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敲诈续 检方认为属 退休教师收百万 严重暴力犯罪 需继续羁押 迁坟费

需继续羁押

澎湃新闻消息,湖南岳阳退休教师付灵芝收取矿企110万元“迁坟费”一年多后,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刑10年。其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必要性

6月19日,澎湃新闻从付灵芝亲属处获悉,由于岳阳县检察院需补充新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定于6月14日的庭前会议被取消。这已是检方第二次申请延期审理,该案发回重审后,4月26日,岳阳县检察院也曾申请延期审理。

家属还表示,他们申请对付灵芝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却以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属“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形为由,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

付灵芝儿子付飞对此表示不解,他认为,父亲已经是75岁的老人,疾病缠身,无社会危害性,且其涉嫌罪名并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

迁坟费

发回重审后两次延期审理

付灵芝辩护人、其子付飞介绍说:“原计划6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但会议开始前一天,我们收到通知,法院表示,因检方申请延期审理,庭前会议取消,等检察院继续补充新的证据。”这已经是该案发回重审之后,第二次延期审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付灵芝父母的坟墓位于岳阳市某矿区内。在矿企开发过程中,除付灵芝父母的坟墓外,其他坟墓均已顺利迁移。双方就迁坟费用进行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随后,付灵芝通过信访和网络举报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矿企的违规行为。最终,在乡政府、村委会人员的协调下,矿企同意支付110万元作为“迁坟费”。

付灵芝拿到“迁坟费”一年多后,岳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刑事立案,付灵芝被刑事拘留,羁押至今。

岳阳县一审法院认为,付灵芝通过信访和网络举报给矿企施加压力,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付灵芝及其家属提起上诉,2024年4月3日,岳阳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付飞介绍说,他现在作为父亲付灵芝委托的辩护人将参与接下来的庭审辩护。据他介绍,案件发回重审之后,4月26日,岳阳县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5月24日,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了恢复审理。

付飞称,“在这期间,我们辩护人、律师向检察院申请了原承办检察官回避案件,检察院也同意了回避申请变更了承办检察官,法院曾通知在6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但到庭前会议召开前一天,法院又通知我们,检察院第二次申请了延期审理,检方又开始补充侦查了。”目前,该案新的庭前会议召开日期尚未确定。

家属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称属“严重暴力犯罪”

审查

付灵芝的家属曾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法院以无法证明付灵芝的病情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由,驳回了家属的申请。

付飞说,父亲一直被羁押在岳阳市广济医院的监管病房,医院方称只能向办案机关提供病历资料,家属无法获取,因此付灵芝取保候审申请无法通过。

付灵芝的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刑拘之前,付灵芝身患脑梗、基底动脉瘤等多种疾病。家属和辩护律师担忧,长时间的羁押可能对其健康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付灵芝家属方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5月22日,岳阳县检察院作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通知。检察院在通知中表示,付灵芝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理由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

澎湃新闻注意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为,对“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指控已经满75岁的我父亲敲诈勒索,他这样一个老人,哪里属于‘杀人’‘放火’的严重暴力犯罪?”付飞认为,75岁的父亲付灵芝不符合该条款中的“严重暴力犯罪”情形。

原标题:退休教师收百万“迁坟费”被诉敲诈续:检方认为属“严重暴力犯罪”需继续羁押

编辑:牟慧兰责编:吴忠兰 审核:冯飞


退休教师收百万

我朋友因涉嫌敲诈20万被拘留29天后因需提请逮捕而证据不足取保候审,请问还会开庭审理吗?会判多久?

要看检方是否起诉了,这个很难讲。如果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那么20万则构成数额巨大,量刑应是三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那罚金该去哪缴

1、如果是民事案件就没有赔偿,如果是刑事案件,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2、你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盗窃后遭人讹诈为脱身施以暴力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检察院

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在盗窃得手后逃离过程中,遇行人前来阻拦即对其实施暴力。 尽管行人阻止犯罪人逃跑主观上有讹诈的成分在里面,但刑法确定的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表现是否相一致为标准,而非根据受害人的主观愿望和内心感受来衡量。 对犯罪人来说,实施暴力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尽快脱身,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所以,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按转化型的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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