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军再发撤离令 流离失所者 已厌倦逃亡

当地时间27日,以军在巴勒斯坦加沙地带南部城市汗尤尼斯发布新的撤离令,要求当地居民撤离至马瓦西地区的所谓“安全区”。不少流离失所者表示,已经厌倦了一次又一次的流离失所,希望能早日获得解决方案,回归安定的生活。

流离失所者:我们想要一个解决方案,我们已经厌倦了流离失所。

流离失所者:不幸的是,这是我第五次流离失所了,我只带着妻儿就离开了帐篷,我们的行李还都在帐篷里,我不知道还能不能找回来。现在我只能靠自己的双腿逃亡,想找个地方住,也没有钱。

流离失所者:现在的情况是非常灾难性的,人们不知道要去哪,马瓦西地区已经有很多人了。人们现在不是在逃亡路上,就是在墓地里。没有人帮助我们,我们希望能早日有一个解决方案。

联合国:近日汗尤尼斯超18万人逃亡

据联合国数据,自近日以军在汗尤尼斯展开军事行动以来,当地已经有超过18万人流离失所。联合国方面还表示,撤离令及以军的攻击对人道物资输送工作造成极大打击,称加沙地带目前的卫生及环境条件恶劣。


请用系统科学理论分析阐述大清王朝的闭关锁国政策

闭关锁国政策指闭关自守,不与外界接触的一种国家政策,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 (闭关锁国: 发音: bì guān suǒ guó。 释义:闭关自守,不与外国往来;严格限制对外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交流。 出处《周易·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限制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政策。 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政府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限制品种和数量。 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清朝政府在对外关系中所执行的控制贸易及隔绝与外国交往的政策。 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让我们清楚的认识到,盲目的排斥外来东西,没有好好与外界沟通,选择了将自己与外界隔绝开来,最终导致自己的落后。 无论是思想上,还是经济上难以追上世界的潮流。 因此,我们必须要将自己与这个世界紧密相联系,了解这个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势,吸收外面先进思想,技术来不断的提高自我,不要被这个社会所抛弃。 十八世纪,由于中外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和人民反清起义不断发生,清朝统治者担心外人和汉人会结合起来反对清朝。 1717年,清政府下令不许中国商船到欧洲人控制下的南洋地区进行贸易。 清政府在对贸易范围实行限制同时实行禁教,减少中外之间的往来。 17世纪末,清政府允许天主教在中国传播。 随着教会在中国影响的扩大,它开始直接干涉中国的内政。 尤其是1704年罗马教皇格勒门十一订立“禁约”,禁止中国教徒尊孔祭祖。 康熙严辞拒绝了这项要求。 1720年清政府开始实行禁教政策。 1727年又明确规定外国商船只能到福建的厦门两处。 1757年正式实行闭关的政策,乾隆皇帝宣布西洋商船只准在广东的虎门一处停泊贸易。 1759年李侍尧奏准皇帝颁布了《防范外夷条规》,根据这一文件建立了“公行”机构。 公行是由官方特许的商人组成的垄断性外贸组织。 外国人来广州做买卖必须经由公行,其行动也由公行的行商负责约束。 外国商人只准在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的五月至十月间来广州进行贸易,期满必须离去。 在广州期间他们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设的“夷馆”内。 外商在华只能雇用翻译和买办,不能雇人向内地传递信件。 中国人不准向外商借贷资本。 条规还规定要加强河防,监视外国船舶的活动。 这些规定在以后的嘉庆和道光年间屡被重申。 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防范西方殖民主义者。 但这种自卫措施是非常被动的。 1757年,一道圣旨从京城传到沿海各省,下令广州一地外又称停止厦门等港口的对外贸易,这就是所谓的“一口通商”政策。 这一命令,标志着清政府彻底奉行起闭关锁国的政策。 乾隆的这道圣旨常被视为是导致近代落后于世界的原因之一。 原因清朝统治者期望维护极权统治的心理观念是“闭关锁国”的根本原因 。 基于保护传统文化。 事实上是对本国国民的愚民政策。 保障本地,免受外来力量的影响。 清朝封建统治时期经济上自给自足,不依靠同时也很抵制外来商品。 国防安全的出发,防止中外反清势力的联合和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渗透。 以免有间谍盗取本国资料。 清朝政府对自己经济和政治实力的过分盲目自大。 闭关锁国这一政策推行了二百多年。 闭关锁国它对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动,起到一定自卫作用。 但是,当时西方国家正在进行资产革命和工业革命,跨入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新时代。 清政府闭关锁国,与世隔绝,既看不到世界形式的变化,也未能适时地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使中国在世界上逐渐落伍了。 明朝以前,中国是当时世界上经济、科学最发达的国家,但是,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时为止,中国人均粮食仅有200公斤左右,美国已接近1000公斤。 中国年产铁约2万吨,不及法国的十分之一,不及英国的四十分之一。 中国的造船和航海业长期以来一直领先于世界,在清代也迅速衰落下去,往日出现于东南亚海面的中国船队,随之销声匿迹,为西方国家的船队所取代。 中国的科学技术,在明朝中后期与西方相比仍互有长短,但到1840年已全面落后于西方了。 折叠前期闭关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闭关锁国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交易。 