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赠与女友房屋并公证但分手后不履行 法院判还清贷款并过户

男子赠女友房屋后反悔,法院判过户给对方,图为涉事法院 资料图

成年人的有些行为没法后悔。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近日披露一起案例,一男子赠与女友房屋,经公证后又反悔,分手后被前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清贷款涤除抵押权后过户到她名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北北和南南原系恋人。男方北北名下有一处房产,为表示和女友南南相爱的诚意,和南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北北自愿将该处房屋无偿赠与南南,未附任何条件,且表示房屋剩余贷款由北北自行承担。该份《赠与合同》已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着北北的表述——

“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同时咨询过律师,知道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撤销;

“目前房贷尚未清偿完毕,仍由我继续偿还,如贷款没有还清且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时,我会提前清偿完毕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该赠与不附条件,对我的日常生活无影响,我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也有能力日后重新购房。”

后两人感情不和分手,北北始终未履行《赠与合同》内容。南南遂诉至法院,请求北北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涤除抵押权后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主义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被告多次在公证时表示明确知晓公证赠与的合同不可撤销,因此,被告对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知晓,现被告并未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案涉房屋贷款并办理涤除抵押权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桂占

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可以较双务合同相对弱一些,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但如果对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

因此,法律对赠与的任意撤销作了如下限制: 第一,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严肃性和法律证明力,当事人进行公证的目的就是强化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故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合同。第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残、助学等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否则将与赠与的目的和宗旨相悖。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第三,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其他情形。如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不得任意撤销。


给女朋友买房子分手了能拿回来吗

给女朋友买房子属于赠与行为,对于赠与行为是否能够拿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或者在赠与后受赠人发生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又或者出现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给女朋友买房子分手后如果转移所有权之后,一般是不能拿回的,但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情形的,则是可以拿回给女朋友购买的房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未婚买房只写女方名字分手

一、未婚买房只写女方名字分手后怎么处理1、未婚买房只写女方名字分手后处理标准具体如下:(1)未婚买房只写女方名字,一般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分手后男方无权分割;(2)如果有证据证明恋爱期间所购房产虽登记在女友名下,但是为结婚做准备,不属于赠予女友,则可以主张分割,具体的比例需要参考双方出资比例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男方买房只写女方名字后分手是否能要回1、如果当时把房屋赠与给女友时,房产赠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2、如果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那么最后男方以恋爱失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要回房屋。 但是,如果男方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

女朋友在婚前有贷款买的房子,我如果在婚前替她还清房贷,在房产证不写我名的情况下,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该房产很大概率不会算做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您是在婚前为您女友还清房贷的,该事实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 该行为会被认定为您在婚前自由处分您的个人财产,与后续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但是,在各项证据材料(例如转账记录清晰,相关聊天记录比较齐全等)比较明晰的情况下,您可以提起同居析产诉讼、不当得利诉讼或者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等案由进行主张,要求您女友返还由您出资的房屋价款或者对应的房屋出资比例,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等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m.srwj168.com.cn/chuangtou/14036.html
再度跟风特斯拉 中国车企押注端到端
惊现五折卖房 深圳福田核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