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改革如何推进 成熟一项 推出一项

税收 中央 财税体制

人民网记者 车柯蒙

政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到,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我国财税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现行地方税体系,在保障地方政府财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行地方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结构不尽合理、税权配置不够健全等问题逐步凸显。”近日,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将全面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部署任务,深化论证具体改革方案,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下一步,针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财政部有哪些具体安排?发布会上,王东伟介绍了三点做法:

第一,拓展地方税源。在现行规模较大的几个税种中,消费税全部归属中央,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下一步,考虑将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统筹考虑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分品目、分步骤稳妥实施,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改革环境保护税,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

第二,适当扩大地方税权。近年来,在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地方税立法中,已赋予省级地方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税收减免等管理权限。今后,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在地方税税制要素确定,以及具体实施上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权。

第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非税收入主要归属地方,是地方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于收费公路问题,将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推动优化相关政策。

“三中全会中关于财税改革思路举措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奔着问题去、奔着问题改的。”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罗志恒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有必要增强地方可支配财力,拓展地方税源。

罗志恒表示,相关举措将着重减轻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稳定宏观税负和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解决当前短期财政紧平衡和债务风险问题,同时,有利于更好发挥财政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财力保障和制度支持作用。

地方税

中国税务制度改革具体方案是什么样的?

财政部解读税制改革 生产型增值税退出历史舞台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意味着历经24年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主宰税收重心的,将是更为完善,对经济的贡献必将发挥更大作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然而,生产型增值税为我国税收收入所做的贡献并不会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 1994年,增值税被确定为流转税主体税种后,当年国内增值税收入达到2308.34亿元,从此稳坐第一大税种的交椅,此后每年都有新的跨越,2007年,国内增值税达到.23亿元。 类型选择的时代背景增值税产生缘于要解决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课税问题,正因为这一点,增值税制度迅速在全球推行,目前已有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引入了这一税种。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历经50多年的发展,在现今国际实践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占统治地位,采用收入型的国家已经很少,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就更为有限。 1984年,我国引进增值税,在试行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原因是我国增值税是从原产品税变化而来,而产品税的基本特性是价内税及税率的较大差异。 要使增值税的改革能够继续下去,必须保证不使企业因为改革而使税负增加或增加过快。 这就要求在保持或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对以产品税为中心的传统流转税制进行改革,即一方面要使增值税的改革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使财政收入不能出现太大的波动。 而后一点对当时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从农村转向城市,税制改革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改革是经济利益全方位的调整,而支持改革的成本或代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央财政来承担的。 所以在当时环境下,为了使改革不致造成财政收入的过多下降,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生产型增值税尽管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在重复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彻底性,但它毕竟比传统的流转税前进了很大一步。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在1994年增值税制度改革时,不是不知道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而是当时中国经济正处于投资和消费双膨胀状态,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具有刺激效应,与当时实行的紧缩政策不一致。 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能够抑制投资需求,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 为了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时,没有改变增值税制的类型,由此确定了增值税在流转税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了增值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功能,也确定了增值税作为基础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 其实,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实行渐进式改革,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在各方面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改革所追求的是理想化的目标,但最后制定政策和选择方案时,离理想化的目标一般总是有一定差距。 最后决策所选择的方案,与理想化的目标相比,往往不是最优,而是次优,这是基于一种实事求是的现实选择。 如果我们每一次选择都能够实现次优,累计起来,就是最优的结果。 增值税转型试点之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所产生的问题逐步突出起来,一些国内外学者都主张,理想的增值税制应该是消费型增值税。 无论从规范增值税制,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方面,还是从促进国内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方面,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 2003年,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被第一次写入党的文件。 至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开始启动。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这项工作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在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过程中,国家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和《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几个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在东北地区特定行业范围内,在保持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购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予以抵扣。 尽管转型试点并不是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但对企业来讲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沈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分司是沈阳第一个办理退税的企业,公司经理当时拿着140万元退税金兴奋地表示,公司将加大投资力度,把钱用在刀刃上,提高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更为重要的是,东北税改也向外部传达了重要的投资商机。 上海一电力设备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当于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可以得到17%的补贴,这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下降,他们已把投资建厂的目标定在沈阳。 2007年5月,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国家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 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今年7月、8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增值税转型,客观上降低了企业投资的成本,有利于企业购入机器设备和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但由于企业的投资还要受到存量资金规模、市场前景和企业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转型的实际效果没有估计的高。 从试点情况看,转型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财政增收的长效机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税收优惠到公平税赋事实上,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肩负着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与探索完善增值税制之路的双重任务,终级目标则是探索建立规范化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之由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以从根本上体现中性原则,避免税收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应有的扭曲,真正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公平。 11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内需促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备受关注。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这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之,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一项重大举措,改革的成效,会直接影响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可支配财力,它既是一个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国家运用税收手段调控技术成熟的过程。 (中国税收咨询网 2008-11-20)

