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试点改革已成趋势 山东推进 背后 省属事业单位转企

时隔多年,山东再度发文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此举被解读为“考公大省”打响“告别铁饭碗”第一枪,引发广泛关注。事实上,从2015年持续发文至今,这项工作已开展多年。山东之外,山西试点“人口小县”机构改革,河南等地也在精简事业单位编制。

8月18日,有专家向南都记者表示,事业单位改革分类推进,一部分要进一步凸显公益属性,另一部分则应转制和精简,推动社会化改革。

山西石楼县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推进多年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此举被外界解读为,山东“打响第一枪”“告别铁饭碗”。

实际上,早在2015年和2019年,山东曾发布同名文件。2019年的同名文件中,相较于2015年增加了“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南都记者发现,历次同名文件,转制后社会保险接续、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发放、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安置问题占据相当内容。

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另外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明确79家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力争在当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转制为企业。其中,既包括省直机关名下的招待所、印刷所,也包括建筑设计研究院、水产设计院等下属单位。

上述工作方案提出,工作基本原则为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此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多次公布转制方案批复意见。例如,2016年,批复同意省茧丝检验所转制为国有企业;2017年,批复同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转制为职工出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2020年,批复同意省装饰设计研究所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建制并入山东省装饰协会。

2019年的同名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8月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政策解读,表明今年的同名文件适用范围,主要是此前已批复转企改制但尚未完成的省属事业单位。该文件细化了前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最新政策规定补充了相关内容。从2015年首次发文至今,时间过去近九年之久。南都记者发现,今年的同名文件没有再写明有效期。

“人口小县”开展机构改革试点

同样被传“告别铁饭碗”的,还有山西等地的“人口小县”。《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21(县市卷)》显示,纳入统计的2075个县域单位中,户籍人口在10万到20万人之间的县(市)有228个,10万人以下的县(市)有206个,其中5万人以下的袖珍县(市)有90个。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山西对全省人口小县进行摸底调研,其中一个总人口13万余人的县,全县财政供养人员总数近6000人,总人口数与财政供养人员比例为22∶1。

“山西省15万人口以下的人口小县数量较多,且普遍存在财政供养人员比例失衡、人浮于事等突出问题。”2022年,在全国编办主任会议上,山西省委编办发言表示,当地开展人口小县机构改革试点,改革措施包括加大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重组整合力度,实行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兼任主要党政部门负责人的管理体制和领导方式,大幅精简压缩机构和人员编制等。

浙江大学跨学科中心特约研究员贾拥民向南都记者分析,“理论上,某个地区公务员的编制数量,应该建立起与该地区常住人口之间的强相关性。这也就意味着,在中国长期人口增长出现了从升到降的逆转的情况下,公务员缩编本来就会成为一个趋势性的要求,作为人口流出地的那些地区尤其如此”。

“通过缩减公务员编制来降低政府运行成本,也是化解债务压力的一个重要途径。”贾拥民向南都记者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

目前,山西至少已开展两批人口小县机构改革试点。2020年4月,忻州市河曲县和临汾市浮山县率先试点。随后,又选取人口10万人左右的太原市娄烦县、吕梁市石楼县、晋中市榆社县、长治市黎城县作为第二批试点。

南都记者发现,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中。据忻州市岢岚县人民政府官网消息,6月13日该县召开机构改革动员会,要求“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大部制组织架构和机构职能体系”。7月以来,该县部分新组建单位正式挂牌成立,包括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部分地区改革工作已见成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到,“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以及“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强化公益性”。

事业单位改革早有信号,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部分地区也已取得成效,2022年9月,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编办主任高尚山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山东完成全省1336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收回事业编制1.3万余名。

山西首批人口小县机构改革试点河曲县的数据显示,改革过渡期之后,县直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减少1050万元,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等支出每年减少1.33亿元。

