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投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 新华解码·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 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张望军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题: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如何健全投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

新华社记者刘慧、刘羽佳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近日发布。《决定》对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进行部署,作出“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等安排。

坚持以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资本市场是改革的产物,也是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的。

截至2024年6月末,上海、深圳、北京3家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5374家,总市值约73.6万亿元。新上市企业中科技创新类占比超过70%,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市值占比超过40%。债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二,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65万亿元。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到了向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的阶段。

“《决定》对资本市场改革着墨颇多,释放出很多新的政策信号。”证监会综合司司长周小舟表示,《决定》直接提及资本市场内容的改革既涉及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也包括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等方面,直接和间接涉及资本市场贯彻落实的改革任务有近30条,覆盖面更广。

业内人士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扎实开展,资本市场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基础尚不牢固,必须坚持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制约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周小舟

“《决定》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以及资本市场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新‘国九条’对资本市场的改革部署一脉相承、一以贯之。”周小舟说,“我们将逐条细化涉及资本市场的各项改革任务并狠抓督促落实,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抓紧研究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一揽子举措。”

决定 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

融资 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是资本市场功能的一体两面,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投资、融资功能相辅相成。

证监会市场一司司长张望军说:“‘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在《决定》中首次提出,这体现了新形势下中央对资本市场定位、功能、作用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未来资本市场改革需要更加重视投融资两端的平衡。”

张望军表示,投资端方面,需要提升对投资者的服务和回报。将推动有关方面针对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中长期资金特点,优化入市政策安排,打通制度堵点痛点。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推出更多匹配中长期资金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发挥行业机构引领和示范作用,稳步推进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落地见效。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特别是央国企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股东增持等方式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等。

融资端方面,张望军指出,要科学制定资本市场发展规划,严格规范融资行为,合理把握新股发行和再融资节奏,加强逆周期调节。同时,落实好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十六项措施和深化科创板改革八条措施,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提升服务质效,引导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集聚,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包容性和适配性。

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

《决定》提出“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受到各方关注。

业内人士指出,这对资本市场工作提出新要求。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用改革来切实增强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

张望军说,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持续抓好贯彻落实,重点从五方面发力:一是从资产端着手,大力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二是从资金端着手,持续引入更多源头活水;三是从交易端着手,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四是从文化端着手,积极培育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五是从工具端着手,进一步丰富完善政策工具箱。

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也离不开更有力的监管执法。周小舟表示,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监管执法。进一步推动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立体化惩戒约束体系。加强上市公司全链条监管,强化退市制度,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


国九条是什么?有什么实际意义?

国务院发布相关意见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成重任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资本市场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坚持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扩大直接融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要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 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鼓励合规资金入市。 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 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要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 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稳步开展基金管理公司融资试点○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完善证券、期货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公司实行所得税集中征管北京消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国务院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首先指出,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 二是有利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 三是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若干意见》指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服务于国民经济全局,实现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资本市场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坚持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若干意见》明确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任务,即以扩大直接融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 要围绕这一目标,建立有利于各类企业筹集资金、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机制,形成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并举、股票融资与债券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培育诚实守信、运作规范、治理机制健全的上市公司和市场中介群体,强化市场主体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健全职责定位明确、风险控制有效、协调配合到位的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若干意见》强调,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要完善证券发行上市核准制度,健全有利于各类优质企业平等利用资本市场的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要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 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鼓励合规资金入市。 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 要培养一批诚信、守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要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 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稳步开展基金管理公司融资试点;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完善证券、期货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公司实行所得税集中征管。 《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要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提出相应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并建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 继续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逐步改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结构。 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 《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若干意见》最后强调,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共同为资本市场发展创造条件,积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中国国企改革经历了哪些过程

