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申请 工信部出台的新政有啥亮点 一站式审批

(原标题:“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审批” 工信部出台的新政有啥亮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昨天(6日)发布《关于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意见》结合企业、市场关注点,从 准入、竞争、监管、服务 四个维度全面部署改革创新,优化信息通信业营商环境的多项具体任务。

创新管理 优化信息通信行业营商环境

创新管理 优化信息通信行业营商环境

《意见》提出,实现涉及多类电信业务的新技术新应用许可“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审批”,推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加强互通互认。扩大电信业务开放,进一步试点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向外资开放,深入推进电信业务向民间资本开放。

“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审批” 工信部出台的新政有啥亮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部副主任 罗珞珈: 在自贸区实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告知承诺改革,目前已经推广至自贸区、自贸港所在的21个地区,还有压缩审批时限,据我们调研了解,部分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间可以压缩达到70%以上。

针对滥用技术和算法优势扰乱市场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和处置依据。建立健全基础电信市场竞争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开放共享的互联网行业生态。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数字经济新活力

专家指出,除了开放统一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还需要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环境和便捷可靠的优质服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数字经济新活力

根据《意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推广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手段。构建“以网管网”监管能力,建设互联网数据中心等重点电信业务大数据综合监管平台、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检测及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更多采用远程监管线上监管等手段,最大程度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审批” 工信部出台的新政有啥亮点?

在构建便捷可靠优质服务环境方面,《意见》提出要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水平。加快推进电信业务线上办、异地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我国电信和互联网企业数量已达16.9万家,其中民营控股企业超9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数量同比增长超35%。

“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审批” 工信部出台的新政有啥亮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部副主任 罗珞珈 :整个准入环节的不断优化对应的是信息通信行业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截止到2023年底,整个行业信息通信市场主体数超过16万家。


国家对稀土行业有什么新政策

稀土业“十二五”规划或9月出台2010/7/23 13:09:13SMM7月23 日讯:据悉,稀土行业的“十二五”规划已开始制定,最快有望在9月出台。 相关政策将在规划中得到正式体现。 届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整合办法、出口配额和资源税等内容都会纳入其中。 此外,稀土新材料深加工行业还将会列入扶持行列,受到资金和立项上的支持。 进入2010年,稀土成为主管部门重点“照顾”的对象,国土部出台控制开采量、暂停受理新的开采申请等一系列文件,工信部下发《关于公开征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旨在提高准入门槛。 22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在沪召开。 会上,工信部部长李毅中表示,将稀土纳入下半年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重点行业名单。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是解决工业领域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李毅中说。 今年下半年将推进六项重点难点工作,其中之一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 所涉及的行业为钢铁、电解铝、水泥、汽车、机械制造、稀土等。 此前行业准入的矛盾焦点在于,南方稀土业内能达“年产量3000万吨”的企业家数不超过10家,如此“高门槛”,使得业内难以执行。 除“高门槛”外,《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也正在讨论之中。 以《标准》中的“三废”要求来看,南方地区大量的中小矿山和冶炼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而此前由工信部牵头制定的《稀土工业发展的专项规划(2009-2015年)》也曾提出过“冶炼分离企业由100家减为20家”。 如此一来,国内原有的百家稀土企业将成为行业准入门槛、环保标准等措施主要针对的监管对象。 稀土行业势必会大幅瘦身,而被淘汰的国内企业或将转向稀土深加工业发展,处于产业链下游的稀土深加工企业在数量上则更为庞大。 稀土深加工业产业规模的扩大发展,将从根本上扭转以往“稀土价卖土价”的出口窘境。 据悉,稀土深加工产业作为“十二五”规划中的另一个亮点,规划将把稀土新材料深加工列入“扶持范围”,计划对部分企业进行资金和立项上的双重支持。

