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弱化规模考核银行信贷趋向 量价均衡

随着规模考核的弱化,监管将淡化规模情结,理顺利率传导机制,银行扩表从“量”转向“质”。监管弱化对金融机构的规模考核,打击资金空转,强调盘活存量贷款,银行信贷投放更注重“量价均衡”。

本刊特约 刘链/文

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第十五届陆家嘴论坛上发表《中国当前货币政策立场及未来货币政策框架的演进》的主题演讲,强调中国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通过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为经济持续回升提供支持。央行明确以短期操作利率为主要政策利率,2024年三季度或迎降息窗口。并提出中国货币政策框架在未来的五个演进方向。

潘功胜提出“未来可考虑明确以央行的某个短期操作利率为主要政策利率,目前来看,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已基本承担了这个功能”,结合“如果未来考虑更大程度发挥利率调控作用,需要也有条件给市场传递更加清晰的利率调控目标信号”表述,后续OMO利率有望下调,推动全社会融资成本降低,提振市场对经济修复的预期。

此外,潘功胜还提出“其他期限货币政策工具的利率可淡化政策利率的色彩”,预期MLF利率和LPR下调概率不大,一方面是保护银行净息差,另一方面LPR下调对宽信用的效力有所减弱。

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

未来,央行将继续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加强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支持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在调控中将注重把握和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短期与长期的关系。把维护价格稳定、推动价格温和回升作为重要考量,灵活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同时保持政策定力,不大放大收。二是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统筹兼顾支持实体经济增长与保持金融机构自身健康性的关系,坚持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是内部与外部的关系。主要考虑国内经济金融形势需要进行调控,兼顾其他经济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周期的外溢影响。

潘功胜表示,未来可考虑明确以央行的某个短期操作利率为主要政策利率,目前来看,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已基本承担了这个功能。其他期限货币政策工具的利率可淡化政策利率的色彩,逐步理顺由短及长的传导关系。如果未来考虑更大程度发挥利率调控作用,需要也有条件给市场传递更加清晰的利率调控目标信号,让市场心里更托底。除了需要明确主要政策利率以外,可能还需要配合适度收窄利率走廊的宽度。个人活期存款以及一些流动性很高甚至直接有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从货币功能角度看,需要研究纳入M1统计范围,更好反映货币供应真实情况。未来还可以继续优化货币政策中间变量,逐步淡化对数量目标的关注。

潘功胜表示,经过几十年的商业化、市场化进程,一些金融机构仍然有着很强的“规模情结”,并且以内卷、非理性竞争的方式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这是不应该的。对于一些不合理的、容易消减货币政策传导的市场行为,加强规范,包括促进信贷均衡投放、治理和防范资金空转、整顿手工补息等。短期内,这些规范市场行为的措施会对金融总量数据产生“挤水分”效应,但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立场发生变化,而是更加有利于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由此可见,在规模扩张方面,央行的表态再次强调了信贷均衡投放,摒弃“规模情结”。随着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信贷需求也出现“换挡”,人民银行在2024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政报告专栏中提到 “正确认识信贷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变化”,提出由规模思维转向对结构的重视。

从近期的社融数据看,在短期内数据“挤水分”的影响下,信贷增速有所放缓。但长期来看,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基调下,随着信贷结构的调整优化,银行资产质量有望长期稳中向好。

在政策利率方面,央行此次强调考虑以某个短期操作利率为主要政策利率,其他期限货币政策工具的利率可淡化政策利率的色彩。后续MLF利率作为政策利率的属性或将淡化,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将更多地承担政策利率的角色。

货币政策演进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潘功胜在演讲中还提出中国货币政策框架在未来的五个演进方向:

方向1:货币调控的中间变量将从“数量型和价格型调控并行”逐步转向“以价格型调控为主”。数量目标未来将更多作为“观测性、参考性、预期性的指标”,利率调控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未来将淡出M2、社融增长的量化目标,仅要求保持与名义经济增速实现基本匹配,意味着“经济增长和价格预期水平”的阶段性提法将会淡出,而且,这种匹配也是跨周期视角的匹配。央行再次强调在宏观金融总量规模已经很大的背景下,重点仍是盘活存量,信贷将告别超高增速。M1统计口径可能发生变化,纳入“个人活期存款以及一些流动性很高甚至直接有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类似余额宝的产品可能纳入。

方向2:告别多政策利率,MLF可能逐步淡出,7天逆回购利率成为唯一政策利率,并收窄利率走廊宽度。现阶段存在短期和中期两个政策利率,而MLF可能将逐步告别政策利率的身份,余额逐步缩减,用降准置换。利率政策的自主性将得到提升。现阶段10年期国债收益率锚定MLF,汇率成为MLF调降的重要制约。如果MLF不再是政策利率,10年期国债收益率的定价将更多通过期限溢价实现定价。为了更好的引导市场利率围绕政策利率中枢运行,央行可能会收窄利率走廊的宽度,现阶段利率走廊的宽度为245BP,相对较宽需要进一步收窄,央行可能会调整现有的利率走廊上下限SLF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的利率,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创设新的工具形成新的利率走廊。

方向3:基于丰富基础货币投放和流动性管理工具,央行将渐进式推进二级市场国债买卖。基于此判断,央行很可能在年内开启公开市场买卖国债的常规操作。中国货币政策仍具有正常操作空间,央行买卖国债是丰富政策工具箱,增加投放基础货币方式,并非控制长端利率。常规的货币政策操作意味着央行的政策重心依然是控制短端利率,因此,央行最可能的操作对象是短期国债。