论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推出一项

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新概念,它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随着人口急剧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生态危机等,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这是世界性问题。 面对这些难题,人类不得不冷静思考:是继续毫无节制地消耗资源、破坏环境,还是重新选择一条理性的道路,实现健康的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可是在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却不容乐观。 就拿水源短缺的北方草原来说,历史上的大草原,“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 ”那时水草丰美,畜牧兴旺。 可如今,草原生态平衡遭破坏,加之超量放牧,引起草原沙化。 我国每年减少的草地,相当于两个县的平均国土面积,土地沙漠化在扩大、南移,逐步逼进京城。 我国是世界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呈发展趋势,面积不断扩大,程度加剧。 按目前耕地减少的速度,多则十几年,少则几年后,我国将面临严重的粮食危机,13亿人口的大国,一旦缺粮,有谁能救得了我们?我国是世界上森林人均占有量最低的国家之一,可是木材的消耗量,仍保持在较高水平上。 我国共有258种动物濒临灭绝,濒危或接近濒危的高等植物,有4000至5000种。 历史上我国水资源十分丰富,“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 李白当年见过的黄河,今天我们看不到了。 如今黄河年年断流,据统计1972年至2000年这28年中,竟有22年黄河因枯水而断流,有时一年断流200多天,专家预言“黄河将在本世纪内,成为中国的内流河”。 当李白送“故人西辞黄鹤楼”时,他所看到的是“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江面水天相连,一望无涯。 可如今的长江,每年进入枯水期,船舶常因低水位而搁浅。 仅此一项,经济损失无法估计。 生态环境恶化,已多次敲响警钟。 现在我国水资源严重不足,而污染又在毒化着大量宝贵的水资源,已有100多个城市缺水,北京也是严重缺水城市。 我们不得不投入大笔资金,建设南水北调工程。 目前我国尚有6亿多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每一次不合理使用,都导致了自然界的报复性反应。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 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古希腊与古罗马文明的衰落,就是有力的证明。 在东方,古丝绸之路沿线文明的消失,也为恩格斯的论断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人类活动应当顺其自然,人和自然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应该是和谐共处的关系,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多少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去年12月26日,印度洋百年未遇的九级地震,引起海啸,这是不是自然界的又一次报复呢? 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我们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既包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既满足当代需要,又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不能以眼前的发展,损害长远利益,不能用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利益。 地球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 人类若不能与其他物种共处,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深化政府改革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关键 --------------------------------------------------------------------------------2004年12月23日 01:36 中国经济时报 高尚全 26年来改革与发展的经验证明,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始终是一个互动过程。 我们认为,在新的发展阶段,政府职能及其运行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决定性体制因素和关键。 如果说20多年来以企业为中心的改革成功地塑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体制条件,那么,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改革的重心转向政 府体制。 一、26年来政府改革的重要进展 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决定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关键。 从改革初期的“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直到近年来提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中国的政府改革大体保持了与经济体制改革近似的“渐进”过程和特征。 可以说,离开政府改革的渐进展开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是不可能的。 因此,客观评价政府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互动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政府改革为新体制的发育和成长提供了初始条件。 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立,这一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是以“简政放权”和“政企职责分开”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行政性分权改革,改革不仅大大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而且直接催生了新体制因素并拓展了其成长空间。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施,授权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和向沿海地区扩大,意味着部分经济取得了相对独立于传统体制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正是由于这种行政性分权改革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向“市场”分权的意义,不同于以往那种“体制内”收收放放的分权,因而成为促进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就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而言,由于产权关系的制约,虽然至今仍未完成“政企职责分开”的改革,但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使得不同产权主体的产品交换日益广泛,对于市场价格和市场资源配置格局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直接管理企业的政府官员,在“计划外”经营中初步具备和锻炼了市场意识,不仅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也在相当程度上为非国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准备。 2.政府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逐步深化。 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中国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启动了体制“转轨”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进程。 1993年党政机构改革初步划分了经济管理职能与非经济管理职能、行政管理职能与社会中介组织功能、宏观管理职能与微观经济组织职能,部分削减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职能,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在此基础上,1994年实施的财税、金融、外汇、外贸、计划、投资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尤其是财税、金融和外汇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宏观调控的基础框架。