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法院判了 6岁男孩被狗咬死 家属起诉狗主人和物业索赔80万

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

人类驯化狗的历史已有了数万年之久,它们起初是为了协助人类狩猎,进入农耕时代,狗的任务是看家护院、守夜防患;近现代社会中,狗的地位水涨船高,成为了众星捧月的宠物。

虽说狗能陪伴在人身边解闷,但从古至今狗咬人、惹是生非的事也是屡见不鲜。

2017年4月16日晚,家住安徽芜湖的天天(化名)已年满6岁,这天他在镜湖区某小区楼下玩耍,然而一条大黑狗就像是疯了一样扑倒了天天,并撕咬他的脸部,天天的父母听到儿子惨叫声,立刻赶走大黑狗,并将儿子紧急送往了皖南弋矶山医院进行治疗。

但是该医院并没有治疗狂犬病的疫苗,这让天天的父母非常焦急,医生给天天做了一些紧急处理,并联系了其余的医院,第二天,天天被转院送到了镜湖区某医院进行了治疗。

不过这一针打得有些晚了,天天在数天之后出现了发热、嗜睡等异常症状,他们在南京医院进行了会诊,经诊断为狂犬病,天天入院接受十余天的救治,5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经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热议。

很多人都在质疑这只大黑狗到底有没有打狂犬疫苗,同时有人在质问,既然是一只大狗为什么不牵引绳。

理论上来讲狗打狂犬疫苗只是预防作用,并不能彻底灭杀狗身上携带的狂犬病毒;但是不牵引绳确实属于狗主人的失责。

在“爱狗人士”当中,狗到底要不要牵引绳也引起巨大的争议。

为了安全着想人都认为城市不能养大狗,这些狗光是体型就足够吓人了,不牵引绳更加不安全,要是扑上来,一个力气不大的成年人恐怕都挡不住。

另外一部人站在“狗权”的层面发言,并认为自家的狗都非常听话,不会咬人,给它们脖子上绑上引绳难道不痛苦吗?在狗是否需要牵绳法律出台之前,狗牵绳的争议不断。

根据最新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一条规定一出,争议声少了很多,但天天被咬伤事件发生于2017年,庭审是在2018年,当年还是引起了不小的舆情。

天天父母也是将狗主人李某某和牟某某以及另外两方被告告上了法庭,并向五被告索赔80万治疗费、死亡赔偿金。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中,狗主人林某某、牟某某携带大型犬只出门,因疏于看管造成他人死亡,两人存在过错,天天的被狗啃咬、死亡跟两人具备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小区的物业也没有做到管理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明知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前提下,依旧放任林某某、牟某某携带大型犬只出门,明显存在管理上的疏忽,而涉事医院在首次接诊存在失责,第二次天天被送往该医院时拒收病人,有违救死扶伤的原则,承担主要责任。

2018年8月3日,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涉事医院承认45%的责任,赔偿原告351131元,小区物业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156058.12元,狗主人林某某、牟某某承担35%的责任,赔偿273102元。

三方合计赔偿为780291.12元,一审判决下达之后,三方均不服提出了上诉,2018年 年12月进行了两次质证谈话,2019年4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证据齐全、赔偿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听到最终判决结果天天的父母都承受不住了,这两年 他们是日子过得非常艰辛,但是一想起儿子的事还没有了解,他们必须坚持下来,这两年最令他们觉得心寒的是,狗主人三方始终都没有露面,连一个道歉都没有。

人养狗、爱狗能够理解,但是因为自己的喜欢狗,就损害别人的权益,这不是大爱,而是自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一旦决定饲养宠物主人身上就有一份责任,这份责任不仅是他人,更是对动物,如果仅仅只是一时的热情去饲养动物,那么规劝一句慎重考虑。


男孩小区被狗咬死,法院判赔78万,被告却不服,你怎么看?

