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IPO申报有这些变化……

注意了!IPO申报有这些变化……

原标题:注意了!IPO申报有这些变化……

优化板块定位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安排,如今“双创板”定位迎来优化和明确。

在经历前期向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定向征求意见后,4月30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从修订内容来看,创业板进一步明确“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把握逻辑,同时新增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而科创板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同时压实了保荐机构推荐责任。

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其中提到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根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引导各类中长期资金提高权益投资规模,形成中长期投资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未来资本市场如何提升新质生产力的支持力度,值得期待。

创业板定位新增要求说明

随着3月15日证监会出台《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创业板更强调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深交所为此修订多个规则,从源头上提高创业板上市企业质量。

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深交所主要从上市门槛、板块定位两大方面修订。

从突出抗风险能力角度看,有专家认为,现行上市条件中的财务标准下,一些利润规模小的IPO企业缺乏必要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潜力,未来成长的基础因此并不牢固。深交所在4月30日出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两套上市标准进行修订,提升上市财务指标:

一、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

二、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

从突出成长性和创新性的角度来看,深交所进一步明确创业板“三创”“四新”的具体表现形式,并适当提高反映创新企业成长性的相关指标,在4月30日同步发布修订后的《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创业板暂行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在要求IPO企业阐述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方面,《创业板暂行规定》较2022年版而言,除了延续保留有关“技术创新性及其表征”、“现代产业体系及其表征”、“成长性及其表征”、“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及其依据”、“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及其依据”等要求以外,还新增要求阐述“公司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情况”。

据《创业板暂行规定》,所谓“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要求发行人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或者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为此,《创业板暂行规定》也相应增加保荐机构的核查要求,要求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此外,《创业板暂行规定》还适度提高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深交所表示,结合创业板公司的财务指标和监管实践,将创业板定位评价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由20%适度提高至25%,更强调创业板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

创业板企业 除创业板外,科创板板块定位也迎来调整。为落实3月15日证监会《意见》中提出的“科创板凸显‘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上交所也采取动作。

4月30日上交所出炉《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暂行规定》)旨在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并新增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荐要求,进一步引导中介机构提高申报企业质量,推荐真正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根据《科创板暂行规定》,上交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

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相比2022年版,上述指标都得到进一步提高。比如第一项“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7项以上”;“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

同时,例外条款中“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同步增加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的要求。

《科创板暂行规定》的另一大看点在于,新增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荐要求。

上交所明确,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立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推荐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硬科技”企业申报科创板。

促进新质生产力,资本市场任重道远

“新质生产力”自2023年9月被提出后,就成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内容。如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激发经济增长内在动力,是市场各方聚焦的话题。

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会议,指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运用先进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

银河证券表示,本次会议首次重点提及“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关键。同时发展新质生产力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这是资本市场和新质生产力的结合,资本市场天然适配于新质生产力。对于金融行业的要求是壮大耐心资本,也即是长期资本。使得对于新质生产力的投资更多的是可以承受一定风险,并且偏长期。

中金公司认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促进创新更加务实,有利于提升创新活动的可持续性。“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手段上,本次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壮大耐心资本’,我们理解这可能更有利于在投资端对企业的长期支持。”

华福证券宏观团队分析称,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是金融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措施,对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体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这也将成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重要抓手。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加快形成合力,引导各类中长期资金提高权益投资规模,增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影响力,形成中长期投资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生产力

IPO与上市有何不同?投资者需要了解的IPO上市区别

一、IPO与上市的定义

深交所

1、IPO的定义

itialg),即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企业将其股票首次发行给公众,以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IPO是企业从私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2、上市的定义

上市,即股票上市,是指企业将其股票发行给公众,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种融资方式。上市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企业实现资本运作的重要环节。

二、IPO与上市的区别

1、IPO与上市的时间差异

IPO是企业从私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环节,而上市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因此,IPO与上市的时间差异很大。IPO是企业从私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审核、定价、发行等,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而上市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只需要经过几个环节,如审核、定价、发行等,这个过程可能只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2、IPO与上市的融资金额差异