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 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 于是清政府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 但仍有人暗通线索,贪图厚利,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 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于十三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违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 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论死。 沿海可泊船舟处,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 顺治十八年,清廷进一步下达“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施行。 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 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 官吏庇纵者同罪。 “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清朝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 康熙帝曾说:”向虽严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 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 三藩战后,一六八一年春,福建巡抚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 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一百三十人。 但在廷议时,大学士明珠与内阁学士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 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 一六八三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海禁,开海贸易。 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 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 “(《圣祖实录》卷一一六)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 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 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 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 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圣祖实录》卷一一六)。 一六八四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与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 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 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 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 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 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 当时海外贸易发展到日本、闭关锁国东南亚,远至。 东洋即日本,在当时中国对外贸易中居于首位。 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记载,清朝沿海城镇,包括、宁波、南京,泉州、厦门、漳高州、广州等地,先后都有商船前往贸易。 日本在长崎设”唐人馆“,专供中国商人居住。 到长崎贸易的华人商船,康熙二十三年为二十四艘,次年增为八十五艘,康熙二十七年多达一百九十二艘,商人船夫共一万余人。 日本政府为了限制白银外流,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颁布”亨贞令“,对中国商船的数量与商品额进行限制,因而此后略有减少。 每艘商船到长崎后都要写一份简要报告,后来被辑为《华夷变态》一书。 据该书统计,从一六八五年至一七一四年的三十年间,赴日本长崎的”唐船“共计二千五百多艘,平均每年八十五艘多(包括部分南洋商船,大部分是华侨商人)。 比前此每年平均三十艘左右增加二倍多。 东南亚包括巴达维亚(雅加达)、暹罗、吕宋、爪哇、麻六甲等国。 明末清初有大批华侨来到这里垦荒经商。 清朝开海后,沿海商人及东南亚的华侨商人,不仅往返交易,而且在中国--东南亚--日本之间,从事海上贩运,转手买卖。 其中以雅加达的贸易最为发达。 一六八五年,从福州、厦门开赴雅加达的商船”十余艘“,一七○三年增加到二十艘。 到其它国家的商船,每年为三、四艘或五、六艘不等。 总计每年赴东南亚的商船,大约为三十艘到四十艘左右。 顺治至康熙初年,欧洲国家,首先是荷兰,接着是英、法、等国,相继与清朝建立贡市贸易关系。 一六五六年,准荷兰”八年一次来朝“,一六六三年,”着二年来贸易一次“,一六六六年又定,”其二年贸易,永着停止“。 英法等国的贡市贸易,一六六八年题准,”船不许过三只,每船不许过百人“,但无时间限制。 一六八五年废止海禁后,与西方国家的海上贸易也逐渐发展起来。 次年议定:荷兰”应准五年一次,贸易处所止许在广东福建两省“。 一六八四年,在厦门设立”洋行“,一六八六年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实有四、五十家。 分别经营进出口贸易,并代纳税银。 英法等国商船,除以澳门为居留地外,一六八八年又在”定海城外道头街西,建红毛馆一区“,作为商船停泊与中转贸易之地。 清朝的海外贸易,输出品主要是生丝和丝织品,其次是茶叶、瓷器、药材、皮革、白糖、纸张、书籍等。 