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暴力逼迁 广州 三旧 改造中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历史

原标题:广州:“三旧”改造中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不得暴力逼迁

“三旧”改造中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日前广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了新通过的《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三旧”改造的全链条进行管理,该办法将于5月15日起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既有“三旧”改造项目

市住建局在上述办法配套的解读资料中表示,当前广州“三旧”改造正处于政策调整期。对于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将执行《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而已启动的既有改造项目,在改造模式、改造程序等方面继续执行原有的政策。本次公布的“三旧”改造新办法主要针对这部分既有的“三旧”改造项目。

三旧

本办法共6章44条,包括总则、规划管理、计划和方案、用地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在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土地管理和权益保障进行了制度创新。

“三旧”改造项目需建立退出机制

在改造类型上,办法明确“三旧”改造主要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其中混合改造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

在改造实施过程方面,办法规定“三旧”改造项目应该由市住建部门或区政府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其中策划方案应该明确片区范围、发展策略、产业方向、改造类型和模式、利益平衡、实施时序等内容,统筹协调成片连片改造,并且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后再提交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的,还需要在方案审定前完成规划调整审批。

办法还规定,“三旧”改造项目需建立退出机制,加强项目的时限管理,实施方案超过了批复规定的时限,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要求,旧厂房改造项目未完成协议签订或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项目实施方案需要重新审批。

文化

创新

传承历史文化项目或可奖容积率

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解读材料详细分析了此次主要制度创新的四大方面。

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坚持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一是强调“三旧”改造应当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二是要求在“三旧”改造有关规划、方案中明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三是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三旧”改造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更好地促进保护历史文化。四是通过项目组合实施,解决历史文化遗产持续保护的资金问题。

推广使用新工艺材料,建设绿色建筑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实现绿色发展。一是衔接广州市科学绿化最新要求,强调“三旧”改造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和树木保护工作,结合实际需求,优化绿地布局,按照规定编制树木保护专章。二是在立法中明确集约用地、节能节水、低碳环保原则,助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三是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改造,营造宜居环境。

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可依法处理

强化用地管理,推动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难点堵点。一是设置用地管理专章,从“三旧”改造土地整备、土地置换、用地审批等方面进行全流程规范。二是明确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属地区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流程,确保“留守户”搬迁补偿工作主体明晰、程序合法。三是针对原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现场办理注销的情况,明确可通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委托改造主体办理,提高改造工作效率。

改造中散布虚假信息将被依法查处

强化权益保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一是将公众参与贯穿“三旧”改造全过程,充分保障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的规定。三是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复建安置先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四是建立时限管理机制,督促已批项目改造主体推动改造,确保按已批复实施方案如期开发。

特别是在改造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兴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嘉兴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嘉政发[2012]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区共同负责、以区为主。南湖区、秀洲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政府作出决定,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负责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监督;

(六)负责对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

(七)协助管理市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九)负责对本市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十)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具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五)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七)按规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八)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协助管理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十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职责。

市政府直接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城管执法、文物保护、工商、环保、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

办法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区政府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四)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五)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或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价格和购买标准等;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调查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不得暴力逼迁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二十六条国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列入征收范围,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征收不得低于市场价!东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来了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表示,对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 被征收人数量 300 户以上(含本数)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 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另外,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 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 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 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 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 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征收安置等项目进行立项。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规划报建 情况和所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按照城乡规划要求 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及安置房规划用地依法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土地收回 工作,核查收回范围内土地的批准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调拨按规定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投资项 目的征收补偿资金。

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依申请对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并在市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负责办理相关不动产权利登记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负责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 征收人实施住房保障。 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文化、教育、民政、监察、信 访、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 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 权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市 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和征收程序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 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测量和登记,并将调 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并 将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 求公众意见;

(五)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布;

(六)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九)进行分户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十)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 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 提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 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 以上(含本数)被征收人 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 人和公众代表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 改方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城市综合 管理局委托拟建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 委会)会同拟建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 案,作为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 被征收人数量 300 户以上(含本数)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事项。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国有土 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 会)应当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对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 和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自行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 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 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六条

对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七条

对于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 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 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 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 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 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 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房屋价值,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不 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按市 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 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等有关规定评 估确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 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被征收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 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 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1/2 以上(含本数)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被征 收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具体由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 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 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 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 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建筑面积 100 ㎡ 以下(含本数)的房屋给予搬迁补 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每户 2 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 100 ㎡ 以上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每户 3 万元人 民币;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 日起 15 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 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 首日起 30 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3%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期首日起 45 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 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的搬迁奖励。此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 包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 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 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 1 年内 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 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 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6 个月计算;选 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 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工厂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搬迁或报废的费用通过评估并审 核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 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 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 和过渡期限、奖励办法等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 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 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及本办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 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 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 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 收补偿档案制度,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 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 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 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 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 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 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 理,但不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590号令附表2补偿标准内容

