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披露被警示 中创物流上市五年IPO项目仅投资47%

上交所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徐佳

首发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披露,中创物流(603967.SH)收罚单。

中创物流上市五年IPO项目仅投资47% 中创物流 上市公司

日前,上交所官网发布对中创物流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因公司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上交所决定对中创物流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楚旭日予以监管警示。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截至3月末,中创物流首发募投项目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4.36亿元,整体投资进度为47.42%。其中,上述涉及延期未及时披露的两大募投项目沿海运输集散两用船舶购置项目、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分别已投入募集资金1.36亿元、3938.62万元,投资进度分别为53.7%、76.44%。

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披露被警示 未及时信披被监管警示

根据上交所公告,经查明,2019年4月16日,中创物流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净额9.19亿元,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股票发行结果公告,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其中2.53亿元用于沿海运输集散两用船舶购置项目,5152.54万元用于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的计划使用周期均为3年,公司于2019年4月上市,上述项目应当于2022年4月建设完毕。

然而,中创物流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公告称,拟将前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6年3月。公司在募投项目到期后未及时披露募投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的情况,也未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应审议程序,迟至2024年3月,上述项目延期方经相应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综上,上交所认为,中创物流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时任董事会秘书楚旭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中创物流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楚旭日予以监管警示。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4月1日,上交所曾就中创物流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有关事项对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说明首发募投项目进展缓慢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中创物流的回复情况,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首发募投项目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4.36亿元,整体投资进度为47.42%。

其中,上述涉及延期未及时披露的两大募投项目中,沿海运输集散两用船舶购置项目、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分别已投入募集资金1.36亿元、3938.62万元,投资进度分别为53.7%、76.44%。

其他首发募投项目中,跨境电商物流分拨中心项目(天津东疆堆场)、大件运输设备购置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此外,散货船购置项目已终止,公司早前已将募集资金2.17亿元(包括利息及理财收益)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运价下降去年营收减少37%

虽然投资进度缓慢,但中创物流仍在推进募投项目落地。

中创物流对上交所回复称,上述募投项目中,沿海运输集散两用船舶购置项目原计划购置沿海运输集散两用船舶4艘,其中8000载重吨级2艘,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成并交付使用。结合第一批船舶的运营情况和新船购置的市场环境,中创物流再考虑10000载重吨级船舶的购置。

然而,在后续2艘船舶建造考察调研阶段,遇到不可抗力的公共卫生事件,造船项目人员在2020年—2022年的调研工作效率受到严重影响。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公司无法对后续船舶建造和经营情况作出准确预判,无法确定募投项目是要延期还是终止。

直至2023年随着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逐步恢复,中创物流决定视船舶市场行情择机建造两艘10000载重吨级船舶。基于船舶建造供需及船价变化因素,再加上船舶建造固有周期,中创物流拟将沿海运输集散两用船舶购置项目的期限延后至2026年3月完成。

而另一大项目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一直处于推进过程中。“由于外部市场环境因素导致新业态需求变化,未能在2022年4月完成。”中创物流同时表示。

在前述监管工作函中,上交所就提醒中创物流应当合理使用募投资金、审慎变更募投资金用途,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合理使用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作为一家综合性现代物流公司,中创物流业务主要涵盖货运代理、场站服务、船舶代理、沿海运输、项目物流、大宗商品物流等领域,服务网络遍及宁波、连云港、日照、青岛、烟台、荣成、天津、大连、香港、上海、福州、郑州等主要港口和北京、西安等内陆口岸城市。公司当前的业务主要分为跨境集装箱物流、智慧冷链物流和新能源工程物流三大板块。2019年4月,中创物流在沪市主板上市。

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中创物流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24.14元、118.58亿元、73.99亿元,同比增长140.86%、-4.47%、-37.61%;净利润2.08亿元、2.44亿元、2.4亿元,同比增长17.94%、17.29%、-1.51%。其中,由于集装箱航运市场需求不足,运力过剩,运价同比大幅下降,2023年中创物流营收降幅较大。

而2024年一季度,随着国际海运价格上涨,中创物流实现营业收入23.79亿元,同比增长49.5%;净利润6282.24万元,同比增长17.6%。

视觉中国图


企业上市条件和流程

募投项目

公司上市必经流程:第一、股份改制(2—3个月):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 第二、上市辅导(12个月):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 第三、发行材料制作(1—3个月):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四、券商内核(1—2周):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 第五、保荐机构推荐(1—3个月):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 第六、发审会(1—2周):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七、发行准备(1—4周):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 第八、发行实施(1—4周):刊登招股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 第九、上市流通(1—3周):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 第十、持续督导(2—3年):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主板上市有什么要求呢?