《华夷变态》载有一六八六年一份赴日商船载运的货物清单,计有”白丝三百担,重绸五百捆零(每捆一百尺),人参六百零斤,中绸纱二百捆,红绡五十捆,剪绒二百八十笼,什物不数,白糖四千担,冰糖二千担,药材二百零担,毛边纸三百捆“。 其中白丝三百担,丝织品六百五十捆,合六万五千匹。 同年,有四艘荷兰商船,在福州购买白丝五万斤,以及大量丝织品。 福建省管辖的台湾府,每年输出红糖二万担,鹿皮九万张,在海外贸易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输入商品,日本主要是铜,是清朝铸钱必需的原料,一六八五年,海关共办铜二百九十六万九千二百二十八斤,动支税银二十九万六千九百二十二两八钱。 后来不断增加。 铜一向是日本对中国的主要输出品。 其次是海产品,包括海参、鲍鱼、鱼翅、统称”表物“。 从东南亚输入的商品,除海产外,主要是胡椒、香料、牛角等。 商船带来了一些工艺品,还贩运南洋海产,并载运大量白银,到中国购买生丝、绸缎、茶叶、瓷器等特产。 据广东巡抚杨琳奏报:一七一六年到广州的法兰西船六只、英国船二只,俱系载银来广置货。 全年统共到有外国洋船十一只,共载银约有一百余万两。 广东货物不能买足,系各铺户代往江浙买货。 可见其贸易也有相当规模。 清朝在海外贸易中一直处于有利的地位。 据佚名《东倭考》记述,”大抵内地价一,至倭(日本)可易得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 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统计,从顺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间,日本外流金额为二百余万两,银额为三千七百多万两,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 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各省手工制造业与沿海城镇的兴起。 厦门是对南洋的主要港口,广州是对西洋贸易的主要港口,宁波是对日贸易的主要港口。 康熙时期南京、广州的丝织业,苏州、厦门的造船业,福建、广东的制糖业,的冶铁和制锅业的制瓷业等的发展,都与海外贸易密切相关。 康熙帝曾说:”朕南巡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 康熙时任明史馆编修的姜宸英曾对康熙二十三年开海后的情景有过一段生动的描述:”民内有耕桑之乐,外有鱼盐之资,商舶交于四省,遍于占城、暹罗、真腊、满剌加、悖泥、荷兰、吕宋、日本、苏禄、琉球诸国。 凡藏山隐谷方物、镶宝可效之珍,毕至阙下,积输入于内府,于是恩贷之诏日下,积泽汪 ,耄倪欢悦,喜见太平,可谓极一时之盛。 “(《姜先生全集》卷一)姜宸英的描述,显见有意歌颂升平,但清朝开海后,海外贸易日渐发展,则是事实。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 清政府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五十六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 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 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 而生活无着之穷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 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 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 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至乾隆时,清政府再次厉行限制对外贸易。 当时,英国人为了向北方推销其纺织品和接近产茶、丝地区,力图在广州以北扩张海口。 英国通事洪任辉偕同英国武装商船多次驶至浙江定海、宁波。 英国武装商船的到来,引起了清廷的重视。 折叠后期为了整肃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将来只许在广州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 ”这是清廷对外贸易政策的一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而厉行闭关政策,只准在广州一口贸易。 在对外贸易中,清政府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 清政府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政府与洋商交涉。 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 即: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必须冬住者只准在澳门居住;外商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国商人借领外商资本及外商雇请汉人役使;严禁外商雇人传递消息;于外国商船停泊处拨营员弹压稽查。 “防夷五事”将对外贸易严加管理,有了明确的法规,使闭关政策形成为制度。 嘉庆十四年(1809),清政府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 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规定外,又规定外国兵船只许外洋停泊,禁外国商人携带妇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舆,等等。 其中有关严拿贩卖鸦片人船等项,则是针对外国侵略者鸦片贸易的正确禁令。 折叠闭关政策的影响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政策,是封建经济的产物。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政治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 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 ”闭塞的封建自然经济,自然没有交往贸易的必要,清统治者反而以此骄人,夜郎自大。 英国人也觉察到这一点,他们说:“在必需品上——虽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给,因此中国政府绝对不重视对外贸易,认为可以随意限制对外贸易。 ”此外,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民防范甚严,他们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 乾隆帝曾说:“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所以清政府一再严申“华夷之别甚严”,“从不许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掺杂”。 清政府制订各种“防范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交往。 同时,清政府对出洋贸易的中国人也有种种严格限制,无论船只的大小,来往日期,贸易货物及其数量种类,均规定甚严。 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构筑了隔绝中外的一道堤墙,对中国社会的前进起了阻碍作用。 由于对出海贸易横加限制,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使中国人民与世界潮流隔绝,不明世界大势,而清统治者更是闭目塞听,其结果正如所说:“以通事二百年之国,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离合。 ”1840年,英国侵略者终于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 折叠第一次鸦片战争鸦片战争的起因:一、受中国传统经济体制和清政府闭关政策的影响,英国对华贸易一直处于严重的逆差,不利于英国工业革命的资金积累。 二、英国商人借助鸦片贸易取得大量利润,而伤害中国的财政和社会稳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则徐去禁烟。 三、长期中英就贸易问题交涉未果,一些英国商人不断地对政府施加压力,鼓吹对中国采取武装侵略政策。 四、林则徐禁烟过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国商船全部驱逐出境,断绝中英贸易关系。 这个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给英国殖民者入侵中国提供了借口。 1840年6月,英国发动了对华战争。 清政府无抵抗之力,在英军逼近天津的时候,便试图通过“磨难”政策来拖延时间,在广州同英方举行谈判。 在谈判中,英方提出高额鸦片赔款、开放三处口岸和割让海岛的要求。 中方虽表示妥协,但不能完全接受。 1841年1月底英军先攻占沙角炮台,后强占香港岛。 1月27日,无可奈何的清政府对英宣战。 然而,在清军完成调集之前,英军迅速占领了广州,随后沿海岸北上,在一年的时间里接连攻克清军守城,直逼南京城下。 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代表耆英在英国军舰上同英方代表签订了,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鸦片战争给中国历史进程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战争的失败归咎于落后的体制、腐败的清朝统治、闭关自守的对外政策和错误的战争对策。 战争的结果使中国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被迫向西方打开大门。 折叠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起因:一、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由于中国仍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外国商品依然难以进入中国。 二、清政府仍然坚持闭关政策的作法。 三、列强以修约为名,要求开放中国沿海各口岸及内地各城市,准许外国人自由出入进行贸易,以及准许外国使节常驻北京。 对此清政府无法接受。 于是,英法两国分别为发动战争制造了借口,一是亚罗号商船事件,一是法国传教士被处死的事件。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采用了时战时和的对策。 1858年战败后同英法等国签订,接受了外国公使驻京等一系列要求,商定一年后在北京正式交换条约批准书。 1859年来华交换批准书的英法试图率舰闯进大沽口,被清军击退。 这次胜利使清政府盲目乐观。 1860年7月,英法联军的大批舰只集结在大沽口外,但清政府竟以为对方是求和而来。 英法联军趁机在北塘登陆,攻占大沽和天津。 英法联军继而攻入北京。 清政府同英法代表分别签订了在这次战争中,清政府的态度时强时软。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虽然清朝统治到此时已经显著衰弱,但统治者决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 外敌入侵不仅威胁到中国领土完整和经济利益,而且直接伤害了大清统治者的尊严。 所以,咸丰皇帝总想把外国人拒之京都之外,越远越好。 另一方面,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清朝统治者害怕列强,尽量避免得罪洋人。 这种双重性导致其政策上的机会主义和最终的失败。 《北京条约》的签订最终决定了清政府闭关政策的破产。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影响折叠正面影响 从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限制了猖獗的海上走私以及海盗行为。 对沿海地区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 折叠负面影响 这一政策的长期推行阻碍了中外联系影响了中国吸收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致使中国与世界隔绝,严重地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发展。 使得中国和世界脱轨,慢慢地落后于世界。 文化上,经济上,科学上无法和世界接轨,各种先进技术思想难以发展,整体上呈现帝国黄昏现象。 是导致近代中国落后挨打的重要原因之一。 减少与外界接触的机会。 阻碍本国的经济发展,彻底丧失对外贸易主动权。 阻隔与外国的科技文化交流,以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造成国际冲突。 影响社会科技发展。 限制了对外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

