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任省会城市市委副书记

记者从贵阳日报官方公众号了解到,8月17日,贵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贵安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党组书记王宏主持召开贵阳市政府党组、贵安新区管委会党组会议。

上述消息表明,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王宏,已任贵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等职。

公开资料显示,王宏,男,汉族,1974年9月生,中共党员,曾任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贵州省遵义市委副书记,贵州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共贵州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

据此前消息,原贵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马宁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哪些?

一、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哪些?

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

二、筹建公司的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公司试点事项提公司的性质公司是由自然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事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企业法人和其他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公司在当地税务,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公司的资金来源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公司的资金运用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公司试点。 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公司的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 同时,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三、公司指导手册的目录

第一篇政策篇1.什么是组织?2.我国为什么要开展组织试点?3.我国组织试点为什么要先从农村开始?4.我国目前已经开展试点的组织有多少家?经营情况如何?5.开展组织试点的指导原则是什么?6.选择组织试点县的标准是什么?7.申请试点设立组织要符合什么条件?8.申请试点设立组织在程序上怎么操作?9.试点设立的组织资金来源渠道有哪些?10.试点设立的组织为什么不能吸收存款?11.试点设立的小额贷组织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从金融机构批发资金?12.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向组织批发资金?13.金融机构对组织批发资金有什么限制?14.对试点设立的组织的股东资格有什么要求?15.在金融机构已经有贷款的企业能成为组织的股东吗?16.非中国公民和非中国企业能成为组织的股东吗?17.对试点设立的组织的注册资本金有什么要求?18.对试点设立的组织的贷款对象有什么要求?19.试点设立的组织与农村信用社有什么不同?20.试点设立的组织和农村信用社在业务上是什么关系?21.试点设立的组织的贷款利率是怎么规定的?22.试点设立的组织的贷款额度有什么要求?23.试点设立的组织为什么不能跨行政区域经营?24.试点设立的组织自有资金能不能存放在金融机构?25.试点设立的组织能不能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彩票?26.试点设立的组织出现资金流动性缺口问题时能不能申请再贷款?27.监管机构对试点设立的组织如何实施监管?28.对试点设立的组织有没有资本充足率或风险拨备要求?29.试点设立的组织经营风险怎么控制???第二篇知识篇第三篇操作篇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四、试点设立的组织为什么不能跨行政区域经营?

不好管理啊!的条件从目前实际看,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是:(1)一是中国大陆居民;(2)二是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3)三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四是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的申请材料(1)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3)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贷款主要是根据你实际贷款的用途来决定你的贷款方式!你可以在线提交一份贷款申请,在2到3个工作日之内(周末节假日除外),你可以查看你的贷款进度的!点击在线贷款申请链接:

