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个TOD保障性租赁住房获批

重庆市

据重庆交通开投轨道集团消息,近日,重庆交通开投轨道集团海峡路项目顺利获批,成为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这是我市首个TOD(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指由政府政策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用于解决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供给对象主要为新市民、青年群体。本次获批的海峡路项目规划1000余户,推出六种不同户型,可以多层次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户的租住需求。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成都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筹建25万套

据“成都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31日成都市住建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和解读如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今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物胡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

此后,成都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成都市提出,“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

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国务院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罩物拦,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具体租金标准如何?

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第一,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第三,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重庆首个TOD保障性租赁住房获批

其中,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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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如何?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 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根据《实施意见》,成都将充分发挥国有公司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为了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实施意见》提出,要在产业功能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闲置商办改保障性租赁住房

重庆首个TOD保障性租赁住房获批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在土地、财政等方面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例如,在土地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再如,报经批准后,可将蚂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而在财政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如何加大房源供给?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公司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先在国有公司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再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 目前,国有企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房源筹集。

盘活存量住房。 鼓励国有公司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支持国有公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 支持国有公司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公司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 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现有集体土地存量房屋改造。 支持国有公司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改委: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凤凰网房产讯 4月13日,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保障性住房

其中提出,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合理调控租金水平。 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 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部分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增强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建设与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

租赁住房

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一)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各类城市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坚持存量优先原则,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便捷落户。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 城市要整体谋划、周密设计,统筹做好尺宴放开放宽落户、人才引进和房地产调控工作。 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内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 鼓励在人口集中流入城市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供给,优化事业编制调配、增加教师编制数量。 支持有条件地区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 简化社保转移接续程序。 完成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 推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负责)

(三)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技能素质。 高质量推进补贴性培训,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确定的5000万人次目标。 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深化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加大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力度。 结合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开展针对性创业技能培训。 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招生规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负责)

(四)健全配套政策体系。 继续安排中央财政市民化奖励资金。 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支持探索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发布县及县以上城镇常住人口数据,研究建立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数据统计发布机制,结合大数据技术推进常态化统计发布。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等负责)

三、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

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增强城市群人口经济承载能力,形成都市圈引领城市群、城市群带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动力系统。

(五)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 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 扎实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燃键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 研究编制长江中游、北部湾、关中平原等跨省区城市群实施方案,有序引导省内城市群发展。 健全城市群多层次协调机制和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提高一体化发展水平。 (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培育皮困巧发展现代化都市圈。 支持福州、成都、西安等都市圈编制实施发展规划,支持其他有条件中心城市在省级政府指导下牵头编制都市圈发展规划。 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科学有序发展市域(郊)铁路,打通城际“断头路”。 推进生态环境共防共治,构建城市间绿色隔离和生态廊道。 建立都市圈常态化协商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突发事件联动响应机制。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

(七)建设轨道上的城市群和都市圈。 加快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城市群城际铁路,支持其他有条件城市群合理规划建设城际轨道交通。 优化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建设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和衔接高效的综合货运枢纽,促进各类交通方式无缝接驳、便捷换乘。 推广交通“一卡通”、二维码“一码畅行”。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

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统筹城市布局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生态健康安全需要,促进城市合理分工、协调联动,优化城镇规模结构。

(八)促进超大特大城市优化发展。 推动开发建设方式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功能和设施,以及过度集中的医疗和高等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降低开发强度和人口密度。 提升市政交通、生态环保和社区等治理能力,有效破解“大城市病”。 在中心城区周边科学发展郊区卫星城,促进多中心、组团式发展,实现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 系统评估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等负责)

(九)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 加快补齐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短板弱项。 加强项目谋划设计,分类设计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有序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协调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承担相关建设任务,吸引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资金积极投入,利用现有国外优惠贷款渠道予以投入。 发挥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带动作用,支持在有条件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公共设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边境地区城镇功能。 全面增强边境城镇承载人口、连接城乡、支撑国防的能力。 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试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高引产聚人能力。 建设沿边抵边公路,发展一批抵边新村和新生抵边城镇,引导边民向沿边抵边公路、边民互市贸易点、抵边聚居点等适度集中。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一)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推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全面落实落地。 统一实行清单管理,以各省份为单元全面建立特色小镇清单,开展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制发特色小镇发展导则,引导树立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导向,强化正面引导和分类指导。 统筹典型引路和负面警示,推广新一轮特色小镇建设典型经验,加强监督监管、整改违规行为。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五、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

顺应城市发展新理念新趋势,建设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推进城市现代化试点示范,使城市成为人民高品质生活的空间。

(十二)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合理调控租金水平。 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 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三)建设新型智慧城市。 推进市政公用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重点领域终端系统。 建设“城市数据大脑”等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推动数据整合共享,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全面推行城市运行“一网通管”,拓展丰富智慧城市应用场景。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负责)

(十四)建设低碳绿色城市。 全面推进生活废品分类,加快建设生活废品焚烧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 提升污水管网收集能力,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 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 推动重点城市群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断面。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加强背街小巷等环境卫生死角整治。 控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五)增强城市发展韧性。 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改善疾控基础条件,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和必要设备配置,补齐县城公共卫生防控救治短板。 提高平疫结合能力,确保改建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具备短期内改造为方舱医院的条件。 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河道、堤防、水库等防洪设施,重点治理严重易涝积水区段。 健全重要应急物资收储调配机制、基本生活用品保障机制。 (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等负责)

