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有网友发文称,83岁高龄的老人因为辱骂法官长达3个小时,被罚款。并附上了一份打了马赛克、盖有红色公章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这份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豫0191司惩2号,被罚款人,女,1941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郑州市。法院查明:2024年7月22日,被处罚人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商都法庭辱骂法官长达三个小时,严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罚款10000元,限在2024年8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决定书上盖有红色印章,显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书上,被处罚人姓名打了马赛克,残留部分显示,被处罚人名字三个字,最后一个是“枝”。
8月7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她查询到了2024年(2024)豫0191司惩2号案件,案件名称显示李某枝。“只能看到案号和案件名称,具体内容看不了,也无法看到是否有生效。”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胡涵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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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老人属于什么行为
辱骂老人属于什么行为
辱骂老人属于什么行为,故意骂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关于骂人的话题却也是居高不下,我们要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方面也是有严格的规定,以下了解辱骂老人属于什么行为。
辱骂老人属于什么行为1
辱骂老人算违法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行为人对老年人进行辱骂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如果对方所犯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人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身辱骂他人就可能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对于行为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老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且对其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在实际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定:首先是行为人的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指的就是行为人在对于他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了过错,其中就包括故意和过失。 然后是关于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对于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知,虽然法律法规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受害人并不可以因此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就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申诉控告,并且要求相关主管机关对其行为人做出相应的严肃处理。 最后是存在的损害后果。 由于公民的名誉权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因此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的后果所表现出来的也有所不同。
比如公民因为行为人的恶劣行为导致社会以及他人对其道德品行的评价降低等。 国家还没有明文规定关于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具体表现形式是哪些,对于是否存在损害的后果以及后果的严重性是没有办法作出统一的衡量尺度的,这也是所谓需要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所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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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辱骂老人打老犯什么罪?
辱骂老人打老犯虐待罪。 打骂老人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劣才构成犯罪。 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如一两次殴打、责骂、偶尔不允许吃饭、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上述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告知才处理,但被害人无法告知,或因强制、威胁无法告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二、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 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
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 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 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
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的尊重,相互的照顾,相互关心,如果因为不想抚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情况之下就存在虐待老年人,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必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比较轻微的情况之下,就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非常恶劣的将会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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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算不算寻衅滋事
无端骂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辱骂他人的;
(三)辱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骂人会构成寻衅滋事吗
骂人不会构成是寻衅滋事,但是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法行为,需要结合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 要对寻衅滋事进行认定的条件必须是要满足以下几点:1、随意殴打他人的;2、强行拿走他人或者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3、追逐,阻拦恐吓他人的等等。 其实骂人有很多种的区分,要是对他人进行一些人格,声誉上的一些损害或者是凭空捏造一些情况,这样是会涉及到诽谤罪或者是侮辱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凤台灭门惨案回顾:父亲杀害儿子一家四口,背后原因是什么?
2013年3月10日,安徽淮南凤台县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灭门惨案,当地居民朱某一家四口一夜之间被人残忍杀死在自己家中。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几天后办案人员侦破该案,证实杀害朱某一家的犯罪嫌疑人竟是其生父。 而且其灭子全家一事,还得到了朱某母亲的同意。
我们常说“父爱如山,母爱如水”,父爱与母爱是人世间最伟大、最无私、最真挚的情感。那么?朱家的“巍峨如高山的父爱,涓涓如流水的母爱”,为何竟变成了致命的毒药呢?
请跟随笔者走进“凤台县灭门惨案”,解读父亲杀子背后的真相!
