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http://img.zjolcdn.com/pic/0/06/77/23/6772393_440000.jpg)
未成年人围殴、侮辱同龄少女,赔钱谅解就能摆平?没那么容易!“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件强制侮辱案,依法对5名未成年被告人全部判刑。
2023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等人在万宁市某娱乐会所喝酒期间,施某因和肖某偶发口角而心生不满,遂叫杨某将肖某约至娱乐会所附近,施某、卓某、黄某、符某等人尾随至该处共同对肖某进行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施某、卓某将肖某身上所穿的衣物扒尽,致肖某全身裸露被人围观。杨某、黄某、符某在旁边用手机录制视频,而后施某等5人继续殴打肖某头部、背部等身体部位。直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各自逃离。经鉴定,肖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案6名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当日,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在其家长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对5名被告人宣布刑事拘留。案发后,5名被告人的亲属陆续向肖某支付赔偿款,肖某及其监护人对5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施某、卓某、杨某、黄某、符某为发泄情绪,结伙采取殴打、脱衣服、拍视频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当众对被害人实施侮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判决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海南万宁5名未成年人获刑](http://e0.ifengimg.com/09/2019/0208/6BC79AC4951CE225A2F28D6AA868E724B701049C_size89_w1080_h772.jpeg)
承办法官指出,侮辱行为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是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以及多次实施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秩序受到的破坏更大,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
“本案中,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行为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较弱,又受不良作风环境影响,对他人实施该类行为以达到泄愤目的。该类行为的实施不仅违法,更有可能涉及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损害,应该及时制止。本案判决再次重申了侮辱行为的违法性,同时提醒有关部门、学校、家庭要更关注未成年人作为此类行为实施主体的现象。”承办法官说。
![符某](http://www.hinews.cn/pic/003/006/102/00300610215_ea8ed5a7.jpg)
山东一地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5人已被刑拘!这些人会被怎么判?
山东临沂郯城一位中年妇女强迫未成年少女进行有偿陪侍,随后还伙同多人对少女进行恐吓和殴打。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将涉事的五名人员全部抓获并刑事拘留。如果事件中涉案人员有强迫未成年少女的内容存在性交易,将构成强迫卖淫罪,至少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事件中涉案人员只是要求有偿陪侍,有可能将会构成强制猥亵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至少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强迫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情节较轻的将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的;强迫卖淫后,造成相关人员伤亡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该事件中需要先对未成年的少女的年龄进行鉴定,另外还需要对该少女进行身体进行全面的检查,来确定嫌疑人的罪行。不过犯罪嫌疑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应该是确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要对其进行从重的处罚。
如果强迫的内容中没有性交易。需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判定是否存在强制猥亵和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如果存在其中的几项,将会被数罪并罚。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猥亵儿童的将从重处罚。该事件中的女子等多名嫌疑人,需要通过他们曾经的行为和口供中对获得相关的证据。该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对女子进行了殴打,所以故意伤害罪已经基本定性,故意伤害罪最低也会判处3年的有期徒刑。
5名未成年女生欺凌同学被判刑是真的吗?
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法庭,宣判了一起校园欺凌案。5名犯罪时未满18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审判结果受到广泛关注。在当天的宣判中,本案的受害人没有出现在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
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
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5名未成年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施暴者:心情不好就打人 欺凌对象随意找
这起案件中,五名被告少女在选择欺凌对象时,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只是因为带头的朱某,当天心情不爽想打人,就在学校女生宿舍内随意找到了两个被欺凌的对象,此前她们之间并没无矛盾。
而这五名被告少女中,有两人是因为以前被朱某带人围殴过,后来因为怕挨打而加入团伙的。五人中,多人都曾被学校处分过。
![万宁](http://www.hinews.cn/pic/003/006/102/00300610218_b9a8f54f.jpg)
都是惯得。
8名少年男女殴打少女,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犯罪的免死金牌?
![围殴](https://k.sinaimg.cn/www/dy/slidenews/1_img/2016_15/2841_680108_118793.jpg/w640slw.jpg)
突然想起知乎大佬们最常用的一句话:先问是不是
所谓的保护未成年犯罪的真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显然不是,是《刑法》啊,同学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肖某](http://world.people.com.cn/NMediaFile/2014/0204/MAIN201402041236000188052405061.jpg)
瞎特么分析分析:
不满十四周岁,基本不负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罪大恶极人神共愤型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不论犯罪类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PS:不满十八周岁及怀孕的孕妇,不执行死刑。
所以,保护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就不是人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锅真不是人家的,不要瞎甩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是屡让人垢病的第五十四条,五十四条和刑法第十七条,手拉手,保护了一众坏孩子。但是坏孩子也分两种,一种是他没有行为辩别能力,就是他不知道自己做这件事情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因其无知而无畏,那么我觉得这就跟神经病人一样,该咋咋吧。
还有一种是他知道这是恶,知道自己做这件事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也就是说,他有清晰的行为辩识能力,那么这一种就不应该被保护。因为如果不对他进行制裁,他以后很可能会继续为之,这就是反社会人格啊···,靠他爹妈领回去教育啥的,应该是不太管用了,监禁才是唯一的出路。
但是这种事情在举证上简直难上加难,反正我是想不到好的解决方法。
社会在飞速发展,必然会淘汰一些不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必然需要增补新的条款···,相信政府相信党不可能纵容这些未成年人渣继续无知无畏为所欲为。
以上,就酱。
我的大葱呢,我的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