威海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大事记

1998年4月17日:威海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威海市商业银行1998年10月8日: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投资控股并正式更名挂牌。 1998年11月10日:进行机构改革,将原5家城市信用社所属的22家服务部和5个储蓄所改建为22家支行。 1999年8月9日:人总行货币政策司戴根有司长、济南分行王进诚副行长、市政府张立新副市长、人行威海中心支行吉昌荣行长来我行听取增资扩股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 1999年9月10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开办全省交通系统委托存贷款业务。 1999年10月8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一周年暨新一代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开通新闻发布会在新威支行10楼会议室举行。 1999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威海市商业银行石岛支行等22家支行开业,并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1999年11月6日:山东省交通厅与威海市政府签订落实《威海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实施细则》的补充协议。 2000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王进诚等同志在张立新副市长、市人行吉昌荣行长的陪同下视察了我行兴海支行,听取了李路炜行长的工作汇报。 2000年2月27日:我行与威海市公路局2000年公路建设项目1.25亿元贷款签字仪式在抱海大酒店举行。 2000年4月13日:威海市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我行通达借记卡加入威海市金卡工程网络。 2000年6月1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在全省率先推出“无匙式活体指纹保管箱”业务。 2000年9月15日:威海市商业银行直属支行羊亭支行开业,正式挂牌对外营业。 2000年11月8日:威海市商业银行与中国联通威海分公司举行无线寻呼银企对帐系统开通新闻发布会。 2000年12月9日:威海市商业银行文登、荣成、乳山支行开业,并在文登市昆嵛大厦举行我行通达卡首发式。 2001年1月3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团委被共青团威海市委评为2000年度威海市共青团工作先进集体。 2001年4月19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受理第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与文登济铁销售公司签定银行承兑协议。 2001年5月21日:威海市商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签订全面合作协议。 2001年6月20日:山东省副省长黄可华在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公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白世春、省财政厅副厅长从吉滋、省交通厅党组成员我行董事长张秀山等人的陪同下来我行考察指导工作。 2001年6月2日:根据《关于将山东省齐鲁信托投资公司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移交威海市商业银行管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我行营业部从即日起开始接受委托贷款。 2001年7月1日:威海市商业银行事后监督系统正式运行。 2001年8日:威海市商业银行推出代征税款申报系统,成为第一批电子报税委托代征行。 2001年10月23日:由威海市委领导于兰模书记、市政法委马世和书记等人组成的市基层创安工作检查组来我行检查工作。 2002年1月16日:在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一楼大会议室举行我行济南支行开业庆典,省政府副省长黄可华同志、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公准同志、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郭锦州同志、威海中心支行行长吴明理同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志明同志、中共威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崔曰臣同志、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张秀山同志及其他领导同志参加了开业仪式。 2002年6月7日: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市政府签订《贷款置换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协议书》。 2002年6月18日:威海市商业银行与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三方签订《关于实施〈贷款置换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协议书〉的协议》。 2002年6月23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889笔,本利清贷款639笔,顺利完成8亿元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 2002年8月26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在蓝天宾馆国际会议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我行成功剥离8亿元不良资产,基本完成化解风险的任务。 2003年7月1日:威海市商业银行正式起动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 2003年10月8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召开威海市商业银行创业5周年庆功表彰大会。 2003年10月14日:威海市商业银行ISO9000质量体系文件发布并实施。 2004年3月4日:根据威商银发[2004]27号文,成立业务创新委员会。 2004年3月29日:正式获得BSI颁发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04年4月23日: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省辖免检企业。 2004年4月27日:神道口支行由威海市古寨东路124号-2-A迁址到威海市文化西路195号,同时更名为威海市商业银行山大路支行。 2004年5月10日: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评为“全省首批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 我行是威海市金融行业中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 2004年7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副处长张宝成、山东省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副处长王炳亮、威海监管分局局长于雷到我行调研。 2004年7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路炜同志为本行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林成允同志和谭先国同志为本行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聘任谭先国同志为本行行长。 聘任赛志毅同志和邓卫同志为本行副行长,聘任张仁钊同志为本行财务负责人。 2004年9月9日:火车站支行由威海市青岛南路81号迁址至威海市出口加工区香港路东加工区综合写字楼,同时更名为威海市商业银行出口加工区支行。 2004年9月30日:威海市商业银行被威海市委市政府评为2003—2004年度市级文明单位。 2004年10月16日:与总公司在济南市舜天大酒店举行了威海至乳山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理施工签约仪式。 谭先国行长代表我行与总公司签订了威乳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主办行协议。 2004年12月9日:总公司孙亮总经理来到我行检查指导工作。 2005年2月24日:威海市商业银行被市委市政府评为2004年度工作先进单位。 李路炜董事长、谭先国行长荣记三等功。 2005年3月14日:大额支付系统及银行汇票系统上线运行。 2005年3月23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女工委荣获威海市先进女职工集体、山大路支行荣获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 2005年3月24日:山东省银监局王朝弟副局长等6人前来我行检查指导工作。 2005年4月27日:根据威商银发〔2005〕67号文《关于调整总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将总部机构调整为十二个职能部室。 2005年9月9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各项存款突破100亿元大关,达到100.7亿元,提前1年多实现了“三年存款过百亿”的目标。 2005年10月12日:山东省银监局王进诚局长、葛斌处长等前来我行检查指导工作。 2005年2月15日:谭先国行长评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 2005年12月26日:在东山宾馆签署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威海市商业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战略合作协议》。 2005年12月31日:市政府侯绍泽副市长、银监局于雷局长到我行视察年终决算工作。 2006年1月4日:济南财税库系统测试成功上线运行。 2006年1月9日:威海市商业银行在济南山东大厦举行中国重汽、山东高速集团、威海市商业银行三方战略合作签字仪式。 2006年2月21日,召开的全市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我行被威海市委市政府评为“2005年度工作先进单位”。 2006年3月28日,银行卡V2.0改造项目成功切换并上线运行。 2006年4月24日:小额支付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2006年6月2日:成立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工作小组。 2006年8月23日:在威海东山宾馆1号楼1楼会议室,与中联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易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新一代管理信息系统合同》、《新一代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合同》,谭先国行长出席了签字仪式。 2006年9月1日:威海市商业银行代理收费业务批扣开始正式实施。 2006年10月18日: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马金忠到我行进行工作调研。 2006年10月18日:经山东银监局同意,我行济南支行业务全面放开。 2006年10月28日:在城里中学召开全行首届运动会,全行9个支部代表队参加了运动会。 2006年12月5日:下发《关于成立威海市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部的通知》,成立合规管理部与风险管理部合署办公。 2006年12月18日:收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6]440号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有关事宜的批复》,同意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我行股份3.15亿元,增持后持股比例为62.88%。 1月8日:在财政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解放思想大讨论动员大会。 