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发布7则行政处罚单显示,因未如实反映业务情况;未严格执行公司理赔管理制度等8项违法违规行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分别被处罚款33万元和94万元;
利安人寿公司高管张瑞章、郭晖被警告并分别处罚款3万元、1万元;利安人寿南京分公司高管王丽、王磊、刘蕾被警告并分别处罚款4万元、15万元、2万元;合计罚152万!
具体违规事项如下:
因相关报告未如实反映业务情况;绩效薪酬制度不合规;核保管控不严;未能严格执行公司保全操作规定,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3万元;
郭晖(时任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准确负有责任,处警告并罚款1万元;
张瑞章(时任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该公司相关报告数据不准确负有责任,处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外利益;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虚列费用;未严格执行公司理赔管理制度;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到位,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罚款94万元;
王丽(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外利益、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和虚列费用负有责任,处警告并罚款15万元;
王磊(时任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对该公司虚列费用负有责任,处警告并罚款4万元;
刘蕾(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外利益和虚列费用负有责任,处警告并罚款2万元。
合计罚款152万!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