如何健全投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

简单的说是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标志,国企改革经历了实行两步利改税、落实厂长(经理)负责制,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一系列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改革过程。 第二阶段,以贯彻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为标志,我区以提高国有企业整体实力为目标,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企改革的方向。 到2000年底,全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改制工作大致完成。 第三阶段,继续深化和完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 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一、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从1978年到1992年,是我国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1.国企改革起步于放权让利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企改革开始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扩权让利的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1979年7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 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企业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开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有所提高,并打开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口。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约束机制难以规范,出现了企业为扩大自销比例而压低计划指标、不完成调拨任务和财政上缴任务等问题,结果是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和行为短期化问题。 实践效果与改革预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 在这种情况下,1982年中央推广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旨在解决放权让利中暴露的问题,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解决大锅饭问题,在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收到了成效,尤其是国家财政赤字大幅减少。 但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不平等,企业内部条件也千差万别,该政策很难找到可操作化的指标来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企业激励不足问题十分严重。 1983~1984年先后又两次推出利改税,但结果都很不理想。 2.国企改革先后出现了多种形式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改革主要是为了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并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开始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 到1987年底,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同年,中共十三大报告肯定了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试点可以继续实行,到1988年底,全国共有3800家股份制企业,其中800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60家发行了股票,其余3000家原是集体企业。 1988年2月国务院更加明确了企业承包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规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承包原则。 同时,全国人大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从而将扩权试点以来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虽然承包制在当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承包制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991年9 月中央工作会议强调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992年后国务院就不再鼓励企业搞承包。 199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该条例根据两权分离的思路明确了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责任、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但是很快人们就发现,仅靠企业内部转换机制,难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3.国企改革与价格体制改革等宏观经济改革同步进行国企改革是与价格体制、投融资体制等宏观经济改革同步进行的。 在价格体制上,国企改革的推进对价格体制提出了挑战。 1984年以后开始了对价格体制的改革,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放开价格为主。 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现行的3种价格形式,即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规定企业在价格管理方面享有的权利,主要是赋予企业对一部分价格的定价权。 在流通体制上,1978年中国以计划管理的商品将近400种到1990年底已经逐渐减少为9种。 同时,改变原来生产资料不能成为商品的现状,将近850种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计划调拨的方式转变为市场调控,生产资料正式成为商品。 由于生产资料成为商品,以它的有效和方便的运转支持和支撑了国企改革的进行。 在投融资体制上,中央进行了“拨改贷”改革、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从拨款改为贷款,国家不再给新建企业投入资本金。 在监管体制上,1988年4月,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国务院直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处置权。 此外,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发行股票的企业增多,对股票交易的需求压力相应增大。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1986年)和深圳(1987年)先后建立了股票柜台交易市场。 其后,两地先后于1990年和1991年成立了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主要在于缓解已经发行在外,且具有相当规模的股票交易需求的压力。 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从1987年至1990年末,我国共向社会发行了可流通股47亿股,筹集资金47亿元。 资本市场的建立不仅为国企改革提供了融资渠道,还为将来国企改革的深化奠定了基础。 4.改革的推动力量这一阶段国企改革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具有十分鲜明的试错特征,改革的推动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国企改革是解决我国经济短缺问题的客观需要。 改革之初,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发展路线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 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与国家对它的投资不相称,使国家财力吃紧,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资料长期处于严重短缺状态。 为了摆脱这种局面,中央制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制结构与国有国企改革成为解决当时短缺问题的必然选择。 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和两权分离目的就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缓解紧张的产品短缺问题。 此外,迫于“文化大革命”之后,国营和集体企业职位有限,无法安置上千万的回城青年的工作,各级政府不得不鼓励自谋职业,并大批发放个体营业证。 个体经济就这样在政府默许下发展壮大起来,并最终成为一种合法的所有制成分。 资金、技术和经验的严重匮乏要求国家必须坚定地推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吸引国外投资,引进改革所急需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正是在这种旨在缓解短缺问题的政策推动下,三资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初步发展,为90年代外资的大规模涌入奠定了基础。 (2)中央指导、理论研究和地方企业实践相结合,自下而上占主导,经济短缺的现实迫切要求改革国企以提高产量和效益,改革所有制结构,发展个体经济、外资经济。 改革的具体实践过程,却是中央指导、理论研究和地方实践共同作用下推动的。 在探索的初期,这种共同作用表现为以地方实践为主,自下而上推进国企改革。 对国有国企改革,中央政策主要是采取“试点”的大原则,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企业相关理论,先后推出了多种政策。 从放权让利到两权分离的承包责任制和转换经营机制,经历的都是“政策—实践—政策改进”的过程。 被实践证明不好的政策,用新政策加以取代,如用两权分离取代放权让利;被实践证明有效或尚未证明的政策继续加以推进,如股份制试点、“拨改贷”等。 与国有企业改革密不可分的是非公经济的改革,个体和私营企业在中央的默许和“看一看”的宽容政策支持下,通过自我发展与实践,取得了非凡的成就。 地方的成功实践获得了中央的认可,进而推动了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革,个体和私营经济成为所有制结构的一部分。 外资经济在政策的鼓励下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3)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步调整改革的方向这一阶段,国企改革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路线指引,除了有一点改革之前的一些教训外,也没有可以借鉴的发展经验,走的是一条完全陌生的道路。 通过不断的试探性改革措施,寻求改革的正确方向和路径,也就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步调整改革的方向。 为了调动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推出了放权让利,但是“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出现,使改革调整为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于是又调整为转换经营机制。 二、1993~2003年:国企改革的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制度下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使改革陷入发展的僵局。 同时,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对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巨大冲击。 触及计划体制本身的改革势在必行,国企改革由此进入了第二个阶段。 1.逐步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计划与市场关系的明确,使国企改革从政策调整阶段进入了制度创新阶段。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要求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改革步伐。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实践的重大突破,具有划时代得意义,为国企改革指明了方向。 2.