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判决 支持隔代探望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司法判决

沙老太太的独子丁某某去世后,两位孙子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沙老太太多次联系孩子母亲想见孩子,可都被拒绝。

无奈之下,沙老太太只得到法院起诉,可孩子母亲一方却提出,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只限于父母,并不适用于祖父母。

母亲为何不让奶奶看望孙子?司法机关如何裁判才能既符合法律,又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让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指导性案例……(金歆)


离婚期间不让见孩子如何处理

1.对方不让探望子女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找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要求行使探望权。 2.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探望权或者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院往往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之后要求孩子的父母协助执行。 提出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2)离婚协议书;(3)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把子女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子女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离婚协议不可以放弃探视权,离婚后,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可以放弃,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 探望权的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且现行法律仅将其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关系项下,故对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 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 行使隔代探望权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监护人意见,监护人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祖辈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扰乱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隔代探望权

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隔代探望权,指的是祖辈对孙子女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隔代探望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换言之,隔代探望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意味着隔代探望权不会被法院支持呢?

答案是否定的。

法不外乎人情。 隔代亲,是一种普遍现象。 尤其是陪伴孙子孙女较多的祖辈,如果因为孩子父母离婚而不能和孙子女生活在一起,对于祖辈们来说,是一种很难割舍的事情。

作为亲权的延伸,隔代探望权可以慰藉祖辈的孤寂,符合我们传统家庭伦理,契合公序良俗、社会道德,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所以,保护特殊案例中的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对滋润老人情感世界和孩子健康成长都有益处。

为了满足祖辈和孙辈的亲情交流,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的依据,但是司法往往也会支持,体现司法的温度。

一、基本案情

甲、乙婚后育有一子丙,丙长期跟随祖父母丁、戊居住生活。 后甲、乙离婚,丙随乙迁居异地。 祖父母丁、戊思念孙子,苦于难以前去探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定期与其进行视频通话,且丙在成年前须每年回乡探亲,由乙负担相关费用。

二、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父母离婚后,(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

法院

第一种意见认为,允许(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是互利双赢之举,亲情的维系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同时又可慰藉老人,属于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故应保护隔代探望权,支持丁、戊的诉讼请求。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后非共同居住的父或母的探望权,但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并未作出规定,故祖父母并非法定探望权的主体,不享有所谓隔代探望权,故应驳回丁、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观点

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探望权及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该条对探望权作出了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基于亲子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系一项法定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且上述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并未将“隔代”的(外)祖父母纳入其中。

关于隔代探望权,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域外司法研究中存在“道德权利说”“衍生权利说”“限定的法定权利说”等多种观点。 笔者认为,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来讲,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派生并依附于亲权,是对亲权的有益补充。 亲属权是除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其不仅标志着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也包含了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虑,隔代探望权也应当予以保护,允许(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孙子女,是其亲属权的具体体现,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予以保障。

此外,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其间形成了深厚感情。 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婚、离世等因素的影响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其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2.隔代探望权的成立条件

探望权的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且现行法律仅将其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关系项下,故对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主要应具有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外)孙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权。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抚养经历,孙子女与(外)祖父母间的关系亲密,相互依赖。 该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因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不应影响该祖孙关系,故婚姻状态不应成为能否行使隔代探望权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种情形,如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子女离世后,其父母一般将(外)孙子女视为子女血脉的延续,以之为情感寄托,意图通过祖孙间的情感互动,消弭亲人离世的伤痛,因此,对此特殊情形中的隔代探望权应予以保护。

未成年人

尚需说明的是,行使隔代探望权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监护人意见,监护人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祖辈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扰乱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隔代探望方式是否得当可参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其探望行为确对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断是否应依法中止其隔代探望的权利,待该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其隔代探望权。

3.保护隔代探望权的现实需求

其一,给予祖辈隔代探望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祖孙间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减轻其父母离婚、离世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为其人格健全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支持隔代探望

其二,保护祖辈的隔代探望权有利于慰藉长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也属于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范畴。

其三,尊重祖辈的隔代探望权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 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的身份权。 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但是祖孙关系因特殊血缘关系、情感关系而产生特殊身份关系,如不允许祖辈行使隔代探望权有违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待。

隔代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明确规定(外)祖父母同时享有隔代探望权,因此一般情形下,(外)祖父母不单独享有探望权。

虽然我国法律未对隔代探望权作明确规定,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当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司法实践中,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隔代探望权也应予以保护。

1、作为(外)祖父母的子女死亡后,对于随其父或者母生活的未成年的(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外)孙子女享有隔代探望权。 但应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 2、(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外)孙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权。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抚养经历,(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间的关系亲密,相互依赖。 该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1、基本案情原告马某臣、段某娥系马某豪父母。 被告于某艳与马某豪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6月30日生育女儿马某。 2019年8月14日,马某豪在工作时因电击意外去世。 目前,马某一直随被告于某艳共同生活。 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周五下午六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周日下午六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马某。 2、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马某臣、段某娥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 马某臣、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也能使孙女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我国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概否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公序良俗。 因此,对于马某臣、段某娥要求探望孙女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居住情况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因素,判决:马某臣、段某娥对马某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个小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隔代探望

《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www.srwj168.com.cn/kuaibao/41086.html
中金女员工离世受关注背后 人均百万 券商降薪潮已告别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