古代世兵制是怎么做的?

东汉开始征兵制逐渐废弛,朝廷也没有改良的打算。 史学家应劭曾说征兵制废弛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急如星火地临时征召百姓入伍,匆忙征集作战物资,“黔首嚣然”,将毫无训练的农民驱上战场,好比是“鸠鹊捕鹰鹤,豚羊弋豺虎”,经常打败仗。 另一方面,土地兼并疯狂进行,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流离失所,被迫依附于世家大族,失去人身自由,也丧失国家户籍,朝廷更难征兵。 朝廷依靠的是职业化的北军等中央军队,在边境地区则依靠屯田兵以及匈奴等少数民族职业军队维持。

184年爆发了黄巾大起义,各地军阀乘机作乱,地方的世家大族也将依附的农民编成私人军队(号为“部曲”)加入混战,全国陷入空前的混战局面。 经过十多年混战,“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军阀曹操在尸山血海的混战中崭露头角,逐步统一北方。 为了保证他所赖以起家的职业军队的实力,曹操设定了世兵制度,将他军队中的士兵一律划为“士籍”(或称“士家”),户口单列,世袭为兵。 士兵家属集中迁居到许昌一带居住,作为人质,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为,就连带处罚其家属。 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间通婚。

曹魏的世兵制有配套的专门法规“士亡法”,即士兵逃亡要拷问其妻子,妻子即使不知情也要连坐处死。 当时曾有一位妇女白氏由双方父母包办嫁给一士兵,才过门几天,连丈夫的面都没见过,结果就因为丈夫逃亡而被判死刑。 门下省“贼曹”的官员卢毓引经据典加以反驳说:“妇女要在丈夫家祖宗牌位前拜过天地祖宗、与丈夫一起喝过同牢合卺之酒才算是成婚,白氏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所以还不是正式的士兵妻子,罪何所加?刑之为可,杀之为重。 ”曹操批准了卢毓的意见,才使白氏免遭处死。 另有一次军队中的吹鼓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亡,官府抓了宋金留在许昌的妻子、母亲、两个弟弟,全部都判死刑。 当时担任丞相府“理曹掾”的高柔向曹操建议:“士兵逃亡后也有后悔归队的,要是全部杀死他们的亲属,就会动摇军心,也不利于士兵悔罪。 ”曹操接受意见,将法令修改为逃亡士兵家属没为官奴婢,宋金的家属才得免一死。 不久又有一个叫窦礼的士兵出营后失踪,军营以逃亡上报,将他的妻子及子女没为官奴婢。 高柔当时已是负责司法的廷尉,仔细询问窦礼的妻子,得知窦礼是个极为爱护家庭的人,于是高柔要手下从仇人陷害的角度进行侦查,果然发现窦礼的被害尸体。 窦礼的妻子、子女因此得以恢复为平民。

曹操设定的世兵制对于蜀汉、东吴也有影响。 蜀汉以征兵制为主,但征发的少数民族士兵以及随刘备入蜀的老兵都划为士籍,世代为兵。 东吴王朝的起家兵力大多为一些世家大族的私人“部曲”,以后将俘获收编的地方豪强私兵以及山越(当时在江南山区的越族)族士兵都编入士籍,户籍随带兵将领而转移,实际上具有浓厚的私兵性质。

三国时期的这种世兵制被两晋和南朝继承。 不过东晋在江南建立统治时,士籍户口大为减少,军队兵员不足,为此统治者采用的对策之一是大量征发奴隶、逃亡者并将他们转为士籍,如321年将在扬州的因战乱沦为他人奴隶者都解放,充为士籍;以后又将江东地区被解放的奴隶集中到建康,转为士籍;在检查户口时将隐漏不报户口者发为士籍。 二是将大量罪犯“补兵”,比如规定凡抢劫犯的伯叔、兄弟等亲属都要补兵。 此外还规定有十多种罪名可以将罪犯“补士”。 这样一来,士兵的地位急剧降低,成为法律上和习俗上的贱民阶层,战斗力更差。 南朝沿袭这些制度,甚至常常以解除士籍作为刺激世兵奋勇作战的手段。 实际上世兵制已不再是朝廷的军事支柱,当时人称世兵“或年已八十而犹伏隶,或年仅七岁而已从役”,老的老、小的小,根本无法作战,主要都是依靠招募的军队作战。 以后的唐宋时期不再采用这种兵制。

元朝在部族兵基础上重建了世兵制。 以后的明朝就沿袭了元朝的这一做法。 明太祖朱元璋在统一全国后,将当时拥有的百万大军统一编制,在各地布防,还将所有的军人户籍单列为“军籍”,由军队的卫、所机构管理,世代为兵,并实行“以军隶卫,以屯养军”,分配给军户一些土地,轮流耕种、出操或征战。 在一些新设定的驻军地区,从百姓中“垛集”征发军户。 和元代制度相仿,每三户抽一户为“正军”,另两户为“贴户”。 军户如果因战死、逃亡、绝嗣等原因而不再有丁可充当士兵,就要到该军户的原籍“勾军”,即将该军户的近亲属或者是原垛集的“贴户”勾为军户,填补空缺。 军户不得脱籍,只有官至正二品的尚书才可以脱离军籍。 军户之间的诉讼案件也由军队系统审理,罪犯除死罪以外都处身体刑后到其他地方“充军”,继续为军户。 后来法律规定民户触犯的很多罪名也要“充军”,如《问刑条例》规定有133项平民犯罪的罪名要处以充军。

