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商务局获悉,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8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对符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补贴标准由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1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7000元,分别提高至2万元和1.5万元。
提高报废补贴标准
《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比之前提高1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比之前提高8000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提出申请的,按《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发放。
操作流程
消费者可以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支付宝、微信、抖音、云闪付均可搜索进入),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资料申领补贴。
补贴审核和发放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再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1、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2、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3、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4、“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和《用户告知书》需申请人认真阅读10秒后,方可勾选;“证件号”和“手机号”为申请进度查询所需信息,请妥善保存。
5、银行卡信息请认真准确核对,需填写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号,且为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如银行卡号填写有误,将影响补贴发放。
7、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后,系统自动识别并带出的指标,可进行修改;如选择申请“燃油乘用车”补贴类型,需采集“排量”信息。
8、受理地受理退回或审核退回时,补贴申请所有信息均可进行调整;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会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重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
(图片为资料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