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策

增值税退税政策2023核心:税收扶持+大额财政月度奖励(点击咨询)税收返还奖励凭证单据(1分钟前更新)大额(增值税/所得税)退税政策【税收园区】2022-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解读一、关于留抵退税新政的主[zhu]要内容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有三大特点:一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行业”;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阶段性”安排并举。 具体来[lai]说,新政主要包括两大类:一[yi]是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即在[zai]2022年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tui]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liang]留抵税额;二是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ran]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ge]行业符合[he]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di]税额,并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这里着重说[shuo]明和强调五个问题:第一[yi],将先进制造业按月退[tui]还增量留抵[di]税额的政[zheng]策范围扩大到[dao]所有小微企业和六个重点[dian]行业,并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 第二,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e]予以退还。 这项存量留抵退税政策是一次性政策。 这里的“一次性”,是指纳税人在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不再有存量留抵税额。 第三,2019年开始实施[shi]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设置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此次对小微企业阶段性取消这一退税门槛,14号公告第一条中规定,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 第四,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不仅指企业,还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从政策分类及条件看,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可能[neng]存[cun]在重叠[die],也就是说,某个纳税人,比如制造业小[xiao]微企[qi]业,既可以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tui]税政策,也可以适用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shui]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其政策实施的效[xiao]果是一样的。 二、关于留抵退税新政[zheng]适用主体的确定一是关于[yu]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确定。 对于适用制造业等六个行[xing]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的[de]确定,延续了此[ci]前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主”适用原则,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人[ren]是[shi]否满足行业相关条件[jian],而非以纳税人登记的行业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从事制造业等六个[ge]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ji]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xing]业的主体条件。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三个问题:第一,关于销售额比重的计算区间。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大家注[zhu]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e]占比时,计算公式[shi]的分子为六个行业项下增值税销[xiao]售额的合计数。 第二,关于行业登记信息。 对于纳税人[ren]六类收入占比超过50%,但纳税人[ren]登记的行业信息不属于这六个行业的,特[te]别是六个行业中某类收入为该纳税人各类收入的最高值时,建议纳税人及时按规定办理[li]行业登记信息变更。 第三,关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在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到制造业等六[lu]个行业,并对存量留抵税额实施退税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已经完全[quan]覆盖了此前的先进制造业增[zeng]量留抵退税政策。 因此,新政实施[shi]后,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同时[shi]停止执行。 二是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 目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biao]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ye]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1项指标对金融业企业[ye]进行划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xing]标准规定[ding]》,采用[yong]“营业收[shou]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三个指标[biao]中的一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dui]16类行业进行划型。 此外,还有“教育”“卫生”等[deng]6类行业未纳入该划型标准。 为切实[shi]保障留抵退[tui]税政策落地[di]落实,坚持规范统一和全覆盖的原则,留抵退税政策中采用了[liao]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e]”两个指标来确定企业规模。 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de]行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qi]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yi]下(不含100万元[yuan]);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yi]下(不含1亿元)。 这里着重强调三个问题:第一,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ding]。 第二,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ding]。 增[zeng]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shou]额、纳税评[ping]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第三,《中小企[qi]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划型[xing]指标的运用上,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纳税人应根据其所处[chu]不同国民经济行[xing]业适用相应的划型指标。 三、关于留抵退税基本条件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延续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ce]的基本退税条件,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暴力开票增[zeng]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zheng]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第一,这四项条件对小微企业留抵[di]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样适[shi]用;第二,这四项条件对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tui]税同样[yang]适用;第三,新政出台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ce]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普遍性留抵退[tui]税政策,即老政策继续实施,相较于新政策,老[lao]政策除需同时符合[he]这四项条件外,仍需要满足“连续六[lu]个月增量留抵税[shui]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shui]门槛要求。 四、关于留[liu]抵退税额的计算一是关于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shui]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是以留抵税额[e]的余额[e]为基础进行计算的,留抵税额包括增量留抵税额和存[cun]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shi]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 在确定存量[liang]留抵税额时,以纳税人2019年[nian]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 如果纳税人[re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2019年3月底数为[wei]存量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na]税人当期的期末留[liu]抵税额为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liu]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zhi]留抵退税制度实[shi]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xin]增[zeng]加的留抵税额。 