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杰猝死事件呼唤规则改革

伍里川/文 中国羽毛球小将张志杰赛场猝死事件引发的震荡还在持续。

在很多人看来,在张志杰倒地瞬间医疗团队就该一刻不耽误地冲上前救援,把握住“黄金4分钟”。遗憾的是,这一幕没有出现。现场视频显示,中方教练曾想上场查看张志杰身体状况,但遭到阻止。待裁判允许后,医疗团队才入场救治,此时已是张志杰倒地30秒钟之后。站在急救的角度看,30秒确实无比漫长。

国际羽联规定医疗团队未经裁判允许不得入场,这一规则在张志杰事件后引发了不少反思和讨论。

印尼羽协已经向国际羽联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国际羽联修订这一规则,让运动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世界羽联回应称,将针对张志杰倒地时医疗程序是否正确进行彻查,审查结束后,将决定是否需要修改。国际羽联表示,根据医疗准则,赛事医生在裁判的指导下,有责任应对球场上的紧急情况(包括疑似心脏骤停),并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干预,直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

国际羽联试图说明紧急干预机制一直存在,运转的关键在于各司其职,但也对修改规则给出了开放性的态度,这对修补漏洞大有好处。

国际羽联现有规定是为了维护赛场秩序和比赛公平。如果非运动员人士可以随意上场,无疑会破坏比赛进程,这对于享有高度信誉和美誉度的赛事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但激烈的体育比赛中,随时可能出现意外,此时比赛完整度的重要性应该让位于生命安全。譬如,安保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处理球迷冲场;当雷击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应急处理必须极速而高效。

有人频频援引“埃里克森奇迹”作为例证,强调生命救援的“正确打开方式”:2021年欧洲杯足球赛赛场上,丹麦球员埃里克森突发心脏骤停昏迷倒地,在经历教科书般的救治后,埃里克森的生命得以挽救。那一次,埃里克森倒地3秒后,双方队员意识到危险举手示意,5秒时裁判吹停比赛,队友扶他侧躺并检查呼吸道。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事件中,裁判依然掌握了决定权,只不过这一次裁判响应迅速,起了关键作用。然而,把与生死相关之事的决定权交给个性、素养各不相同的裁判个体,本身就是一种冒险。只要“必须由裁判同意”的硬性规定还存在条文之中,未来还会出现困局。

长远来看,还是应该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切入,突破裁判“最终解释权”,强化生命抢救的特权。在紧急情况下,医疗准则理应超越赛事准则,医疗团队的决断权不应该受裁判权的制约。救人是“压倒一切”的要求。当然,医疗团队必须为行使决断权的必要性、合理性负责,一旦滥用要受到严惩。

能不能改变现状,某种意义上取决于两种意识的博弈。当今国际体坛中,“比赛更重要”的意识还坚挺地存在着。国际羽联的《羽毛球竞赛规则》就规定:不得因治疗而延误比赛,一名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只允许召唤赛会医生使用喷雾一次。张志杰事件发生后,羽毛球运动员林丹就指出羽毛球比赛过度密集、强度过大。国际羽联的这种规定不仅增加了运动员带伤比赛的几率,还在客观上降低了治疗的地位。这种以比赛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的意识,不只在羽坛存在。

在张志杰事件之后,国际体坛应该痛定思痛,通过修改规则赋予生命安全和治疗事务以更高甚至最高的地位。20多年前,针对暴力性质的背后铲球让众多球员遭受重创的事实,国际足联改进规则严禁背后铲球。此类案例说明,不科学的规则是可以打破的,改良规则是体育伦理的一部分。唯有先实现了规则上的“一路绿灯”,赛场内外、组织之间的关系才能随之理顺,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生命逝去的悲剧,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猝死和食物中毒死亡平安福赔吗

猝死的情况属于疾病身故,按照保单寿险保额,进行赔付。 详阅保单合同,详询自己的代理人。

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算因工死亡。 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你同事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所以,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猝死、他杀、食物中毒属于意外保险范畴么?

在保险理赔范畴中,保险中的意外和我们平时所说的意外是有区别的,保险中的意外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非疾病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猝死一般因为自身疾病突然发作,不能满足两个条件,外来的和非疾病的。 所以,猝死在保险中,显然不能算作意外了。 若突然车祸,导致疾病发作、死亡,这就算意外了。 2、要想被他杀手是否是意外需要弄清楚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投保人为了获得赔付金蓄意杀害被保人;第二,被保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造成的被杀害。 这两种情况基本被国内的保险公司列入了免责条款之中。 排除以上两种情况后,再来看被他杀是否满足非疾病、非本意、突发的、外来的这四个条件,条件全部具备,被他杀的情况就属于保险中的意外范畴。 3、食物中毒要分情况而论。 对于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毫无疑问的属于意外。 但是对于个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则不能归为意外,因为如果你吃的是常规食物,很可能因为自身体质原因而导致中毒,这属于病理性范畴;如果你吃了变质的或者较危险的食物,那么就不能满足非本意这个条件,这种结果完全可以预见,和酒驾这种情况类似。 所以对于个体性食物中毒,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赔付的。 由此看来,在发生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时,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的意外险是100%赔付的,就一时心软放弃对对方追偿的权利。 有一个问题,你要清楚就是保险公司让你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其实就是无第三方责任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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