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大规模撤并了具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消除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利益动机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有利于克服以往政府部门源于利益纠葛的职能交叉弊端,进一步促进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向间接调控转变。 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快对内开放步伐,打破经济运行中的行政性垄断,在市场准入和规制方面为不同产权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推出了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此进一步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 3.政府改革推动了政府运行法治化进程。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开始进入重视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新阶段。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1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1万余件,案件类型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不仅推动了政府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而且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了政府行政法治进程。 过多过滥、管理无序的行政审批,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障碍,也是造成政府权力部门“设租”、“寻租”的重要因素。 从“行政审批”到“行政许可”,虽只有两个字之差,却反映了政府在管理理念上的变化和突破。 《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制,规范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的关系,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依法行政、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相对于经济市场化进程而言,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主要方面是滞后的。 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仅要求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和政府机构的相应变动,而且涉及或包括政府的行政运行机制、政府功能与市场功能的界定、政府行为的规范乃至行政权力来源与约束等更为丰富、广泛的领域。 特别是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更广泛的领域加快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越来越迫切。 二、深化政府改革需要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 对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言,政府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问题是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与上世纪80年代强调“完善”政府计划经济体制,发挥市场调节的“补充”作用不同,向市场经济转轨意味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必须转向“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来补充”的思路。 如果不确立这样一个基本思路,政府的职能转变就难以实现,并且制约各项改革的深入展开,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形成。 经过26年来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相互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但由于经济运行中政府主导的特征,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固然有传统体制惯性和利益格局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因素可能在思想理念方面。 就当前的现实而言,可能有几个基本理念需要继续深化我们的认识。 1.政府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只有经济和社会发展了,才能真正维护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尽管从理论上说,任何社会都应该把发展作为首要目标,但我们确实一度为了某种脱离现实的价值理念牺牲过发展,我们也曾试图脱离发展在静态中解决某些社会矛盾,在发展问题上我们有过历史教训。 因此,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是硬道理”已经广泛深入人心,并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 然而,在经济社会转型条件下,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仅包括了发展观方面的丰富内涵,而且要求在发展战略和体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创新,也就是说,“发展要有新思路”。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的发展观,正是反映了执政党在发展问题上的认识深化,也反映了执政能力的提高。 首先,科学的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更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社会公正的普遍实现,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制度文明,都将成为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因此,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离开这些关系的调整,政府职能转变就难以深化,科学发展观就会流于一般口号。 其次,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要求必须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发展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发展思路。 在经济市场化格局已经基本形成的条件下,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政府的作用主要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政府应改变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直接控制和领导经济发展思路,继续扩大市场机制主导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政府只有在摆脱直接主导经济运行、甚至直接主导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才能真正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正确处理和把握集中与分散决策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体制高度集中的弊端虽然被认识,但集中体制“能办大事”的认识误区依然影响深远。 不能否认,集中体制具有决策迅速和降低执行成本的“优点”,但这必须建立在决策和执行都科学或“正确”的前提上,才“能办大事”。 而科学决策和执行存在多种约束条件,如信息对称与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决策目标是多重还是“单一”的、长期决策还是短期决策等等,不解决约束条件问题,很可能大事办不成,负面影响不少。 因而,只有约束条件相对简单的情况下,如战争时期、战后恢复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集中体制的优势才能充分体现。 问题在于,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分散决策,如果政府存在很强的“集中偏好”,就很难根据走向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切实转变职能,反而会把不适当的决策“强加”给市场,甚至代替市场选择。 2.如何深化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认识 按照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表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迅速展开,如何认识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关系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重要。 问题的焦点在于,一是宏观调控究竟是市场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前提,还是宏观调控必须以市场资源配置为前提?