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在意料之中 单身女性冻卵案 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 全国首例

8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处了解到,她收到法院判决书,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7日晚7时30分,徐枣枣在个人社交账号上直播判决结果。徐枣枣表示,6日下午收到判决书的快递发件提醒后,心情一直挺忐忑,“从2019年至今,社会对这个话题的讨论度一直持续在增高,我认为也许有一定机会。”徐枣枣在直播间表示。

7时40分,徐枣枣拆开快递,并念出了判决书的结果:“徐枣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准确,应予维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枣枣表示,结果“在意料之中”,将会和朋友、律师进一步讨论下一步计划。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徐枣枣曾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因单身遭拒绝后,徐枣枣在2019年3月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将对方告上法庭。2022年7月,徐枣枣收到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所有诉求”,她随后提起了上诉。2023年5月9日,本案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2023年5月9日,“冻卵案”二审开庭,徐枣枣在法庭外接受媒体采访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22年7月22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徐枣枣作为单身女性,在本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非基于医疗目的,其以延迟生育为目的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不符合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因此,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未违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朝阳区法院认为,徐枣枣要求北京妇产医院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徐枣枣基于北京妇产医院构成对其一般人格侵权提出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案二次开庭,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女性因为目前有着不想生孩子的想法,所以会选择去冻卵,把自己年轻时候的卵子保存下来,等到想要生孩子的时候再去把卵子取出来,其实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因为我们的人体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就不会再产生卵子,那么那些还没来得及生育的女人可能不能够拥有自己的孩子,但是就是东莞这件事情也闹上了法庭,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吧。

一、相关情况。

二、值得关注的信息。

那么这其中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呢?首先就是我们应该关注一下动乱到底被不被允许,因为现在有不少的女性也在考虑这件事情,这起案件正好可以给那些有考虑这件事情的女性提供一个参考。 其次就是我们要知道的信息就是动乱不一定等于高龄生育,因为有一些人只是现在还没有生育的想法,万一突然一下子遇到想要在一起的人呢。

三、如何理解冻卵?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去正确的理解动乱呢动能,只是给女性提供了一份保障,毕竟现在很多女性比较恐婚,害怕带孩子等一些麻烦事情,所以目前的想法会选择不生育,但是万一日后想要生孩子,能够使用到之前年轻时候的卵子,对于孩子的发育也是非常好的。

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如何看待这个结果?

这个结果很正常,徐女士起诉的对象出现问题,医院只是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施行,这起案件的动机也很有问题。

这位徐女士2018年要求北京妇产医院给他做冻卵啊,医院以他是单身为由拒绝。根据之前的采访,徐女士是因为看了徐静蕾冻卵的新闻受到了启发呢,被拒之后呢,他请了律师,然后就起诉北京妇产医院,首先这个被诉主体莫名其妙,医院跟普通人构建法律关系,主要是出于公共服务的医疗合同,实际上一开始双方就没有医疗合同,所以徐女士第一次去立案是以医疗合同纠纷为由,就直接没立成.

人格权纠纷咱们按照侵权的一般的规则啊,是得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他认为自己人格受到了歧视,然后举证过程中,全都说的是相应行政法规歧视他,这个行政法规不是北京妇产医院定的,行为主体,跟行为就没有关系,或者说他的行为主体的行为跟认为的歧视的损害结果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 想证明对方错误,但是举证都是第三方的错,那关对方什么事。 所以最后法院定的是医院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徐女士应该去找卫健委。

徐女士可以向卫健委提出修改建议,限制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学上需要人为服用或者注射激素,用超过生理剂量的促排卵激素,促使女性体内产生比自然。 生理状态下更多的卵子,那可能导致一部分人产生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 虽然单身女性这个问题是一个社会法律问题,但首先他是个医学问题,那如果医学界不能达成共识,或者说没有办法去说服医学界,那么立法层面需要考量的问题就依然存在。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这起历时几年的我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件一审被法院驳回。 法院作出判决是依据我国相关部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来进行审判。 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有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做出明文规定。 这项技术只是使用在需求方以医疗为目的的治疗中。 而本案中这位女士的条件不符合辅助技术的使用条件,法院判决她的一审败诉。

这起案件的原告徐枣枣在2018年的时候向首都某妇科医院需求冻卵服务。 经过各项检查符合冻卵条件,但是医院因为她是单身,并且冻卵的目的只是为了晚婚而不是医疗治疗而拒绝徐某的要求。 于是徐某就“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医院停止对其权利侵害,恢复提供冻卵的服务。 并且他还认为医院的做法侵犯了她的生育权。 而医院认为冻卵技术使用的范围只是限于因为生病或者治疗等原因对生育造成影响的群体。

国家相关单位对这个女性冻卵问题发出过答复函,在文件中明确指出为了延迟生育,健康单身女性冻卵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女性大范围冻卵存在三方面的隐患:1.冻卵技术还不是很成熟,使用中有可能对婴儿产生健康隐患。 2.这种为推迟生育而采取冻卵技术是存在争议的。 3.如果这项技术一旦放宽会引发很多的社会问题。 所以基于这些原因,这项技术是受到限制的。

法院最后判决徐枣枣女士败诉,也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这项技术的使用有着明确的规定。 而医院也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而拒绝。 这些规定的推出也是着眼于目前现状。 随着各种条件成熟,这项技术也许会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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