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号2024年7月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公示

为了维护搜狐号平台的秩序,保障健康积极的导向,搜狐号一直切实履行平台的主体责任,致力于打击各类违规文章和账号,同时充分发挥用户举报对于网络内容管理的重要作用。

搜狐号将依据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对用户举报的侵权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每月公示侵权举报内容的核查及处置情况。

一、网络侵权举报受理情况

2024年7月,搜狐号累计受理网络侵权举报1233件,其中有效举报965件,有效率为78.3%。举报内容包括泄露他人隐私、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作品抄袭等。对于这些举报信息,搜狐号平台均进行了快速受理、核查、处置。

二、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内容分布

(一)个人侵权类及作品抄袭类侵权举报

本月受理个人侵权类及作品抄袭类侵权举报267件,其中有效举报250件,有效率为93.6%。

各侵权类别占比如下:

与上月相比,整体有效举报数量有所下降:

(近三个月有效举报处置量)

(二)涉企网络侵权举报

本月受理涉企网络侵权举报总数966件,其中有效举报715件,有效率为74.0%。

各侵权类别占比如下:

与上月相比,有效举报数量有所上升:

(近三个月有效举报处置量)

三、典型案例

1、 个人侵权类——隐私泄露

7月19日,搜狐号线上反馈系统接到用户举报,称平台某篇关于学术观点的文章中,未经举报人同意发布其本人照片、姓名、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搜狐号核实文章内容及用户信息后,已对文章予以删除处理。

2、 涉企网络侵权类——谣言类

7月15日,搜狐号线上反馈系统接到某工程技术公司举报,称平台某篇涉及其公司的文章中,对其公司进行了不实指控与恶意诋毁,严重损害其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合法权益。搜狐号核实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撤稿函等举证材料及文章内容后,判定文章存在谣言类信息,已对文章予以删除处置。

一直以来,搜狐号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安全、绿色的网络空间,后续将继续深入做好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欢迎广大用户举报违法有害信息,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生态秩序。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①点击文章底部“内容举报”按钮,按照问题类型进行举报;

②举报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可点击搜狐网主页底部右下角-涉企侵权举报;

③发送邮件至sohump@sohu-inc.com;

④拨打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809007。


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自2007年底开始,激动网陆续发现土豆网首页推荐的视频内容中,有激动网获得独家版权的视频内容,遂求其删除盗版内容,并赔偿损失。 2008年5月,激动网将土豆网告上法庭,在法院将做出最终判决前,土豆网主动要求庭外和解,赔偿因盗播《放逐》、《双食记》等5部电影而对激动网造成的经济损失。 就侵权指控事件,土豆网发表声明:视频网站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储存空间服务,除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不负责内容合法性的判定和处理,在传播层面适用“通知—删除—免责”的“避风港”原则。 搜狐网近日组织的相关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支持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的网民占43. 26% ,认为网站提供盗版视频应受处罚的网民占42. 95%,两项指标都没有超过半数。 为求生存,视频网站只好在政策与法规中寻找“避风港”。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多媒体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的提高与发展,特别是P2P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网络生活,网络内容由单纯的文字、图片到声音,再到影像,这些网络技术的运用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最终使用用户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版权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分析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纸张等物理表现形式,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够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的成果,这种版权人所享有的新型著作权人们称之为“网络著作权”,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有学者将之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人们认为这一概念并不全面,因为网络著作权是动态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被赋予各种新的权利内容,诸如网页作品,整体网站作品,网络小说,网络电子音乐等网络作品的权利人和所有权的网络著作权利,当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中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关于著作权具体权利形式中作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1号)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每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特网就是这样一种科技成果,正如《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原子世界而不是为比特世界而订制的。 ”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著作权人之于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里,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纷纷涌现。 三、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分析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 人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中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人们认为极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人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的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 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 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 诸如近年来的一些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 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 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 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 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 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 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为代码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网络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张,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电子化数字化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 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 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这也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理念和精神。 较之传统的网络著作权客体范围来讲,人们可以看到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大为拓宽了, 诸如网页作品、整体网站作品、基于web2. 0产生的博客文学作品,网络文学、艺术、美术、音乐、影像等以计算机电子存贮方式存在的作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提高,网络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不断得到扩大,这也使得网络著作权成为一种动态的权利。 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人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 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上面人们提到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便是这种侵权类型。 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 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 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 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未经其同意而将其著作权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为侵权。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也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 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在中国,中国音乐作家协会起诉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网络就是因为网络公司在设计其搜索引擎时涉及到对音乐资源的深层链接问题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