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这种改组要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搞好大的,放活小的,把优化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企业结构同优化投资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择优扶强、优胜劣汰”。 截至1997年底,在抓大方面,国家集中抓的1000 家重点企业,确定了分类指导的方案。 在放小方面,各地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不搞一刀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企业直接推向市场,使一大批小企业机制得到转换,效益得到提高。 山东诸城、四川宜宾、黑龙江宾县、山西朔州、广东顺德、河南桐柏、江苏南通、福建宁德等许多地区在探索搞活小企业方面先行一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一大批新型的民营企业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通过兼并、收购、投资控股、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改革举措,将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融入国有经济运行中,盘活了大量的国有资产。 特别是中共十五大肯定股份合作制和提出调整所有制结构后,各地国有中小国企改革的步子加快,改制企业的比重迅速上升。 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明确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3.国企解困始终是20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的主题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与非公经济迅速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有企业由于高负债率、冗员多、社会负担重、摊派严重、员工积极性不高等原因,陷入了发展的困境,效益逐年下滑,亏损面逐年增大的。 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上半年亏损的国有企业达到43.3%,1998年第一季度出现了全国性的亏损,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也逐年上升。 1997年,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将国企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在三年内在大多数国企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使大多数国有亏损企业走出困境。 为了给国有企业解困,中央推出了多项政策,包括兼并重组、主辅分离及债转股等等。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结合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成立四家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重点困难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改革。 到2000年,最后确定了对符合条件的58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涉及债转股总金额4050亿元。 已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由原来的70%以上下降到50%以下,这些企业每年减少利息支出200亿元。 此外,国务院还采取其他一些有效措施,努力解决企业冗员过多、企业办社会等问题,主要是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附属普通中小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负担逐步分离或独立出来,转移到地方,由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股份制和公司制试点的推进股份制试点在1986年就被提出了,但当时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仅针对少数有条件的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11个法规,引导股份制试点走向规范化。 1994年,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国家经贸委、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100户不同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随后,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后选定了2500多家国有企业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本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这些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997年中试点企业普遍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经过一年的实施,全国2343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共有84.8%的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已初步建立。 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540家,占23%,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909家,占38.8%;尚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有307家,占13.2%,其他类型企业有47家,占2%。 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1994年,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的同时,国家经贸委在18个城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的配套改革试点。 试点的主旨为以市场为依托,在整体推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政策,通过破产、兼并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在补充企业资本金、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分离社会服务功能,分流富余人员,资产多元化等方面实现了重点突破,尤其是在企业破产、兼并和职工再就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国务院逐步扩大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范围,1996年增加到58个城市,1997年扩大到111个城市。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亏损面太大,亏损额太高,无法从根本上为国企解困。 5.利用与发展资本市场投融资体制实行“拨改贷”之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亏损日益增加,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间接融资渠道很难满足国有企业改革资产重组、规模扩张等的融资需求,此外,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过度负债和财产损失需注入庞大的资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仅靠银行的间接融资已难以满足其巨大的资金需求。 因此,通过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是必然的出路。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利用资本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 同时,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因为企业为了自己的股票能够上市,利用直接手段来融资,必须按照《公司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公司制的改造,并完成上市公司的规范操作。 在利用资本市场解决国企改革的融资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大力发展国内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让一些企业走出去,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 截至2001年初,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从1990年的14家增加到1063家,其中包括114家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和52家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市价总值达.78亿元,流通市值达.49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到5683.88万户。 6.国企改革与整个国民经济改革相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是与国家宏观经济改革结合进行的。 在所有制结构上确立了非公经济的重要地位;在分配制度上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方式;价格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目标;改革外贸、外汇管理体系;在社保制度改革方面,纷纷出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制度等政策,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企业富余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政策给解困工作创造条件;国债补贴技改,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等。 7.本阶段国企改革的动因国企改革在本阶段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改革的推动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1)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改革解放了思想,指明了方向。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理论界和社会各界围绕计划与市场的争论愈演愈烈,姓“资”和姓“社”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国企改革的推进。 国企改革因为无法跳出计划体制的框框而举步维艰。 已经迅速发展起来的个体和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由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名不正”而“言不顺”,发展壮大的阻力越来越大。 在此关头,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指出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明确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谈话完全消除了人们的疑虑和担心,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彻底解除了长期以来困扰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姓“资”和姓“社”的问题,指明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2)国企改革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 本阶段国企改革较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短缺问题而实行的改革有较大的区别。 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推进及集体经济和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短缺现象在90年代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善。 国有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成为国企改革新的客观原因,其背后隐藏的是企业制度上的问题。 