IPO是企业从私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环节,而上市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因此,IPO与上市的融资金额差异也很大。IPO是企业从私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审核、定价、发行等,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融资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资金。而上市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只需要经过几个环节,如审核、定价、发行等,这个过程可能只需要融资数亿元的资金。

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IPO上市区别

1、IPO与上市的风险差异

IPO与上市的风险差异也很大。IPO是企业从私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环节,而上市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因此,IPO的风险要比上市的风险大得多。IPO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本身,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这些都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上市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市场,包括股票价格的波动、市场的变化等,这些都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创新

2、IPO与上市的投资回报差异

IPO与上市的投资回报也有很大的差异。IPO是企业从私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环节,而上市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因此,IPO的投资回报要比上市的投资回报大得多。IPO的投资回报主要来源于企业本身,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这些都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上市的投资回报主要来源于市场,包括股票价格的波动、市场的变化等,这些都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结论

从上文可以看出,IPO与上市有着很大的区别,投资者在投资IPO或上市股票时,需要了解IPO与上市的时间差异、融资金额差异、风险差异以及投资回报差异,以便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IPO前剥离副业资产的注意事项

IPO申报前剥离资产,易受到监管部门粉饰调节报表的质疑,应该谨慎操作。 根据当前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审核态度,支持拟上市公司资产业务整体上市,审慎操作申报前亏损资产的剥离,主要考虑两点: ①剥离后拟上市公司减少业务种类(主营业务突出); ②相关性不强的资产处于亏损状态;③为减少关联交易而作的股权安排,如收购必要关联方股权; ④为避免同业竞争而作的股权安排; ⑤为避免职工持股而做的股权收购或新设法人股东; ⑥各股东之间的控股、参股安排等; 1、剥离副业是否构需要参考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以拉卡拉冲击创业板为例,拉卡拉称:为了更加专注于第三方支付主营业务,提高资产的运营质量,保护股东利益,并结合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对增值金融等业务进行了剥离。 拉卡拉认为剥离行为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原因是:“2015年,目标公司占拉卡拉合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44.54%、37.07%、21.56%、-32.78%,均不超过50%。 故拉卡拉本次资产重组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未造成公司近三年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 但这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剥离资产到底是否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从其反馈来看,拉卡拉是认定属于的。 但上海雅仕并未进行该等比较。 2、是否需要评估,价款如何确定 个人这样理解,评估一定是较好的方式,但若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不预评估。 ①上一年度亏损,则可以以投资成本转让; ②长期亏损,可以以1元象征性转让; ③时间较早或体量极小,可以参照净资产进行转让; ④以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与账面价值相比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3、报告期内的重组,关联交易章节需要披露 参考上海雅仕的招股说明书: 其中: 雅仕农场——净资产(账面值)——报告期初较早 徐州中加——评估值——确认投资收益 雅仕保鲜——评估值——确认投资收益 雅仕置业——评估值——确认投资收益 合力清源——出资额 创亿科技——评估值——参照评估值略低价格进行转让——与账面价值差额确认投资损失 除了对亏损资产的收购外,巅峰智业还对其旗下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转让剥离。 中国青年网发现, 常德柳叶湖 是由巅峰智业全资子公司巅峰旅投发起设立的公司。 巅峰旅投的前身巅峰国智持有其60%的股权。 2011年,巅峰国智将持有的常德柳叶湖的全部股权转让予第二大股东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开发总公司。 本次转让的成果极大地美好了巅峰智业2011年度之后的财报。 据其招股书显示,常德柳叶湖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亏损223.18万元,在巅峰智业的同期利润占比中高达26.65%。 反馈问题如下:报告期内,发行人出让5家公司股权,注销1家公司。 请补充披露转让上述子公司股权的原因,受让方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交易价格确定依据及交易价款支付情况,说明上述被转让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变化情况,目前存续情况,报告期各期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转让前后与是否与发行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和交易,请补充披露巅峰景观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情况。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在巅峰智业的招股说明书中对该事项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转让持有的5家子公司股权,注销1家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其中常德柳叶湖转让予其少数股东,其前一年亏损,转让价格不及投资成本;巅峰视景转让予无关联第三人伊善习,由于巅峰视景长期亏损,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名义金额1元;智业咨询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予无关联第三人田瑛;国智景元以投资成本转让予无关联第三人田瑛、赵海英…… 根据披露的该等剥离的公司的财务报表,转让前一年度的利润总额均为负,故不存转让价格不公允的问题,且因受让方为无关联自然人,故未在关联交易章节进行披露。

IPO最严新规谁受影响最大?