综合判断,可能有两种情形促发央行行动:第一,央行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有效投放基础货币,持续缩表;第二,央行保持收益率曲线正常的向上倾斜的形态的需要。当然如果出现利率剧烈波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央行可能短时采用长端买卖操作进行应对。

方向4:明确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定位是常规总量工具的补充。这意味着货币政策虽然是总量和结构的双重发力,但仍以总量为主。结构性政策工具的规模不会无限扩张,而是“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已实现阶段性目标的工具会及时退出。

方向5: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将大力提升。事实上,2024年,央行通过新闻发布会、《金融时报》等渠道与市场信息沟通的频次已显著上升。未来央行可能会进一步通过工作论文、货币政策委员会专家委员等渠道加强和市场的沟通。央行也可能会通过设定通胀目标等方法引导通胀预期,加强货币政策预期引导,提升货币政策的权威性。

银行扩表从“量”向“质”

此次央行提出“个人活期存款以及一些流动性很高甚至直接有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从货币功能的角度看,需要研究纳入M1统计范围”,4-5月,M1连续两个月同比负增长,M2和M1的剪刀差持续走阔,但这并不完全反映企业投资活跃度的下降,一方面是取消补息后金融“挤水分”的反映,另一方面则是统计口径不完善导致M1失真,后续个人活期存款和货币基金有望纳入M1的统计范围。

开源证券分析认为,随着规模考核的弱化,监管将淡化规模情结,理顺利率传导,银行扩表从“量”转向“质”。监管弱化对金融机构的规模考核,打击资金空转,强调盘活存量贷款,银行信贷投放更注重“量价均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金融GDP核算方式调整:由之前主要基于存贷款增速的推算法改成了收入法,弱化金融机构规模情节,减少商业银行季末存贷款冲量行为。

第二,防范资金空转:一方面,由于“小行开票、大行贴现”的现象具有一定的资金套利空间,年初以来,监管对票据开立有所收紧,套利票据规模收缩;另一方面,监管整改手工补息,利用存贷利差套利的企业短贷规模收缩。

第三,盘活存量贷款:“盘活低效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对经济增长的意义本质上是相同的”,商业银行可优化信贷结构,存量到期贷款投向更优质的行业;提升信贷资产证券化水平,减少低效贷款对贷款额度和资本的占用;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升资产质量,释放信贷资源。

此外,在金融“挤水分”的过程中,社融增速的下降并不指向经济景气度变弱,因此,社融增速和债市利率走势或阶段性脱钩。

从投资的角度看,股息红利策略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投资方式,高股息银行的分红仍保持稳定,且利率环境在社融、M2增速长期放缓的环境中趋于下降,逻辑进一步强化。随着地产风险触底和经济预期改善,市场应重点观察政策效果,若实体企业及零售需求改善,优质区域性银行或将享有更好的业绩弹性。

2024年以来,银行板块的行情有三方面的驱动因素。一是股息率选股逻辑在板块内的扩散,高股息策略从国有大行扩散到中小银行;二是地产政策的放松;三是市场对于银行净息差下行斜率放缓以及基本面即将见底的期待。展望未来,银行板块要更多检验前期政策的效果以及未来基本面的走势。

(作者为专业投资人士)

