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治理全省旅游市场价格 青海

消费文旅

经济观察网讯 8月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规范治理全省旅游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其中指出,目前,青海省正值旅游高峰期,旅游人数持续攀升,但价格虚高、欺客宰客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坏影响。通知提出,要强化规范旅游商品价格,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虚假标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及各类扰乱假日市场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严防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现象发生;要高度关注宾馆饭店、景区及其周边小摊小贩、特色街区、夜间经济消费区等游客集中区域的消费市场监管,全面规范治理涉旅经营场所价格。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纳入失信企业、重点人员监管名单,并第一时间发布通报;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涉及触犯刑法的要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做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实习记者 庞端阳 编辑 刘昫呈)


青海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等价值,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且可以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及其他事物。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者主要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休闲等有偿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依法管理,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旅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经营旅游业,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特殊区域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旅游产业发展第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辖区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重点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重点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的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城市、土地利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文物保护等工作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执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点)建设规划,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重点开发建设的旅游项目,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相邻地区开发利用跨境旅游资源产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点)建设应当保护原始风貌,不得擅自改变重要地形、地貌;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提高文化品位,具有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和可参与性。 景区(点)内禁止兴办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建设影响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违法采石、采矿、挖沙、建坟、采伐树木、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管理措施,设置景区(点)周围界线标志,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和卫生工作,维护景区(点)秩序,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和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组织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市场需要,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鼓励、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跨省、跨境旅游项目,发展省内外、境外旅游活动。 第三章旅游经营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拒绝违反法定程序的检查;(二)拒绝非法收费和摊派;(三)拒绝提供无偿服务的要求;(四)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为其保守商业秘密;(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管理制度,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营范围以及旅游合同提供服务;(二)公开旅游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四)不得提供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有损人格尊严以及有悖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五)不得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广告、宣传;(六)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七)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八)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九)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青海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监督与管理

在青海省的旅游管理中,第六章主要涉及旅游监督与保障机制。 首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如工商、公安、商务等,协同合作,通过依法开展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质量检查,确保旅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则负责组织建立完善的旅游救援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第四十四条)。 对于特殊旅游项目,如体育、海事等,政府会严格监管,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第四十五条)。

旅游信息的公开透明也是管理的重要环节。 重大节日,旅游部门会通过媒体公布景区接待信息,而在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情况下,会发布警示(第四十六条)。 同时,旅游信息库的建立和旅游信息化设施的完善,推动了旅游业的现代化进程(第四十七条)。

对于投诉处理,旅游部门设有专门的投诉制度,公开投诉渠道,确保投诉的公正处理(第四十八条)。 他们会对旅游设施和服务质量进行标准化管理,鼓励经营者申请质量等级评定,并对不良诚信记录的经营者进行公示(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在执法过程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守程序,依法获取必要信息,确保执法公正,同时强调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

扩展资料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如何评价青海旅游业的现状?

青海旅游业的现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包括旅游资源的丰富性、旅游设施的完善程度、旅游市场的发展态势、政策支持以及面临的挑战等。 首先,青海省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文化遗产,是国内外游客向往的旅游目的地之一。 青海湖、塔尔寺、可可西里、茶卡盐湖等都是知名的旅游景点。 这些地方不仅风景秀丽,而且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 青海的自然景观多样,从高原湖泊到草原,再到沙漠和雪山,为游客提供了丰富的选择。 其次,近年来,青海省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投入。 交通网络的改善,如高速公路和铁路的建设,使得青海的旅游更加便捷。 同时,酒店、餐饮、娱乐等服务设施也在不断提升,以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需求。 然而,青海旅游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季节性问题,青海的旅游旺季主要集中在夏季,而冬季由于气候寒冷,游客数量大幅减少。 这种季节性波动对旅游业的稳定发展构成了挑战。 其次,青海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如何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保护好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青海旅游业的品牌影响力还不够强,市场营销和宣传推广方面还有待加强。 综上所述,青海旅游业在资源禀赋上具有明显优势,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正在逐步完善,但仍需面对季节性波动、生态环境保护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挑战。 未来,青海旅游业的发展应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性,同时加强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国内外游客,推动旅游业成为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m.srwj168.com.cn/jinrong/8528.html
爱奇艺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宣布联合共创 大型动画系列片 四大名
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 在行稳致远中赓续初心 使命在肩 程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