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7月25日,肯尼亚议会投票决定删除2024年财政法案中的全部65条条款。议员们同意总统鲁托对该法案的保留意见,并一致投票删除所有条款。
在6月25日爆发反对该法案的大规模游行后,鲁托于6月26日拒绝了签署该法案,将其退回议会,并要求议会删除法案中的所有条款。
西方议会倒阁权的内容
议会,parliament,又称为国会。 议会起源于英国,是从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 1265年贵族孟福尔以摄政名义召开由贵族、僧侣、骑士和市民参加的会议。 后来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开端,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于1689年、1701年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赋予议会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方面权力,从此议会成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最高立法机关。 以后为美国、法国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
议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
1、立法权。 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
2、财政权。 即通过审议财政法案,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实施监督。
3、行政监督权。 即财政监督权以外的监督行政机关各种公务活动的权力。 该项职权的具体运用各资本主义国家不尽相同,主要采用弹劾、质询、不信任投票等形式。
在两院制议会中,两院的职权划分各国有所不同,可分为3种类型:①下院占有明显优势。 如英国下院拥有对财政法案的先议权;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只有为期1个月的延缓通过权;一般公法案经下院连续3次以上通过,上院即使反对仍算通过。 ②两院基本平权,上院略占优势。 如美国两院拥有的立法权完全平等;众议院有对财政法案的先议权,参议院有对总统缔结条约、任命官员的同意权,但参议院对财政法案仍有修正权,这两项同意权是影响较大的权力。 ③两院基本平权,下院略占优势。 如法国一切法案虽由两院审议,但两院发生分歧且两院联合委员会不能达成妥协时,如政府要求两院再行讨论,国民议会即可以多数票通过法案,毋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机关也有以议会命名的,但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有本质的区别。
美国国会众议院
议会制度的立法过程
立法程序即一系列议会审议议案的规则。 1958年的宪法在保留主要的传统做法的同时对立法程序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正和细化。 宪法39条明文规定只有政府和议会成员才有权提出立法动议。 政府立法动议由总理在征求国家委员会并由总理委员会讨论后提出。 前者是一个政府的咨询机构, 它审查有关法律议案的合法性, 后者主要通过对议案的采纳来体现政府的一致性 。 提交议会审议的议案并不是单个政府官员提交的文本, 而是总体上反映了政府的态度。 一旦获得总理委员会的通过, 议案就可提交国民会议或参议院中的任何一院审议, 但是财政立法除外, 因为根据宪法, 这类法律必须首先提交国民议会审议。 由国民代表或参议员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起草者所属的议院审议。 宪法明文规定议员提出的议案不能威胁到公共财政的收支平衡, 否则, 它们将被宣布为无效的。 法律议案一旦被列入议事日程并公开,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 国会或参议院就可以着手工作。 首先, 议案由议会的六个委员会之一加以审查, 其方式可以是收集信息、意见, 召开听政会, 对议案进行逐条的讨论。 这一过程进行完时, 议会委员会对建议修改稿进行投票表决。 议会委员会的工作是相当重要的, 它可以使有关专家对相应问题给出意见或建议。 在委员会的工作结束后, 由政府提议将议案列入公开会议的优先审议的议事日程。 公开会议的辩论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一般性讨论, 对法律议案的优、缺点进行综合性的讨论。 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以及议会成员就议案的意义和价值发表意见。 在公开会议的第二阶段, 议案被详细的逐条审议, 任何修改意见, 无论是由委员会提出的或出自国会代表或参议员的动议而进行的讨论, 都被提上议事日程。 宪法和两院规章对议案条款和修改意见得到讨论方式都有详细的规定。 