明代的世兵制显然要比前代完善,充分考虑到在保证兵源的同时使军队自给自足,并且注意不使军户脱离农业生产,因此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 但是这一制度下军户更像是朝廷或军官的佃农,而不像是职业军人,训练程度以及作战能力都会受到影响,当受到持续的战争压力、士兵大量损耗的情况下也难以及时补充,每次“清军”(全面清查军户户口)以及“勾补”,都造成社会动荡。 尤其是在当时重文轻武的社会环境下,科举入仕成为各个阶层最为羡慕的坦途,而军户却被明确排斥在科举仕途之外,使得军户子弟无法改变其社会地位,再加上动辄以“拿来做军”作为处罚罪人手段,更降低了军户的社会地位。 这使得军户的士气极其低下,对于正常的训练、操典和征战,都没有多少积极性可言。 因此在明朝建立百年后,世兵制已无法为朝廷提供有效的武装力量,只得转变为以募兵制加以补充,不但将边防军逐步改造为募兵,以后京军也募兵化了,世兵制逐渐消亡。

清初暴政是怎么回事?

清朝统治者在入主中原之初,实行了一系列厉民暴政。 其中之一为圈地,清初大规模的圈地有三次:第一次发生在顺治二年(1645年);第二次发生在顺治四年(1647年);第三次发生在康熙五年(1666年);累计圈占畿辅一带耕地二十万顷左右。

青花云龙纹瓶圈地令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颁布,令清查无主荒地,将上述土地分配给从龙入关的满洲贵族、八旗兵丁。 名为无主荒地,实际是“不论有主无主”一律圈占。 原定只圈占近京三百里以内的土地,迨至顺治二年十一月已扩展到五百里之内的河间、滦州、遵化一带,此次圈地约十二万顷。

对于被圈土地的汉民,清朝廷虽于别处“兑补”,因所补之地均系久荒之地,徒有其名。

顺治四年(1647年)初,为了安排陆续入关的八旗将士以及对第一次圈地中的瘠薄地予以调换,清朝廷决定再次圈占畿辅一带耕地,不论有主无主,悉行圈占。 其中包括顺义、怀柔、密云、平谷、雄县、大城、新城、容城、任邱、昌平、良乡、房山、易州、安肃、满城、完县、清苑、通州、三河、蓟州、遵化、霸州、武清、东安、高阳、庆都、固安、安州、永清、沧州、涿州、涞水、定兴、保定、文安、宝坻、香河、滦州、乐亭等州县。 此次被圈占土地约五万顷左右。

清朝廷把圈占的土地拨给内务府建立皇庄(属于皇帝)、王庄;副都统以上各给园地八十亩、大田地六十亩,一般兵丁拨田三十亩。

顺治二年、四年的圈地酿成畿辅一带数十万汉民倾家荡产,流离失所,“出无可耕之田,人无可栖之室”,“孑遗之民”,“相率逃徙”,五百里之内钱粮无人办纳,粟草料豆无人运搬。 清朝廷遂于顺治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下达“自今以后,民间房屋不得复行圈拨”的命令,“其先经被圈之家,著作速拨补”。 此后的二十年间未再大规模圈占土地、房屋,但零星圈占房地现象却时有发生。

康熙初年由于人口的增殖,满洲贵族内又在酝酿大规模的圈地之举。 康熙三年(1664年),辅政大臣鳌拜等以镶黄、正黄、正白、正红、镶蓝等旗地亩不堪,令户部在“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府州县圈出地亩十三万二千二百五十垧分给各旗,每壮丁一名给地五垧(一垧等于五亩)”。

康熙五年(1666年)鳌拜因第二次圈地时镶黄旗与正白旗错位,以换圈为名,进行大规模的圈地,此即清初第三次圈地。 主持此次圈地的户部尚书苏纳海、直隶总督朱昌柞、保定巡抚王登联均因反对圈地而被处死。 此次圈地仅永平一带即有三十一万垧民地被圈。

