诉状的答辩状

答辩状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庭判决,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上诉状的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诉状的答辩状篇1

案件当事人若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上诉条件:第一,必须得有资格。

第二,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

第三,提出上诉必须是法律规定期间内。

上诉期限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判决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

上诉状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上诉法院。

上诉费:上诉还须交纳上诉费。

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又未申请缓、减、免缴,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仍不缴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上诉状的答辩状篇2

起诉答辩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诉法规定,答辩状应如期递交。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进行陈述和答辩。

写答辩状时,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书写。

如双方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原告已在起诉状上写清无误,被告在答辩状中可以从简书写。

叙述事实和理由是答辩状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对原告在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对原告无理之处,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以及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依据。

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起诉无理时,被告在答辩中有权提出反诉,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诉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答辩状的最后由被告签名盖章,写明年月日。

书写答辩状,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篇幅不宜过长,要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哪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决。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

答辩分为起诉答辩和上诉答辩,其答辩状格式基本相同。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二、内容和写法

程橙

(一)首部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

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3.附项:写明: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三、书写民事答辩状应注意:

1.答辩状的“案由”因案件性质不同而不尽相同,如果是对起诉状答辩,一般可以这样写,比如:“因原告XXX诉请与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

因原告XXX向我索取赡养费一案,提出答辩,就应该这样写,比如:“因XXX(人)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月民字第X号离婚判决,提出上诉,答辩如下……”

2.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是最重要的部分,应注意三点:

第一、要尊重事实。

无论是对方或是自己,谁正确谁不正确,谁一部分正确,谁一部分不正确,都要按照事实的真实面目,如实地写。

第二、要有针对性。

要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所提的诉讼请求进行答复和反驳,不要有人家指东,你说西,而且要注意抓住主要,突出重点。

阿彬

第三、要写得具体。

3.注意提出答辩状的时间。

如果是第一审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15天内提出答辩状;如果是第二审案件,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上诉状的答辩状篇3

答辩人:X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二审维持原判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答辩人对上诉人X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理由如下:

1.从20XX年5月31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答辩人从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XX年5月15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1万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XX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1300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0XX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XX年5月15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XX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XX年5月31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上诉人认为这1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是否是交易习惯要从以下方面认定:

一是普遍认可。

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根据赣州的现状,承租人转租店面收取店面转让费,并不为经商人士所认可,因为这纯粹是某些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强加在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头上的强盗逻辑,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房东哪里租来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经商,而是把店面当作倒卖的资本,从中谋取暴利,人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

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这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承租人转让店面给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收取店面转让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平白无故的收取实际承租人的店面转让费,这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

退一步说,假使这就是上诉人所说的交易习惯,那收据上为什么不写店面转让费,而写店面押金,按交易习惯押金才是归还使用权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转让费按交易习惯是双方签订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时就得支付给店面转让人,并且不管使用权是否归还都不用再返还给实际承租人。

押金

(2)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可以断定其本人是认可这一万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上诉人一方面自认为这1万元是店面转让费,应在其出具《收条押金》后三个月即20XX年8月15日后主张,但其上诉状第4点“一审判决未审查‘《收条押金》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的付款条件。

事实上,‘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条件之一,20XX年8月15日至一审判决之日20XX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付款条件也未符合,不知为何?一审竟视而不见!”

从这点可以断定,上诉人是认同收据上所约定的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答辩人的,只是附加“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罢了,试问如果不归还使用权的话,何谈“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如按上诉人的意思20XX年8月15日得主张这1万“押金”,但从这以后答辩人一直不间断的租赁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内设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诉人所说的1万元押金为店面转让费,本身就自相矛盾,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从事实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2月x日

幼童从出租屋的防盗窗坠亡,父母是如何让房东赔偿15万的?

孩子是每位父母的心头肉,很多家长把孩子看得比自己还重要,但是也有些粗心大意的家长,置孩子的安危于不顾,都住进出租房半年了,竟然自称不知道屋子里有防盗窗。 当孩子从防盗窗坠亡之后,他们以窗户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起诉房东并让其进行赔偿。

01、年仅2岁半的幼童从防盗窗坠亡

坐标广西桂林,秦女士不幸失去了她2岁半的儿子。 根据她的自述,当时她在屋内正准备给手机充电时,突然听到了自己女儿的叫喊“妈妈,弟弟,弟弟!”,然后回过头的秦女士就发现了自己的儿子爬到了窗口,她立马冲过去准备抱回儿子,没想到儿子直接从她眼前掉了下去。

伤心之余的秦女士发现了这个防盗窗口存在安全隐患,上面只有一根铁丝挂住,如果当时是一把锁牢牢锁住,自己的儿子就不会从防盗窗掉下去了。 因此,她决定以此起诉房东,让房东对自己的儿子负责。

02、法院认为主要过失在父母,房东需赔15万

秦女士声称自己一家并不知道防盗窗的存在,他们只以为这个位置是堵墙,就一直没在意此事,但是没想到这里居然是只用铁丝挂住的防盗窗。 而房东张女士则表示,防盗窗配备逃生口是正常的,且防盗网有1.4米高,2岁多的小孩子根本够不着。

通过双方的辩论之后,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秦女士未尽到应有的看护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逃生窗没有上锁,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原告住了半年应该能发现此事,因此房东只需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款15万元。

03、个人观点:孩子父母的粗心才是罪魁祸首

按照正常人的角度来讲,别说入住房屋半年,就算在挑选房子的时候,也会看一看窗户的位置,防盗窗户上不上锁,全看自己心情决定。 要是家里有老人、小孩的家庭,必然会更加重视窗户和门。

更何况,正常3岁男孩的身高平均为97.5cm,2岁半的男孩单独爬上1.4米高的窗台,并且快速跌落到楼下,这是概率极小的事件。 身为家长,完全可以提前避免此种事件的发生,就算秦女士一家人真以为那里是堵墙,那也是他们的粗心和麻痹大意,孩子摊上这种父母,很可能还会因为别的原因出事。

诚然,父母失去了孩子,肯定是最为悲伤的人,我们不能过多的横加指责。 但是,我依然要说,父母应该为了孩子,多操点儿心,多尽一份责任和义务,这样悲剧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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