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恒邦股份突发安全事故,已导致3人死亡。
中国基金报记者 赵新亮
8月12日晚间,恒邦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炼一公司侧吹炉放铜口突发喷溅,造成现场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紧急送医治疗。
截至公告披露日,3名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3名正在住院治疗中,状况平稳;伤情较轻的11名员工已经出院。
恒邦股份表示,目前,事故原因与人员死亡原因还在进一步分析调查中,公司对不幸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对受伤员工和遇难者家属表示深切慰问,事故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对于此次事故对公司的影响,恒邦股份表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已成立调查组,本次事故仍在调查中,公司尚未收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处理意见,暂无法准确预计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所涉冶炼一公司停产整顿,待调查部门出具结论意见并整改验收合格完成后恢复生产。
冶炼一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130.91亿元,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19.96%;2023年度贡献净利润9513.7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19.52%,占公司合并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45%。
恒邦股份表示,公司其他单位生产经营均正常进行。经公司初步预计,本次事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通过后续的生产调整,将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
公司进一步表示,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不惜代价全力救治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损伤;迅速开展家属情绪疏导及善后工作,组织力量做好伤员救助及家属安抚;全面排查 安全生产隐患,认真整改,吸取教训;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加快事故调查工作。
恒邦股份主营业务是黄金冶炼,2019年成为江西铜业控股子公司。
公司官网显示,2023年,恒邦股份完成营收655亿元,实现净利润4.8亿元,上缴税金8.3亿元,迄今已连续十二年入选《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连续九年位居中国黄金协会公布的中国十大黄金冶炼企业榜首。
就在不久前,恒邦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江铜集团因未完成承诺事项,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8月2日,恒邦股份发布公告称,江铜集团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铜集团于2019年江西铜业收购恒邦股份控制权时,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自该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在未来60个月内解决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到期,江铜集团未完成承诺事项。
对此,山东证监局表示,江铜集团该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江铜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江铜集团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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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死亡属于什么事故
问题一:3人死亡是哪种安全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俯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应该算较大事故 问题二: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为3人属于哪类事故?死亡3人以下为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 问题三:死亡三人,重伤两人,算什么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三人应该要上报国家 问题四:两人死亡三人重伤算什么事故?两人伤亡,是两人死亡吧? 重伤?什么样的重伤? 断一手指都不算重伤,重伤一般是永久性不可恢复的伤害,比如截肢,失明,切除内脏,毁容。 轻伤指的是严重,强烈干扰正常生活的,但是可恢复的伤害,比如大腿骨骨折,断筋等。 轻微伤指的是不干扰正常生活却可以恢复的伤害,比如指骨骨折,划伤,轻度烫伤等。 三死两重伤,算一般事故,不过看怎么伤怎么亡的。 要是厂子里面打架死的,算刑事案件。 杀人者法院判,工厂出点慰问金。 如果要是因为工作机器问题,比如用报废机,或者不按时定期维修,或者明知已经损坏不修理,强行使用,工厂主要责任,员工占次要责任,因为员工至少也知道这个机器已经不能再用了。 如果是正常的机器违规操作,比如用炼钢炉当游泳池,钢水当温泉水下去游泳,输入员工的个人行为,员工占主要责任,工厂次要责任。 那么你该怎么办, 弄清三个人伤亡的原因。 如果弄不清就报警。 弄清责任之后像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炼钢厂赔偿。 其他的你再问我再帮你解答。 问题五:死亡人数为3人的属于什么事故??B.重大死亡事故 问题六:一次交通事故3人死亡属于什么性质一次交通事故3人死亡属于“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参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fl168/Lawyer/View// fl168/Lawyer/View// 问题七: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三人,到底是较大事故还是重大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问题八:死亡三人是什么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三人应该要上报国家 问题九:电力系统人身伤亡或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是什么事故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问题十:3人死亡算什么事故,什么是安全事故我是一名乡安监干部,所辖企业发生了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够得上渎职罪的立案标准,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是,这条符合;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条也符合,我们从事的工作就是监督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犯罪的主观方面,这条要请律师帮我重点分析一下,我觉得我既无过失更无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想追究我的玩忽职守罪,这条也请律师帮我重点分析一下。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所管辖的企业90%是高危产业,由于生产的动态性,按照国家标准,每个企业都存在隐患,也许你会觉得奇怪,这么说吧:按照国家标准来操作,平均只能做到50万元产值/年,而企业光税收就20万/年,按照税率产值不够就垫现金,在发票上虚膨你的产值,否则你就关闭,从税收导向上就迫使企业超负荷违规做大产值。 我们乡安监按照上级要求,每个月都对所有企业检查了三次以上,这个发生事故的企业,证照齐全,我们也检查了三次,检查时没有发现隐患和问题,也许是企业迎检能力强,也许是我们业务能力差(全办四人只有一人有安全监督执法证,其余三人上级没有组织培训过),现在检察院说我们对隐患视而不见,要追究我们的渎职罪,说实话,现在全国的同类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来说,哪个没有隐患,除非全部勒令停产,一开工又有隐患,要想绝根,只有退出这类高危行业,这样处理我们感到好冤,我们比其他办的同事不知累多少,几乎没休息过一个双休,而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是一样的,我们心里很不服。
山东泰安门头房液化气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此类事故是否可以避免?
液化气爆炸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于未能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措施。 在发现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开启门窗通风,切忌使用明火或开启电器。 不幸的是,山东泰安门头房发生了一起液化气爆炸事故,导致3人死亡,同时造成了显著的经济损失。 如果事故发生前,经营者能够更加谨慎并妥善处理泄漏,或许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或者至少减轻事故的严重性。 这些事故频发提醒我们,必须从两个关键方面着手,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1. 使用正规且在有效期内的新型燃气设备。 燃气设备的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因此选用合格的产品至关重要。 它们通常配备有防泄漏功能,并在检测到泄漏时及时警报。 在更换液化气罐时,应确保罐体合格并带有检验标签,并尽量到有资质的商家购买,避免使用不安全的罐体。 2. 使用后及时关闭燃气阀门,并定期检查燃气设备。 使用完毕后,应确保燃气阀门完全关闭,以防止泄漏。 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更换老旧设备。 更换配件时,应选择安全合格的产品。 在使用过程中,切忌无人看管,并避免在危险环境中使用燃气。 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应立即撤离并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安全的燃气使用不仅需要对规则有深入了解,还需要对设备的定期检修和更换给予足够重视。
死亡三人是什么事故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三人死亡属于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不是所有的安全事故责任人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必须是重大伤亡事故或后果严重的。 另除了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