经常能够听到被拆迁人反映“补偿不合理”的声音,拆迁之后生活水平骤降,显然征地拆迁成了一部分百姓难以承受之痛。征地拆迁的初衷应该是为了让百姓更优质的生活着,让社会更美好的存在着,怎么现实的征地拆迁反而是制造出了各种矛盾,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公平。为什么会这样其实不难理解,合理合法的补偿需得建立在征收拆迁合法的基础上的,如果征收方执意要违法,弱势而被动的被征收人怎么可能顺其自然的拿到足够支撑原有生活水平继续下去的合理补偿。

即便违法拆迁无法避免,也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就只能被动的承受,因为法律它始终站立在那里保护着一般,我们被拆迁人可以以法为盾,依法维权。国务院令第590号就是严格地规范着征地拆迁及对被拆迁人形成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国务院590号令就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部法律第三章中主要讲述了“补偿”问题,强调了拆迁过程中很多应该倾向被拆迁人的内容,这是被拆迁人应该要了解与吸收的。下面就给大家简单解读一下国务院590号令第三章中涉及补偿的八个重要事项。

一 、征收补偿的内容

590号令第17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内容的规定。将补偿内容进行全面的规定,能够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最终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乃至是有所提高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了解这部分内容有益于自身对应得的补偿项目形成一个大概的认知,进而避免一些不合理情况的产生。

这里被拆迁人应当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停产停业损失是经营性用房征收补偿比较重要的部分,被拆迁人要注意争取;二是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变了味”的高额奖励,对于拆迁方提出的限时搬迁或签字的要求,一定要警惕陷阱的存在,同意搬迁或签字必须运谨要以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本身为前提。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590号令第19条是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问题,本条确立了市场价原则,即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应当充分的反映市场,充分的具备合理性。

而被征收人也应当知道,房屋补偿价格可以通过“补偿标准是否按照不低于周边新建商品房市场”来判断是否合理。如果当地确定的补偿价格是涉嫌违反国务院590号令的,是无法达到市场价也无法保障未来生活水平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维权,通过协商或是法律手段去争取提高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590号令第19条第1款确立了房屋价值补偿的市场价原则,同时在第2款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时的两项司法救济权,即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第20条则是强调被征收人在房屋价值评估机构上的选择权,通过维护评估机构段扒的独立性、客观性来保证评估补偿的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由于公权力的存在,加上被征收人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也不懂得利用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出现评估机构的选择被征收方主导进而导致很多不公平补偿的评估报告产生的情况,这是需要大家警惕的。显然,被征收人具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审查评估环节是否合法的一个很关键的点。此时,被征收人还需要明白,评估报告中的数额并非最终补偿,大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来进行扭转。另外,在整个征收中,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谈判来提高补偿。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590号令第21条是关于补偿方式的选择。实践中,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满足。这就要求征收方要提供不同的补偿方式,不能在安置补偿方案中硬性规定只能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也不能在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在补偿决定中确定补偿方式,否则就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90号令第25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有权与征收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一旦签订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征收人应该要知道,只有签订了规范完整的安置补偿协议,协商好的各个补偿事项才受法律保护,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自身合法权益与补偿利益将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同时,协议一旦签订,被征收人不得轻易反悔。这就要求大家一定要谨慎以待这份补偿协议,要充分的握悄昌审查清楚协议是否详尽是否合理。有些拆迁方为了能够最终逃避补偿,会给出一些存在陷阱的协议,为了避免出现拆迁方不履行协议内容而自己无处说理的情况,签约时必须严格审查所涉条款,避开空白协议、约定内容不明确具体、补偿内容“缺项”等陷阱。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590号令第26条规定了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是在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会作出,因此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不会同时存在,但它们都是决定房屋补偿金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有的拆迁工作人员会跟大家说“再不签字就要逾期了,到时就什么补偿都没有了”,这种说法并无法律依据的,要征收就必须要予以公平补偿,征收方这么说主要就是想刺激大家快速签约。二是征收补偿决定是极具决定性的一份决定,它直接指向司法强拆。因此对于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切不可置之不理,如果说不服其中的补偿内容,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否则即视为放弃了司法救济的权利,补偿也将成定局,等法定期限一过征收方有权依据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拆。

七、先补偿后搬迁

590号令第27条提示的重点是先补偿后搬迁,禁止违法逼迁与暴力搬迁。“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硬性规定的一个补偿原则,不遵守将涉嫌违法。

如果同意拆迁方先搬迁的要求,那么后面合理补偿、足额补偿的实现必然是困难的,因此被征收人必须坚守底线。如果已经签了协议,要在征收方支付完拆迁补偿款后再搬迁,不可以把补偿程序后置。如果还没有谈好补偿、还没有签订协议,此时万不可贸然搬迁,以免优势地位丧失。如果征收方做出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要知道这是违法的,此时必须注意对征收方违法证据的收集与保留。

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90号令第28条是关于“强制搬迁”,整条内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

根据该条法律可知,针对合法建筑的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直接行政强拆。合法的强拆要求必须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最终由法院中立的作出裁决,这显然在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

那如果行政机关在未依法申请的情况下就直接强拆,这种做法严重违法。被征收人要坚决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进而寻求协商对话解决补偿问题或者进一步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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