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讨论随响应的条款和修改意见稿被通过或否决而结束。 政府有权以威胁到国家财政平衡为由, 通过各种方式对某一修正案提出反驳, 或者要求相应的议院对数条修正案或条款只进行一次表决。 后者叫做“冻结投票”, 它可以避免一些特殊敏感的表决, 并且从议案的技术和政治角度进行综合性的讨论。 只有在国民议会里, 政府对其议案是否被通过承担责任(49条)。 这时,国会必须采纳议案或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解散政府。 这一程序经常被认为过分严厉,它使得国会代表在困难时期承担起支持政府或否决政府的责任,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国会自身被解散的风险。 无论如何,议会两院的辩论随投票表决而结束,或通过既定的方式或通过49条。 宪法规定,两院通过的法律必须具有相同的内容。 “SHUTTLE”程序要求直到两院就议案的所有条款通过辩论都达成一致时才能被通过。 这一情形在两院都有相同的多数党占统治地位时很容易发生。 但是,当两院由不同的多数党控制时,这一议案就面临着不能通过的危险。 为了避免第三共和国时期出现的对议案的冻结局面,尤其是由参议院引起的,宪法45条就国民会议和参议院的地位给出了一个折中性的处理程序,规定在必要的情形下,国民议会享有最终决定权。 当议会的两地读程序结束后(特殊的情况下可仅由一院进行),意见不统一时,政府可成立一个分别由两院组成的七人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将起草一个两院都同意的文本。 通常在两院都由共同的多数党控制时,往往容易达成一致意见,文本随即会被提交两院审议。 但是当两院在政治上存在重大分歧时,联合委员会可能无法起草出令两院都满意的文本,或者联合委员会所起草的文本不能同时被两院通过。 此时,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再读后,可以由总理提请单独由国民议会做出最终表决。 在这种情况下,对议案的修改权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 从而对议案不可能作出太大的变动。 这一体制使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往往在提议组成联合委员会之前,会就一项法律达成一致意见,或同意联合委员会的意见。 大拿市,尤其是在像1981、1986以及从1988到1993年反对意见强劲的特殊情形下,政府不得不请求国会否决参议院的反对意见并通过法律案。 1958年宪法保证了立法体系的运作,它足以使得来自参议院的任何敌对意见都无法阻止政府与国民议会中多数在政治上达成一致。 当法律案通过后,无论其是被两院通过或者由国民议会最终审议并通过的,它将被提交共和国总统。 总统必须在15日内签署并公布。 在此期间,法律将送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其合宪性。 无须提交合宪审查的法律案或被全部或部分审查为合宪的法律将由共和国总统公布并且刊登在全国性的政府公报上。 除了上述针对一般法律的立法程序外,还有几种特殊程序适用于财政立法、社会福利法、组织法、宪法修改章程、授权立法,缔结条约法和公民表决法。 财政立法,主要是针对涉及预算的条款有一套特殊的程序以避免其被冻结,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的协调运作。 对财政立法案的辩论执行特殊程序,其必须在每年十月初提交国民议会审议通过下一年的预算,国会必须在七十天内通过预算案。 如果议会位能通过财政法案, 政府有权利命令其实施,从而保证来年1月1日在征税和公共支出上不致发生阻滞。 如果议会一旦否定财政法案——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紧急条款将被采用,从而保证征税和最小开支上的顺畅。 1996年2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47条1款)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法案的审议适用新的程序。 这些由政府提出的新的议案是对有关社会保障的财政稳定性的一般条件做出规定。 如果议会50天内对这个议案未作出决议, 政府可以命令将其付诸实施。 1958年宪法(46条)创制了一项有关宪法实施的新的宪法类型——组织法 这些被认为十分重要的有关宪法实体运作的法律, 在生效前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其合宪性。 1958年宪法针对宪法的修改规定了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89条)是当修正案在提交公民表决或由议会两院组成的称作代表大会(CONGRESS)的联合会议表决前,必须由国民议会或参议院一致通过。 后者必须获得3/5 的多数赞成方能通过。 第二种方式,根据宪法第二条规定,可将修正案直接诉诸公民表决,其曾在1962和1969年由戴高乐总统适用。 1962年这一程序在使共和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问题上获得通过。 