本文刊于06月22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


[2017年银行信贷政策]国家信贷政策

吸纳存款、发放贷款作为商业银行最基础两大业务,即便在息差不断收窄的趋势下,商业银行仍需重点经营。 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2017年银行信贷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2017年银行信贷政策2017年银行信贷投放策略吸纳存款、发放贷款作为商业银行最基础两大业务,即便在息差不断收窄的趋势下,商业银行仍需重点经营。 同时,间接融资系我国主要融资渠道,商业银行肩负资金融通的重责,其信贷投放关系重大。 新年伊始,正值商业银行新一年经营规划之际,南都记者访谈了广东地区多家国有大行、股份行及个别城商行的信贷负责人,多位受访人士表示,随着不确定性增强,2017年信贷投放节奏将生变,均衡每季度投放成为行业共识。 此外,信贷投放将发力中小微信贷、消费贷,大型企业、政府支持的行业区域也成为授信“香饽饽”。 信贷投放策略偏均衡每年年初,银行等金融机构都会把贷款业务集中到1月份做“开门红”冲规模,但南都记者从业内获悉,今年银行业一季度业绩“开门红”的盛况或将不再。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此前偏好在每年一季度加大信贷投放,主要原因是消化前一年已达成的信贷投放计划,同时基于“早投放早收益”的逻辑,一季度投放信贷可以获得一整年的利息收入,增加利润。 “银行以前要做开门红就是为了获取更多收益,而且往年一季度信贷投放额度是比较宽松的,资金量大的业务都会集中在这个时候完成,报表也比较好看。 ”某大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但信贷投放策略需要与市场接轨,2017年市场情况如何难以定论。 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宏观经济呈“L形”走势、经济增速由高速变化为中高速、经济结构和动力增长正值转换关键期的大背景下,银行业也将继续面对不良资产承压、银行息差减少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不确定”成为受访的银行人士最常提起的字眼。 一家上市城商行人士也向南都记者表示,今年银行面临太多的不确定,年度授信策略会普遍偏保守,甚至一般银行普遍倾向的4321的投放节奏也会发生变化,今年年初放贷会比往年更慢。 “正因整体形势难以预判,过去4321节奏(指信贷投放节奏呈四个季度4:3:2:1的比例),这种经济上行周期形成的风格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尽管当前资金充裕,我们还是倾向于每季度投放更均衡。 ”前述某大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负责人表示。 某股份行广州分行个贷部负责人也向南都记者强调,今年的信贷投放会相对平稳一点,大概会是3322的步调,年初不会急着冲规模,年底也不会缺额度,但是实际的投放还得看到时候具体市场环境。 政策加码中小微20 17年信贷策略偏向各季度均衡投放以外,从信贷投向来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消费贷、中小微贷款、大型企业对公贷款四大板块将出现此消彼长的趋势。 按揭贷款狂飙难以为继,料将萎缩系多位受访银行人士的共识。 而中小微贷款、消费贷或将成为商业银行的重点投向。 银监会在日前召开的2017年工作会议上指出,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各类信息平台,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总结推广“网格服务”、“银税互动”、“银税保互动”、“政银担合作”等先进经验。 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不仅如此,为推动银行对小微企业授信,银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对此,另一家股份制银行广州某支行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政府也在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加大授信,比如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就专门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的资金池,在政策的鼓励下我们也会加大对这类企业的支持力度。 前述某大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负责人表示,政策释放了中小微贷款可为的信号,银行会根据实际,继续以信贷等综合金融服务扶持中小微企业,落实“三个不低于”的目标。 小微贷大发展困局待解不过中小微贷款能否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增长点还有待时间与市场进一步验证。 某国有行基层网点中小微企业信贷负责人就向南都记者透露业务中的困局,“实际上,我们基层业务员并不是不想做,而是不敢做。 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资金链易断是行业共识,同时授信等回报率偏低也是一样的。 ”而商业银行对于授信的审批,出现不良后的追责有一套严格的标准。 中小微信贷风险一旦形成,后续需要面临处置、核销等,有损失的还需要进一步责任认定。 “前几年小微出现不良以后,问责力度还是很大的,按照责任认定可能会被通报批评、降级、绩效考核不达标等种种处理,因此从业的信贷员都很谨慎。 ”前述国有行基层网点中小微企业信贷负责人表示。 对于银监会下发的《通知》,能否解绑基层信贷员的授信压力。 前述国有行基层网点中小微企业信贷负责人坦言,行内此前也有相应的尽职免责制度,相对缓解了一些压力,但《通知》效用有多大,还要看行内原有制度能否进一步松绑,有了新的执行细则才能看出成效。 “总的来说,市场有需求是遏制不了的,政策导向也倾向于向中小微信贷倾斜,但一切还需要看市场,没有真实需求也不能硬赶着上”,国有行基层网点中小微企业信贷负责人如是总结。 上述城商行人士也表示,我们之前就比较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小微企业贷款风控体系,所以接下来我们的投放重点应该是在小微企业这块。 “虽然小微企业风险较高,但是我们会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质做比较严格的审核,包括企业的缴税情况,这个做不得假,就算做假也有成本”。 大型企业、政府类项目更受青睐作为去年各家银行投放重点的按揭贷款在监管的压力下则会有所萎缩。 上述股份制银行广州分行个贷部负责人表示,总体来说今年的房贷投放额度是收紧的,和往年不一样,今年总行是每月下发投放指标,不能投放过快。 “小微和消费贷的贷款利率比较高,去年大家都在抢房贷市场,做的都是低利率的按揭,今年市场调控,监管要求房贷的投放速度不能过快,再加上政策的支持,所以剩下的额度可能会偏向于中小微企业贷款”,上述个贷部负责人表示。 “虽然中小微企业有政策的加码,但是中小企业授信能够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毕竟比较薄,而且风险也比较大。 ”上述支行负责人表示,所以我们今年的重点投放还是比较偏向于大型企业,特别是有政府背书,政府政策支持的大型优质企业是各家银行争抢的对象。 在昨日下午举行的第91场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工商银行副行长胡浩表示,2017年信贷投放政策将按照“十三五”规划,落实对四大板块、三个支撑带、“一带一路”的信贷投放。 同时,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会有市场营销规划、配套的信贷政策以及各种风控政策。 此外,胡浩表示,针对“三去一降一补”的企业,一方面淘汰效益差、污染、技术落后的僵尸企业;但另一方面仍然会支持行业骨干性企业,并非一刀切。 前述大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其所在分行在对公贷款上会根据2017年广州市政府 工作计划 ,重点扶持政策支持的行业、区域;比如广州将建设7个先进制造业基地,其中国际汽车零部件制造、集成电路产业、智能装备和机器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等产业都有可能成为今年重点投向。 华泰证券分析师沈娟表示,在房地产相关信贷投放趋紧背景下,政府类项目更受银行青睐,政府融资平台、PPP将成为接下来对公贷款投放重点,随着PPP项目逐渐立项,新增信贷中企业中长期贷款有所提升。 2017年工商银行信贷政策中国工商银行公司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魏学坤今日在出席银监会例行发布会时表示,工商银行的房地产信贷政策要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关于房地产开发贷,魏学坤指出,首先要严格把握好贷款的投向,重点支持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和普通的商品住宅,严控商用房,尤其要禁止别墅类的贷款。 第二,严格执行监管的要求,从严执行关于开发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和资本金真实性的监管要求。 同时要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的管理,尤其是要禁止通过贷款去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要对房地产客户进行筛选。 要优中选优,同时禁止向有“假按揭”或“零首付”、盲目扩张、高价拿地以及过度融资的开发商提供贷款。 第四,加强对城市的分类管理,主要是控制热点城市土地价格购置较高的新增住房开发贷款,防范热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波动。 审慎把握库存消化周期较高的三四线城市贷款。 第五,要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封闭管理。 要持续跟踪存量贷款、借款人经营情况、资金流向、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以及按揭贷款办理和开发贷款归还情况的监测。 “对于开发贷,一句话,要加强用途管理和贷款人的信用风险的监测。 ”魏学坤强调。 至于个人住房贷款,魏学坤指出要紧紧围绕满足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核心需求来把握投向和布局。 第一,继续执行有关房屋套数的认定,关于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以及借款人偿付能力的审查等,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配合各地因城施策调控的举措,做好差异化限购限贷政策的落地实施,做到“有保有压”。 第二,要严格贷款的审查审批。 严格审查房屋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及首付款资金交付的真实性,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稳定性,把好借款人的准入关。 第三,利用好工行自身的大数据,加强资金用途和流向的监管,排查、预警可能存在的“假按揭”、“首付贷”等风险隐患。 尤其是要控制抑制投机炒房的加杠杆行为,充分满足居民自住型和改善住房需求。 三家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土地市场被开高价罚单宿迁房产网讯 在监管部门严令禁止信贷资金投向土地市场的背景下,依然有银行顶风作案并因此被开高价罚单。 1月16日,上海银监局网站公布三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机构包括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台湾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际信托公司。 其中,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受罚金额最高,并处罚没合计人民币477.9254万元。 据了解,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因贷款违规业务被责令改正,主要违规事实包括2016年7月,该分行给予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2016年4月,该分行给予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用于支付拍地保证金。 对于此次被上海银监局处罚一事,江苏银行总行相关人士1月17日对媒体记者表示,需要对相关事宜进一步了解之后再做声明,但截至记者发稿,江苏银行方面尚未给出回复。 专家对记者表示,“相信银行接下来针对房地产融资会更谨慎行事,土地市场降温格局已经确立。 ”上海银监局开出三张罚单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决字〔2016〕28号)显示,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2016年7月,该分行给予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2016年4月,该分行给予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用于支付拍地保证金。 ”上海银监局表示,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没合计人民币477.9254万元。 据了解,《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对于这件事(被处罚)还要再了解一下,目前没有掌握什么情况。 ”前述江苏银行总行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记者电话采访表示,需要对相关事宜进一步了解之后再做声明。 但截至记者发稿,江苏银行方面尚未给出任何回复。 卢文曦分析表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银行进行重罚,可见监管部门对保持楼市调控政策的严肃性以及对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决心。 此外,从各地方“两会”透露出当地对楼市调控的风向看,2017年还是“严”字当头,所以今后对相关规定从严从紧执行将是主基调。 专家:土地市场降温格局确立2016年以来,围绕上海楼市的调控政策陆续出台,“沪九条”(即《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六条”(即《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举措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态势,确保上海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方面,“沪六条”规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不得用于缴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 竞买人在申请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应承诺资金来源为合规的自有资金。 违反规定的,取消竞买或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 2016年11月3日,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了《关于切实落实上海市房地产调控精神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决议》,进一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落实上海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维护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 同时,还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切实防止信贷等各类资金,尤其是理财资金违规进入土地市场。 “其实,从2016年12月后房企在拿地动作上已经变得谨慎和规范,从管理层释放的信号来看,后续房企不仅在土地融资方面会有不少难度,其他融资可能同样面临趋紧的局面。 ”专家表示,预计银行接下来针对房地产融资会更加谨慎行事,土地市场降温格局已经确立。 1月15日,时任上海市市长杨雄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严格执行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上周上海新房市场再次出现0新增供应,从近期的市场新增供应来看,有连续下挫的趋势,可见农历新年前期,开发商的销售意愿已经相当清淡。

