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年日均新设640多家中小微企业

7月26日,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北京经信局”)主办的“上半年工业和信息软件业运营情况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北京经信局中小企业处处长杨靖国表示,截至2024年6月底,北京市共有在营中小微企业198.5万家,今年以来日均新设企业640余家。根据对2000多家中小企业样本的持续监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指数呈现波浪形回升走势,运行趋势持续向好。“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发展还面临很多挑战。为了解决好中小企业的痛点难点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为此出台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构建“12358”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纾困解难,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1”就是建立健全一套中小企业工作统筹和评价机制,统筹调动全市各部门、各区资源,来为企业服务。

“2”就是构建“普惠帮扶”+“重点培优”的二级阶梯服务模式。普惠帮扶就是要实现服务扩面,面向全市近20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公平的服务,做好“搭台铺路”。

重点培优就是针对专精特新这一优质中小企业群体,加强“精准定制”式的资源要素匹配,助力它们发展壮大。

“3”就是打造“千亿畅融”“一月一链”“益企京彩”三大服务品牌。“千亿畅融”解决的是“获得融资难”的问题,计划从贷款、担保、投资、信用、上市等方面发力,形成多元的融资服务体系;“一月一链”解决的是“开拓市场难”的问题,将围绕未来产业和高精尖产业链,加强合作对接,促进大中小企业资源共享、协同创新、融通发展,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深度参与强链补链;“益企京彩”解决的是“享受服务难”的问题,通过“局长处长上直播讲政策”,让权威政策解读直达企业,将用好“12345”企业服务热线,打造“指尖上的一站式企服平台”,优化“政策计算器”,实现惠企服务下沉扩面。

“5”就是培育五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载体,解决中小企业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将打造小微企业之家、专精特新服务站、示范平台(基地)、专精特新特色园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五级服务载体,形成多维和立体化服务网络,力争使企业在一公里范围内就能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8”就是实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八大工程。将通过实施“平台聚合”“标准领航”“岗位提升”工程,推动资源汇聚,规范服务过程,加大一线服务人员供给,全面提升服务能力。

杨靖国指出,北京市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重点企业梯队总规模超过1.2万家,打造各级服务载体近300家,有效助力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但是中小企业服务工作任重道远,此次推出《三年行动计划》,就是要聚焦提高中小企业服务体感、提升服务温度。建立“政府资金+社会资源”协调配合、有机联动的资金支持体系;通过加强考核评价,引导服务载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做好示范宣传,推介典型案例,提升服务体系品牌影响力。

随着“12358”工作体系落实落细落地,到2027年,基本能构建出北京特色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北京将会打造1000家服务载体,培育和服务1万家专精特新企业和3万家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累计服务中小企业100多万家次。形成“以点带面、连线成片,政策直享、服务直达”的服务格局,切实提升中小企业获得感、满意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编辑:王金龙 校对:颜京宁)


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2.5万亿,远高于去年的1.1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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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享受主体】“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主体】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1、降低增值税税率【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享受主体】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享受主体】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享受主体】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享受主体】制造业领域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享受主体】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优惠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永续债发行方企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享受主体】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内容】(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0、取消港口建设费【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一批新法新规11月起施行!事关缴税、工资和出行

11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中小微企业缴税、最低工资标准、机动车进京、电动车上路等等,哪一项对你生活影响最大?

* 不得“大数据杀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施行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施行。 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具体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 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 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 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 京津冀及周边将实施钢铁行业错峰生产

近日,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 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 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临汾、日照、临沂、潍坊、泰安参照执行。

* 北京:外省区市机动车六环外行驶也需“进京证”

根据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11月1日起,将需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车辆行驶范围由六环(不含)以内、通州区全域扩大至全市域,禁止不符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外省区市机动车通行北京市行政区域道路。 对进京通行证采取分类管理,其中,不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外进京通行证,不限制办证次数及时限;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内进京通行证,每车每年可办理12次,每次有效期为7天,与原有进京通行证办理规定保持一致。

* 北京:骑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将面临扣车罚款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悬挂临时标识(橙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期满,期满后,此类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对1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 安徽安庆:载人低速电动车未上牌禁止上路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对2021年8月18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算。 过渡期内对非标两轮电动车、载人低速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 管理。 其中,符合条件的载人低速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识的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至10月31日。 2021年11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载人低速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 辽宁:沈阳等11个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1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作出上调。 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以沈阳为例,沈阳的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 山东:大幅下调房产、债权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新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11月1日起,山东省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相关公证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

此外,大幅降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3‰下调为2‰;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降为0.1‰,平均降幅40%以上。

* 海南出台条例优化营商环境:不得以换届为由不履行承诺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

* 宁夏:取消居民户籍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限制

《宁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居民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尊重申请家庭意愿的基础上确定受理地。