但是1969年针对法国区域化和改变参议院的权力问题在这一程序上遭到否决,从而导致戴高乐总统辞职。 其他关于宪法的修正条款根据89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两院都获通过再提交代表大会。 针对将修正案在未经议会辩论和表决的情形下直接诉诸法国人民表决是否有必要和明智, 这一宪法性和政治性的问题仍存在争议。 起初, 宪法(38条)允许议会授权政府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发布属于法定措施范围内的条例。 这些并不受宪法委员会严格控制的授权立法的目的, 是授权政府采用特殊手段或采取紧急措施, 而这些可能要经过长期的议会辩论才能通过。 在特定的情形下, 这就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国家领导人对主要条约的批准须经议会表决。 宪法(53条)详细规定条约的签定必须经国会和参议院表决才能生效。 有关条约批准的法律案由政府提出并由议会审议(通常在简易程序下进行)。 一旦法律案被通过, 条约就被明确的批准。 宪法11条针对无须议会表决即可生效的法律作了详细规定。 在有关政府组织形式或有关条约的批准的有限情形下, 在议会召开期间, 总统就有关政府或议会的议案可以直接诉诸公民表决通过。 这一很少使用但又十分重要的程序使戴高乐总统在第五共和国早期得以使其ALGERIAN政策直接进行全民公决并获得通过, 1992年, 它又使梅特兰总统的MAASTRICHT条约直接获得了通过, 其改变了欧盟的基本架构。
瑞士政体
《瑞士政体》国家元首:联邦委员会主席为瑞士的国家元首,由7名联邦委员每年轮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般由上年副主席升任。 宪法:瑞士先后有过三部宪法。 第一部宪法制订于1789年,第二部宪法产生于1815年8月,其正式名称为“瑞士二十二州联邦条约”。 上述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都很不完善。 瑞士现行的联邦宪法是1848年9月12日由联邦“参政会”通过的,1874年曾进行过一次全面修改,在军事与法制方面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1891年又将“公民倡议权”列入宪法,1947年补充了保护经济的宪法条款。 1967年,联邦议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决定对宪法再次进行全面修改。 翌年,成立了以前外交部长瓦伦为首的、由40名专家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近年来,议会虽曾一再提及此事,但新宪法草案至今仍未提交议会讨论。 现行瑞士联邦宪法规定瑞士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为“主权州”,是独立的政治实体。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和州旗。 在联邦宪法范围内,各个州可制定本州的宪法,但联邦的全国性立法对各州均有效。 各州宪法均需服从联邦宪法,联邦有权监督执行。 联邦立法范围: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对外关系、海关、武器管理、货币、邮电和舆论工具(广播、电视和报刊等)、铁路、航空、水运、原子能、国防(州参与执行)、度量衡、汽车和脚踏车、民法与商法、刑法、户籍登记、养老与孤寡保险、失业保险、动物保护、人与自然的保护等。 联邦与州共同立法范围:鼓励建房、领土整治、修筑小路、公路与桥梁、水力开发利用、狩猎和渔业、酒精专卖、疾病与事故保险、工商业、防治传染病、外籍人入境与居留、外国人入籍、农业、捐税、公立学校、自然与风景保护等。 州立法范围:宗教、警察(联邦警察除外)、社会救济、堤坝和森林的治安保卫。 市镇是最低的政治实体。 州有关市镇的立法中规定,市镇在管理本地的公立学校、公共救济、水电与煤气的供应、道路、桥梁、地方警察、公共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均享有主权。 联邦议会:瑞士实行两院制。 联邦议会(CONSEIL NATIONAL)由具有同等权力的联邦院和国民院组成,是联邦的立法机构。 联邦院由46名议员组成,宪法规定每个州选派2名议员,每个半州选派l名议员,与各州人口的多少无关。 他们在议会中代表各州的利益。 联邦院议员产生的办法和任期各州不尽一致。 大多数由直接选举产生,纳沙泰尔州则由州议会选举。 格拉鲁斯、格劳宾登和下瓦尔登三州每三年改选一次;其他州则每四年改选一次。 联邦官员(联邦委员除外)可被选为联邦院议员。 宪法规定,国民院由200名议员组成,议员的数额根据各州人口按比例确定,每州组成一个选区。 年满20岁的男女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大体每3万人可选一名,居民不足此数的州也有权至少选出一名议员。 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联邦院议员和联邦官员不得兼任国民院议员。 选举时间通常是在议会任期届满那一年10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 国民院议员由公民普选产生,但选举方式各州不完全一样。 