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干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着眼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使命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必将有力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证。
一、充分认识新起点上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的坚实基础上,《决定》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摆在重要位置统筹谋划、接续推进,有着深远的战略考量。
(一)这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必然会遇到大量从未出现过的全新课题、遭遇各种艰难险阻、经受许多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特别是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面临诸多挑战,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这艘航船乘风破浪、行稳致远,关键在党,关键是要把党建设好建设强。这就需要通过持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二)这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一体谋划部署,扎实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党和国家的治理优势。新时代以来,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占现行有效党内法规的比例超过70%,成为党的历史上制度成果最丰硕、制度体系最健全、制度执行最严格的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这就需要通过持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断提高管党治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更好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保障“中国之治”。
(三)这是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14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既有办大事、建伟业的巨大优势,也面临治党治国的特殊难题。从时间上看,我们党已经走过100多年光辉历程,在全国执政近75年,将长期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需要时刻警惕会不会变得老态龙钟、疾病缠身。从体量上看,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党组织532.9万个、党员9918.5万名,把每个组织建强、每名党员管好,保持党的团结统一、步调一致极为不易。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要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集中性的打扫、洗涤很有必要,但从长计议还得靠改革、靠制度。这就需要通过持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好“六个如何始终”的大党独有难题,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
二、准确把握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
《决定》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原则。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准确理解把握,贯彻落实到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全过程各方面。
(一)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刻回答了“为什么改”、“往哪里改”、“怎么改”的时代课题,把党的改革理论和改革实践推向新的历史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问题,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就要以此为总遵循、总依据、总指引,经常对标对表、及时校正纠偏,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必须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原则。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一定要朝着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去推进。坚持党的领导,首要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要完善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动全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必须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为重要目标。坚持党的领导,需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现在,形势环境变化之快、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前所未有,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就要注重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使党的领导更好适应时代发展、实践需要、人民期盼。
(四)必须以调动全党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指向,是坚决破除妨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就要通过立规明矩、奖优罚劣、激浊扬清,持续释放重实干、重实绩、重担当的强烈信号,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争做改革发展的促进派和实干家,带动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三、全面落实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
《决定》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安排,明确了路线图、任务书。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钉钉子精神把改革任务一项一项抓落地、抓到位、抓见效。
(一)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理论武装越彻底,理想信念就越坚定,思想就越敏锐,行动就越自觉。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主线,扎实开展大规模、体系化、全覆盖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学细悟蕴含其中的世界观、方法论特别是“六个必须坚持”的精髓要义,自觉做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要健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制度,认真落实领导班子读书班、“第一议题”、专题党课、专题研讨等具体制度,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把理论武装不断引向深入。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创新学习方式方法,完善理论学习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学习成效转化为立足岗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际行动。
(二)持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应变局、育新机、开新局、谋复兴,关键是要把领导班子配优建强、把干部队伍管好用好。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要聚焦解决乱作为问题,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加强正确政绩观教育,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督促引导领导干部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聚焦解决不作为问题,研究制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下”的情形、优化“下”的程序、拓宽“下”的渠道、压实“下”的责任,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力度,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要聚焦解决不敢为问题,研究制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实施办法,正确看待干部在履职中的失误和错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为创新者鼓劲。要聚焦解决不善为问题,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强化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干部放到改革发展主战场、重大斗争最前沿、服务群众第一线去磨炼,全面提高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要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保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职稳定,健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制度,防止频繁调整滋长浮躁情绪、诱发短期行为,防止搞“击鼓传花”、“新官不理旧账”。要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的穿透力,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
(三)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要着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统筹推进各层级各领域党组织建设,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推动各级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要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突出抓好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建设,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常态化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要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定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持续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要探索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有效途径,加快构建统得起、兜得住、管得好的党建工作格局,扩大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