银行投贷联动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在经济结构转型带动融资结构转变、信贷质量下降、利差收入增长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在传统信贷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边界,积极进入股权投资领域,需要进行有效探索。

而所谓投贷联动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将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 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向初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开展投贷联动。 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初期,银行由于在风险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经验,应首选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借助外力拓展客户资源,并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增进信息 共享 和经验共享,然后再考虑开展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 在此过程中, 贷款 定价、第三方机构选择、客户选择、风险控制等是关键环节。

选择权贷款

选择权贷款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与企业签订选择权协议,约定银行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以确定价格认购一定数量的股权,由创投机构代持,并约定收益分成,以在创业企业公开上市或被并购时获得部分股权溢价。

优先劣后

优先劣后一般指在信托 理财 项目中,既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也吸收机构或高风险偏好者资金,信托受益权结构设置优先和劣后分级处理的活动。 在项目遭受损失时,劣后人的财产用于优先人补偿,取得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比例适当参与分红。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银监会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在实现向小微企业贷款的“三个不低于”目标的同时,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即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投贷联动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将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 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向初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创企业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实际上,在此之前,我国商业银行就已经以各种形式将“投”与“贷”两种融资模式不同程度地结合在一起,只不过受制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以往的“投贷”结合都是以曲折的方式展开,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广义上的投贷联动,而将《意见》中的投贷联动模式称为狭义的投贷联动。

1、传统信贷难解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传统的商业银行制度,是针对成熟企业的一种设计,银行授信审批依据的是企业过去的盈利情况、信用记录,以及贷款抵押物是否充足,本质是以企业过去的现金流为依据。 这种模式下,能够提供充足抵押物的、具有国家和政府信用背书的国有企业优势突出,在国有资本与商业资本的双重滋养下,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并与商业银行构建起紧密的联系。

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社会融资需求正在发生变化。 传统行业增长放缓,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催生。 但创新型企业多属轻资产行业,缺乏不动产抵押,尚未实现盈利或盈利能力较弱,时刻面临各种风险,企业破产风险高。 这些都与商业银行传统授信标准相差甚远。 两者间的“先天不和”导致利用传统信贷难以解决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问题。