有些州(乌里、上瓦尔登、下瓦尔登、内阿本策尔、外阿本策尔和格劳宾登)实行“多数选举制”,即某个党的选票如超过规定的比例数,则该党可占有分配给该州的全部国民院议席。 其他州则基本实行“比例选举制”,即根据各党所获选票数来分配议席。 议会两院分别选举本院的议长和副议长各1人,任期1年,不得连任。 一般都推选副议长轮换任议长,再选出新的副议长。 议会两院每年的春夏秋冬四季,即三月、六月、十月和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分别同时召开会议,历时三周。 如有四分之一的议员或5个州提出要求,或联邦委员会提议,可召开临时特别会议。 两院均需绝对多数议员与会,方可有效地审理提案。 议会的会议向公众开放,设有记者席和听众席,外交使团人员可出席旁听。 瑞士和外国的新闻机构大都在联邦大厦派有常驻记者。 联邦议会每季会议前,联邦委员会(全体或部分)都要同联邦议会各议会党团主席一起,就当前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协调立场。 议会讨论的问题一般由联邦委员会和议会的各个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提出,通常是两院议长商定由两院之一先行审议,然后将审议结果交另一院讨论,遇有分歧则各自重新审议,再分别通过。 如其中一院最终否决,则议案无效。 若两院达成一致意见,而在规定的三个月内没有被对此提出异议而发起的公民投票所否决,法律或决定则开始生效。 议会固然行使通过或否决法令和政策的权力,但无最终决定权,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可能被公民投票所否决。 议会两院在国民院议长主持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 根据需要,选举联邦委员、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联邦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任命联邦法院、联邦保险法院和高等军事法院的组成人员;审议法案(立法)、制定联邦预算,通过决算、行使特赦权和审理联邦机构权限争执;议会有权宣布战争或媾和,战时可选举一名将军任总司令,统帅全军。 但全面或部分修改宪法、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以及签订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等重大问题,两院通过后尚需交付全国公民投票表决。 议员有权向联邦政府提出个人倡议、质询、请愿、紧急提案等,政府必须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联邦两院选举产生各自的常设委员会,任期4年。 国民院的常设委员会有:财政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请愿书和州宪法审查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公共卫生和环保委员会、交通与运输委员会、社会保险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和建设小组。 联邦院的常设委员会有:州宪法监督和选举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请愿书委员会、外贸委员会、酒精(专卖)委员会、交通与运输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科研委员会。 此外,议会还可为处理某些特定问题而临时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议会的一切事务一般都预先经过上述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讨论,然后再交两院全体会议分别进行实质性辩论,并做出决定。 议会休会期间,由两院的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法案,但无权做出决定。 议会秘书长受两院议长委托,负责处理议会日常事务。 瑞士联邦议会从两院议长到一般议员都不是专职人员。 他们平时从事各自的职业,开会期间按会期长短给予津贴,如因议会工作影响其收入,则可另外得到损失补贴。 国民院议员的补贴由联邦政府支付,联邦院议员的补贴由各州负责。 议员的补贴按物价上涨指数自动调节。 在议会开会期间,议员享有“豁免权”。 宪法规定,在联邦议会两院拥有5个议席的政党,方可组成一个独立的议会党团,不足此数的可与其他政党联合组成一个议会党团。 1995年10月大选后组成了以下8个议会党团(括号内系各议会党团在两院的议席数):社会党(62)、激进民主党(61)、基督教民主党(49)、中间民主联盟(38)、绿党(11)、自由联盟(9)、瑞士社会党(5)、独立联盟和人民福音党(5)。 