三问IPO最严新规

证监会:被否企业3年后才可重组上市

IPO又被加了一道紧箍咒!上周末,证监会发布IPO新规称,将对标的资产曾申报IPO被否决的重组项目加强监管,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这意味着,上会企业一旦IPO被否,不仅短时间内无缘直接IPO,就连借壳这类“曲线上市”之路也被堵死了。

发行上市

IPO新规同时表示,对于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他交易,证监会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IPO被否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与IPO申报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证监会将统筹沪深证券交易所、证监局,通过问询、实地核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IPO新规引发券商界广泛热议。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拟申报企业、壳公司和3年内被否IPO项目企业都将受到新规的影响。

1 谁受新规影响最大?

能借壳的标的将减少。2017年10月第17届发审委亮相以来,IPO过会率一直保持低位。与此同时,并购重组的过会率一直保持高位。这种分化格局,导致一些企业左右摇摆,特别是在IPO被否后,面对IPO低过会率短期难改的现状,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通过重组上市的意愿日益强烈。新规实施后,2015年2月23日以来被否的IPO项目将受影响,这些被否标的资产将不能适用重组上市,“对壳公司而言,可能是利空。”

不过也有券商人士认为,新规主要是心理层面的深度影响。除个别企业外,大多被否的拟IPO企业并不具备借壳上市的条件和体量。借壳的优势在于时间快,但弊端也很明显。首当其冲的便是壳费问题,“当前壳公司市值几个亿到几十个亿,上市成本高,按PE换算后对企业净利润要求很高。”其他的弊端还包括股权稀释严重,壳公司质量不稳定、优质壳稀缺、整合难度大等。

近年来IPO被否的企业,走重组上市的成功案例并不多。最近3年,共有146家企业IPO被否,排除已再IPO申报和已再次申请IPO的14家企业,其他132家企业目前都将不能适用重组上市。

2 加速化解堰塞湖?

据证监会最新数据,截至2月22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438家,其中,未过会411家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404家,中止审查企业7家。

截至本周末,今年以来已有22家企业终止IPO排队,延续了去年四季度以来终止审核企业家数保持高位的常态。2017年全年,终止审查的企业数量为149家,仅12月就有45家终止审查,其中35家终止审查时间发生在后半个月。

终止审查企业数量的大幅增加,与此前的监管层表态不无关系。对于此次新规的影响,一位长期从事企业上市服务业务的律师表示,估计又有一批在会项目将撤材料,拟申报企业对带病申报也会有所忌惮,或将加速化解堰塞湖。

3 IPO监管初见效?

据介绍,2017年,深交所不断加强监管力度。深交所召开重组会136次,审核230家次的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发出重组问询函件250余份,就37家次重组方案存在的问题请示证监会,其中有16家次重组方案在“刨根问底”式监管下终止。

对于重组上市类方案,深交所表示,坚决贯彻从严审查理念,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与主营业务稳定性、交易资金来源等进行刨根问底式问询,真正把好重组信息披露审查第一关。2017年以来“清壳式”重组问题逐渐突显,上市公司存在沦为“空壳”的风险,对于此类方案,深交所快速反应、充分问询,关注方案的合规性。

2017年,上交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证监会的总体部署,将防控市场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中心任务,牢牢嵌入并购重组方案信息披露问询中。全年累计审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99单,督促公司补充披露各类问题1100余项,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意见800余次,监管约谈财务顾问10余次。经过监管,十余单“类借壳”、标的资产质量疑点明显和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的重组方案主动终止。

此外,A股IPO新的审核动态机制也正在形成,一方面让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以IPO尽快上市;另一方面让质量不足够优质的企业知难而退,取消排队或者撤回资料。既解决IPO“堰塞湖”问题,也提升过会企业质量。

规范谁谁影响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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