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叶红梅)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提到,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这次《若干措施》又提到了要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指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常年致力于妇女权益保护研究,她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缺乏具体内容,她建议可以进一步明确。
“比如在孕期,用人单位需要保证怀孕女职工不会因为怀孕而失去工作,也不会因为怀孕而被边缘化。”张荆说,在产期,女职工休产假时,需要有人顶替其位置,但这种顶替是临时的,需要优化社会共担机制,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用人成本不完全落在用人单位身上。而在哺乳期,除了为女职工设置一些便于其哺乳的基础设施之外,也可以为女职工创造一个返岗的过渡阶段,有一套相应的人才支持体系,避免女职工因生育而出现劳动技能断层。
“我提倡生育成本夫妻共担、社会共担。”张荆说,聘用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因为女职工生育而产生的成本,也需要有一套机制让社会共担,“因为生育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生育友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张荆表示,从《若干措施》来看,政策的决心很大,不论是生育保险、生育补贴,还是职工权益保障、普惠托育供给,都可以从经济层面减少生育所带来的压力,在观念上也提出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这些对于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都很有建设意义。
编辑 张磊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