联邦委员会:宪法规定,联邦委员会(CONSEIL FEDERAL)即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在议会监督下,负责联邦内外安全、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中立;保护联邦在国外的权益,负责对外关系;在议会两院享有谘询权,对议会审议的议案和议会常设委员会准备提出的议案均可提出建议;向议会提出法律草案或法令、年度预算和决算案、作国内外形势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保证各州宪法的实施和领土安全;审查各州制定的法律和法令以及各州间或各州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监督各州有关部门的工作;领导和协调联邦各部的工作;战时对军队发布动员令。 联邦委员会具体管辖范围包括外交、国防、财政、金融、货币、司法警察、海关、铁路、邮电、能源、环境保护、卫生、领土规划、全国性公共工程、疾病和事故保险、养老与孤寡保险、劳动和失业保险、保护租房者和消费者、监督物价等。 此外,苏黎世联邦高等工学院和洛桑联邦高等工学院、职业教育、外籍人在瑞士的居留与就业、瑞士在国外侨民的管理也由联邦负责。 联邦委员会共7名委员,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议会再从7名联邦委员中选出联邦委员会主席(即联邦主席)和副主席各1名。 7名联邦委员协商决定分任联邦7个部的部长,并按照其当选为联邦委员的时间顺序轮流担任联邦主席,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期满后经议会冬季会议进行形式上的选举,由联邦委员会副主席升任,并另选新的副主席。 联邦委员会的7名委员分任7个部的部长,实行集体领导。 7名联邦委员还分别交叉担任另一个部的部长代表,当某一联邦委员因故(如生病成外出访问)不能主持该部工作时,则由部长代表出面代其履行职务。 联邦委员若在任期内因故辞职,则应由该委员所属政党先提出继任的候选人,并与其他执政党协商,取得各方同意后再经议会两院进行形式上的选举认可。 7名联邦委员分管的部门一旦协商确定后,在本届任期内一般都较稳定,即使在换届时变动也不频繁。 若出现中途辞职而使某部部长职位暂时空缺,在补选新的联邦委员前,当选时间较早的联邦委员有权优先选任这一空缺的部长职务,虽仍需议会选举确认,但仅仅是履行法律手续。 联邦主席对外代表国家,派遣驻外使节和从事诸如接受国书等外交礼仪方面的活动,对内则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无裁决权。 瑞士联邦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既没有一个国家元首的权限,也没有一个政府首脑的权限,只是履行一些代表性的职责。 瑞士真正的国家元首是由7名委员组成的联邦委员会这个整体。 联邦主席一般不出国访问。 如有必要,也只是以其所任部长的身份出现。 外国国家元首到瑞士进行国事访问时,则由7名联邦委员集体出面接待。 联邦委员会7名委员相互协调,实行集体领导,委员的权力是平等的。 联邦政府每周举行一次例会,集体讨论决定其职权之内的重要事情。 每个联邦委员虽分别担任某个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单独做出决定,而必须通过联邦委员会指定的三人小组研究,再交联邦委员会讨论,经多数(至少4名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联邦委员会现设有外经、经济政策、财政、外交、军事、科研问题、农业、交通运输、领土整治、能源、联邦与各州任务分配、舆论工具和地区政策等13个三人组。 三人小组的成员均系联邦委员,每小组设主席1人。 每个联邦委员分别参加与本部有关的3—9个小组的工作。 按照宪法规定,瑞士议会选举7名联邦委员时任何一个州均不得同时有两名联邦委员(关于联邦委员所属州的含义,过去一直以出生地论,1987年改为以本人从事职业和政治话动的所在地为准),因为它必须考虑整个联邦委员会的组成在语言、宗教信仰、地区和政治倾向等诸方面予以平衡。 从地区上看,自1848年以来,通常都有1名联邦委员来自瑞士最大的三个州(苏黎世、伯尔尼和沃州),而较小的州数十年内也不一定能有一人出任联邦委员。 瑞士现今7名联邦委员分别来自激进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社会党和中间民主党联盟四大主要党派。 瑞士联邦委员的职位很稳定,只要本人不自动离职或所属政党不要求其辞职,就可连续任职直到法定退休年龄。 联邦议会有权否决联邦委员会的某项措施或法案,但不存在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弹劾政府的问题,也没有迫使某个联邦委员辞职的可能性。 联邦委员会也从未提出过辞职,但它也无权解散议会。 即使某个联邦委员在任期内因故辞职而改选他人,政府的政策也不会随之改变,其下属也不会受诛连。 政府的人事相当稳定,许多重要职务由专家多年连任。 在联邦7个部中,仅外交和经济两部各有1名相当于常务副部长的国务秘书。 