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笔大中型数据资产质押融资3000万元落地河套合作区

近日,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数据交易周”系列活动举行。其间,深圳市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首个案例,同时也是全国首笔大中型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正式落地。

据悉,6月20日,在于河套合作区举办的“数据资产化业界交流会暨深圳首笔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活动”上,神州数码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深圳数据交易所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成功将金服云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资产,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并获得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授信融资3000万元。

该案例系深圳企业、国有大行和数据交易场所的合作范例,标志深圳企业迈出数据资产化和数据价值化的重要一步,也为行业树立新标杆,赋能更多企业发掘数据资产潜能。三方将围绕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产品创新、数据资产流转等方面开展更广泛和更深入的合作,共同打造“数字金融”业务合作模式,助力数字市场化建设,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数据资产入表,是指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纳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有利于凸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助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深圳数据交易与神州数码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先行先试数据资产入表工作,对神州数码现有的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对旗下“神州数码金服云”数据产品先行入表。在深圳数据交易所指导下,神州数码先后完成数据商认证和“神州数码金服云”数据产品的上市工作。其间,完成数据确权与数据合规等审查工作,并通过相关成本归集完成与会计账目的符合性检测,最终将“神州数码金服云”数据产品列入“无形资产-数据资源”会计科目。

在取得深圳数据交易所数据(商品)上市证书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成功为神州数码提供授信额度3000万元,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完成数据资产质押登记,打通了数据资产与金融服务对接的“最后一公里”。

此次“入表+融资”不仅仅是单一的成功案例,还构建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资产入表融资解决方案,涵盖了数据产品从规划到落地的全过程,为后续企业场景下的数据资产入表提供有效路径和方法。深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朱江表示,深圳首笔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项目正式启动,是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资产价值的有益实践,将推动数据资源流动和价值实现。福田区有关负责人表示,福田作为深圳中心城区和金融强区,作为河套合作区所在地,也将持续助力围绕数据资产创新落地更多的经典案例。

据了解,总部位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深圳数据交易所以建设全国性数据交易所为目标,致力于从合规保障、流通支撑、供需衔接、生态发展四方面,打造覆盖数据交易全链条的服务能力,构建数据要素跨域、跨境流通的全国性交易平台,探索适应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示范路径和交易样板。

采写:南都记者 张馨怡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一、引言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 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 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 《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 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一)业务流程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 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 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 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 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 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 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 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 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 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产品。 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 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 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 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 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 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 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实际上过桥。 B 银行成立产品、募集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 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 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 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 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 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 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 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 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 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基准利率上浮6%。 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 其中,A 银行购买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投资地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地和逗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地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逗和其他股权地反映。 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 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 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 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1. 银行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 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 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产品。 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 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 首先,新规中将逗银信合作业务地界定为逗商业银行将客户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地,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 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一是银行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 这个过程为表内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 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 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 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 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委托、信托、债券、融资等10 项指标。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 若以信托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反映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逗投资地、逗买入返售资产地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权地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 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 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又有哪些银行同业业务违规处罚

二)、处罚案例在已经公布的59件同业业务违规案例中,问题最多的是提供隐性担保和违规出表,案例占比高达30%。 其次是同业资金投资违规投资非标业务,还有譬如同业资金转存款和少量同业代付问题。 典型案例如天津银监局查处广发银行天津分行的违规案例,在违规事由中提到该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该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广发银行天津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罚款30万元。 另外典型案例如江苏银行查处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类似上述案例,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办理同业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在该业务中,中银江苏分行为资金提供方和风险实质承担方,交易对手银行仅发挥通道作用,不承担风险。 资金投向其授信客户,所投资金也占用该客户的授信额度但中银江苏分行将该业务纳入“定期存放境内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并按同业资产的标准计量风险和计提相应资本。 在已公布数据中,建设银行被罚的金额最高,达到910万人民币;被罚金额排名前四的也是传统四大行。

供应链融资是什么?和普通的融资有何区别,供应链融资的优势是什么?

供应链融资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 供应链融资与传统的融资业务的不同:本质不同。 供应链融资的本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信贷文化的转变,传统的融资业务的本质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 供应链融资的优点:1、不仅仅让中小企业能够实惠,链条中的核心企业也可以获得业务和资金管理方面的支持,从而提升供应链整体质量和稳固程度,最后形成银行与供应链成员的多方共赢局面。 2、供应链融资不仅有利于解决配套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促进了金融与实业的有效互动,使银行或金融机构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从关注静态转向企业经营的动态跟踪,从根本上改变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观察视野、思维脉络、信贷文化和发展战略。 3、对于核心企业来说,则可以借助银行的供应链融资为供应商提供增值服务,使资金流比较有规律,减少支付压力。 同时也扩大了自身的生产和销售,而且可以压缩自身融资,增加资金管理效率。 供应链融资的原理:1、先理顺供应链上相关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2、银行和金融机构根据稳定、可监管的应收、应付账款信息及现金流,将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信息流进行信息整合;3、然后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服务等一体化的综合业务服务;4、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使参与者,包括供应链环节的各个企业以及银行或金融机构分得属于自己的“奶酪”,从而进一步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 同时仓储物流公司通过对物资的直接控制可帮助金融机构减少信用风险。 扩展资料:有关供应链融资的新闻:CITE 2019区块链创新成果评选结果在第七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CITE 2019)上公布,腾讯云区块链供应链金融(仓单质押)解决方案获评“CITE2019区块链优秀解决方案”。 该方案将腾讯云区块链技术与仓单质押融资场景充分融合,结合智能仓储、智慧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能力,有效解决传统仓单质押融资过程中的身份信任、风险管控以及效率低下等问题。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供应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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