在安徽芜湖一个6岁的男孩很开朗在小区里玩。 被黑狗打了脸。 孩子立刻被送往医院,几天后发生了狂犬病。 之后,孩子的父母向法院控诉了狗的主人、房地产公司和治疗医院。 这个事件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被判决。 该补偿的家属有78万多元。

判决后,被告没有接受上诉,在芜湖中庭第二审中开庭审理,当天的审判中,被告之一的巡视矶山医院的代理人对“疫苗”问题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宣布休庭。

审判仅仅持续了1个多小时。 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质证,之后宣布休庭,未宣判判决。 据悉,当天审判中,原告明亮的父母和代理律师、被告李某代理律师、被告深圳华强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被告皖南医学院巡视矶山医院代理律师等出庭。

这一天,亮亮去世已经一年半了,但是孩子意外地给家人带来的打击和疼痛却无法治愈。 在审判现场,孩子的父亲和母亲说孩子还在眼眶里流泪,但是孩子离开后,孩子的母亲小杨情绪不稳定,有好几次轻生的想法。 孩子的父亲经常看到手机里孩子的照片发呆。 审判结束后,孩子的父母被媒体包围,说孩子的事,妈妈大声哭了。

事件再现:一名6岁的男孩在芜湖镜湖区的美加形象区玩得很开心。 我被黑狗打了,咬了脸。 当晚,孩子在皖南巡视矶山医院接受了右眼裂伤缝合和眼睑整形手术。 第二天上午,在镜湖区的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8天后,男孩的亮度出现发烧、睡意等症状,紧急送往南京。 南京儿童医院和南京市二院的专家共同诊断为狂犬病。 凌晨,亮亮将营救无效,不幸与世长辞。 我性格开朗住院了。

悲伤之后,开朗的父母以狗的主人李XX和牟XX为第一、第二被告,第三、第四被告为深圳华强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和深圳华强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向皖南医学院巡视矶山医院宣判法庭。

安徽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判决了这一事件。 狗的主人和房地产公司及治疗医院赔偿被害人家属78万余元。

事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同时引起了网民的关注。 一些网友对去世的孩子表示同情和惋惜。 其中,很多网友对救死扶伤的医院为什么要赔偿表示疑问。 对疑问,孩子的家属可以公布法院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亮和狗咬伤后的狂犬病的发作一致,引起呼吸,循环机能衰弱死亡。 关于巡逻矶山医院的医疗行为,司法鉴定认为“被狗咬、暴露前的免疫接种、暴露后的预防接种、免疫球蛋白的被动免疫以及伤口的彻底清理是防止狂犬病发病的有效手段”。 医疗方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医疗错误。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理工作规范》,针对狗,包括彻底清洗和消毒伤口,清洗伤口时要交替清洗20%的肥皂水(或其他弱碱洗涤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水,清洗咬伤至少15分钟,去除伤口部位的狂犬为了寻求伊尔斯,本案的医疗人员在患者急诊时给予了眼睛,但眼睑和脸部彻底清创,但该院的治疗期间没有清洗记录,不符合临床规范。

亮亮咬伤后属于I级暴露,消毒结束后,首先将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患者的免疫球蛋白用于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不让抗体滋润组织,在中和病毒经过2小时以上后缝合缠绷带。 及时到医院再治疗。 医院在清创后立即缝合伤口,不符合规范要求,在患者手术后第二天凌晨向外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和伤口局部抵抗狂犬病血清处理。

根据司法鉴定,医院对患者亮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理工作规范》。 与亮亮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要素。 关于医疗方面的医疗过失行为,建议患者死因构成的干预度(原因力)为45%-55%。 在一审判的判决中,法官应支持司法鉴定的结果,负责医疗损害赔偿。

安徽一六岁孩子被狗咬死身亡,医院被判承担45% 的最高责任,这是为何?