我在网上发表的原创文章被人抄袭,举报无效,我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同为作者,也同样遭遇过类似的事情,文章被侵权,明明没在那个网站发,却被发出来的。

这不是发生在我身上的第一起被抄袭的事件,网络上的抄袭、侵权屡见不鲜,却很少有能维权成功的,第一,版权,作者要拿出版权信息,但没去版权局登记,你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说是无力保护,如果是签约作品,版权在网站那边,作为网站,应该要站出来为你维权),第二,维权周期长,简单说就是耗不起,无论是精力还是财力,都耗不起,这也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从中获利。

保护自己的文章,还是从版权登记开始做起(周期也会比较长,需要费用,很多作者都不愿意做,包括我),另外,该完善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给作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当年轰动一时的郭敬明抄袭一案,至今也未向原告庄羽道歉,《甄_传》原著更是抄袭了多部作品,等等类似事件层不出穷,违法成本低,维权难,让一些受到侵害的作者无法为自己维权。

搜狐视频是腾讯的吗

搜狐视频成立于2004年底,前身是搜狐宽频,2006年,作为门户网站一个视频分享平台——搜狐播客成立,2009年2月,搜狐“高清影视剧”频道上线,独家首播千余影视剧。 提供正版高清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纪录片在线观看,网罗较新较热新闻、娱乐视频资讯,实时直播各大卫视节目,同时提供免费无限的视频空间和视频分享服务。 2018年10月17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案件公示中,“搜狐视频网”擅自直播东方卫视《中国梦之声》以及《梦想改造家》节目,被判构成侵权。 判决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9.5万元。 搜狐公司(NASDAQ:SOHU)是2008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是中国较领先的新、通信及移动增值服务公司,是中文世界较强劲的互联网品牌。 “搜狐”在中国是家喻户晓的名字。 搜狐拥有超过1亿注册用户,日浏览量高达7亿,是中国网民上网冲浪的首选门户网站。 截止2005年底,搜狐年收入达到9亿人民币。 搜狐视频是中国一家以正版高清长视频为显著优势的综合视频网站,2008年底国内首家推出100%正版高清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音乐等系列高清优质视频频道,由此迅速成为中国较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综合视频平台之一,同时旗下亦涵盖了电视直播,视频新闻,电视栏目库,以及网友上传播客等传统视频业务。 2010年,搜狐视频与搜狐娱乐、搜狐矩阵平台全面整合,进一步强化了搜狐视频独有的门户属领导力,制作出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原创影视作品。 同时搜狐视频首家提出并实践“台网联动”理念,在宣传与营销领域,全面与传统电视台深入整合,取得优质的产业协同发展效应。 2011年,搜狐视频在自制影视剧方面持续发力,保持市场领先,同时加大力度推出一系列高品质原创栏目。 以独有的门户力实现强大协同效应,通过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商业模式,实现正向商业循环。 云端同步——PC、手机、平板电脑多终端播放记录云端同步功能,随时随地观影,再也不用担心播放到哪里了。 高速下载——搜狐遍布全国的CDN网络,确保您的下载速度超快!同时支持后台下载,并且不限制下载视频数量。 原画画质——720P画质带来超清体验,想看原画画质,快来搜狐视频吧!终极杀招——海量独播内容,涵盖电视剧、美剧、动漫、综艺等,手机装软件,必备搜狐视频!多屏互动——支持Apple TV的AirPlay协议,多屏互动,您已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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