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昨天(5日)发布通知,公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相关“零关税”政策。
根据通知,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不仅包括已经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还包括按照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不含疫苗的药品、医疗器械。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教授 李旭红: 由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关系到老百姓的民生,因此进口环节实施“零关税”之后,药品的价格和医疗器械的价格成本降低,就能惠及老百姓,所以这也是一项非常受到大家欢迎的好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
除此之外, 有关单位不得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转让给个人。 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通知强调,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 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由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教授 李旭红: 这项政策充分体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举措,这次先行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环节“零关税”,可以看到海南的“零关税”等政策正在稳步推进,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开放和发展建设。
(总台央视记者 田琪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