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涉及退市的投资者保护工作 中国证监会

高度重视涉及退市的投资者保护工作

中新社北京6月6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6日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涉及退市的投资者保护工作。

郭瑞明表示,今年以来,沪深两市新增99家公司股票被实施ST或*ST,其中,ST公司44家、*ST公司55家。

郭瑞明表示,ST、*ST制度的目的是向投资者充分提示上市公司相关风险,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撤销。其中,ST为“其他风险警示”,不会直接退市。*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今年以来已有33家公司触及退市标准,其中面值退市22家,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2023年全年退市47家,退市新规设置了一定过渡期,预计短期内退市公司不会明显增加。

截至目前,沪深两市ST板块共有169家上市公司,其中,ST公司85家、*ST公司84家,数量略少于2021年(202家)、2022年(184家),略多于2023年(164家)同期。

退市

根据市场规则,每年4月30日年报披露结束后,问题公司的股票会因各种原因被实施ST或*ST,包括财务数据不达标、大额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郭瑞明介绍,按照4月底新修订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今年的主要变化是,为严惩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行政处罚但未达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将被实施ST,目前已有7家。

郭瑞明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涉及退市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坚持对上述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对退市过程中的市场操纵、财务造假等行为依法严惩,并多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今年已依法将17家涉嫌犯罪的退市公司及责任人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续司法机关将根据查办进展依法公布案情。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损失的,证监会支持投资者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


什么是风险警示制度?

展开全部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定义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1] 2主要内容编辑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2)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3)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4)会员资金异常;(5)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6)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交易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3)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4)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中金所供稿)[2] 3管理规定汇报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1)期货[3] 价格出现异常。 2)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3)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4)会员资金异常。 5)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遵守要求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 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2)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3)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4)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5)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公开谴责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1)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2)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3)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4)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5)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公告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3)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4)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投资者 规则

你好,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终止上市或被动终止上市。 以下是强制退市的情形:1,连续4年亏损2,净资产2年连续为负3,营业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4,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成交量(A股):连续交易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股股票价格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7,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等。

为什么有的股票重组后还是ST?

工作 证监会

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证监会规定,ST股要想摘帽,光重组成功是不够的,还必须主营收入盈利,而许多ST股由于亏损巨大,有的净资产还为负值,而资产注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重组方为了保壳,往往会先采用非经常性损益增加ST股的收益,如豁免债务,一次性注入资金替它清偿债务,支付股权,等等方法,这些方法只能使ST股暂时当年盈利为正,避免退市的风险,但由于不是主营收入,还不够摘帽的条件,等到了第二年或者第三年,重组方的优质资产慢慢注入后,它的主营收入才能转为正数,那时就可以顺利摘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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