投充。

顺治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清朝廷下达投充令,允许被俘汉民的亲属及“无衣无食”、“不能资生”的贫民投到旗下为奴,且明确规定“此等投充旗下人民,有逃走者,逃人及窝逃之人、两邻、十家长、百家俱照逃人定例治罪”。

投充令颁布后,“被满洲恐吓逼勒投充”、“误听屠民讹言畏惧投充”以及带地投充屡有发生,清朝廷遂于该年四月十一日谕令户部,重申“毋得逼勒”。

畿辅一带汉民或畏于圈地,或畏于屠城,“不论贫富相率投充”,仅几年时间投充地已逾三万顷。 而土地一经投充旗下,一应地丁钱粮俱免,直接影响到赋役的征收,故清朝廷于顺治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下达“自今以后,投充一事,著永行停止”的命令。 顺治十年三月,清朝廷就投充一事令六部,都察院、科道等官会议,汉官主张“尽革投充”,满官则认为“尽革投充”、“满兵难照汉兵存养”,经十天会议达成:清查顺治四年禁令后的带地投充者,查出发还州县与民一体当差。

剃发令的颁行。

以满洲贵族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始终把剃发与否,视为被征服部族、民族是否归顺的标志。 摄政王多尔衮在入关之初的十一天里(顺治元年五月初一至十一),六次谕令“官民俱遵制剃发”。 但由于以剃发“别顺逆”的做法“甚拂民愿”,尚未在中原地区稳定统治秩序的清朝统治集团,才于顺治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又下达“天下臣民照旧束发,悉从其便”的谕令。

顺治二年五月二十八日(1645年6月21日)多尔衮接到清军占领南京、消灭南明弘光政权的捷报,遂于次日再次就剃发问题同大学士等议道:“近览章奏,屡以剃头一事引礼乐制度为言,甚属不伦。 本朝何尝无礼乐制度,今不遵本朝制度,必欲从明朝制度”。 “今既纷纷如此说,便该传旨,叫官民尽皆剃头!”六月初五即遣使南京,赍(机,带给之意)敕(赤,帝王的命令、诏书)往谕豫亲王多铎,敕曰:“览王等奏捷,朕心不胜喜悦……至各郡邑投诚官员,或为福王所授,或为王所委,俱开明履历,分别注册。 各处文武军民,尽令剃发,倘有不从,以军法从事。 其郡邑有未下者,或宜移檄招抚,或宜统兵往剿。 ”六月十五日,清朝廷下达剃发令,谕曰:“向来剃发之制,不即令划一、姑听自便者,欲俟天下大定,始行此制耳。 今中外一家,君犹父也,民犹子也,父子一体,岂可违异?若不划一,终属二心,不几为异国之人乎!此事无俟朕言,想天下臣民亦必自知也。 自今布告之后,京城内外限旬日;直隶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尽令剃发。 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 若规避惜发,巧辞争辩,决不轻贷。 ”未几陕西河西道官员圣裔孔闻漂以祭孔典礼“莫要于冠服,先圣之章甫缝掖,子孙世守之,是以自汉暨明,制度虽各有,独臣家服制三千年未之有改,今一旦变更,恐于皇上崇儒重道之典有未备也。 应否蓄发,以复先世衣冠,统惟圣裁”。 寻降旨:“剃发严旨,违者无赦。 孔闻漂疏求蓄发,已犯不赦之条,姑念圣裔免死,著革职,永不叙用。 ”

于是湖州、嘉兴、昆山、江阴、嘉定等地纷纷揭竿而起,反对剃发令的实施。

从严修定逃人法。

清王朝在入关之前,刚刚完成向封建制的过渡,奴隶社会的残余相当严重,上百万的汉民在明清之际的军事冲突中被掠为奴。 为了维护八旗将士战阵所得,清朝廷在入关之前即制定出严惩被掠汉人逃亡的法令,明确规定:凡逃入、窝主一经查获即应论死。 但因逃亡之人是八旗将士家产的一部分,往往三次出逃才处以死刑。

