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新政 仨月以上需按月划转 十月起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7月3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北京正式将租金纳入监管。《办法》主要面向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10月1日起,住房押金、租金将按要求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租金方面,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其中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

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示意图。北京市住建委供图

《办法》10月1日起施行,明确租金存入及退还流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介绍,为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要求,做好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工作,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面向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共二十二条,从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账户的开立、押金的存入和退还流程、租金的存入和划转及退还流程、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过程中的纠纷解决等方面明确了对住房租赁企业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管理规定。

住房租赁租金监管示意图。北京市住建委供图

超3个月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押金、租金按要求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办法》规定押金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租金方面,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其中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

为保障押金、租金安全,兼顾资金使用效率,《办法》明确了押金、租金的具体退还流程。《办法》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不同意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承租人可通过官方平台随时查询余额

据悉,在选定银行开立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方面,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办法》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综合银行管理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公开招标,选定银行开立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账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办法》进一步明确,账户的开立银行应当按照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令划转资金。

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查询渠道,规定承租人可以在监管系统和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中,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余额;另一方面明确加强执法监管,规定对于日常监管发现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租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拨付;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办法》明确鼓励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使用数字人民币,保障租赁当事人押金、租金安全。


成都出台租赁新政:规范“二房东” 严控“长收短付”

(记者 张晓兰)9月18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从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加强租赁资金监管等6个方面,对成都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业内认为,《通知》不仅进一步规范了个人二房东,同时强化租赁资金监管,客观上有助于避免长租公寓“高收低出”和“租金贷”模式进行圈钱而跑路的现象。

转租10套以上需办理主体登记,推进“二房东”合规化

在“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严格注册登记管理。 首先,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与此同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住房租赁企业的上述相应职务。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目前的租赁市场中实际上存在大量的个人二房东,以个人的名义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后,再转租给租客,以赚取租金差价。 由于缺乏经营主体,这类租赁行为存在个体分散化的特征,处于市场主体监管的框架外,也就给租客和房东的权益带来一定的隐患。 《通知》中明确了转租超过10套房源的自然人需要进行主体登记,接受市场监管的约束,对于推动个人二房东的正规化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发布房源信息须保证真实性和统一性

据了解,《通知》还提出要“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对规范发布房源信息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发布的房源信息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验码。

其二,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平台和门店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同时,对已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其三,落实网络信息平台责任,不得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 特别是对发布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等。

租赁资金纳入监管,严控“长收短付”和“租金贷”

值得关注的是,在加强租赁资金监管方面,《通知》提出,要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租赁资金要纳入监管。 具体来看,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及利用住房租金贷款获得的资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此外,《通知》还提出,规范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贝壳研究院统计显示,近期“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在陷入资金链断裂、经营纠纷或跑路的企业中,近七成因为“高收低出”和“长收短付”。 黄卉认为,在资金监管制度下,一方面会倒逼住房租赁企业进一步核查自身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禁止长收短付、违规使用租金贷等行为;另一方面,资金监管制度提高了租赁企业的经营监管门槛,使得不具备运营能力或以短期圈钱投机为目的的企业不再盲目进入,加剧了行业的优胜劣汰,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畅通纠纷调处渠道,建立多元调解机制

事实上,在此前的租赁市场监管方式上,由于市场主体和租赁房源数量的基础大、种类多,监管是否能全面覆盖市场的租赁房源以及租赁机构的经营行为,也就成为监管的难点。

此外,在畅通纠纷调处渠道方面,《通知》提出,首先要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处理电话,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多元调解机制,进一步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共治格局,多措并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此外,《通知》还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能加强监管,一是要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是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住所等工商注册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三是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黄卉认为,《通知》发动了多方力量共治共享,相互监督,有助于解决上述监管难点。

多地要求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了?

是的,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成都、西安、重庆等城市先后发文,要求建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11月16日,记者获悉,重庆发布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开设的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而承租人支付超3个月的租金将纳入监管账户。 此前,杭州、深圳、成都、西安等地也已陆续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

扩展资料

重庆租金将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重庆发布的《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明确,承租人应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

其中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转到监管账户。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若住房租赁企业已向房东支付一定周期租金,且支付周期长于出租周期,或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房源为自有房源,经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源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则租金入账即可划转。

哪些地区要求3个月以上租金纳入监管账户?

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成都、西安、重庆等城市先后发文,要求建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11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重庆发布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开设的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而承租人支付超3个月的租金将纳入监管账户。

此前,杭州、深圳、成都、西安等地也已陆续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

扩展资料: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 租金将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关于住房租赁资金的收取和划转,通知也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承租人应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 其中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转到监管账户。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若住房租赁企业已向房东支付一定周期租金,且支付周期长于出租周期,或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房源为自有房源,经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源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则租金入账即可划转。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m.srwj168.com.cn/keji312/4669.html
习近平 努力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空防
河南郑州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