如果是前者,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如何体现?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是谁?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来进行宏观调控是理所当然的,但地方政府也强调代表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三是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的本质含义是什么?最基本的含义即所谓狭义的理解是,国家运用货币和财政政策调节经济运行,但所谓广义的理解包括了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的综合调节。 对宏观调控及其与市场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关系理解不同,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把宏观调控与传统的计划控制或行政手段等同起来的倾向,成为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因素。 某些政府行为往往是以宏观调控之名,行计划控制或行政之实。 中国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行政性壁垒”,普遍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政府直接干预市场运行,大都以加强“宏观调控”的名义来取得“合法性”,实际上既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因此,必须从理论上明确现代市场经济的内涵,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调控是在市场经济的理念基础上产生的,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综合平衡”概念的直接转换,离开市场经济来谈论宏观调控,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并没有本质区别。 现代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出发点不是否定和取代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竞争,更不是政府主导经济运行,宏观政策的主要作用在于更“准确地”反映总体市场“信号”,帮助和促进市场主体理性选择,改善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和竞争的环境。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前提。 宏观调控也不是政府“管理”的替代性概念,不同层级政府和部门都强调宏观调控,使得宏观调控似乎更具有政府管理职责划分和行政运行的特征,并且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运行的和谐,影响了宏观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有效调控。 3.充分认识转轨时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殊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在长期“自然”演进过程中不断成熟,形成了一套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对完善的“游戏规则”,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仅必须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为基础和前提,而且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 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相对清楚,如何解释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存在大的原则分歧。 但在转轨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复杂得多,并且始终存在价值判断和理论上的分歧。 首先,中国不存在“要不要政府干预”经济的问题,因为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仅始终存在,而且直接介入市场的情况依然较为普遍。 中国的问题是要不要“缩小”和“减少”政府干预范围或领域,政府干预要不要以市场为基础的问题。 有些对否定政府干预的批评和论证政府干预必要性、合理性的观点,并没有多少现实针对性。 对于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来说,更需要论证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必须但长远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无论现阶段还是长远都要“退出”,哪些干预现阶段很“弱”而长远是需要加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 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释和处理好转轨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其次,中国的市场化基础是通过政府主导改革而建立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远没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那样清楚。 政府不仅制定市场“游戏规则”、担任“裁判”的角色,而且还直接参与“游戏”。 也就是说,政府既要促进市场发育、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也要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适时进行角色转换。 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可避免地面临“角色冲突”,从而对走向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功能定位造成深刻影响。 因此,在相当时期内,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政府如何适应经济市场化的现实要求实现自身的“转型”,依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第三,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新体制因素主要是通过传统体制外的“增量”方式发展起来的,计划体制内的变动相对要滞后,特别是大量的国有企业如何转型尚在探索之中。 一方面,“体制外增量”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并日益向“体制内”渗透和拓展;另一方面,“体制内”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政府还难以“超然”于市场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何协调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避免体制冲突扭曲市场信号,促进而不是阻碍市场力量发挥作用,仍然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和现实的问题。 总体而言,经济转型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远不像成熟市场经济体中那样基本“定型”,而是一个市场关系逐步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互动过程。 但是,只要走向市场经济,就必须确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地位,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这个历史背景下,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是必然的。 现实中的诸多矛盾更主要的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所致,并非所谓的市场机制“缺陷”。 在转轨经济中,“权钱交易”和公共领域的“缺失”恰恰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表现,是市场“边界”不清的结果,不能作为指责市场经济或市场机制的依据。 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究竟是强化政府职能转变,让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更充分地发挥基础作用,还是强化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力,这是根本方向问题。 这个问题搞不清或方向反了,不仅无法最终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新体制,而且会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和稳定形成重大障碍。 政府主导型经济是转轨经济的一种特殊状态,不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或完善状态,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最终形成市场主导型经济。