* 湖南: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户口统一标准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11月1日起,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11月1日之前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 福建: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的通知》,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自11月1日起实施。 “全省通办”适用于省内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即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放宽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港澳台、华侨及涉外国人的婚姻登记不在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 甘肃: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一万

《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其他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央行最新发声:涉及房贷、降准、汇率等问题 来看七大要点

4月14日,人民银行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一季度信贷社融数据,并回应房地产金融、人民币汇率、货币政策等热点问题。

央行表示,数据显示,一季度,流动性合理充裕,金融总量稳定增长;一季度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8.3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6636亿元。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降低实体企业的经营成本;3月,新发放的企业贷款利率为4.37%,比上年12月低8个基点。

当前,国内疫情发生频次有所增多,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但我国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适时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详解一季度产业贷款投放结构特点

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的结构数据被更多披露。 4月14日,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阮健弘表示,今年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8.3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了6636亿元,这是统计上的高点。

其中,3月末,全部产业本外币中长期贷款余额71.69万亿元,同比增长11.9%,比同期全部本外币贷款的增速高0.9个百分点。 一季度,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新增3.59万亿元,同比少增4215亿元。

阮健弘表示, 从产业贷款投放的结构上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持续高增长。 3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长29.5%。 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长31.9%。

二是工业的中长期贷款增速较高。 3月末,工业中长期贷款增长20.7%,明显快于全部产业的中长期贷款增速。

三是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的增长有所回落。 3月末,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增长13.2%,比上月末低0.5个百分点。

四是出口相关行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较快。 3月末,出口相关行业中长期贷款增速31.8%,比上月末回升了0.6个百分点。

阮健弘表示,预计未来信贷投放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支持经济复苏。 人民银行将继续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通过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

此外,针对市场关心的长三角地区是否受近期疫情影响出现信贷投放收缩的问题,4月14日,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阮健弘表示,今年一季度,长三角地区贷款增速高于全国。 3月份,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人民币贷款分别新增1247亿元、3245亿元、3957亿元、1315亿元,同比分别多增222亿元、514亿元、1212亿元、391亿元。

阮健弘表示,3月末,人民币贷款的增速是11.4%,增量比年初新增了8.34万亿元,同比多增6636亿元。 其中,长三角地区的贷款增速高于全国。 按可比口径统计,3月末,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分别为11.5%、14.9%、15.8%和13.7%。 上海贷款增速比全国高0.1个百分点,江苏、浙江和安徽分别比全国高3.5、4.4和2.3个百分点。

新设两项专项再贷款 规模总计2400亿

按照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人民银行将创设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两项专项再贷款。 4月14日,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对两项新专项再贷款进行了介绍。

关于科技创新再贷款,孙国峰表示,人民银行将通过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该工具支持企业的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 支持范围按照科技部和工信部现有标准认定,金融机构自主选择范围内的企业开展融资服务。 该工具适用的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 总额度为2000亿元,利率为1.75%。

在操作方式上,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后,人民银行按期对符合要求的,贷款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科技企业贷款本金的60%提供资金支持。

关于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央行将通过该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普惠型养老机构提供优惠贷款,降低养老机构融资成本,面向普通人群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 该工具推出初期先选取浙江、江苏、河南、河北、江西等5个省份开展试点,试点额度为400亿元,利率为1.75%。 试点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7家全国性大型银行。

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标准的普惠性养老机构项目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与同期限、同档次LPR大致持平。 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也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季发放。 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等额提供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银行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还款安排

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受疫情近期多发、部分居民收入下降、房地产建筑营销活动受阻等因素影响,商品住宅销售额出现了下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也有小幅回落。 但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整体较好,不良率长期维持在0.3%左右的较低水平。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风险情况,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整体较好,不良率长期维持在0.3%左右的较低水平。 也就是说,每1000笔个人住房贷款大约只有3笔暂时处于不能正常还款的状态。 从历史上看,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质量与就业、收入关系非常密切,反而受房价波动影响比较小,这与有些国家的情况有较大差异。

数据显示,我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8.8万亿元,公积金贷款余额约7万亿元,两项合计超过46万亿元,对应大约1亿笔贷款。

邹澜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居民收入受到短期影响,存在推迟偿还月供、重新安排还款计划的需求,银行从贷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于此类特殊情形,也需要有针对性的安排。 因此,2020年1月,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四类人群,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从大型银行当时的实践来看,在疫情初期,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一度由0.29%上升到了0.37%;延期还款政策实施后,贷款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随着后来疫情缓解,居民收入恢复,贷款偿还很快恢复正常,到2020年末,不良率已经回到了0.29%的原有水平。 ”邹澜称。

今年以来,国内疫情多发,各界对延期还款的关注升温。邹澜表示,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疫情形势,指导银行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对于正常还款有困难的客户,要区分是还款能力,还是还款意愿的原因;要区分是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还是中长期还款能力,将延期还款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适当简化业务流程,聚焦重点客户群,因地制宜采取更大力度、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是针对零售业务链条长、客群多样化的特点,要加大各层级业务培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落实征信权益保护,畅通投诉维权渠道。