道富投资T+0公司为您解答:A股主板上市要求:1.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2.股东人数要求已经取消。 3.总股本4亿以上的,公开发行比例不低于10%。 港股主板上市的要求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 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 000万港元);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 销。 不知道你问是的什么主板

为什么股价越低,股权融资成本越高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 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 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 在1998年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惟一方式,2000年以来,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另一选择;2001年开始,可转债融资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 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 我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单一的股权融资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不符合财务管理关于最优资金结构的融资原则。 有人对 1997年深市配股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3.29%,对此类公司继续进行股权融资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更趋于不合理。 二是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 从理论上说,投资需求与融资手段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只有投资的必要性和融资的可能性相结合,才能产生较好的投资效果。 然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通常按照政策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再融资,而不是根据投资需求来测定融资额。 上市公司把能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作为选择再融资方式及制订发行方案的重要目标,其融资金额往往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造成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其他一些问题。 三是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注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致使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投资项目的收益低下,拼凑项目圈钱的迹象十分明显。 不少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研究,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按计划投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闲置,有些不得不变更募资投向。 据统计,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2000年底,在平均经历了半年以上的时间后,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从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出,多数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在半年、一年左右,不少企业于是将资金购买国债,或存于银行,或参与新股配售,有相当多的企业因为要进行再融资,才不得不将前次募集资金“突击”使用完毕。 由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募资投入,为寻求中短期回报,上市公司纷纷展开委托理财业务。 如此往复,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但没有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反而造成了资金使用偏离融资目的和低效使用等问题。 四是股利分配政策制订随意。 无论是2001年度以前的轻现金分配现象,还是2001年度少部分公司所进行的大比例现金分红,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制订的随意性。 上市公司并没有制定一个既保证企业正常发展又能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的股利政策,管理层推出股利分配方案的随意性较强。 股利政策制订没能结合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广大公众投资者也没能通过股利分配获得较高的股息回报。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五个病灶 五是融资效率低下。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后效益下降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最严重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在2000年进行配股及增发新股的 34家公司中,有26家在融资前后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其中有13家配股公司2000年净利润大大低于上一年净利润,收益率提高的公司仅有8家,约占总调查数的四分之一。 2001年度年报显示,在2000年及2001年初实施配股或增发的公司中,有30家公司发布亏损年报或预亏公告。 上市公司融资效率低下,业绩滑波,使得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逐步减弱。 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上市公司本身及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的原因有: 一是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较低。 融资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融资成本的制约。 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即为股利回报,对企业而言,现金股利为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资金成本。 而我国证券市场在股利分配上长期存在重股票股利,轻现金股利的情况。 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由大股东选出的董事会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成为管理层可以随意调控的砝码,因此外部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成为公司管理层可以控制的成本,相对于债券融资的利息回报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愿意选择股利分配的软约束。 这正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企业债券市场尚不成熟。 企业债券市场的不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规滞后。 目前债券发行的主要法规是1993年制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由于此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即使按政策的高限发行,由于企业债券尚需交纳利息税,其实际收益也与国债相差无几,与国债的低风险相比,企业债券的收益对投资者无吸引力。 二是企业债券上市的规模小。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仅有10只,发债主体仅为六家特大型国有企业,还有许多发行债券的企业未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债券的流通性不高。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就安全性、流通性、收益性三方面综合而言,投资者并不看好企业债券,使得这种在西方国家最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尚处于襁褓之中。 因此,上市公司只能更多地选择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 三是特殊的股权结构。 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底公众投资者的流通股所占的股权比重仅为34%左右,而国家股却占到47%的比重,其他非流通股份占到19%的比重。 从总体上看,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即使个别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只是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由于公众投资者非常分散,致使在人数上占绝大多数的公众投资者也难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公众投资者无法真正参与决策。 在此情况下,管理层的决策并不代表大多数流通股东的权益,很大程度上只代表少数大股东的利益。 由于再融资的溢价发行,通过融资老股东权益增长很快,对新股东而言是权益的摊薄。 由于大股东通过股权融资可以获得额外的权益增长,因此拥有决策权的大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的意愿极强。 再者,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在再融资后很快推出大比例现金分红方案,按照其所占股权比例取走的分红的大部分。 四是政策的导向作用。 在核准制下,再融资条件更加严格,审核时间加长,上市公司希望一次筹集到尽可能多的现金。 随着2001年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颁布,许多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增发方案,掀起增发热潮。 下半年由于市场原因,增发的核准难度加大,许多公司又转而采用配股及可转债方式;当年可转债发行办法出台以及监管部门对券商实行通道限制制度,可转债不占通道且不受融资间隔不低于一个会计年度的限制,使得众多公司在下半年推出可转债融资方式。 2001 年3月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中将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作为再融资时的重点关注事项,当年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从2001年度开始大范围进行现金分红。 这些情况说明,政策规定对再融资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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