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模式针对成熟企业而设,对风险的偏好程度较低,本质上是因为银行资金来源的性质。 不同属性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风险承受底线,决定了不同的风险偏好和经营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所募集的资金都是来自愿意承担较大投资风险来获取企业未来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的高资产净值投资人。 而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众存款,保护存款人利益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之道。 正因为这样,在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得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贷款形成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清偿时相比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在监管上,也对银行的信贷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除了资金来源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银行风险偏好较低之外,在向科创型企业贷款时,银行还面临收益与风险的高度不匹配,导致银行动力不足。 提供贷款后,银行承担了企业破产的高风险,但收益却只有贷款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10%-20%,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银行对创新型企业贷款的收益率最高也才5.2%左右。 虽然可以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协议通过附加期权条件在未来分享部分股权溢价收益,但是一则收益回报仍要比风险投资机构低很多,二则按照当前风险投资期限一般在5-7年看,收益回报期限长,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大。

在银行现行一年一考的考核体制下,对发放贷款的基层行当期收益作用不大。 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信贷和审批人员审批投放该类贷款的意愿较低。 银行推动该业务的整体积极性不高。

2、银行自身面临转型压力

一方面,在企业经营效益总体下降的大背景下,国内银行业贷款质量劣变压力加大,尤其是身处产能过剩“重灾区”的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双升”压力较大。 从2012年开始,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上升,截至2016年12月末,不良贷款余额1.51万亿元,不良率1.74%。 同时,贷款集中度风险也逐步积累。 资产荒下,各行把关注点放到房地产、国企央企、地方政府项目上,或将造成风险的进一步积聚。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探索信贷领域和信贷模式,降低信贷风险敞口。

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对传统信贷业务带来冲击。

从利率市场化的情况看,自2012年起,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2015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中国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放开。

利率市场化不可避免地会使银行业经历利差收窄、传统存贷业务收入下降的过程。 中国银行业息差自2013年起逐步下行。 在连续降息、贷款重定价、营改增试点等因素影响下,上市银行的利差及息差在2016年继续收窄,12月末,商业银行平均净息差为2.22%,较上年收窄32BP。 过度依赖利差收入的发展路子只会越走越窄。

从金融脱媒的情况看,中国的社会融资方式正在发生明显变化,融资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比较明显的趋势是大集团向国际融资、大企业向市场融资、小企业向民间融资、新企业向私募融资,加之证券、保险、资管、基金等广泛介入信贷活动,小贷、担保、典当、第三方支付等越来越多地充当融资中介,都使传统的银行信贷受到挤压。

2016年,中国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融资4.24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3.8%,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 商业银行需要顺应融资模式的变化,更多地参与到直接融资环节中,拓宽收入来源,提高自身在融资市场的综合份额。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年4月以前,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内唯一一家持有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的银行,其下属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展直投业务,并与母公司贷款业务实现联动。 其他商业银行要开展投贷联动,只能采取迂回的方式进行。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试点银行在境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专门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 至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或参与股权投资的几种主要模式。

模式一: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分别负责放贷和投资

没有获得设立境内投资功能子公司资格的、且在境外没有设立投行子公司的商业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分别负责放贷和投资。 这种模式中,银行主要通过股权质押或选择权贷款的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咨询、结算等金融服务。 浦发、民生、光大等银行均有此种方式的投贷联动业务。

该模式可以很好地弥补银行传统风险评估手段在股权投资方面的不足,借助专业创投机构的风控技术可以有效进行项目风险识别、筛查和控制,帮助银行资金提前进入企业生命周期,培养客户黏性。 但该模式的一大不足是银行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投”补“贷”,即利用股权投资的潜在高收益来覆盖向创投企业放贷的高风险,而只是由风投机构弥补银行在创新型企业领域经验的匮乏,降低在该领域的企业信贷风险。

模式二:借助境外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

在2016年4月之前,国开金融是国内唯一获得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牌照的银行子公司,既可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参与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对目标公司形成投资,还可通过基金等参与企业股权投资。

对于没有股权投资牌照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要想实现母子公司投贷联动,只能借助其在境外设立的投行子公司,通过境内外联动的方式实现投与贷的联动。 即:境内商行机构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客户资源推荐给境外子公司,由其进行直接投资;或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股权投资平台进行股权投资。 以 招商银行 与SLARZOOM光伏亿家的战略合作为例,SLARZOOM在通过资质审核后可获得招商银行五年期的无抵押贷款,同时,招行旗下全资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将获得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该企业亦可通过上述股权质押再次获得额外贷款。

“母行贷、子公司投”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贷都通过银行表内的方式进行,可以实现投贷联动收益的集团内部化,同时决策链条相对较短、沟通成本较低。 缺点是风险没有得到分散,一旦企业破产,投贷可能同时失败。 此外,由于往往需要借道境外子公司,而目前获准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只限于大型银行和少数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该模式对多数中小银行不具有可操作性。

模式三:银行通过产业基金进行投资(名股实债)并贷款

这是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参与投资的方式。 产业基金一般都有政府背景、行业背景,有较重的政策导向,基金门槛较高。 该模式下,由政府、央企或大型国企成立产业投资母基金,商业银行运用高端理财或机构理财资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为产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 典型的如铁路发展基金和各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

在产业投资基金模式中,商业银行通常认购优先级股权,并约定退出年限和退出方式;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比如政府或大型央企)认购劣后股权,承担基金项目的最大风险。 这种形式的融资模式本质上是通过发起人较少的资金投入,吸引和撬动更多的资金进入。 在项目遭受损失时,优先级投资者将优先获得资金保障,一般情况下本金将获得兜底;项目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适当参与分红。

由此看出,在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安排中,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是可控的,对应的收益也是有限的。 这种模式虽然从形式上商业银行分享了企业的成长,但从本质上仍为承担有限风险的债权投资,因此被称为“名股实债”,是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参与投资的主要途径。