案情回顾:一家四口家中遇害,现场惨不忍睹!2013年3月12日晚上10点52分,当地警方接到一名女子报警【报案人系受害人的岳母】,称凤台县朱马店镇马店村居民朱根一家四口在家遇害,死者包括26岁的朱根、25岁的妻子、3岁的长子和1岁的幼子。具体遇害时间不详……
接警后,省、市、县领导人引起高度重视,调集各级精干警力连夜组成专案小组至案发现场开展工作,凤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也连夜赶至案发现场,第一时间作出全面部署。 务必尽快确定死者死亡时间及嫌疑人的身份。
办案人员发现,朱根一家四口均死于卧室,凶手很可能趁其熟睡时行凶,案发时间应该是晚上。 地上的血迹已经凝固,尸体僵硬,但未见明显尸斑,案发时间应该在2-3天前。
案发现场房门没有被撬动的痕迹,凶手疑从院里攀爬至屋内行凶,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更大。 且屋内没有被翻找的痕迹,无其它贵重物品丢失,基本可排除抢劫行凶。
凶手作案手法十分残忍,连两名幼童都不放过,朱根与其妻子不仅身中数刀,身体还有多处被钝器击打的伤痕。 充分显示了凶手对朱根一家的恨,所以极有可能是一起报复性行凶。
经过走访调查,办案民警得知,朱根与其父亲朱敬四水火不容,早在几年以前就产生过矛盾,父子俩常常拔刀相向。 且在案发前,朱敬四夫妻俩回马店村待过一段时间,案发后两人不知所踪。 说明朱敬四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锁定嫌疑人身份后,专案组立即实施抓捕工作,经过41小时的连续奋战,于3月14日凌晨4时在在利辛县将嫌疑人朱敬四抓获。
到案后,朱敬四对杀害其子一家四口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既然要杀子,当初为何含辛茹苦将其养大?真相令人泪目!在周围邻居眼里,朱敬四虽然性子比较直,做事情不太会转弯,但总体还是个较为朴实的人。 对于其家庭遭遇,大部分邻居表示非常同情,只是认为他不该连同自己的两个孙子也杀了。
朱敬四有两个儿子,朱根排行第二,在父子俩产生矛盾之前,他对朱根很好,做梦也想不到这个家会落到今天的地步。到案后,他忍泪细数了这些年的家庭矛盾,并直呼“杀人者不一定是坏人!”
这个家的矛盾始于2010年初,由于两个儿子都有了各自的家庭,这个大家庭必须分为几个小家。 朱敬四名下有两套房产,就想着两个儿子各得一套,这样大家都没有怨言。 朱根分到了老街的一套房,他哥哥则分到了马店北街的一套房。
起初,两套房子价值相当,兄弟俩皆大欢喜。 可是,没过多久,由于马店北街的房价突然暴涨,导致了朱根一直耿耿于怀,认为父亲偏心,分给他哥哥的房子更好。 于是找朱敬四争吵,并动手殴打朱敬四。
后经村干部调解,其哥哥同意一次性给他补偿6万余元,朱根当时也同意了。 矛盾化解后,朱敬四就带着妻子到张家港打工去了。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只可惜人算不如天算。 2010年的房价简直一天一个涨势。 没过多久,马店北街的房价又涨出了新高,再次引起了朱根的不满。
由于朱敬四夫妇一直在张家港打工没有回家,而且当初给六万块钱的时候签有协议,朱根也没有办法继续找哥哥吵闹,但其对父亲朱敬四的怨恨进一步加深。
直到2012年2月,朱敬四夫妇因亲戚去世回来吊丧,朱根把他的衣服、被子都扔了出去,并扬言不准其回马店,否则见一次就打他一次。
恰好在同年9月的时候,朱敬四又一亲戚去世,再次回家奔丧。 朱根见到朱敬四后勃然大怒,持刀追砍朱敬四,后被周围人劝开。
大约一个月后,朱敬四因身体不好要回家治疗,本来是偷偷回家,不料又被朱根发现,两人再次产生争执。 朱敬四气不过持铁叉欲追打朱根,后被朱根持刀反追,再次被周围人劝开。
2013年2月,朱敬四跟妻子商量,决定与朱根作个了断。
3月8日,夫妻俩悄悄返回凤台,下午2点多,朱敬四到凤台县城关镇西菜市街买了一把尖刀、一把大钳子和一把斧头。 下午4点多,又到开发区拐集西边的废品收购站买了一根钢管,随后到超市里买了把三环锁,一切准备就绪后,等待作案时机。
3月10日晚间,朱敬四到凤台县一中大坝附近购买了一把竹梯子,并将梯子截成2米长左右,随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来到朱根家附近,用梯子翻入朱根的院子里。 发现屋内的灯还亮着,朱根屋内有人讲话,朱敬四又翻出去躲在附近的一家厕所内。
直到3月11日凌晨2点30分,估计朱根家人都已经熟睡以后,他才再次翻入朱根家院内行凶。
进屋后,朱敬四发现朱根一家人正在卧室睡觉,遂偷偷潜入卧室。 随后用钢管敲打朱根的头部、颈部、胸部,又用刀连续捅其腹部、颈部,朱根倒在血泊中奄奄一息。
朱根的妻子被惊醒,用双手勒住朱敬四的颈部,被其摔在地上,连续捅了几下,又用钢管敲打,直到其不再动弹。
这时候,两名幼童被惊醒,朱敬四已经彻底失去理智,冲上去将两名孙子掐死。