1月28日:在圆楼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全行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2月1日:联手威海市经贸委、威海市中小企业局组织银企资金需求互动会。 2月15日:威海市商业银行“服务市民,相伴人生”的服务品牌被威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市级“服务名牌”荣誉称号。 3月2日:被威海市委市政府授予“2006年度工作优秀单位”和“2006年度纳税明星企业”荣誉称号。 3月15日:在威海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上,被授予“联系村、学校、敬老院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4月3日:安全保卫部被市公安局荣记“集体三等功”,也是第五次被市公安局荣记“集体三等功”。 5月3日:威海市商业银行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6月8日:荣获省管企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6月27日:与星翰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举行了人才培养“双百工程”培训项目合作签约仪式。 7月23日:银监会正式批准威海市商业银行筹建济南分行。 9月3日:印发《威海市商业银行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办法》,全行车改工作正式实施。 9月17日:在威海剧院召开了“创业十周年总结表彰大会”。 9月26日: 在威海建市二十周年暨创业功臣表彰大会上,李路炜董事长、谭先国行长受到表彰。 9月28日:收悉《中国银监会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的批复》(银监复[2007]396号文),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威海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12月12日: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分行正式成立,成为全国首家获准由地级城市到省会城市设立分行和全省首家在异地设立分行的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办公厅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 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 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承办对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 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 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 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 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中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中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中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其主要职责是:坚持为总行机关服务的宗旨,承担总行机关财务、资产、基建、行政、政府采购、服务监督等管理工作;制定总行机关后勤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总行机关及总行直属单位的房改政策、计划生育、交通安全、人防与防汛、安全保卫与社会治安统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总行机关和指导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作;代表总行机关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利;为总行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于2005年6月8日,集中采购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全额拨款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二)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三)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八)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九)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中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 作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成立于1956年5月,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类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为主的专业出版社。 金融时报社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全社会提供支付清算及相关服务的中国性金融服务组织。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法定从事人民币印制业务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业务是人民币印制以及人民币专用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同时不断拓展银行卡研制与生产、印钞造币专用机械和银行机具制造、高纯度金银精炼、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银行专用票据、高级防伪证书等相关业务领域。 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中国惟一经营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业性公司,履行贵金属货币的发售职能,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业务延伸,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党校中国人民银行党校是人民银行轮训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党性锻炼的熔炉,隶属于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 人民银行党校主要负责轮训培训总行、上海总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司局级、分行(含营管部)副厅局级、省会(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长、总行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营管部正处级党员干部。 履行对分行党校业务指导职责。 承担总行机关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和其它短期班中国金融培训中心中国金融培训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对内又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 根据人民银行干部培训总体规划,承担以下工作:承担人民银行系统内培训;开展金融培训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金融英语证书考试;为金融系统和社会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中国钱币博物馆中国钱币博物馆是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主要从事钱币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负有指导和推动钱币收藏、研究及宣传钱币文化的任务,下设办公室、陈列宣教部、征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国钱币》编辑部、安全保卫部和开发服务部,代管中国钱币学会秘书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于2005年8月,作为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 上海总部建设总的目标可归纳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和一个中心”,即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主要职责:1、根据总行提出的操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2、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3、管理银行间市场,跟踪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4、负责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评估;5、负责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6、围绕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中心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7、负责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国际金融业务;8、承担国家部份外汇储备的经营和黄金储备经营管理工作;9、承担上海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的工作;10、上海总部承担的管理职能包括对原上海分行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以及人民银行部分驻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 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 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 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 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 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 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 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 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 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 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至2013年,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 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2013年,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 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2013年中央银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 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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