模式四:银行与境内下设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允许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同时,将投贷联动对象限定为科创型企业,试点区域限于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银行仅十家。

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与第三方投资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关系。 市场化股权投资对调查人员的综合要求较高,知识体系也和传统商业银行的评价体系不同,依靠银行现有的人才队伍,难以在项目寻找、价值判断、投后管理方面与专业的投资公司匹敌。 而投资对象的正确选择是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 由于科创企业多为轻资产行业,贷款的追回难度本来就大,一旦投贷联动失败,导致的损失比一般性贷款更高,很可能导致银行集团血本无归。

1、模式的选择

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初期,银行由于在风险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经验,可以重点考虑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借助外力拓展客户资源,并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增进信息共享和经验共享,然后再考虑开展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

在与外部机构合作过程中,为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可以按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风险投资机构已经完成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相应的股权已经完成登记过户之后,再向企业发放贷款,并以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为主要担保措施,必要时还可以企业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该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质押。

此外,还可以事先签署含权协定,当约定的条件触发时,银行可获得企业除正常本息之外的额外支付,或有权在约定时间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贷款定价

贷款定价上,除了要一如既往地重视评估贷款风险,还要尽力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分享企业成长红利。 贷款利率在参照人民银行同期限基准利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发展前景、股权投资情况、市场平均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应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有差别的利率定价。

3、投贷联动客户选择标准

首先,企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范围,比如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新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

其次,优先考虑股东有其他综合收益的企业,如其已获得风险投资,且有初步科研成果,银行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供贷款等融资支持,并由企业股东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 贷款到期后,如企业尚无能力偿还,股东以其他综合收益来偿还。

最后,有限考虑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科技成果拥有一定市场转化能力的企业。

4、谨慎选择外部合作机构、合理分配利益

在选择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时,应优先选择有成功合作经验的机构。 还应考虑其他有投资及管理能力的机构,包括合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及具有产业整合能力的企业单位。

在利益分配中,银行应借助自身优势,尽量扩大收益占比。 银行资金的参与提高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信誉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誉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信用背书,增强了其他借贷参与者信心,使企业能够更容易地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提高了企业存活的概率。

这些都是银行在投贷联动中的价值所在。 第三方机构在享受更高风险投资的同时,还享受了银行的信誉增值,降低了潜在风险,因此在最终的利益分配上,银行提供的潜在价值也应该有所体现。 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收益和风险相匹配,收益和工作量相匹配,激励和约束相匹配。 一方不应完全成为另一方的资金通道或业务通道。

5、风险控制

投资与贷款的收益模式不同,在风险承担上应有所区别,贷款必须配以偿还安排和风险缓释要求,避免出现以投贷联动之名,把投资领域的风险更多地引向银行。可考虑的办法有:

银行要求第三方投资机构提供风险缓释手段。 比如,第三方投资机构为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具注资承诺函,承诺在拟授信企业不能按期还银行授信时,以新增债权或股权的方式向目标企业注资,专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出具股权回购承诺函,在拟授信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时,承诺以不低于银行贷款本息的价格对于质押在银行的股权进行回购等。

需要注意的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价值波动性大,对于质押在银行的股权价值,需要进行充分合理的估算。 对于先投后贷项目,股权价值参考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估值水平;对于先贷后投的目标企业,股权价值通常按目标企业上一年度净资产确定,且股权质押率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加强资金账户监管。 银行可要求第三方投资机构及拟授信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由银行监控其资金流向,必要时可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授信期间企业进入上市通道的,必须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根据情况确定IPO资金是否用于偿还贷款;授信期间企业成功上市,PE拟全部或部分退出的,企业必须全额归还银行贷款,并由银行根据情况采用其他方式或模式与企业开展后续合作。 此外,美国硅谷银行、南京银行等还通过为拟投资企业代发工资来间接把握企业经营情况。

目前对于狭义投贷联动的指导意见更多的是框架性指引,在很多细则落地之前,商业银行仍存有一些顾虑,难以放开手脚。目前需要首先明确或完善的方面包括:

尽快确认投资功能子公司的风险权重。 根据《意见》,银行集团将对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这会直接加大银行的融资压力。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目前,监管层尚未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作出规定,从以上条款来看,纳入并表资本管理的银行直投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极有可能按400%的风险权重占用银行集团的风险资本金,对银行再融资压力产生负面影响。

适时放宽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企业范围,发放业务牌照,提高银行积极性。 在对投资功能子公司定位上,《意见》指出,“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 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进行投资退出和管理退出。 ”投资功能子公司的投资对象如果仅限于非上市的科创型企业,其业务范围过于狭窄。

科创企业具有高风险特征,非上市导致股权退出有一定困难,不利于子公司形成良好的盈利模式,也不利于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对子公司进行牌照管理,适度放宽投资范围,允许其在科创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之外寻求更多的投资空间,将大大激发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因为毕竟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进行风险到最后都是银行集团的风险。

对投贷联动中的贷款应提高监管的风险容忍度。 科创企业多是轻资产企业,而且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技术的替代性强,真正创业成功的只在少数。 按照银行传统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法,科创产业属于典型的高风险行业。 尽管《意见》中提到试点机构应当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但恐怕大头的风险还是在银行这边。

其实,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时,监管层就已经在不良贷款容忍度上做出了让步。 对于投贷联动中的“贷”这一部分,如果也能提高贷款监管容忍度,体现风险监管上的差别性对待,将大大减轻银行顾虑,提高银行积极性。