(四)完善党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机制。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通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通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要严格把好党员队伍入口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政治审查,重点考察入党动机和政治素质,源源不断把各方面先进分子特别是优秀青年吸收到党内来。要健全新时代党员教育培训体系,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抓好基层党员的直接培训,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基本制度。要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落实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动党员本人责任,做细做实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要认真实施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进一步畅通出口、纯洁队伍。要针对不同群体党员实际,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要健全党组织和党员在网络空间发挥作用的机制,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推动正能量形成大流量并始终充盈网络空间。
(五)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要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以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为总抓手,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要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要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深化东中西部人才协作,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要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健全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要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持续深化“唯帽子”问题治理,避免简单以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要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更好地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12日 06 版)
三中全会精神与土地制度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 蒋省三
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系统回顾、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对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深远的意义。 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一个充满改革进取气息的纲领性文件。 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改革精神既一脉相承,又有新的探索、新的理念和新的突破,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的时代精神,必将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作用一样,为中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土地问题是农村的基本问题,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 下面,我围绕土地管理制度问题谈谈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认识和体会。
一、实现对农民土地权利全面、完整的保护,是贯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主线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最引人注目的是提供了对农民土地权利一体化保护。 如果说3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农村土地权利在农地农用方面的保护,那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地非农用时农民土地权利的再保护,这两个三中全会精神相互呼应,上下连贯,形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完美篇章。 这些成果,来之不易,意义重大,作用深远。
《决定》中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五大原则中的第二大原则明确规定:“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 ”这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下一步农村改革发展中尊重和保护农民权益的高度重视,继承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尊重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主线,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切中了当前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由土地利益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要害,体现了以改革促发展的精神,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经过连续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政策,直到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赋予了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提出现行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决定》提出的“保持稳定”、“长久不变”,是从权利的时间上和形态上强调的。 时间上强调长久性,形态上强调稳定性。 所以说,农地农用的农民权益的保护到现在为止已经进入了一个深度保护的阶段,但是,农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却相当薄弱,这是现实。
《决定》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中提到2020年农民人均收入要比2008年翻一番,任务是相当艰巨的。 农业生产已连续5年丰收,2008年估计是创纪录的丰收年。 农民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况且这5年也是财政连续大投入的5年,但是城乡收入的差距继续拉大。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传统农区农民家庭的收入中来自于农业的、工资性和其他收入各占1/3。 但沿海发达地区来自农业收入只占10%,来自工资性收入约占30%,而来自财产收入占了一半以上。 这些财产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及相关财产的收益。 所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作为改革的一条红线,这体现了中央把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到一个很重要的位置。
农民土地权利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利的缺乏,这是现行土地制度的根本性问题。 政府是土地唯一的垄断者,低价从农民那里征地,高价出让,形成了地方政府的出让金收益,构成政府的“土地财政”现象。 土地财政收入连同地方政府土地抵押的贷款形成的巨额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推动了城市的外延扩张。 建设用地结构的扭曲,招商引资背后的政府财力大比拼,失地农民引发的社会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等所有这些土地问题的根源就是农地非农用过程中权利的保障不完整,农地非农用时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严重缺失。 所以,解决农民问题要解决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又要着重解决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权利的保护问题,使农民能够以土地的权益来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而不是拿走了地,排斥了人。
农民的土地不能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分享,这种制度的弊端到了该改的时候了。 所以土地制度改革要重点解决以产权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为保证,集规划科学、用途管制、管理监督为一体的管理模式。
二、《决定》为推进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了新契机
(一)全面科学地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就是16个字,叫做“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 它的意义在于把产权管理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土地管理的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 为了将产权管理从源头上落实,《决定》强调搞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决定》明确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提出了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一个叫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一个叫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土地总规模。 《决定》还提出“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明确提出征地制度改革三原则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则。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要从严格遵循按公益性目的征地入手。 二是同地同价、及时足额的补偿原则。 依法征收农民的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及时足额的补偿原则,改变了以往按农地产值倍数的补偿方式,为实现以土地财产权的赔偿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是全面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从过去强调原生活水平不下降改为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保障政策。
(三)明确提出“两先”原则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提供了制度空间。 《决定》提出了“两先”原则:所节约出来的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其政策的基本指向是保障农民宅基地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利用村庄改造、新村建设等借机扩大建设用地,突破指标管理,同时防止集体建设用地的国有化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这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合法流转,以土地权益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提供了通道。 一是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的唯一通道的局面被打破。 二是通过建立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平台。 这将大大增加农民土地财富效应,使农户更加珍惜和加倍维护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打破了按所有制界线阻止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制度框架。