今年,河南也透露,在省直层面,除学校医院,按照“531”比例进行精简(即事业机构按不低于50%精简,事业编制按不低于30%精简,其中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精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和事业编制16名以下的事业单位,“空壳单位”“僵尸单位”以及特定历史任务已经完成的事业单位一律撤销。各省辖市结合自身发展定位,普遍加强了科学研究、企业服务、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机构编制配置。

“过去事业单位往往是安于守业,经营管理受到各类制度束缚,也缺乏发展壮大的动力。如今则可以放开手脚地全面发展,对于盘活资源和激发动力而言大有裨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亮向南都记者表示。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马亮向南都记者分析,改革继续分类推进,“对于承担政府职责特别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加强其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使其公益属性进一步凸显。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则应进行转制和精简,推动社会化改革”。

出品:南都即时

采写:南都记者 张林菲


事业单位改革被后,把事业单位分成三类,测绘院是算哪类哈,如果转企是不是不会有编制了?

是分两类,一类行政,一类企业。 测绘要看什么单位。 。 大部分都是走企业。 有一些省测绘院啊,这些就是行政的。 但是很多都是企业类的了

山东省事业单位改企业对人员安置有何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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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三类,和生产经营类。 其中公益类只涉及财政经费调整,不涉及人员变动。 行政类认定比较严格,要同时满足行政类认定的三个条件。 被认定为行政类的单位,若能剥离职能,首先要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不能剥离的,要并入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由部门空编解决。 这点很难实现,所以认定为行政类的单位,大部分会维持现状。 被认定为生产经营类的单位,下步要实施转企改制。 人员怎么调,目前配套文件还没有印发,但会与2006年事业单位改革时大体保持一致,这是政策连续性。 大家常说的530人员,可以内部退养,这是优惠政策,即距离退休5年以内的,且工作满2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满30年的人员,可以享受内部退养政策。 其他的,自己学鲁厅字〔2005〕41号文件吧。 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现就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企转制形式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首先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 改企后,根据单位发展情况需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待遇衔接(一)人事劳动关系处理。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原单位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职工由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接收。 自改企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 改企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政策,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 职工本人不愿意进入国有企业的,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 (二)养老保险。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驻济省属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自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改企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时给予编制数额内的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补贴标准为:改企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 (三)其他保险。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的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四)内部退养。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 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的生活待遇所需资金,由单位改企时一次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的离退休(退养)人员,改企后原离退休生活待遇不变。 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所需费用,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由省财政拨付;不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待遇,由改企后的单位支付。 (六)离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按规定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改为国有企业前未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纳入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所需医疗费用,由改企后的单位负担。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七)离退休人员管理。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的离退休(退养)人员,在国家出台有关具体规定前,由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管理服务。 (八)改企前事业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改企后按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所需费用原由财政负担的仍由财政拨付,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发放;原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由改企后的单位解决和发放。 三、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政策(一)财政扶持。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3年内,其正常经费按原数额继续拨付。 改企前使用的省财政周转金,由改企后的单位偿还,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经批准可以核销。 (二)税收扶持。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省属科研机构改企后,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14号文件规定,享受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三)项目扶持。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国家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仍按原计划实施;改企前国家授予的资质、资格,仍然有效。 在申报或竞标国家、省内各类科研项目、引进高水平人才时,仍与改企前享受同等待遇。 改企后的单位新上技改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时,经贸、科技、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费用支出。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经审核,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四、组织实施(一)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在实施《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被确定为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时间,为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社团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社团法人登记。 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工商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人事部门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的确认工作,负责改企后原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调整的审批管理等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改企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改企单位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划转工作,负责改企费用的审核和解决等工作。 主管部门或举办主体负责做好改企单位人员登记、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和履行结果核准程序等工作。 (三)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后,国有资产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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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企业的条件

在政府统筹规划下事业单位才能改成企业单位,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具备条件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向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过渡,改为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事业编制予以核销。 个别事业单位未改企,只是参照企业运行的,事业编制一般不予核销。 事业单位改企,编制核销,并不意味着原有从业人员全部变成企业员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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