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同住朋友有猝死危险 租客把人单独留下后搬走了 房东发帖求助

8月8日,一名上海房东在社交平台发帖称,租客带朋友入住,这名租客的朋友被医院告知有猝死危险、拒绝住院,无法联系其家属照护,而租客也已退租,向网友求助。此事引起广泛关注。

同日,记者联系上房东黄女士,获悉,去年年底,其将毛坯房租给二房东潘先生,允许潘先生进行装修转租;今年3月,潘先生将这套房屋整租给租客,具体情况由其处理。潘先生告诉记者,3月,自己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签约者为王女士,随后王女士与其朋友季金玉两人入住,8月4日,王女士称自己搬走了、房屋转给季金玉租赁,然而季金玉未签署转租合同,直到近日,潘先生接到社区民警电话,得知季金玉独自在出租屋内,可能有生命危险。季金玉则告诉记者,自己并不是拒绝治疗,而是没有钱、没有人陪护,已在医院欠费一千余元。

季金玉

8月9日,经过协商,潘先生为季金玉垫付近五千元,季金玉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急诊就诊,目前被诊断为发热、多浆膜腔积液(心包、胸腔、腹腔)、系统性红斑狼疮。就后续治疗费用,季金玉发起了水滴筹。她称,自己的生父失去消息,继父已去世,“我妈妈不会管我的。”记者拨打其母亲电话并发送短信,均无法取得联系;曾经的租客王女士则告诉记者,“我和她没有牵扯了,我早就搬出去了。”中山医院已报警,警方试图联系季金玉的直系亲属;浦东新区救助站称愿意在住宿、返乡方面提供帮助。

被医院告知有猝死风险后,同住的朋友退租搬家

8月8日,季金玉所租住房屋的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与王女士在3月份签订了租赁合同,房源为两室两厅的整租房,位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灶社区,自己知道是两人一同入住,8月4日,王女士告知潘先生其已搬走、房屋转租给季金玉,但未曾告知季金玉的身体状况,季金玉也始终未签署转租合同,房租目前已缴纳至9月8日,因王女士未提及退款事项,押金、剩余房租也尚未退还。潘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王女士为承租人,同住人一栏为无,紧急联系人一栏为季金玉,房租共为2900元。潘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8月4日,王女士称,“我这边要退租不住了”“我朋友她要继续住”“合同转成她吧”“我已经搬走了”。

曾被告知有猝死危险性

潘先生称,在王女士退租几日后,社区民警联系上自己,提及季金玉身体状况不佳。而后,潘先生、黄女士才得知,8月2日至8月3日,季金玉曾前往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看病,病历显示,医院诊断包括心功能不全、肺炎、发热、胸腔积液、心包积液等,“建议住院(季金玉)拒绝,告知其有猝死危险性。”而后,潘先生与季金玉沟通,希望她看病治疗,遭到季金玉拒绝。

季金玉今年29岁,她告诉记者,自己与王女士相识七八年,是朋友,今年3月起,两人一同租住房屋,各支付一半费用,8月初,自己开始发烧,王女士曾陪同自己去往医院,“去医院的晚上,她(王女士)就走了,后来就退租搬家了。我曾说不要她付钱,能不能陪陪我?她说她要去吃晚饭,就离开了医院。”她称,自己知道王女士要将房屋转租给自己的事,也同意了,“但我没搞懂怎么签字。”

她回忆,自己此前曾患有红斑狼疮,去年开始心脏不适、气喘,工作比较困难,最近也并未工作。在去往浦东医院看病后,由于没钱治疗,她没有住院,在医院仍有一千余元欠款未结清。她称,自己的生父失去消息,继父已经去世,母亲虽在上海,但并不会来看望自己,而自己在上海仅有王女士这名朋友,手头上还有一百余元,没有医保。在离开浦东医院后,她独自在出租屋内,曾服用中药、布洛芬及心脏药物,但一直在发烧,出现幻听,头疼、气喘。8月8日,她曾说:“要是有人陪我、帮我挂号,稍微垫付一下,我肯定是会去(医院)的。”

潘先生表态称,愿意垫付部分医药费、帮忙结清季金玉在医院的欠款。经过协商,8月9日,在记者的陪同下,季金玉决定去往医院接受治疗。同日,记者向前租客王女士询问季金玉的具体情况。王女士承认曾陪同季金玉去往医院,但拒绝回答,称可以向民警咨询,并称:“我和她没有牵扯了,我早就搬出去了。”

二房东垫付近五千元,后续治疗费用正在筹款

8月9日,季金玉去往浦东医院,医生诊断为肺炎、心包积液、心功能不全、腹腔淋巴结肿大,“已告知患者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在医生的建议下,她乘坐救护车去往中山医院急诊治疗,当晚,中山医院诊断结果为发热、多浆膜腔积液(心包、胸腔、腹腔)、系统性红斑狼疮。护士称其状况不适合离开床位。

中山医院相关诊断

这期间,潘先生共为季金玉垫付近五千元。8月9日晚,季金玉及潘先生都告诉记者,季金玉选择退租,潘先生垫付费用为其剩余房租、押金范围。

由于没有直系亲属陪同,中山医院就季金玉的情况报警,警方来到医院现场了解情况,并尝试联系其直系亲属。

季金玉称,自己此前在江苏老家农村与外公外婆一同生活,直到15岁,离开学校,来到上海,与母亲一同居住,开始工作,工资等都交给了母亲。近几年,由于自己决定独立支配工资、外婆曾给自己六千元等原因,与母亲关系破裂,自己离家出走。她称,母亲与生父已离婚,离婚后,自己再未了解生父的任何消息,大约七八岁时,母亲与继父结婚,后育有孩子、孩子患有疾病,去年,继父去世,自己因为身体不适未参加葬礼,进一步加大了与母亲的隔阂。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季金玉的母亲,电话无人接听,告知其季金玉病情严重、需要直系亲属陪同的短信也未收到回复。