此外,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已售住宅项目缓建停工、延期交房,人民银行也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指导银行综合项目实际、借款人意愿等,依法依规妥善协商处理,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多城银行自主下调房贷利率

邹澜介绍,我国房地产市场区域特征非常明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的确定遵循因城施策的原则,采用了“全国-城市-银行”三层定价机制。

具体来说,全国层面,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房的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这是全国都要遵守下限政策。 人民银行各省分支机构则指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全国政策下限的基础上,确定辖内每个城市的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实践中多数城市直接采用了全国下限标准。 银行则根据自身经营和客户信用风险状况,在各城市利率政策下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每笔按揭贷款利率的具体加点数值。

因此,邹澜强调,近期房贷利率下调主要发生在银行层面。 3月,由于市场需求减弱,全国已经有100多个城市的银行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情况,自主下调了个人房贷利率,平均下调幅度在20个到60个基点。 部分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也配合地方政府的调控要求,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在全国政策范围内,下调了本城市首付比例下限和利率下限,这是地方政府、银行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经营策略做出的差别化市场调整,适应了房地产市场区域差异的特征。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配合地方政府履行好属地责任,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稳妥有序推动企业申设金控公司

自《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近日,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控公司设立许可已获批,目前还有三家已受理企业。 央行宏观审慎局局长李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目的是全面持续掌握整体经营状况,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稳健可持续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人民银行正按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并稳妥有序推动其他具备设立情形的企业申设金融控股公司。

李斌 强调,人民银行始终坚持监管初衷,在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过程中重点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非金融企业应实质控制两类及以上金融机构,且所控金融机构的类型和资产规模符合规定情形。

二是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要合规,大股东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经营规范、投资资金真实合法。

三是拟设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应当简单、清晰、可穿透,能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

四是组织架构健全,风险管理等制度有效,确保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以后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的风险隔离机制、充足的资本水平等。

李斌表示,人民银行将持续推动具备设立情形的企业以申设金融控股公司为契机,摸清家底,推动金融与实业有效隔离,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实现对金融板块股权的集中管理。

“这有利于提升后续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的有效性,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形成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风险传染,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助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李斌称。

对增量高风险金融机构建立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和限期整改机制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表示,截至2021年末,全国高风险金融机构316家,数量连续六个季度下降,较峰值压降过半,金融风险处置进入了常态化阶段。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做好宏观和微观跨周期管理,争取走在金融风险曲线前面。

2021年四季度,人民银行完成了对439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央行评级。 从整体上看,大部分机构评级结果在安全边界内(1-7级),资产占比约99%,全国高风险金融机构(8-D级)316家,数量较峰值已减少333家,现有316家高风险机构总资产仅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 24家全国大型银行评级一直优良,资产占比70%左右,发挥了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作用。

孙天琦表示,市场经济是有周期的,金融会随着经济周期起伏,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个别高风险机构。 因此,既不要在经济上行期盲目乐观,也不要在经济下行期过度悲观。

在金融风险化解举措方面,孙天琦透露,央行针对增量高风险金融机构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和限期整改机制,将央行监管评级和早期纠正机制有序衔接,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要早认定早处置,认定要准、下手要稳、下手要快、下手要坚决。 对评级良好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科学的监测预警体系,对异常指标早发现、早预警,避免潜在风险演变为实质风险。

“2021年,金融稳定部门共发现有潜在风险苗头问题、个别指标出现异常的银行共274家,通过及时采取措施,推动了189家有序化解了风险隐患。 其中,50%左右的机构在一个季度内就可以完成纠正。 ”孙天琦称。

对于存量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化解,孙天琦表示,要安好既有政策和工作安排,严格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的主体责任,压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推动落实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孙天琦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完善有效制衡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推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多渠道、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找准定位,服务当地、服务小微和“三农”,服务城乡居民;地方政府要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此外,针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孙天琦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定位于由中央掌握的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与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 在常规金融风险处置中,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依法依职责投入,不涉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使用;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等各方,依法依职责充分投入相应资源后仍有缺口的,经批准后,按程序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进行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随着美元指数不断走强突破100,人民币汇率能否保持稳定备受市场关注。 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表示,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有升有贬,双向浮动,目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水平与上年末大致持平,市场在汇率形成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总的看,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

孙国峰表示,人民银行、外汇局在帮助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2021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避险产品管理外汇风险的规模同比增长59%,高于同期银行结售汇增速36个百分点,企业套保比例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至21.7%。

展望未来,孙国峰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坚持以我为主,主要根据国内经济形势把握好稳健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和节奏,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把握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衡。 同时密切监测国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稳妥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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