审判2013年7月,凤台县灭门惨案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庭认为,被告人朱敬四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了泄愤报复,造成朱根一家四口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应依法予以严惩。
该庭指出,关于案件起因是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朱根在事件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但是,被告人朱敬四报复儿子儿媳后,竟狠心杀害了两名年仅3岁、1岁的幼童,手段残忍,造成影响极其恶劣,实属法不容留。
该庭最终宣判,被告人朱敬四犯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逆子朱根,看待当前农村养老问题!接受审问时,朱敬四对杀死逆子一事并不后悔,他多次提到“杀人的人不一定就是坏人”。 他说,朱根认为自己偏心,把好的房子给了大儿子,其实并没有,他心里甚至更偏向这个二儿子,分房子的时候两套房面积差不多,但老房子的市口更好,谁都没料到新房子会突然升值。
他表示,自己也懂法律,知道杀人是犯法的,也知道法律能够帮他要回房子。 但是法律如何保证他的儿子以后孝顺他?这件事情如果不了结,他们老两口迟早也会被儿子杀死。
事实上,朱敬四面临的问题,也是当前许多家庭所面临的问题。
当初都说“养儿防老”,说多带几个孩子就多一份保障。 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最终有很多家庭的兄弟姐妹之情都彻底输给了物质。 导致那些老人非常可怜,明明子女成群,却终究还是老无所养……
其实,父母偏心也好,不偏心也好,终归是自己父母。 至少你身上还流淌着他们的血液,至少他们从你还是腹中胎儿的时候,一路含辛茹苦把你拉扯成人,没有让你流落街头。 那他们的恩德你就不得不报。
诗人孟郊曾经说过“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父母的大恩大德,子女永远都报答不完。 爱不需要用“天平”去衡量,老人给谁多了一点,谁给老人少了一点,都不是其他兄弟姐妹应该去纠结的问题,你要做的只是你的那份孝心。
当你做子女的时候,或许感触不多,可当你有一天也做父母的时候,也到老的那一刻时,头发花白,面部苍老,拖着佝偻的身体,却发现子女正在为了争“谁赡养你”争得头破血流。那一刻,或许才深有体会……
村妇因骂人,9年后被郑州两级法院判刑六个月,官方对此有何回应?
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不没有素质的人,在交流的过程中会有骂人的这种现象。 像这种现象是不文明,而且也是不道德的,但是没有想到会因为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反而还判刑了。 因为大家都知道,对于法律来说,对于像这种仅仅是违背道德而不违背法律的事情,不会进行一些刑事处罚,但是没有想到却有郑州的一位村妇,因为骂人反而还被处罚了,两个月的刑期处罚。
所以像这样的情况也让很多网友表示非常的不理解,为什么连这样的不道德的行为骂人都能够被判刑了。 事情的原因是,这位被拘役的女士刘培花,她的丈夫是在当地的村委会工作,而且担任村委会的主任。 并且她的丈夫李根生想让自己在整个村中的地位,看上去比较高大上一点,所以他私自就罢免了8组组长,导致8组组长上访举报说他的这个罢免行为是不合规的。 但是没有想到这位村妇的丈夫却打击报复了这位举报人,因辱骂或者是恐吓来殴打这位举报人。
而且在此后的一段生活时间内,都会对这个举报人进行长时间的当众辱骂,或者是一些打击报复的现象。 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而且整个性质也是非常恶劣的,所以李根生一家就被侦查机关以涉黑的原因抓捕了起来,而且也涉及到李根生的老婆刘培花,其他的人被判决了相应的处罚在刘培花而言被判处了拘役6个月。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辱骂他人情节特别恶劣的话,会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其他的管制或者是拘役等等。
从量刑上来看的话,这个案件是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两高的一些嗯相关的政策规定的话,会有一些出入。 因为对于这位女士刘培花而言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她是否参与了这个骂人的活动,还没有证据来证明真的是也参加了骂人的行为,如果她也参加了骂人一些等等恶劣行为的话,她也可能会构成这个寻衅滋事罪。 但是像其他的一些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的话,还不能够完全的定罪。 所以有很多人对于这个案件有一些质疑,向郑州的两级法院表示询问之后,也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