试点期间,建议不设规模和数量目标,而是结合各参与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投贷联动的时点、规模,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避免试点成为硬性任务,提高潜在风险。

第一,可考虑先设立试点专业支行或在分行层面成立专业团队,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创业集聚区推广。 在试点专业支行的选择上,应选择创新型企业客户基础相对较大、开展过投贷联动业务探索的支行。

第二,加强与同业合作,培育股权投资生态链。 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使金融同业竞争全面展开,券商、基金、私募投资机构等也着力开发投资市场,均具备各自业务特长。 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由于项目开办效率、市场机会把握等方面存在不足,风险考评、处置手段的灵活性也需加强,在投资标的竞争上不占优势,因此需要利用自身优势,与同业化竞争为合作。

比如,商业银行拥有充沛的客户基础,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众多客户均有不同程度的业务关系或具备营销基础,是投贷联动业务有待开发的珍贵资源。 可构建广泛的业务基础与合作平台,与多家证券、基金、私募股权、产业金融资本以及 上市公司 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营造优势互补、内外互动的投资银行生态链、资本市场产品链及业务开办机制链,为投贷联动奠定未来发展的基础。

第三,建设专业化人才梯队。 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涉及领域较广,对银行前、中、后台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较高。 银行中金融、财务、法律专业的人员储备较为充足,但是对于相关行业的理解以及发展趋势的把握则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中应当根据具体行业规律和特点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专业化人才梯队建设,一方面通过调整机构设置打造专业、高效的产品线,另一方面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组建一支集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为一体的队伍。

第四,加大放权力度,调整考核标准。 允许试点分行根据所在地区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在充分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的基础上,突破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信用等级及授信模式等,创新融资产品,在标准化金融产品之外,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融资产品。

股权投资回报周期长、见效慢,对该业务的考核需考虑银行客户战略的综合贡献,而非仅仅考虑利润贡献。 科创企业成长周期长,其间有很多不确定性和未知数,与银行的考核周期不匹配,应针对该类型企业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匹配科创企业的成长周期。 合理扩大对科创企业贷款不良风险的容忍度,制定专门的尽职免责条款,提高分行业务积极性。

银行贷款监管贷款监管的措施

信贷风险的把控方法及预防措施

信贷风险仍是主要风险,因为在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在我国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制度还未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存贷款业务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生存与发展的根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信贷风险的把控 方法 ,希望你们喜欢。

信贷风险的把控方法

2、贷中操作要规范,严格按照信贷操作流程不理,不形成无效担保,不接手有瑕疵的抵押物,尽量要求以本行存单做质押。

3、贷后检查要及时,贷款发放后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分类,15日内对客户进行回访核实其资金使用情况。

4、强化客户账户监管,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资金回笼证明,定期检查其货款回笼情况,如有异动须采取 措施 。

5、侧面了解客户动向,对于已形成客户群落的客户,信息收集应当不难,即客户与客户之间是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或是朋友,互相了解对方情况,可通过他们互相进行了解。

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准入管理。 在授信环节,做到科学核定总量、明确区分种类、严格遵循权限;在用信环节,做到深入调查、详细审查、充分审议、严格审批,提出行之有效的限制条件和管理措施;在审查环节,探索建立独立审查制度、审查合议制度、审查咨询制度以及审查监理制度。 对正常贷款,以加强维护和深度开发为主,持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信用便利;对关注贷款,密切关注不利因素的变动趋势,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抓住客户资产变现、对外融资、改制重组、经营改善等时机相机退出;对可疑贷款,果断、依法强制清收。

2、加强预警监控。 风险预警是防范信贷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 良好的预警机制,可以前移风险关口,达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效果。 要实现“多 渠道 ”预警,创新信贷风险监测预警手段,综合运用信贷管理系统、专业统计报表以及各类媒体获取风险信息和数据,构建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形成“多角度观察、多方面分析、多渠道传递”的工作局面。 要实现“零距离”预警,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提高监测的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

3、加快信贷调整。 市场经营条件下常盛不衰的企业不多,有前瞻性地加大信贷退出力度,才能有效防止信贷资产质量恶化。 在客户退出上,要切实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事实风险退出向潜在风险退出转变。 前移风险关口,动态跟踪各类贷款迁徙变化趋势,提高对发展趋势的预见性。 二是由被动性退出向主动性退出转变。 统筹规划,尽早打算,通过催收、核销、审批控制等手段,主动压缩规模小、效益低、前景差、风险高的企业贷款余额。 三是由战术性退出向战略性退出转变。 信贷结构调整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掌控好节奏和力度,防止在退出中形成不良。

4、加强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就是要不断发现营销机会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并付诸行动。 要建立贷后管理考核体系,把客户检查过程、信息分析过程、预警预报过程、客户退出过程等纳入信贷工作整体考核范畴,针对每个管理环节和要素制定考核标准和依据,促使贷后管理人员经常、自觉、深入地实施贷后管理,让概念化的管理具体化。 要建立差别化的风险监控制度,在密切监测风险变化的同时,做好对边缘贷款的动态跟踪和监测,制订完善的风险监控方案,及时化解潜在风险。

5、培育合规 文化 。 要注重培育客户经理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始终不越思想道德这条“防护线”,始终不碰 规章制度 这条“警戒线”,始终不违犯法律这条“高压线”。 要注重建立与合规文化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传递一种信息,即:奖励那些善于发现风险、揭示风险、规避风险的员工,惩罚那些违反贷款规则、制造贷款风险、不顾贷款风险的员工,切实在内部形成一种“不以效益为由简化贷款程序,不以发展为由变通规章制度,不以同业竞争为由放宽准入条件”的良好氛围。