如前所述,如果纳税[shui]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shui]额大于2019年[nian]3月[yue]底的[de]期末留抵税额,则增加部分即为增量[liang]留抵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纳税[shui]人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不[bu]再需要[yao]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 为简化操作,减轻纳税[shui]人核算负担,此次[ci]留抵退税新政策不区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di]退税,均设置统一的进项构成比例。 同时,计算取数区间也与老政策相同,统一设置[zhi]为2019年4月1日至申请退税前。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扣税凭[ping]证中,增加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yang]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纳入进项抵扣凭证范围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进项[xiang]构成比例计算公式的分子,且这一调整也同样适用于继续实施的老政策。 三是关于可退还的留抵税额。 以纳税人当期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li],即计算出纳税人当[dang]期[qi]可退还的增[zeng]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shui]额。 五、关于退税申请时间今年的留抵退税[shui]新政策,区分增[zeng]量和存[cun]量[liang],聚焦关键时间节点,实行梯次分步退税。 具体时间安排是:(一)关于增量留抵退税。 符[fu]合条件的小微[wei]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关于存量留抵退税。 微型企业、小[xiao]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2022年4月[yue]、5月、7月[yue]和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说明以下几[ji]个事项:第一,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应先完成[cheng]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二,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规定[ding]是,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留抵退税;同时,考虑到今年留抵退税涉及[ji]众多小微企[qi]业等市场主体,为更好地服务纳税[shui]人,2022年4-6月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已从纳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zui]后一个工作日。 自2022年7月[yue]开始,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恢复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第三[san],延长4-6月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规定,不仅适用[yong]于此[ci]次出台的新[xin]政策,同时也适用于继续实施的老政策。 第四,存量[liang]留[liu]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存在一定差异,为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负担,如果符合规[gui]定的退[tui]税申请时间,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 比如,微型企业在2022年4月既可以申请存量[liang]留抵退税,也可以[yi]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因此,微型企业在4月[yue]份完成当期[qi]增值税纳[na]税申报后,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次退税申请,即可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 第五,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纳税[shui]人在当期未申请[qing]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比如,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shen]请存量留抵[di]退税,如果4月份未申请,5月[yue]及[ji]以后也可以提出[chu]退税申请。 六、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衔接按照现[xian]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hou]返(退)。 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xian]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shui];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shui]时未[wei]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 针对上述纳税人关切,14号公告明确[que]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yue]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tui]、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xian]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shen]请退还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纳税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税款的缴回。 第二,纳税人必须在将需缴[zhuo]回的留抵[di]退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以后,才能转入进[jin]项税额继续抵扣;未全部缴回入库的,不得转入继[ji]续抵扣。 七[qi]、关于留抵退税征管规定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jian]称20号公告),对留抵退税申[shen]请、受理[li]、审核、退库等[deng]全环节流程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并未对现行退税办理流程作实质[zhi]性调整。 分环节看,具体规定[ding]如下:一是关于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环节。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只需要提[ti]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这张申请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 结合新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增加了部分栏次,调整了部分栏次表述,同时,为便利纳税人申请退税,各地[di]电子税务局已实现《退(抵)税申请表》中大部分数据的预填功能,纳税人也可以[yi]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预填内容进行修改,最后进行[xing]确认,即可提交退税申请。 二是关于核准留抵退税环节。 税务机[ji]关受理纳税人的留抵[di]退税申请后,将按规定进行退[tui]税[shui]审核,并根据不同情[qing]况出具审核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tui]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 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jian],但存在风险疑点[dian]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zha],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 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tui]税。 三是关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环节。 当税务机关作出准予退税的决定后,将相应开具税收收入退还[huan]书,并发送给同级国库部门。 四是关于税款退库环节。 国库部门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按[an]规定进[jin]行退库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退税款退付到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上总部经济园区的返税退税优惠?业务是[shi]流程,财税是结[jie]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 我[wo]国自改革开放后,就[jiu]把经济建[jian]设[she]放在[zai]第一位上[shang],让人民先富起来,一部分人先富[fu]起来[lai],带动后富的人,广东地区[qu]首先开放,沿海东部地区逐渐开放,东部比西部富裕[yu],南方比北方富裕,那么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路上,我们各省市的责任是不同[tong]的。 东[dong]部省份主要就是为了发展[zhan]经济产业[ye],创新未来,一些重工业,轻化工,高[gao]新技术大都是以东部,中部为主,西南部分也是接收了大部分的重工业,国防工业,还有水电,水利方面的,西电东输,南水北调,北煤南运等等,都是有着不同的历史责任。 总部经济园区就是为了平衡这个局面,它不需要实体[ti]搬迁,也不需要派遣人员,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即可享受到地方的[de]税收优惠扶持,地方设立园区对于入驻的企业有返税退税奖励扶持,针对增值税与所得税返还地方留存上80%,多交多返,当月纳税,次月[yue]返还。 一级留存园区内,增[zeng]值税地方留存是[shi]50%,上交中央财政是50%,所得税地方留存是40%,上交60%,企业一年纳税在[zai]100万[wan]左右,可以节[jie]省税收支出30万左右,不会改变原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也不需要企业搬迁,可以帮助到企业实实在在[zai]的节税,而且[qie]地方也能够得到一定发展。 2023年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一.2023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主要围[wei]绕退税、减税、缓税政策进行相应扶持。 内容解读如下;1.2021.10.1号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ge]人注册住房可以选择适用建议[yi]计税方式,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zeng]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增值税,调整为年开票额不超[chao]过500万,免交增值税,增值税免了相当

