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手起诉公司还要赔偿金 江西一男子性骚扰女同事被解雇 判了

江西一公司多名女性员工长期遭受一名男同事的骚扰,频繁的电话与短信让她们不堪其扰, 公司与该男子进行谈话后仍未停止骚扰行为,公司遂与男子解除劳动关系,没想到的是男子反手便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在男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金的这一戏剧性转折中,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这样一笔钱公司该支付吗?

基本案情

王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22年,王某某向某公司女职工发送信息骚扰短信,并打电话邀约女职工出去玩,该女职工将其电话屏蔽并向某公司领导反映,某公司领导找王某某谈话后,王某某仍向该女职工致电, 根据电话拦截截图显示仅2022年4月共拦截王某某来电200余次。此外,王某某还向其他多名女职工发送骚扰短信,多名女职工不堪其扰,并向公司领导进行了反映。

2023年8月,某公司领导与王某某进行面谈仍未改正,某公司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以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仲裁裁决后,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章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该案中,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王某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 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多名女职工发送不当信息, 在女职工拒绝并警告后仍不改正,其行为已经 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

被告某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管理员工,系合法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 《员工手册》中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具体内容,并将性骚扰行为明确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确认阅读和理解《员工手册》全部内容,应当遵照执行。 现王某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对女职工进行言语上的不当行为,经多次谈话后仍不改正,被告某公司以原告王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 遂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综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新劳动法规定公司辞退员工有补偿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的话,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支付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情形除外。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因为女员工怀孕辞退怎么办,有赔偿吗

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除外),可以要求违法解除的2倍工资赔偿,并恢复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的工资补偿。

在工作中,被同事性骚扰算工伤吗?

不算工伤 除非她怀孕或者被强奸 但是你手下的员工要付刑事责任 问题严重就可以说是强奸 你逃不掉责任的 但是主要责任人是你的男员工 你要开除他 给女方一个说法 但是经济赔偿你可以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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