在治疗中,一名医生曾建议,最好能联系亲属、可能需准备近十万元用于治疗。季金玉曾多次请求减少治疗内容,“我没有钱。”其称,自己希望能减缓发热、肺炎症状,“心包积液这些先不管它。我身体好了,就能去工作了。”一名医生判断,其发热可能与免疫系统有关,难以单就发热进行治疗。

为了筹集后续治疗费用,季金玉目前已开启水滴筹筹款,筹款目标为15万元。潘先生也为季金玉联系了救助站,8月9日,浦东新区救助站联系记者,称可以在住宿、返乡等方面提供帮助。

律师解析: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季金玉究竟是否属于房屋租客,就其病重情况,房东、二房东是否有救助的法定义务?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鲁梦佳律师告诉记者,就季金玉此前的情况,8月4日的转租合同虽然并未实际签署,但合意基本达成,倾向于认定转租后的租赁关系已经成立。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分析,季金玉与二房东的租赁关系有一定争议,“在实践中,也有两人实际承租、一人签字的情况。如果二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明知实际居住人是两人且表示同意的,那么两个实际居住人都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都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若租赁合同仍未到期,仅一名实际承租人提出解除,且未签订解除协议,并不能代表另一名承租人的意思。”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郑晶晶提到,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对于成年子女,父母并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并不是重病就能认为是不能独立生活。”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情况则需要进行相关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则需要确定监护人。郑晶晶认为:“目前来看,季金玉的父母已经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她也没有监护人,从法律角度而言,无法要求其父母负责医疗费、照护。”


男子合租闻到异味竟是室友猝死,合租房生活到底有多混乱?

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合租的居住方式并不陌生。 合租的对象多为外地年轻的打工族或者刚刚毕业的学生。 合租的人口一般最少两个人一间或一套房子。 一线城市合租房也有个说法叫做群租。 群租肯定是两个以上的人口共享一套房的资源。

合租会遇到哪些问题?

1:找房子可以通过中介(需要付百分比的手续费),房东(房子产权所有者),二房东(既是租客又是房东的双重身份)

其实最理想的是联系大房东来租房,因为省去一笔联系中介付手续费的开支,而二房东有很多隐患,比如二房东的房租快到期了,而房客的租期仍在继续;比如二房东租了一个月的房子,而租别人半年且押金季度付清,很容易产生经济麻烦。

2:租房人群:一家人租房还好,如果是情侣或者同学合租很容易因为生活习惯的不同产生生活上的小矛盾。 陌生人合租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大多数在一线城市的打工族为了节省生活成本,工资的三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都要交租。 所以合租是最合适的居住方式。 大家常常自嘲:都是为房东打工的。

3:共享空间以及费用:一家人租一套房是资源共享自不必说;如果是同学或陌生人合租,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卫生间等等一系列的都是公用的且费用均摊。 有些房东会把一套房间隔出一间间的10-15平米不等的小房间且电表独立。 这样就会出现自己房间里的电费加上外部环境公摊部分(总的电费金额减掉每个房间的电表费用得到的数据除以房间总人数为每个人公摊部分费用)

4:合租乱象

比如大家朝九晚五,同一个时间导致一个卫浴拥挤)一分钟对于卫生间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有不同的长度);比如有人有早起的习惯会打扰懒洋洋的懒觉;有晚睡习惯的人会影响周边“合租邻居”的休息;比如大家卫生习惯不同,有的人烧饭后不刷锅搞得乌烟瘴气;比如有的人喜欢养小动物满屋味道;比如因为是陌生人合租很多时候大家不经常联系,闻到异味竟是室友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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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猝死公寓,家属向房东索赔47万,法院最终的判决如何?

历经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固然死亡的租客刘某是家中独子,面对刘某的死亡,其父母痛心不已,但也不能失去理智,和独子死亡沾点边的都想告一告。 对于房东而言,只要房东不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尽到了应有的提醒义务比如天然气泄漏等等,就没有理由要求房东为此负责。

如果是因为煤气泄漏,电气故障等租房原因导致租客死亡,那么房东自然就要负一定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自然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件里房东已经尽到了相关责任,被告也只能说家属心有不甘。

本案件里刘某的父母认为公寓经营者曾某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其未在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且未及时发现住宿人发生意外,以致刘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所以请求判令曾某支付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30%,即47.3万余元。 而房东曾某已通过平安白云为刘某办理入住申请,在发现刘某呼叫不应后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已履行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救助等消极行为,刘某父母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曾某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说起来,房东与租户还真是一对拥有者微妙关系的人。 在很多人看来,两人之间的关系仅仅依靠着一纸租赁合同维持着,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关系确实千丝万缕的。 例如安全方面,房东便要承担极大的责任,不管是消防安全还是租户的人身安全,似乎都因为这一纸租赁合同与房东扯上了关系。

危险是一个很奇妙的东西,它会一直潜伏在人们身边,伺机而动;会对运气不好的人下手,所以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和突发性。 现实生活中租房的情况大量存在,而租户遭遇不幸的情况也是比比皆是。 租户在出租房中死亡,也需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况。 除开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就要用以下几条判断责任在谁:房屋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租户是否违规使用出租房中的某些设备,未告知煤气,老房屋年龄等客观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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