三、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任务艰巨
(一)如何对待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规划范围外的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非公益性项目,仍然保留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允许农民集体开发经营。 《决定》没有讲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办理。
从法律层面讲,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那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变为国家所有。 不仅现存的全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而且凡是将要城市化的土地也全部属于国家。 因此,城市向郊区推进,向农村腹地拓展,在农村、小城镇和郊区形成新城区。 对这种建设用地的国有化趋势应该保持警惕,并加以遏制。
从现实层面讲,沿海发达地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早已大量存在,流转也成为现实,土地租金成为农民和集体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不是秘密。 但若规划区的现存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全部转为国有,则农民集体难以答应。 我们在广东省东莞市调查时,农民集体提出要把原来被政府征收的非公益性用地用现价回购。 一些沿海省、市政府都觉得这个问题比较棘手,处理起来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并存,其本意是为了防止将农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宪讨论时,对农民土地究竟收归国有还是保留现行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展开过一场争论。 一部分人主张农村土地已不是农民私有,干脆收归国有,土地掌握在政府手中,这有利于推动工业化建设。 另一部分人主张保留不变,提出1962年农村土地下放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在“文化大革命”中都未改动过,毛泽东同志对此有更长远的考虑。 当时,农户承包经营制度刚刚建立,不宜改动,经过反复讨论,最后在宪法上确立两种土地所有制并存。 而且,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大城市郊区,部分原为工业建设保留的国有农地,也退回给农民集体所有。
从制度层面讲,应该确保建设用地两种所有制长期并存。 这有利于我们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大国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 试想到2030年,按城市化率达到70%计算,农村仍有4.5亿人口,这个数目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全中国人口相当。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将大量地、长期地存在。 强调城市土地和农地的划区,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是方向,但城市土地中过分强调国有土地的单一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本意,不符合国情,也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以后,政府用地指标管理面临的挑战
以南方某省为例。 该省现有的耕地保有量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有量少,而建设用地规模已经突破了原有的控制,该省要实现2011年GDP4万亿元的目标,平均每年需要新增建设用地41万亩,而2007年国家下达给这个省的用地指标只有24万亩。 在全国耕地严守18亿亩的红线之下,用地指标只能减不能增。 怎么办?只能在存量上找出路。 该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占全部建设用地的半壁河山,而这些建设用地中低效利用是最大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农村工业化时缺乏规划,资金比较短缺,土地浪费相当严重。 以某地级市为例,该市平均建设容积率只有0.61,大量的物业、旧厂房为单层建筑,占地面积大,容积率低,环境污染严重。 该市“十一五”期间纳入的物业改造就有18万亩,其中绝大部分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这个18万亩是该市年度用地指标的6倍多。 因此,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基本原则是非常正确和及时的。 发达地区已经进入了盘活存量土地,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的新阶段,但是大量的农村集体旧物业、旧厂房等建设用地存在着未完善手续的用地确权问题。 一是“无证用地”。 这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公共空间、间隙、边角地。 二是“历史用地”。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国土部门设置之前,村里就利用了空闲的土地盖厂设铺,当时就不存在农地转用办理手续问题。 三是“违法用地”。 这三类土地占多少呢?占所谓“三旧”改造的35%,比例相当大。 如果不对这些土地确权,按现行法律政策办理手续,“三旧”改造就难以推进,但是补办手续要占用地方政府用地指标,因此政府没有积极性。 这是个两难问题。 政府自身的招商引资占地的指标还远远不够,再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占指标资源,难度很大,不好办。 这个指标到底给谁,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对地方政府用地指标管理带来挑战和选择。 这会不会引发新的违法用地?
(三)严格管理农村宅基地政策刚性与制度空间所产生的矛盾,亟待出台相关政策和办法来解决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相关设施。 ”宅基地使用人具有一定身份上的要求,只能由集体组织成员享有。 只能是在集体土地之上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集体才有权设定这种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其取得原则上不需要支付对价。 其客体必须是非耕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耕地变为宅基地。 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不得将宅基地建厂投资。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形成了两大限制性规定:一是数量方面的,二是范围方面的,即“一户一宅”的原则和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互换、转让的原则。
《决定》指出,节约出来的宅基地首先复耕,在符合规划纳入指标下,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同时指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从法理上讲,用益物权是对不动产使用和收益的物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不应该排除以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属性。 只是在现阶段法律规定了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生存、生活需要,限制了以收益为目的物权属性,这是我国目前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制度特色。
今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所有属性如何或能否归于完美,成为探索和改革的重要问题。 广大农民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农民要求将自己的住房连同宅基地一起由资产变为资本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地随房走,房地不分,农村宅基地去福利化改革在一些地区已处在试验和探索之中。
另外,宅基地变为农村建设用地后,处在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是允许流转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农民宅基地流转留下了制度空间呢?这些问题得不到回答和解决,恐怕就难以避免村集体以“新村建设”名义,通过村庄整治和旧村改造动用农村宅基地的倾向,也难以避免以“农村城镇化”或“居住郊区化”名义,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利用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倾向。 因此,尽快出台严格管理农民宅基地相应政策和办法与确保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益为核心的改革和探索,显得同样重要,同样紧迫。
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主要内容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政治决策,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深刻认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紧抓住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根本点,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扩展资料:
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政法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政法系统机构改革任务。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促改革、尽责任,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改革。
学习二十大政府“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学习实践活动纪委专干
是指贯彻落实党的三中全会和全国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实践活动推进政府能力现代化、机构改革和作风建设,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此活动实行纪委专干制度,是党内监督体系的一部分,负责监督整个活动过程,发现和处理一些违法乱纪和不正之风现象。 具体来说,这项活动的主要任务包括:1、着力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务公开。 2、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政府组织体系,提高政府职能协同和部门间协作能力。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注重专业化培训,提高能力素质。 4、构建廉洁政府机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监督和问责。 纪委专干是具体参与整个活动的纪检机构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活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对失职、违法和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维护廉洁干部队伍和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