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产生损失的 支持依法维权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产生损失的

据证监会网站近期消息,证监会表示,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损失的,我们支持投资者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将引导和支持投资者积极行权,近期已通过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方式,起诉多家存在违法违规的退市公司和风险警示公司,两家已获一审法院胜诉判决,5家已获法院受理。


证监会如何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

证监会通过监管审查、风险警示与处置、退市制度、投资者保护以及加强监管与制度建设等措施,有效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一、监管审查证监会首先通过日常监管和定期审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这些审查包括对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仔细审核,以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风险警示与处置对于在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会及时发出风险警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对于问题严重的公司,证监会会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如限制其融资、交易等行为,甚至暂停其上市资格。 三、退市制度证监会还建立了严格的退市制度,对于无法满足上市条件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将强制其退市。 退市制度有助于清除市场上的不合格上市公司,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 四、投资者保护在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的过程中,证监会还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上市公司问题而受损的投资者,证监会会依法进行赔偿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救济。 五、加强监管与制度建设为了更有效地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证监会还会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这包括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科技水平等。 综上所述:证监会通过监管审查、风险警示与处置、退市制度、投资者保护以及加强监管与制度建设等措施,有效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面对股价操纵,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维权?

不少投资者认为炒股亏损是股市正常风险,损失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因此,好多人还没有建立起索赔、维权的法律意识。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向上市公司索赔,法律术语叫“证券民事赔偿”,对应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做出处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责任主体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自然人作出处罚。在一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甚至律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核查义务,从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也会受到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上述责任主体,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把上述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股民实际获赔的可能。

损失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

从证券法角度,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三种违法行为都是可以索赔的。但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频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虚假陈述具体包括四种: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因为虚假陈述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02年《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03年《若干规定》)

股民如果真的碰到了上市公司造假遭遇损失的情况,具体该如何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呢?

股民索赔最常见的情形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支持依法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股民要向上市公司索赔投资损失,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具有重大违法性,但何为重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往往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其次,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仍持有股票的,才有索赔的资格。第三,存在因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后果即有产生亏损。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才有可能得到赔偿。所以,股民要提起索赔诉讼,先要确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产生的三个日期: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再对照自己股票买卖的成交记录,以确定自己是否具备索赔资格。

那么股民如何得知自己的股票可以维权呢?

股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股票维权信息:

同花顺

1、上市公司公告行政处罚

2、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网站

比如,中国证监会公开了所有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投资者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行政处罚”栏目或者“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查找。

3、财经类新闻报道

上市公司属于明星企业。大凡上市公司的最新信息,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一般都有媒体进行报道。如果上市公司有遭立案调查、收到罚单,或者高管被判刑这样的事件肯定会被媒体报道。

退市公司

4、股民维权专业平台

凤凰网的股民维权平台把所有的受罚上市公司全部汇总列出来了,直接找到哪些上市公司可以索赔,而不用一家一家地查公告、看新闻。

公司一旦退市投资者怎么办

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随着2021年上市公司财报披露接近尾声,a股迎来“退市潮”。 截至4月30日,沪深两市已有超过40家公司被迫退市,几乎是去年的两倍。 虚假信息披露、财务欺诈、非法担保等.是导致退市的主要原因。 然而,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索赔时,上市公司可能面临退市,甚至破产。 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诉讼依法维权?以下具体案例分享给投资者。 1.被警告有退市风险的公司。 *ST数智()因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年4月30日,因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收到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事先通知。 符合理赔条件的投资者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得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已摘牌和退市的公司典型的案例是康得新(),曾经市值千亿。 相信大部分a股投资者都知道。 2021年5月30日被深交所退市。 a股最后一个交易日(2021年5月28日),股价仅0.2元,总市值7.1亿元,其中13万股民深陷其中。 虽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将积极支持康得新投资者通过个人诉讼、共同诉讼、申请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康得新实际上支付能力不大,散户能获得多大程度的赔偿也是未知数。 那么有没有必要索赔呢?我们再来看一个机构投资者的做法:2023年4月,浙江中泰创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康得新等11名被告提起诉讼。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列为第二、第三被告。 其他被告还包括康得新大股东康德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郁忠,康得新总裁、董事徐舒,中国化工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玉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联合资信、恒泰蔡畅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进入濒临破产公司的重组。 说到重组上市公司,就不得不提到*ST伊尹的跌宕起伏。 2019年6月17日午间,上市公司ST伊尹发布公告称,伊尹集团和伊尹控股已于6月14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20年6月23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同年12月11日公告称,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23日,法院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实施阶段。 虽然仍面临债务风险,但伊尹股份已走上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逐步恢复的良性发展轨道,投资者权益保护将迎来更多希望。 以上*是ST伊尹公司进入重组的主要时间线。 2020年1月,ST伊尹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其与关联方发生7笔交易,金额合计43.12亿元。 各项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 2020年5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圣伊尹立案。 当上市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或濒临破产时,投资者的债权得不到赔偿并非必然。 如果投资者提出索赔,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它将具有两种身份,即股东和债权人,从而提供了法律保障退市新规落地后,常态化退市机制加速形成。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专业等方面出于弱势,在退市过程中自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作为投资者,有必要了解退市新规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安排,知权行权,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退市,不是一退了之,尤其是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 涉及诈骗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先行赔付、责令回购或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 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相关问答: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有哪些?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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