基于两权分离理论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只承认国有企业有经营权,而不承认企业作为法人应该有财产权,认为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经营机制转换,决定了国有企业不可能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即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状况不断恶化,使对企业制度的改革成为必然要求。 (3)理论探索与实践经验总结的共同作用20世纪90年代后,理论界关于企业制度探讨不断深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 此外,20世纪80年代的国企改革的实践经验证明不涉及产权和计划体制本身的国企改革,只能是停留在经营管理层面,不能触及企业的核心,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水到渠成的选择。 同时,改革实践还证明,改革不仅要注重每个具体企业的改革,更要注重全局性的调整。 因此,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明确了国有国企改革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 另一方面,是要处理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把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改变为主导地位,改变国有企业范围过宽、数量过多、比重过大的局面。 三、2004年至今:国企改革的纵深推进中共十六大之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变化和资本市场的改革使我国的国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深层次改革,是利益的调整和权力的重新分配,涉及政治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困难和阻力可想而知。 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深化国有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明确要求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改变部门分割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2003年3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统一了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的权力。 此后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国资委成立后明确所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要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实行产权多元化,可以上市募集资金,而且鼓励整体上市,以保持和增加企业的整体实力,许多大型企业正在剥离社会职能部分,过去一阶段是剥而不离,仍由企业自己管理,现在有的正逐步移交社会;在企业内部实行主辅分离,使各部门面向社会,成为独立经营的实体,企业同国资委分别签订责任书,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2.国企改革以大企业、以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为中心本阶段,国企改革依然是以抓大放小为主,同时以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建设为中心。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决定》第一次把产权制度提到如此的高度,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对“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历史突破,进一步明确具体了国企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3.各种所有制企业关系的处理这一阶段,如何处理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成为了理论探讨和政策制定的重点。 非公经济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壮大起来,在许多领域占有绝对优势,非公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改革中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出现了个体、私营、外资与公有制经济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如非公经济在行业分布上从以制造、建筑、运输、商贸和服务业等领域为主,已经开始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拓展。 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如石油行业的民营资本问题。 此外,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也迅速膨胀,外资的并购问题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热点。 非公经济遇到了重新定位和判断的问题,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 为了正确处理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 该政策一定程度上给予了非公经济更大的发展空间,并扫除了人们对非公经济去向问题的担忧。 4.国企改革与资本市场的改革同步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迫切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与有效的金融服务。 资本市场对于国企改革而言非常重要。 一方面,改革开放的深入,非公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推动的国际资本的流动,使民间积累了大量资本。 另一方面,“拨改贷”之后,国企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窄,资本市场是国有企业理想的融资平台。 此外,资本市场有利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但是,我国资本市场中股权分置的先天缺陷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投资、融资、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逐渐被弱化,面临边缘化的危机。 对资本市场先天缺陷的改革对于国有经济改革越来越重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到2006年末,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的功能逐渐回归。 资本市场的功能回归,吸引了大量沉睡已久的民间资本,强烈的投资需求必然会引来更多的优质资产和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以获取资本,实现资本的增值。

什么是新国九条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等九条意见。 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 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 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 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 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 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 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 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 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 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 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 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 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 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 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 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 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 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 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 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0.03%]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 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 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 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 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 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 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 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 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 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 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 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政策。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 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 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 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 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 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 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执法协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 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 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自律组织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健全会员投资者教育服务自律规则。 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构建综合保护体系。 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 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组织体系。 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 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优化政策环境。 证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水平。 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 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要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沟通机制。 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跨境监管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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