国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以下是2014年版的“国九条”。 来源于国务院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2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涵盖股票、债券、期货的市场体系,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依然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开拓进取。 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深度,扩大市场双向开放,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 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尊重市场规律,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履行好政府监管职能,实施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市场服务能力和效率为目的,积极鼓励和引导资本市场创新。 同时,强化风险防范,始终把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贯穿于市场创新发展全过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处理好风险自担与强化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培育理性投资理念,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健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处理好积极推进与稳步实施的关系。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积极推进改革。 同时,加强市场顶层设计,增强改革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协同性,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节奏和市场承受程度,稳步实施各项政策措施,着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发展。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设多渠道、广覆盖、严监管、高效率的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拓展期货市场,着力优化市场体系结构、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实现发行交易方式多样、投融资工具丰富、风险管理功能完备、场内场外和公募私募协调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 (四)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言行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 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股票发行条件、上市标准和审核方式。 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发行和上市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 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 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 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 增加证券交易所市场内部层次。 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 (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规范经营决策。 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 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七)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 尊重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转让。 (八)完善退市制度。 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并严格执行。 支持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确保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以吸收合并、股东收购、转板等形式实施主动退市。 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 明确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 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规范发展债券市场 (九)积极发展债券市场。 完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 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丰富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 统筹推进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 支持和规范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合格机构依法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十)强化债券市场信用约束。 规范发展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服务。 完善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建立债券发行人信息共享机制。 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完善债券增信机制,规范发展债券增信业务。 强化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责任约束,健全债券违约监测和处置机制,支持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十一)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 鼓励债券交易场所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 促进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共享、顺畅连接,加强互联互通。 提高债券市场信息系统、市场监察系统的运行效率,逐步强化对债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统一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十二)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 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债券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的监管,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大查处债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四、培育私募市场 (十三)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 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明确各类产品私募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面向同一类投资者的私募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募集行为。 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 积极发挥证券中介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产品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产品的统一监测系统。 (十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 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 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 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完善围绕创新链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十五)发展商品期货市场。 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十六)建设金融期货市场。 配合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适应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要,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 逐步丰富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品种。 逐步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六、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 (十七)放宽业务准入。 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 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 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十八)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 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提高财富管理水平。 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并购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 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业务范围。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 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围绕风险管理、资本中介、投资融资等业务自主创设产品。 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业务。 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增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服务强化监督,提升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和公信力,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服务产业。 (十九)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 支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资金、境外长期资金等机构投资者资金逐步扩大资本市场投资范围和规模。 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 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监管规则。 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 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扩大资本市场服务的覆盖面。 七、扩大资本市场开放 (二十一)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 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范围,提高投资额度与上限。 稳步开放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建立健全个人跨境投融资权益保护制度。 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范围内,逐步放宽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完善对收购兼并行为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 (二十二)逐步提高证券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水平。 适时扩大外资参股或控股的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 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 推动境内外交易所市场的连接,研究推进境内外基金互认和证券交易所产品互认。 稳步探索B股市场改革。 (二十三)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大跨境执法协查力度,形成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跨境监管制度。 深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监管合作。 加强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规则制定。 八、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四)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 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覆盖各类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工具和交易结算行为的风险监测监控平台。 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加强涵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托理财等领域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风险监管。 (二十五)健全市场稳定机制。 资本市场稳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区、各部门在出台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资本市场的敏感性,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丰富市场风险管理工具。 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 健全稳定市场预期机制。 (二十六)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违法违规线索监测,提升执法反应能力。 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深化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 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丰富行政调查手段,大幅改进执法效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提升执法效果。 (二十七)推进证券期货监管转型。 加强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监管权力运行,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透明度。 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九、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八)健全法规制度。 推进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 出台上市公司监管、私募基金监管等行政法规。 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层级适当的法律实施规范体系,整合清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管执法实体和程序规则。 重点围绕调查与审理分离、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协同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和机制。 配合完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健全操纵市场等犯罪认定标准。 (二十九)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 (三十)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和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统筹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十一)完善市场基础设施。 加强登记、结算、托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实现资本市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 推进资本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防范网络攻击、应对重大灾难与技术故障的能力。 (三十二)加强协调配合。 健全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 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协调合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 出台支持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外汇、海关监管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要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十三)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 健全资本市场政策发布和解读机制,创新舆论回应与引导方式。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行业自律等方式,完善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管理制度。 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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