清军入关之后,被掠汉人回到中原,逃亡之风益烈,甚至发生一百零八人集体逃亡的严重事件。 清朝廷于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对逃人法进行修改,从严惩处窝主:凡隐匿逃人者,一经查获,本人处死,家产籍没,妻子流徙,其邻佑、甲长、乡约等“各鞭一百,流徙边远”,所在地方的州、县官吏均因失察“降级调用”。 此后清朝廷又于顺治六年(1649年)三月、顺治九年(1652年)五月及七月、顺治十一年(1654年)八月对逃人法进行修定、补充。 在迭经修定后,窝主的范围愈发扩大,明确规定:船只如夹带逃人(包括商船、军船、漕船),船主按窝主论处,如系商船,船上货物充公;凡雇佣逃人佣工或把房屋租给逃人居住者,如有保人,以保人为窝主,如无保人则以雇主、房主为窝主;生员隐匿逃人,与平民一体治罪;现任文武官员、休致回籍官员以及进士、举人、监生、贡生等如隐匿逃人,“将本官及妻子流徙,家产入官”。

顺治六年十一月,靖南王耿仲明,因属下隐匿逃人被劾,在江西吉安畏罪自杀。

按照清代律例,只有大逆谋反才处以籍没,“强盗已无籍没之条”。 清朝廷对逃人法的从严修定、对窝主的严惩及株连,“使海内无贫富、无良贱、无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 顺治十二年(1655年)三月初九,清顺治帝就逃人法一事严谕汉官:“逃人一事,累经详议,立法不得不严。 若仍执迷违抗,偏护汉人,欲令满洲困苦,谋国不忠,莫此为甚,朕虽欲宥之弗能矣!兹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始,凡奏章中再有干涉逃人者。 定置重罪,决不轻恕!”

迁界。

迁界令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八月十三日颁发,令浙江、福建、广东、江苏、山东等省濒海居民迁入内地;在距海三十里处构筑界墙,严禁一切人越过界墙,严禁一切船只违禁下海。 各省在接到命令二十天完成迁界,界外房屋、耕地、盐厂皆抛弃,所有渔、盐之业一概停止。

清朝廷实行迁界,是为了遏制以台湾为基地、坚持抗清的郑成功集团,切断沿海居民同郑氏的联系,对台湾进行经济封锁。 最先提出迁界之议的是原郑成功的部下黄梧。 顺治十三年六月,驻守海澄的黄梧降清,向清朝廷密献迁界之策:在山东、江、浙、闽、粤设立边界,布置防守,断绝郑氏集团所急需的钉铁油麻等物。 但由于清朝廷当时还不可能对东南沿海地区施行有效的统治,迁界之议只能暂时搁置。

清初大规模的迁界有两次:第一次是顺治十八年至康熙初年;第二次是康熙十二年(1673年)三藩之乱爆发后。 迁界的标准先是三十里,后增至四十里、五十里不等。 受迁界之害最深的是福建、浙江、广东三省。 据《浙江通志》海防卷所云:“顺治十八年,以温、台、宁三府滨海居民迁内地。 康熙二年(1663年)奉命在沿海一带钉定界桩,仍筑堠台祭旗为号,设目兵若干名,昼夜巡探”。 “温、台、宁三郡界外民田九十余顷,盐田七万四千七百亩有奇”。 福建“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三藩之乱后再次迁界”,“自福宁下至诏安,沿海筑寨置兵守之”,“滨海数千里,无复人烟”,“福清二十八里,只剩八里,长乐二十四都只剩四都,火焚两个月”。 广东迁界“东起饶平大城,西迄钦州防城”,康熙元年(1662年)在潮州沿海四县“建墩台七十有三”,康熙三年(1664年)“令再徙内地五十里;海阳迁去龙溪、上莆、东莆、南桂四都,秋溪、江东、水南三都之半;潮阳迁去之直浦、竹山、招收、沙浦、隆井五都,附部、峡山、举练三都之半;揭阳迁去地美一都、桃山半都;饶平迁去龙眼、宣化、信宁三都;惠来迁去上外、中外、下外、蓬州、鳄浦、鲍江六都,仅存苏湾二都,增设墩台八十有四,各设棚栏以严出入”。 康熙十三年(1674年)“续迁番禺、新会、东莞、香山五县沿海之民,先划一界,而以绳直之”,“界以深沟,别为内外,稍逾跬步,死即随之。 迁者委居捐产,流离失所”。 广东一省因迁界而抛弃耕地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二顷。

迁界持续了二十余年,“五省沿海一带”,“庐舍畎亩尽为荒地,老弱妇子辗转沟壑,逃亡四方者不计其数,所余子遗,无业可安,无生可求,颠沛流离”。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月,清朝廷在收复台湾后,令对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展界,令民耕种采捕”,广东“复业丁口三万一千三百”,福建“复业丁口四万八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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