(十六)优化城市交通服务体系。 深入建设公交都市,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完善定制公交、自行车道和步行道。 完善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侧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体系,健全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开展创新筹资方式支持停车场建设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行动。 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新开工改造5.3万个,有条件的可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在城市群、都市圈和大城市等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探索老旧厂区和大型老旧街区改造。 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树立全生命期管理理念,完善治理结构、创新治理方式,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优化城市空间治理。 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全面推行增量投放与存量盘活利用相挂钩。 适当扩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有序增加蓝绿生态空间。 探索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分层开发、立体开发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等模式。 稳慎把握省会城市管辖范围和市辖区规模调整。 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严格限制建设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禁建设“丑陋建筑”。 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等负责)

(十九)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优化街道社区设置和管辖范围。 建设现代社区,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对接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地企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社区治理。 支持老旧小区引入市场化物业服务或推行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等方式,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七、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以11个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为突破口,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二十)促进人才入乡就业创业。 鼓励各地制定人才加入乡村制度细则,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有相关权益,探索以投资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吸收人才入乡。 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探索其在涉农企业技术入股、兼职兼薪机制。 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完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引导工商资本入乡发展,培育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 (发展改革委、中央统战部、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负责)

(二十一)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出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 推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健全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二十二)推动公共设施向乡村延伸。 统筹规划水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向城市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 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进公路客运站改建迁建和功能提升。 支持城郊承接城市专业市场和物流基地疏解,在县乡村合理布局冷链物流设施、配送投递设施和农贸市场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入乡通道。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促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推进医师多机构执业,积极发展医疗联合体。 依托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等开展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试点示范。 (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商务部等负责)

八、组织实施

(二十三)压实地方责任。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省级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调度和任务分解,加大资金和用地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市县级政府要切实推动任务落实、政策落地、项目见效,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二十四)强化部际协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调动本系统力量扎实推进。

成都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严打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等行为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成都市政府网站11日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五方面提出23项任务,包括严厉打击恶意克扣租金押金、非法群租、暴力驱逐承租人、发布虚假房源、合同欺诈、垄断房源、哄抬租金、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培育市场主体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行业

《意见》提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多渠道筹集房源,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本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自持租赁住房比例,不断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鼓励房地产企业转型。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商品房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转型,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具备相应使用功能的商品住房用于租赁。

发挥国有企业作用。 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链斗经营,通过盘活国有存量住房、新建、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优先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实行长期租赁,稳定住房租金。 国有租赁住房按市场化原则自行定价出租,租金年涨幅不得超过5%。 鼓励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合作,支持开展混合所有制经营。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将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出租,进行规模化、专业化管理。

发展住房租赁衍生服务机构。 鼓励项目投资研究、装修设计、环保监测、家政服务、住房租赁金融、物业管理等机构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市场主体更加紧密的合作,不断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生态产业链。

增加供应渠道 丰富住房租赁产品体系

《意见提出》支持新建租赁住房。 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以及交通枢纽地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需求集中的区域,在新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租赁住房,支持在TOD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功能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按城市规划与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自建集体宿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提供给本单位员工租住。

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 支持建设各类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和租赁型集体宿舍,保障多层次人才住房需求,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科学布局人才安居项目,促进职住平衡。

盘活存量住房用于租赁。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存量住房。 支持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将国有存量住房用于租赁。 支持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鼓励拆迁居民将未居住的拆迁安置房用于出租。

试点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将中心城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经批准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保障对衫春象、产业工人出租。 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验收和安全监管。

改造老旧房屋用于租赁。 结合“留改建”等方式,支持将棚户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用于住房租赁,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住房租赁需求。 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城中村”住房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

完善供地方式。 试点推出纯租赁住房用地,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地起拍价格,鼓励开发商建设全自持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或唤耐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建立健全租赁住房地价评估体系,合理控制土地出让价格。 稳步推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制定开发建设、合规运营、抵押处置等相关配套制度。 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

加大政策支持 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消费

根据《意见》,成都将完善公共服务政策。 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或按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逐步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给予财税优惠政策。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纳入名录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降低为3%。 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收,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 对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2022年前按照0%税率综合征收。 对运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等因素由区(市)县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提供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发放开发建设贷款。 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融资债券。

强化行业监管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意见》提出,要完善交易服务平台。 强化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功能,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市场化住房租赁网络信息平台的对接,为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义务教育、公积金提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等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等一站式服务;支持专业、规范、诚信的市场化住房租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推进企业备案管理。 凡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企业可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开展交易,申请集中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可依法依规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推行合同网签备案。 全面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加强金融管理。 严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 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加大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恶意克扣租金押金、非法群租、暴力驱逐承租人、发布虚假房源、合同欺诈、垄断房源、哄抬租金、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健全管理机制 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意见》要求,要强化信用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奖惩。 将具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抄送相关部门,信用与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挂钩。

强化租金监测。 开展住房租金水平调查监测并定期公布,提高租金透明度,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参考,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租金。

强化行业自律。 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建立诚信档案,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品质。

强化综合管理。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健全四级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将住房租赁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强化动态采集流动人口、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实现流动人口和租赁住房信息共享。 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住房租赁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化解矛盾纠纷。 政法、社治、住建、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应急、卫健等部门对租赁住房进行综合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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