安徽一6岁男孩在家门口玩耍时被一只黑狗咬伤。 送医院后未及时采取正确的狂犬病暴露防治措施。 虽然他在住院期间接种了狂犬病疫苗,这名儿童在出院后不久死于狂犬病发作导致孩子死亡。 孩子的父母认为黑狗饲养者、物业管理公司和医院有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 宠物狗必须依法予以登记,并且必须要注射疫苗,确保公共安全和狗主人的生命安全。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黑狗饲养者、物业管理公司和医院分别按照35%、20%和45%的赔偿责任赔偿,不辛的是这场悲剧无法挽回。 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需要到指定的医院去治疗,否则医院无故拒绝,侵害了人的权利。

儿童医院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防治工作规范,增加了狂犬病病毒感染的风险和发病率,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因素。 物业管理的义务包括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委托的房屋、设施和公共部位进行维护和维修,承担安全、消防、绿化维护等工作,住宅区和住宅区内物业的清洁和清洁,以及业主和用户日常生活所需的便利服务。

财产人有义务确保社区所有人的安全。 在得知有人非法饲养了一只狗后,这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企业责任相对较轻,不利于管理。 老人和儿童在室外玩耍时,必须注意没有绳子的坏狗。 养狗的狗主人也应该合法养狗,不要做出不系狗绳就遛狗的不文明行为。 一旦发生事故,养狗人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男童小区被狗咬死亡终审,妈妈两年未走出阴影几度轻生,获赔了又有什么用?

社会发展之中有许多人喜爱养宠物,但是在住宅小区以内遛猫遛狗却一定要留意,务必要系好绳索,避免咬伤别人,不然发生安全事故,不但给他人的家中产生损害,自身还要担负赔偿的义务,因此 作为狗的主人家而言,务必要保证防范于未然。

六岁男孩被狗咬不治身亡

两年前,安徽芜湖六岁男童峰峰(笔名)在住宅小区里玩乐,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到脸部,虽然小孩被立即送到医院救护,但在几日后因狂犬病发作过世,过后小孩父母将狗主人家和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医治的医院告到法院。 法院一审理三被告一同赔偿受害人亲属78余万元,三被告不服气上告。 2019年4月28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为最终判决。

孩子父母上诉

本来活泼开朗的孩子没了,佘超一家人深陷忧伤当中。 接着佘超和老婆将狗的主人家李某某和牟某某,及其深圳华强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子公司和深圳华强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承担救护的蚌埠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告到法院,并明确提出诉请:五被告连同赔偿上诉人各类损害累计.62元。

2018年8月3日,芜湖镜湖区老百姓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被告狗主人家王某赔偿上诉人各类损害累计元,深圳华强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子公司、深圳华强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上诉人各类损害累计.12元,被告弋矶山医院赔偿上诉人各类损害累计元,累计为.12元。

被告上诉失败

案子一审判决后,被告均不服气,提到上告。 此案一审判决后引起网民明显关心,一些网民在对远去小孩表示慰问和痛惜之外,对住宅小区养动物陆续表述自身的建议。 4月28日,此案间距二审五个半月后,总算迈入判决。 早上8点多一点,纷纷的父母佘超杨发冰就赶到法院外。 除此之外此案涉及到的狗主人家、物业管理和医院三方的辩护律师也出庭。 早上9时,该案二审判决:法院调查报告与原审裁定评定客观事实一致,一审法院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尽管小孩过世2年了,狗的主人家、物业管理一直没有上门服务道个歉,连一句简易的抱歉也没有说,而小孩子的妈妈由于过多想念孩子几回想寻短见,迄今也没有摆脱黑影,一直都日常生活在哀痛之中。

尽管该男童的父母最后得到 了赔偿,可是来自于小孩离逝的摧残,可能使她们始终都走出不来那份痛楚的境况。 这种都并不是钱财可以赔偿得了的,只有时间的流逝才可以洗去她们来源于精神实质的外伤。 对于此事,男童的妈妈冲着摄像镜头热泪盈眶,含着泪述说:“期待牵好绳索,管好自己家的狗”,男童的妈妈冲着全球进行了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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