信贷风险的应对对策

一、修订、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确保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首先,从制度上完善信贷档案管理。 尽快制定、实施《信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就信贷档案的收集、交接、检查进行明文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对企业财务资料虚假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四相符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失实责任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银行本身对借款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和重要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事务所对银行贷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 ,作为银行审批贷款的依据,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因其报告不实而致使贷款损失,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负责全额赔偿银行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其次,进一步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使权限的条件进行运作,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检查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包括的内容、调查方式、核实手段等,以避免流于形式。 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信贷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严格考核,防止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首先要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尽快将贷款的审查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其次,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应建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贷款审批决策问题。 该委员会可以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但应当由行政领导和业务专家组成,业务专家负责提供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及专家意见,贷款审批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将贷款风险评估具体落实到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职能部门。 贷款风险定期评估是监测贷款风险度的一项具体工作,需要独立、科学、客观地对每一笔贷款生命周期中的风险状况作出量化评估,达到一定风险水平的贷款,就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转移风险。 因此,为了保证贷款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这项工作需要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来独立完成。 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机构是为了防范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利用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在信贷权力分配中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但为了保证信息的流动性,保证各个部门都能充分占有、共享收集到的借款人的资信信息,还应该建立信息在有关部门流动的制度,防止划地为牢、公共信息被一个部门私自占有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 上述两项措施旨在解决商业银行单个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问题,但是由于单个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仅限于某一地区,不可能全面掌握现有借款人,特别是未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 因此,商业银行还应该在其系统内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让其所有的信贷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地方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宏观或微观经济政策。 借款人信用系统可以收集有钱不还、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企业运行状况较差、贷款风险度过高的借款人的信息,通过在系统内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机构向不良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旧贷款。

信贷风险中的道德风险

1)道德风险的概念

道德风险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签约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侵占他人的利益,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和客观存在。 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问题也成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研究重点。

2)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道德风险层次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管理体制和操作流程,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层次,并具体表现为: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信贷的决策层主要是各级行的领导和信贷审批人员。 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产权体制下,进行信贷决策的个人大多不拥有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产权,事实上并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决策结果负责,或者只负有微不足道的责任,而且在中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下,决策人员对信贷所创造的风险和收益所承担的责权利也是不对等的,这是决策层存在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决策行为的非市场化,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对违规行为反应迟钝等等。

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的管理层主要指各级管理行的信贷业务管理人员。 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增加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如表达意见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迎合上意,利益目标短期化,在决策层对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的情况下,不同形式的越权经营,对下级违规行为反应麻木甚至默许,账外经营,操纵会计报表,人为调整统计数据,报喜不报忧等等。

商业银行经营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的经营层是指信贷业务的直接经办人员。 他们是信息的收集者,是微观信息量最丰富的层次,由于其获取的微观信息量最大,当管理层的监督不到位时,成为商业银行内部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的层次。 如工作人员利用制度漏洞,高素质人员利用电脑作案,信贷及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删除不利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误导管理层等等。

3)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的防范对策

由于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的原因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因此,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就必须内外部、制度和人及产生道德风险的各层次进行综合防范。

首先,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应该说国内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作为中国商业银行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政企不分的局面,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作用仍然有限,产权不清、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股东大会及商业银行内部监督系统还无法实现对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制约。 必须真正建立起商业银行决策层以其自身权益对银行的经营效果负责,经营者直接承受经营失败的经济责任的管理体制,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控制才可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其次,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将中国商业银行部门分散管理的风险管理方式变为流程管理和系统管理。 根据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将风险控制分为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流程的风险控制进行分别的研究与设计。 要在既定的组织结构下,加强各部门内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有效控制各项管理工作及工作流程中的风险,从而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体系在道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第三,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可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内部道德风险。

充分发挥银监会及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如建立金融从业人员信息库,对不适合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信息予以充分披露,提高商业银行获取人力资源信息的能力;要求各商业银行提高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罚的透明度等等。 同时也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外部监督的及时有效。 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在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时不仅仅限于银行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而且从自身的风险控制角度自觉加强人事任用的审慎性,降低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第四,以法约束,加大对信贷人员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惩罚力度。

制订严格执行刚性的法律制度对防范银行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香港法例第201章)规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为本人或亲属接受客户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如金钱、礼物、职位、服务、优待等利益,从而在处理信贷业务中给予优待,即为违法,其最高刑罚是入狱7年及罚款港币50万元,同时将招致最高7年的禁止担任任何法团或公共机构管理人员职位或在任何专业中执业的处罚。 通过严厉的刑罚,发挥了其在维护金融秩序中的巨大威慑作用,遏制了信贷业务人员的贪欲,使信贷业务人员不以身试法,防止了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五,塑造诚信 企业文化 ,建立廉洁高效的信贷人员队伍。

企业文化是决定企业运作的核心模式和信念。 健全的道德文化,是各级员工处理日常事务的决策基础。 如果各级信贷业务人员都能自发地维持高的道德标准,则银行无须担心违法活动的发生。 通过建立诚信企业文化,加强对信贷人员的诚信管理。 要经常留意各级信贷人员的行为,及早发现问题;要通过不同的人与客户进行联络,防止其对信贷人员进行腐蚀;要通过内部投诉机制,举报各种舞弊行为;要针对员工的具体情况,安排周密的培训计划,如经常开展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防范 教育 ,使信贷从业人员认识到风险,加深其对法律、监管规定、道德标准的认识,提高其对道德两难问题的警觉性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技巧。

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清理整顿工作

(一)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公司;暂停新增批公司跨省(区、市)开展业务。 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业务管理。 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 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 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 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 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 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 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 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扩展资料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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