虹口、金山、崇明出台新政,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减负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政府公布28条综合政策举措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虹口区、金山区、崇明区也公布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共抗疫情的政策。 新政包含15项具体举措,涵盖金融帮扶、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援企稳岗、扶持产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领域。

此前已经发布了浦东、长宁、普陀、闵行、嘉定、静安、杨浦、宝山、奉贤、黄浦、青浦的政策。

虹口区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支持力度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 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二、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区内商业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实行。 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 鼓励属地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发挥区内金融企业集聚的优势,支持投贷联动,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等拓展融资渠道。

四、给予企业融资担保支持

和贴息贴费补助

对本区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帮助协调上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争取更多融资担保支持。 对本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于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

五、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鼓励属地银行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鼓励属地银行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 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六、依法依规延期申报纳税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七、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八、给予企业房屋租金减免

中小企业直接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产权类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今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直接受益。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鼓励本区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收企业人才房屋租金,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核心人才,入住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的人才公寓,经认定,减半收取今年2月份、3月份由本人直接支付的两个月房租,并鼓励其他经营方为区域内各类人才租房减免租金。

九、降低企业各类成本

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出台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实施灵活用工等举措,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保障正常经营秩序。 加快推进现有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落地实施,提升政策兑现速度,通过提前拨付投资奖励、房租补贴、绩效奖励等扶持措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 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十一、做好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作

切实发挥“千人访万企”“楼长制”“园长制”“三级稳商工作机制”等制度优势,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加强防疫物资保障供应,协调解决疫情引起的实际困难。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解答,帮助企业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

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 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同时帮助部分企业解决劳动力富余问题。

十三、鼓励企业创新转型

发挥“全球双千兆第一区”“上海5G综合应用先导示范区”优势,鼓励区内企业、研发机构利用5G等相关技术研发提供疫情防控、远程办公、线上教育、电子商务、在线医疗等技术、产品,为社会应用示范提供支撑,经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支持区内企业通过疫情防控实施业务创新和企业转型,促进本区主导产业、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对化危为机、成功转型的企业,优先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支持。

十四、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协调帮助企业获得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十五、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发挥“一网通办、虹口快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实施不见面审批和无人干预自动办理,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项目审批、企业注册、税收征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通道。 对涉及民生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施特事特办。

十六、加大法律咨询服务力度

强化政府法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本办法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金山区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适用的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企业担保补贴。 将本区小微企业担保补贴的扶持对象扩大到中型企业,并将获得本区融资担保机构扶持的中小微企业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担保贷款300万元以下(含)的,给予10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5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给予25%担保费补贴。

2.对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对经认定的本区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的生产和供应类企业,向银行机构贷款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企业50%的贷款贴息。

3.加强企业融资保险支持。 对执行防疫任务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政策,并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操作,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对防疫物资生产、农副产品供应等重点企业,开辟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产品,简化审批和放款流程,执行优惠利率,减免相关手续费用和服务费用。 扩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对象范围,实现抢种补种农户“愿保尽保”,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绿叶菜价格保险水平。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加强劳动用工服务指导和政策解释,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放宽企业申报其他工时材料提交期限,对企业需要变更工作时间周期的允许重新提出申请。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将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推迟3个月。 因受疫情影响,对区内社保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实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5.加大疫情物资供应企业扶持力度。 对列入国家、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生产和供应重点名单的企业,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 对承担新增绿叶菜基地任务的企业(或基地),免费提供绿叶菜种子,并在享受现有常规补贴(需符合相关补贴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1000元左右的一次性补贴。 对在疫情防疫期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6.支持企业开展应急技术改造。 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提供应急物资生产和保障所开展的市级应急技术改造项目,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的补贴。 对于经区级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10%-30%的补贴。

