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和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优势,为更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聚焦妇女人格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相关制度落实、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等七个协作重点领域,明确七项重点监督内容,包括: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落实情况;限制女性就业、设置女性不平等就业条件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未依法保护妇女“四期”权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的情形;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在立案、处置、告诫书出具等方面未履职尽责以及其他负有反家暴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残疾、老龄妇女、农村妇女等特定群体的特别保护和社会保障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情形;相关机构、行业违规经营导致妇女合法权益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公共场所妇女权益保障落实不到位等情形。
《意见》明确全省妇联组织、检察机关建立日常联络、线索移送、信息通报、工作会商研判、联合专项活动、宣传联动等六项工作机制,并要求双方提高政治站位,共同扛起维护保障妇女权益的政治责任,密切交流沟通,加强双方职能优势互补,抓好督促落实,提升办案质效、凝聚妇女权益保护合力。(记者刘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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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丈夫不能再做“甩手掌柜”,不得因怀孕结婚限制女性晋级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 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专家表示,本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并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相关专家向记者表示,相比于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经过多轮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除将为司法裁判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外,还加强了对女性职场公平的保护。 同时,规定了“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细节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审规定“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引关注继2021年12月、2022年4月两次提请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0月27日第三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10月30日获审议通过。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亮点: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 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 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 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据悉,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关注度一直很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作为女性而言,我个人会更关注这部法律对职场女性的保护。 ”33岁的杨女士对记者说,虽然有很多防止就业中性别差异对待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就业中,对女性的限制还是有的,尤其是女性在生育期前后,会遇到很多现实问题,包括求职、升职等的实际局限,“所以我会关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会在这方面有所修订。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有很多细节体现了对妇女的人文关怀。 其中,修订草案三审稿把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作为公共设施配备,也体现出了人文关怀。 聚焦女性职场公平专家:就业性别歧视将被依法监督并纠正女性的职场公平一直备受关注,很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也会遇到岗位受性别限制、面试时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怀孕后被调到边缘岗位等实际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记者了解到,这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告诉记者,相比于现行法律,此次经过多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必然会在保障女性职场公平方面更加深化。 “在女性就业的过程中,面试的时候经常会被用人单位问到婚姻、子女情况,这似乎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的一种‘潜规则’,此次修法后,如果女性再遇到此类情况,若证据充分,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就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此次修订过程中,新增了对女性生育休假制度。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对此,夏吟兰表示,这条是此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增这样的法条也会更加保障妇女在就业中的权益。 聚焦婚姻家庭权益男性不能再做“甩手掌柜”记者注意到,除此之外,在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本次修订都作出相应修改。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同时,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另外,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等制度。 10月30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告诉记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性在家庭劳动中的劳动价值等问题,民法典也有相应规定,但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将其进行进一步明确,是法律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作出的进一步规定和细化。 “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划定了共同财产范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中女性的部分更容易受到侵犯,女性在离婚的时候所属权益也更难保障。 ”李明舜说,民法典相比于婚姻法的规定有一定进步,而这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又是进一步完善细化民法典的精神,将相关法条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 其中,有四方面的进步:第一,明确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这是民法典男女平等精神的进一步体现深化。 第二,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只记男方名字的情况,这一法条也是对女方权力的保护。 第三,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第四,其实是对第三条的一个保障,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也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 此次大修后,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李明舜对记者说,第68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这也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而是从法律上明确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李明舜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抚养子女、照料父母的、承担家务的情况,此次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而相比于一般的社会劳动,这种对家庭的照料,除了要付出体力、脑力外,还要付出情感,这种社会价值是不能够被漠视的。 ”聚焦防止性骚扰问题律师:为司法裁判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法律依据据了解,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新发非常关注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 他曾经对82篇职场性骚扰相关的判决文书进行归纳总结。 黄新发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2010年至今自己所研究的涉性骚扰的案件数量呈波动上升的态势,这不仅与职场性骚扰的多发有关,也与受害的女职工有更强的意愿维权相关。 但他同时表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些案例中依旧有很多难点,例如对性骚扰的定义标准难以统一、事实认定难、受害者难以受偿等。 黄新发对记者表示,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而这可以为司法裁判中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帮助,也为企业内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黄新发认为,此前的二审草案就已增加了用人单位未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被公益诉讼。 “此次明确,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对防止女性职场性骚扰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 ”
重磅!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 草案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明确妇女因婚恋纠纷被纠缠骚扰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助法律“长出牙齿”等。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妇女权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网友咨询: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律师解答: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 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补充: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