联邦7个部分别是:联邦外交部 机构设置:外交部长、外交国务秘书兼政治司司长、办公厅、国务秘书处、政治司、瑞士驻国外的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国际法司、发展和合作司联邦内政部 机构设置:联邦内政部长、办公厅、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联邦文化局、国家水文和地质局、联邦档案局、瑞士气象局、联邦卫生局、联邦统计局、联邦社会保险局、联邦科研局、联邦科教局、联邦军事保险局、联邦科技领导小组(直属联邦委员会)联邦司法警察部 机构设置:联邦司法警察部长、办公厅、联邦司法局、联邦警察局、联邦外国人员事务局、联邦检查署、联邦私人保险局、联邦土地规划局、联邦测量局、难民事务所、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法律调解研究所联邦国防、民防和体育部 机构设置:联邦国防、民防和体育部部长、办公厅、联邦测绘局、最高军事法院、体育局、民防局、总参谋部、陆军部、空军部、装备部联邦财政部 机构设置:联邦财政部长、办公厅、联邦财政事务管理局、联邦人事局、联邦保险事务管理局、联邦税务局、海关总署、联邦酒类管理局、联邦信息局、联邦建筑和后勤服务局、银行委员会、联邦财务监督局、两院财政委员会秘书处联邦国民经济部 机构设置:联邦国民经济部部长、经济国务秘书兼经济总局局长、办公厅、物价监督局、经济总局、劳动司、经济促进司、世界贸易司、发展中国家及转型国家司、一体化办公室(与外交部共设)、特别任务处、联邦农业局、政策指导司、经营和特别服务司、生产总司、直接支付和农业结构总司、研究培训及咨询总司(下设:阿旺诗联邦种马场、联邦畜产品研究所、联邦农业生态和培植研究所、联邦奶业研究所、联邦水果葡萄种植及园艺研究所、联邦植物培植研究所、联邦农业经济和技术研究所)、联邦兽医局(下设:动物健康司、肉类卫生及屠宰业司、动物保护司、国际交往司、病毒性疾病和防疫研究所)、联邦职业培训和技术局、联邦国家经济供给局、联邦住房局、竞争委员会联邦交通、邮电和能源部 机构设置:联邦交通、邮电和能源部部长、办公厅、联邦交通局、联邦民航局、联邦水利经济局、联邦能源局、联邦公路局、联邦通讯局、联邦环境森林和风景局政 党:瑞士是一个多党制国家,大小政党共有 30多个,主要有社会党(在德语区则称社会民主党)、激进民主党(简称激进党,在德语区则称自由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简称基民党)、中间民主联盟(在德语区则称瑞士人民党)、绿党、民主自由联盟(又称自由党)、独立者联盟、瑞士劳动党等。 现今,前四大政党在议会中占据70%以上的席位,即:在200名国民议员中分别占57、44、34、31个席位;在46名联邦院议员中分别占5、17、15、7个席位。 从1959年起,均由这四个政党联合执政。 在由7人组成的联邦政府中,激进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社会党各有2名联邦委员,中间民主党联盟有1名联邦委员。 瑞士政局多年来一直相当稳定,因反对党均势单力薄,不足以左右政府的政策,有利于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 社会团体:工会联合会瑞士农民联合会瑞士工商联合会瑞士妇女组织瑞士青年组织联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直接民主:瑞士实行着一套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就是以“公民表决”和“人民倡议”为表现形式的直接民主。 这是瑞士政体除联邦制之外的又一特征,即瑞士公民通过对国家在内政和外交方面的一些重大事情行使表决权和倡议权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早在1874年,这种直接民主就被载入了联邦宪法。 (1)公民表决,亦称公民投票。 此议案由政府或议会提出。 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凡全面或部分修改宪法和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以及签订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都需经全国公民投票,由公民和各州的双重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2)人民倡议。 此议案由人民提出,即政党、团体或公民如要求修宪,在联邦宪法中增加新的条款,或提出新的宪法文本,可发起全国性的人民倡议。 从倡议发起之日开始,18个月内若征得10万人签名,则可向联邦办公厅递交人民倡议,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提案,并在一年之内提交议会,议会决定后,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全国公民表决,需经选民和各州双重多数同意后才能通过。 若对联邦法令或议会决议有异议,在90天之内组织到5万人签名,或8个州联名,即可要求举行公民表决。 瑞士修改宪法,正酝酿提高人民倡议的法定签名人数。 联邦宪法还规定,在战争期间,联邦政府有全权,所有法令可不经公民表决。 和平时期,如遇紧急情况,联邦政府也可以紧急法令为名,不交付公民表决。 但这类法令有效期仅一年。 一年后如被公民投票表决否定,法令则不再有效。 通常情况下,联邦范围内每年要举行4次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