7.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 对承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房产的中小企业,经出租方认定后,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除2月份、3月份租金;用于其他性质的承租户,视具体情况做出减免措施。 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年度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对租用其他性质的经营用房,鼓励资产方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对落户在本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且实际办公租借在创新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2个月的房租减免。

8.支持企业合理应对外贸风险。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免收服务费。 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覆盖面,降低承保服务费率,免除防疫物资进口企业相关资信费,做到应保尽保。 开启理赔绿色通道,提高对疫情受困外贸企业的理赔效率。 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经认定后,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10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20万。

9.做好税收减免支持。 全面落实国家、市府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相关纳税人实行针对性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附加税费优惠减免;为疫情防控扩能新购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困难企业2020年发生亏损弥补延长至8年;单位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参与疫情防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10.免费检验检测。 依托区市场监管局下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物品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免除检验检测费用。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1.优化审批流程。 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作用,扩大“随申办”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相关紧急审批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启动“容缺受理”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应急办理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等事项。 借助信息化手段,为在金生产型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网络报批平台,进一步方便和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尽早复产。 设立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简化进口通关模式,全时守候,确保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免费专业配送。

12.加快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依托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加快市、区产业政策落地落实。 优先保证各类涉企扶持资金的拨付进度,解决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

13.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规范执法,审慎处罚,对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

14.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公证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加强合同纠纷、消费纠纷、劳动纠纷调解,强化诉调对接,促进涉疫情纠纷非诉讼方式解决。

15.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全生产。 按照保障必需、适度支持、企业自愿、有偿使用调配原则,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群众生活必需品、农产品及深加工,城市运行保障等四类企业防护需求和生产需要,对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经企业申请并报区、镇(工业区)审核统筹,按需购买,按实结算。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个月(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并按分工,牵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国家、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

本政策由区发改委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崇明区

一、加大金融扶持

1.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市担保中心的合作,增加信用担保额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加强对区融资担保中心实施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对本区符合生态产业导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全额补贴保费。

2.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低于10%利率的贷款业务给予5%的利率补贴。

3.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发生还贷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为企业调整还款计划,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二、加大产业发展扶持

4.对列入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生产和供应重点名单内的企业,其在疫情期间因扩大生产而产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达300万元。

5.培育支持新技术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服务、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企业,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产业,支持创新型生态企业发展壮大。

6.鼓励企业开展防疫新产品研发攻关、生产扩产扩能以及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经认定,给予政策有效期间项目总投入50%的补贴。

7.对实施重大生态产业项目、承担花博会重大配套项目建设的重点企业,在疫情期间受影响较重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8.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微企业承租本区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产业园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3月份、4月份三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 对租用其他经营性房产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9.加大对绿叶菜生产的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力度,实现抢种补种农户的“愿保尽保”,降低理赔门槛,保障菜农在获得原保险方案理赔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倍理赔款;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种植面积,针对规模化连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稻种植合作社,在疫情防控期间抢种绿叶菜的,可参照蔬菜规模化核心基地享受相关政策补贴。

三、加大就业扶持

10.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区将严格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继续对本区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11.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14.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接服务,对企业的招聘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并结合掌握的求职信息进行针对性推荐;指导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做好开复工时间通知等工作。

四、优化服务环境

15.加快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对符合各类扶持补贴政策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拨付项目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16.优化企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一网通办”的优势,大力推进“一网办、一窗办、一次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减少办事人跑动,减少人员集聚。

17.加强法律服务,对企业存量订单、建设工程工期等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

五、其他

18.支持企业按要求做好外地员工返崇上岗前的隔离观察,配合企业做好隔离服务和健康管理,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19.利用经营性场所作为集中隔离点的,待疫情结束后,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贡献情况和损失情况给予补贴。

20.对在本区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本区遵照执行。 本措施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资料:虹口区新闻办、金山区新闻办、崇明区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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